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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管理重要的责任主体,我国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明显不足。随着社会发展,企业环境管理日益受到关注,由专业人员从事环境管理工作成为了现实的需求。韩、日两国比较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制度将对我国有所启发。
韩国的“环境管理人”制度
韩国《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保护法》第47条款规定,获得排污许可安装排污及预防设施的业主(包括排污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任命环境工程师负责排放和预防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并向环境部长报告,更换环境管理人时也应报告。
环境工程师负责指导并监督运营排污和预防设施的人员,使其不违反水法及相关法令,并管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业主应依据环境工程师的规定职责,监督检查环境工程师的管理表现。但业主及任何运营排污和预防设施的人员不得干涉和阻碍环境工程师保障排放和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并须履行应有的职责。环境管理人的资格标准由总统令规定。
韩国实施的环境管理人制度,由政府颁发资格上岗证,环境管理人属于企业又独立于企业,一方面监督企业排污行为,提高污染控制效果;另一方面又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减轻了政府的监管压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环境执法的一个难题。
日本的“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
日本《在指定工厂建立污染防治组织的法律》(第107号法)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中,必须强制执行公害防治管理员制度。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排除建筑工地、交通设施、医院、学校和娱乐设施后的几乎所有的工厂。适用对象根据烟气和烟尘或废水的排放量,以及是否使用镉或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命有害的物质而加以分类。
对管理员的管理
企业单位应选出作为公害防止对策负责人的公害防止总指挥(厂长),以及负责分管公害防止对策技术性事项的公害防止管理员和其代理人,并向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登记。指定工厂的污染防治机构必须向工厂所在地县政府通告。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废气、废水的产生量,和那些会产生烟尘、粉尘、废水、噪声和振动的设施种类、名称和数量,以及企业的公害防止经理、污染防治主任管理员和公害防止管理员的姓名、职位和职责。公害防止经理、污染防治主任管理员和公害防止管理员的岗位必须随人员的变更而重新任命,且这种人事变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地县政府通告。
对管理员的分类
根据公害防止管理员的技术和专业知识水平,公害防止管理员分为14类,包括大气公害防止管理员(共4级)、水公害防止管理员(共4级)、特定粉尘公害防止管理员、粉尘公害防止管理员、噪声控制管理员、振动控制管理员、污染防止主任管理员,以及2001年新增的二恶英公害防止管理员。公害防止管理员的资格分级与排放烟尘、粉尘和废水的工厂分类密切相关,即与特定工厂的规模或工厂是否排放有害物质相关。
管理员的责任
公害防止管理员通常是对从生产工序到污染物处理,乃至对废弃物管理进行综合管理的负责人,他负责公害发生设备所用原料的点检、设备的维修管理等技术性事项。对法定的大规模企业,则需要选拔任命对公害防止管理员进行管理指挥的主任公害防止管理员。
资格考试制度
每位污染防治主任管理员和公害防止管理员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培训和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国家培训证书上岗。考试在全国9个主要城市每年举行一次。
日本公害防治管理员制度在法律上明确了污染防治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企业法人的环境保护责任;使公害防治管理体系在指定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环境管理得到加强;培养了大批企业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了企业生产工艺的改进,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若要建立此类制度,首先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制度,并对其责任、管理、资格等进行清晰的规定。其次,可根据污染源规模、污染物性质对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规模、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污染源适用的注册管理工程师的类别、等级、数量等进行详细规定。最后,则是要严格管理注册环境工程师的资格。可以规定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并对考试、训练和培训作明确规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工程师的素质,为他们在企业里做好环保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对此类制度的设计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资格管理
可由环保部总负责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政策法规,资格管理、组织培训和教材编写,以及其他重要相关事宜的规定。环保部委托专门的专业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培训、组织考核。
环保部规定报考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如具有环境、化学等有助于环境管理的专业背景,拥有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环境管理实践经验,以及其他环保部认为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方可参加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考试。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可以根据所负责企业的排污规模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对甲级工程师的条件要求高一些。或者可以根据排放污染物是常规污染物或是有毒污染物将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分为不同的类型。环保部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报考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者,必须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培训,以及培训之后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资格证书。对于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要进行定期在职培训。培训教材由环保部统一编写,具体的培训工作可由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拒绝参加在职培训者,视情况给予处罚。环保部对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降级处理甚至取消其环境管理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方式。
企业聘用
不同级别污染源需设置的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的级别和数量,视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制度所规定环境管理的工作量和重要性而定。小污染源,可以视情况由两家或几家企业共同聘用一名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在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被解聘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没有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期间,企业负责人应该指定或者临聘代理工程师,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聘用工程师。
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职责
第一,整理企业与排污有关的生产数据、排污数据等,填写排污申报表、环境统计表等。
第二,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企业环境管理工作,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等。按照规定排放监测,包括填写监测记录、撰写监测报告等,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与企业领导沟通,在必要时向企业领导提出生产调整的建议,以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三,为环保部门提供规定的材料。包括监测报告、排放数据以及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要求规范、完整,并且对提交的材料负责。
对制度的建议
合理界定企业与政府的环境责任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责任主要落在政府身上,企业的环保责任容易被忽视。因此在处理环境问题时,政府容易表现得“大包大揽”,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造成很多问题被掩盖,环境状况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只有合理界定企业与政府的环境责任,使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才能够提高环保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建议政府从具体的环境事务中抽身,改由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政府则做好政策的制定工作。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从法律上确立企业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制度的合法性,同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相关管理细则,包括资格管理、企业聘用以及工程师具体职责等。
(作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 宋国君)
责任编辑:晓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