内容摘要:7月26日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业法与税收学院副教授戴尔·博卡贝拉(Dale Boccabella)于对话网撰文表示,目前信托问题在澳大利亚备受关注。
关键词:信托;澳大利亚;提议;改革;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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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综合外媒报道 7月26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业法与税收学院副教授戴尔·博卡贝拉(Dale Boccabella)于对话网撰文表示,目前信托问题在澳大利亚备受关注。因为很多信托的设立是以减少纳税为目的,特别是家庭或企业破产后,信托可使受益人免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达到不公平分配财产的目的。博卡贝拉表示,即使保守预估,澳大利亚政府每年因为全权信托至少失去20亿澳元的个人所得税。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家族信托是信托的一种重要形式。全权信托是指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的管理和分配上有不受委托人或任何相关人士制约的决定权,澳大利亚许多家庭信托通常采用全权信托的形式。全权信托的存在对债权人并不有利。博卡贝拉解释道,在信托受益人负债的情况下,信托基金并不能直接抵消债务。而如果夫妻离异,在一方是信托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一方会声称自己的财产包含在全权信托之中,那另一方将很难分得对方财产。
关于如何从税收角度对信托进行改革,澳大利亚当局普遍接受两种选择:一是将企业税收体系适用全权信托,二是按照贡献程度管理信托,即在全权信托中贡献资产或在信托中实际控制资产的人将被视为收入和资产的真正拥有者。对此,博卡贝拉认为,前者无法真正解决因信托导致的税收减少的问题,后者虽然面临着制度设计与具体实施方面的挑战,但从澳大利亚目前税收方面的各项规定来看,其困难还是容易克服的。
(王俊美/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