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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组织职权模块化的基本逻辑。进而,探讨了企业间模块化下的组织放权本质,指出放权是组织为了实现其内部或跨组织边界的市场化运营而采取的基于契约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权力下放行为及其模式。
关键词:组织职权 供应链 模块化 放权
企业间模块化使组织系统的运行显现出边界模糊性、模块自律性、组织柔性等特征。为此,组织职权也需要进行模块化变革,以迎合企业间模块化运作的要求。本文提出放权的思想,并以此作为组织职权模块化的核心理念,通过对放权内涵与原理的分析,构建组织职权模块化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组织职权模块化的基本逻辑
组织结构与流程的模块化是组织资源整合方式的一次彻底性变革,组织完全放弃了传统直线命令式的任务执行体系,转而采用横向交叉的、彼此半自律运作的企业间模块化协作模式。组织命令的下达更多地由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间的契约来完成,成员企业之间的横向协调同样是以关系而非职能沟通为纽带,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关系网络成为维系企业间模块化有效运行的核心机制。
企业间模块化对传统组织模式的颠覆,向组织的职权架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表现在:①在职权配置的依据上,不能根据任务或岗位配置职权,而应该按照模块进行职权划分。在企业间模块化中,任务或岗位已经被封装在模块这一“黑箱”中,组织的职权划分只需要将权力配置到模块层级,而无需干预模块内部的职权分配情况,因此模块是最基本的职权分配单位。②在职权分层的方式上,不是将组织职权划分为决策与执行,而是决策与执行互为一体。决策与执行权力架构的形成是建立在行政等级型组织结构的基础上的,企业间模块化的运行模式则是半自律性的,即只要符合主导规则,成员企业可以自主开展决策,这使得决策和执行权都在成员企业内部得以保留。③在职权配置的战略性要求上,不是只将战略性职权分配给组织高层,而是根据需要,在组织高层分配系统性战略职权,而在模块层面分配与其运营相关的战略职权。成员企业在企业间模块化中被授予了更多的永久性权力,包括事务处理权力和业务层战略制定的权力,而这在传统职能型组织中是不可能发生的。
概括地说,组织职权的这些变化就是组织职权模块化,即在企业间模块化的基础上,按照成员企业进行职权分割,每个成员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职权,可以独立地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核心企业无法干预成员企业的运行,其直接领导与命令的权力被剥夺,取而代之的是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主导规则。组织职权模块化打破了传统等级制的职权体系,形成了一套非连续的、模块化封装的职权机制。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以及各成员企业之间,都是按照实际需要配置权力,每个成员企业的权力架构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权力模块,这一权力模块与外部其他成员企业以及核心企业保持着高度的独立性。当因工作需要而进行内部职权调整时,不会对其他成员企业产生任何影响。
二、组织职权模块化与组织放权
1.组织职权模块化的放权本质
组织职权是组织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产物,本质上是组织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组织职权模块化不仅仅是对组织职权的简单调整,而是一次彻底的制度性职权变革。无论从职权结构还是职权配置机制上看,组织职权模块化都已经超越了传统实体企业的职权模式,并且在深层次影响着组织的运行。一方面,核心企业的权力被削弱,知识流(主导规则)、物质流与信息流成为维系组织各层级之间有效沟通与协调的纽带;另一方面,成员企业内部权力则被大大强化,成为半自律性的自我管理、自我生存、自我进化的决策主体。
从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职权架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方式来看,放权(Dis-centralization)已成为组织职权模块化的本质,表现在:核心企业已不拥有与成员企业相互作用中的绝对行政职权,但同时,核心企业并没有完全放弃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而是通过主导规则影响着成员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特别是成员企业的职权结构;成员企业则是在主导规则的作用下,开展着战略制定、职权配置等活动。我们将放权界定为:组织为了实现其内部或跨组织边界的市场化运营而采取的基于契约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权力下放行为及其模式。组织放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市场化运营,组织市场化运营可以在内部实现,放权必须以契约管理为基础,在企业间模块化的过程中,如果缺少了主导规则这一契约机制的约束,组织的“放权”将沦为“失权”。组织放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权和执行权,这是放权区别于分权的重要标志。组织职权模块化中的放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分散化。即组织职权分散在各成员企业中。组织职权的这种分散区别于组织分权,分权只是把一部分权力下放到执行层,而保留战略决策的权力;而放权中的权力分散则是指将执行权与决策权按照成员企业运营的需要,毫无保留地分配给成员企业。分散化是成员企业得以独立运作的基础。
(2)契约化。即将契约引入组织职权架构中,以契约为联结不同职权模块的纽带。组织放权结构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职权,契约的引入,使组织的职权架构超脱了“产权”、“委托代理”等的限制,开创了全新的内涵范畴。利用契约建立起来的放权结构,能够避免实体组织中僵化的指挥模式,使成员企业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更加高效、迅捷。
(3)动态化。企业间模块化中的放权不是职权的永久性分割,对成员企业的职权授予需要根据契约进行动态调整。企业间模块化运行模式内含竞争机制,成员企业与核心企业的协作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根据契约开展的临时性合作,分配给成员企业的职权也因而是临时性的,成员企业只有在位时才拥有这些职权。同时,当成员企业与核心企业的协作业务范畴发生变化时,所分配的职权也需要相应调整。
2.企业间模块化下组织放权原理
企业间模块化中职权分割的根源在于模块化生产方式革命,它使得实体组织演变成为企业与市场相融合的“中间性地带”。市场向企业的嵌入既引起了企业组织运行机制的变革,同时也要求组织职权与之相适应,并相应生成块状分离的职权结构。实际上,职权分割并没有削弱核心企业的权力,相反,成员企业在由于分割而获取更多职权的同时,核心企业也相应获得了更多的职权。在更多的决策与执行权由成员企业掌控的情况下,核心企业对于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质量规格、生产标准等方面则拥有对成员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一旦达不到这些要求,核心企业就可以行使模块选择权,将成员企业“踢出局”。
三、结论
组织职权模块化的这一职权分割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放权,即组织为了实现其内部或跨组织边界的市场化运营而采取的基于契约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权力下放行为及其模式。企业间模块化放权的原理表现为:原实体组织中严密的职权结构体系被分割为核心企业职权和成员企业职权,在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出现了职权断层,而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则通过电化关系相联结。放权不是“弃权”,企业间模块化的放权实质上是一种“收放有度”的职权结构体系,当权力下放的结果没有达到核心企业的预期,核心企业可以利用契约结束与成员企业的契约关系。
参考文献
[1] 郝斌,任浩.基于SBC范式的企业间模块化主导规则设计分析. 外国经济与管理,2008(6):28-35.
[2] 郝斌,任浩,Anne-Marie GUERIN.企业间模块化设计:基本原理与理论架构. 中国工业经济,2007(6):80-87.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