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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不收
2015年08月07日 10:3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字号
2015年08月07日 10:3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人民法院;犯罪;案件

内容摘要: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人民法院;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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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

  据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杜万华介绍说,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记者李想 实习生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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