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学 >> 经济管理
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
2013年04月18日 09:55 来源:《经营与管理》2012年第5期 作者:张忠民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在企业贸易活动中,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的资信实力,以单笔授信或额度授信的方式,提供银行短期的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产成品的销售收入或双方交易所产生的能够确定、但尚未到账的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称为自偿性贸易融资。自偿性贸易融资,一般由生产企业、银行、贸易公司三方联手采取货权质押授信、应收账款转让等形式完成。我国以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的服务,是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例如,由于近年来钢铁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各银行对整个钢铁行业的信贷加以限制,因此那些生产规模不大、缺乏抵押资产、信用度较低的中小型民营钢铁企业,对于从银行融资是可望而不可及。

  融资性贸易的特点

  通过利用有资金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良好的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并把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加入本企业的供应链中,由它们采购原料,在原料进入企业加工成产品销售后再归还国有企业的原料款,并按照资金的使用时间、事先商定的利率标准,让出一定价差给相关国有企业。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商品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表面为赊购、赊销,实质上是融资性贸易。这种融资性贸易的特点:

  一是所供原料的售价不受市场价格的变动所左右,而是按照企业占用货款时间的长短,在采购价的基础上加上资金占用费,以确定货物价值。

  二是原料的供应方一般不承担市场变化的风险,只享受固定的回报。

  三是所供原料一般都从需方指定的厂家采购,提供资金的国有企业不用担心上游企业的资信度,只负责交款即可。质量、重量、供货时间等均有需方担保,原料的运输、仓储等工作实际由需方承担,供方不必担心产生质量、重量等异议,大大降低了人工成本。

  近年来,许多有资金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如中钢、中铁、物资集团、冶金集团等,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库存商品价值遭受重创以后,大量压缩现货贸易,纷纷将富余资金转移给民营钢铁企业有偿使用。这就使一大批资金捉襟见肘、经营举步维艰的民营钢铁企业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有的企业还渡过了难关,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员工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也从中增加了营业收入,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了交易双方“共赢”。

  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交易双方一定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切不可循环开票。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有真正把自身融入民营钢铁企业的供应链中,将手中的货币资金变成商品实物交付需方使用,为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才不会产生涉税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国有企业的业务员为了“省事”,有资金需求的民营钢铁企业也为了可随时随意使用资金,于是采取三家或多家循环开票的方式。即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以预付货款的方式,购买资金需求方的产成品,然后把它卖给与需方有关联的第三方企业,需方再从第三方企业原封不动地购回该产品。这样国有企业支付的预付货款实际上被资金需求方占用,但所购买的产成品却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2011年初,国家审计署在对天津市国税局进行审计时,延伸到该市100多家贸易公司和钢铁企业,重点检查这种循环开票的行为,认为这样做属于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严防需方将资金挪做他用。例如,2007年底,天津市某国有企业与一家民营贸易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为其垫款采购已到岸的进口铁矿粉10万多吨。合同约定:该贸易公司可将矿粉分批销售给钢铁生产企业,在销售时收到钢铁生产企业货款后直接背书交与供方,并按照实际占用国有企业资金的时间长短为供方让利。但该贸易公司总经理在取得出资方的垫款后,却并未交付矿粉的进口代理商,而是作为定金再次订购了30万吨进口铁矿粉。该国有企业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果断决策,把新订购的30万吨铁矿粉尾款一次付清,全部买下,并快进快销,保障了资金及时回笼,避免了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铁矿粉大幅度降价的损失。

  三是采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手段,保全所出资金,规避风险。融资性贸易中的资金需求方一般为银行重点关注的民营钢铁企业,它们多数已将土地、厂房等有效资产抵押给银行,但机器、设备一般不被银行认可,所以资金支持方可将需方的可用设备做足值抵押,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还可要求需方提供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本企业的应收货款做担保,以规避到期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

  四是要求民营钢铁企业预付少量保证金,其余货款由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支付,但货物的所有权为国有企业全部掌控,所购货物在第三方仓库内存放,并委托专业公司监管。国有企业在质押了民营钢铁企业的保证金后,根据其提货时所付的货款付货,并按照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获取销售利润。待所剩货物与保证金价值对等时,再将全部货权转至该民营企业名下。

  五是如果国有企业不追求销售收入,可采取委放贷款的形式,为有资金需求的民营钢铁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即在银行为资金需求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把可提供的资金划转到该专款账户,委托银行定向放款给资金需求方。与银行签署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协议书,这样做虽然与融资型贸易的目的相同,但是因实际出资的国有企业不采购货物,与融资型贸易相比,既操作简单,同时还可通过减少税赋以增加利润。

  国有大中型企业与民营钢铁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虽然是各取所需、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但是风险也很大。特别是在市场急剧变化、原材料涨价导致成本不断升高的情况下,一些民营钢铁企业如同重病缠身,既丧失了“造血”功能,又没有外部的新鲜“血液”输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贸易融资一旦进入了它们的肌体参与循环,就很难全部抽回。所以,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晓雁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