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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加强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012年12月19日 10:13 来源:《农业经济》2012年第7期 作者:李世轩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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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看,法律正在完善,监管已经起步,取得了一定成效,问题仍然不少,前景令人堪忧。其中,缺乏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是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本文拟对辽宁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可行性加以研究。

  关键词:辽宁省,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

  一、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

  辽宁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重视,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强化了机构建设,加大了监管力度,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出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标准初步形成。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审定发布农业地方标准20项,制(修)订以农业生产技术规程为主的农业地方标准268项。全省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1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45个。农业标准的制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提供了规范,为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二)“三品”认证规模扩大。截止2010年底,我省“三品”产品认证总数累计达到2893个。无公害农产品当年认证产地面积及产品数稳中有升,面积达到4090万亩,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达到57.6%。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当年认证企业数及产品数均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原料基地面积已达到400多万亩。通过“三品”认证,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了农产品消费安全。

  (三)质量检测力度加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实行政府干预,强化市场监管。省里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意见》、《辽宁省蔬菜农药残毒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各级政府加大了监测密度,扩大了监测覆盖。仅农业部每年就开展4次例行监测,省内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10余次,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上市产品速测,监测范围覆盖了上市蔬菜的主要品种。在抽检样品的种类和数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检测合格率稳中有升,逐年提高。

  (四)投入品管理得到加强。备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制发打假方案,举办电视电话会议,举行打假启动仪式,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对加强投入品管理,净化产地环境,减少假冒伪劣农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针对部分农药违法添加禁限用成分问题,全省开展“烟剂”专项治理行动,效果显著。每年眷、秋2次对农资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截止目前,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39658人次,检查农产品及农资生产经营单位22702家次,查处问题6696起,立案查处9s9起,查获不合格农资863863公斤,不合格农机具及零配件1279台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904万元。

  (五)监管机构进一步强化。“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力度。我省积极响应,落实中央精神,按照“力量下移、体系延伸”的思路,推广以“三权在县,乡镇建站”为主要模式,在全省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建立227个乡镇监管站,并设立了专兼职人员,2012年年底有望全部乡镇完成挂牌。5个市和55个县(市、区)组建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无监管机构,基层监管工作难以落实的问题。机构建设工作已初步实现“省级完善、市级健全、县级建立”的建设目标。

  二、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具有的基础条件

  (一)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法制建设为重要抓手,推动农产品监管工作从阶段性整治向长效性机制转变,全面推进制度建设,针对国家已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一级出台了地方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不合格农产品查处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部分市也配套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方针原则、实施主体、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中又增加了更加严厉的规定,对制作和经营有害食品的、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省、市、县政府还多次发布文件,仅在2011年,省农委共制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60余项,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落实,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准入准出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适应广泛的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升。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纳什关于和谐发展理论认为,如果农产品市场秩序不稳定,农民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就得不到维护,社会就不能和谐发展。目前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有害农产品随处可见,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品准出,可以从程序和环节上监管农产品质量,保民心,顺民意,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需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形成厚实的工作机制。多年来,全省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了成熟的监管机制和工作方法。制(修)定了相对完整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检测提供了依据,全年下达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专项计划项目15项,完成了2010年10项农业地方标准的报批,开展了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复审及汇总工作。截止目前,全省共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264项,涵盖我省90%以上的蔬菜、水果、食用菌和大宗粮食作物生产操作技术。大力加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为农产品准入准出制度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产品基础。充分发挥品牌优势,用品牌带动基地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不断扩大认证产品数量及生产规模。到2011年底,全省累计无公害农产品2363个,绿色食品690个,有机食品258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18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对其监管的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大,为市场准入和产品准出检验检测提供了有效载体。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要求农业生产者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并对产品的包装、标识提出了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检测能力。全省14市农委均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认证机构,12个市农委建立了农产品质检中心,47个县(市、区)建立了质检站,其中9个市级质检中心和2个县级质检站通过了计量认证,“十二五”期间可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网络覆盖全省,可以对农产品走出产地进入市场实行全程检测。检测手段进一步加强,省、市都建立了检测中心,多数县和部分乡镇建立了检测站,批发市场设有检测员。截止目前,全省共定量检测样品6803个,定性检测样品23Q333个,监测流通环节主体(产地批发市场)2403个次,在产地环境例行监测过程中,抽检土壤、水质、大气采样点1350个,检测范围覆盖全省。完全有能力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为准入准出制度的建立实施提供了手段保障。

  三、辽宁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准出制度需重点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辽宁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准出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存在机构队伍不健全、制度不完备等问题,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任重而道远,需要循序渐进,不断完善,逐步推开。重点应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作为政府行为强力推进。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应该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农产品准出准入管理是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应由各级农业、科技、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等部门相互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二)加强农产品准出准入法制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农产品准入准出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运行。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刚刚颁布,各地尚需要时间对其内容分析研究,并结合本地情况作出相应的可行性规定。已经实施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的地方,要推进制度落实。尚未实行的地方,要加快制度建设。

  (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要普遍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从源头解决一些生产经营者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问题。可以先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生产大户率先实施,然后逐步推开。可以采取不同方式推行可追溯制度。如沈阳市采取农业部门与通信部门合作,为上市的蔬菜等农产品制作可供查询的“身份证”,对检测出有问题的农产品,依据“身份证”一查到底,及时召回,并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及相关责任,效果很好。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通过各种手段与机制,把可追溯制度落到实处。

  (四)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批发市场是现代化物流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我们的农产品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应增加覆盖面。职能部门要配合协调,加大对批发市场的抽检力度,尽可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增加检测品种,力争覆盖全市场,包含各个品种。加大执法强度,对查出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严格处理。同时加强对超市、摊位等零售市场的管理。

  (五)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省目前已建立5支市级农业执法大队,几十家县级质检站,但还远远满足不了农产品监管工作的要求,应该进一步加强。构建全程覆盖、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工作体系,为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的实施提供体系手段保障。

  (作者单位: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责任编辑: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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