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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20”与全球环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2013年02月27日 14:51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12期 作者:罗伯特·福克纳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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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由于距上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已有20年时间,所以此次大会又被称为“里约+20峰会”。2012年第3期《国际事务》杂志以专刊的形式聚焦这次峰会,并以“里约+20与全球环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为题刊发了8篇探讨全球环境治理的文章。本文是这个专题的导读。作者罗伯特·福克纳(Robert Falkner)是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国际关系副教授,李永怡(Bernice Lee)是英国皇家国际关系事务研究所能源、环境与资源治理研究主任。

  环境威胁正在给已经不稳定的世界带来新的地缘政治、经济和技术挑战。生态稳定性加速下降,能源和食物短缺以及受破坏的威胁越发严重,试图控制和利用资源所引发的政治紧张不断加剧——我们正以这种形式进入一个环境压力不断加剧的时代。当前的趋势在不同层次上对现存的治理全球环境威胁以及资源分配不均的机制提出了质疑。

  目前,治理国际环境事务的架构是在20世纪后半期由(也是为了)民族国家建立的。这一架构是否能跟上全球经济和环境变化以及权力重心不断转移的脚步?思维惯式和由来已久但已经过时的设计是否降低了我们应对危险和不可逆的环境变化威胁的能力?在恰当的可持续治理方式上缺乏国际共识是否暗中削弱了我们找到共同解决办法的能力?

  2012年6月,世界各国政府将在“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上聚集,在联合国历史上姿态最鲜明的环境峰会——里约“地球峰会”——举办20年后,重返这个巴西城市。在磋商者为“里约+20”做准备之际,我们也到了观察全球可持续政治并反思其功过的时候了。

  在过去的40年中,全球环境治理包括了许多方面。其实质性范围不断扩展,从最初聚焦对人类健康有直接可见影响的事物(如大气和水污染,有毒化学品或废弃物)到后来关注那些与环境保护和濒危物种相关的事物。从气候变化、陆地和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到海水酸化,在当今可持续议程中有很多事物事实上是全球性的。在过去的40年间,科学的进步和计算能力的指数级增长使得专家能够对复杂的环境趋势——如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进行分析和模拟。这些突破为不断增长的科学论证的基础做出了贡献,并反过来使国家议程和国际议程中环境事务的轮廓更加清晰,使可持续成为了主流关注的问题。

  尽管有这些进步,但是联合国峰会的记录仍然是混乱的。一方面,建立和维持高级别国家领导人会议进程来解决紧急的环境和发展问题并非易事。里约地球峰会举办于1992年,距斯德哥尔摩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已有20年,而其后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全球峰会举办于2002年。

  另一方面,对于国际社会以共同方式长久履行义务以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人们越来越有一种沮丧甚至失败感——特别是因为生态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危机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从气候变化到森林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许多在1992年里约会议议程上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至今仍然伴随着我们。受人口变化、经济增长和消费方式转变的影响,食物、水和其他资源继续面临严重压力。科学家甚至媒体已经开始提及一个新的地质年代——人类世(Anthropocene),在这个地质时期,人类成为大规模生态变化的关键推动者。一些人认为,人类社会正冲击九大行星系列的界线,人类应当安守在界线之内,以避免突然的、无规律的环境变化。如果当前的经济趋势持续下去,全球消费很快就会超过生态和资源(包括耕地、牧场、渔场以及可用水)的承载力。

  除了这些地球物理学上的挑战,制度和治理的方式也面临着危机。从国际组织到多边条约和志愿倡议,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各国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全球法律文件和机构来回应对环境问题的焦虑。在各种新环境法的支持下,各国纷纷建立起环境部门和机构以管理环境事务。国际方面则创建了大量的团体,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从臭氧多边基金到全球环境基金和现在的全球绿色基金,它们负责收集信息,便利国际合作,支付国际援助和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人们还作出了许多尝试来使其他的全球公共政策议程更加绿色化,包括贸易(通过世贸组织)和发展(通过多边开发银行)。然而贯彻执行中的差距依然存在,而且有限的能力与财源已成为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的关键制约因素,尤其是在全球层面,各种各样的和重叠的组织和问题域(issue-areas)为了稀缺的资源而相互角逐。

  正如“里约+20”的筹备所暗示的,治理可持续问题的适当制度框架显然并没有兑现。包括非国家参与者等跨国治理手段的增加,显示了公民社会和职业参与者对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缺乏行动的失望。尽管规制体系在不断膨胀,但是人类健康和环境仍在持续地被世界各地的有毒化学品、废弃物、空气污染、水资源短缺、生态系统与栖息地毁坏以及物种灭绝破坏着。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发展中国家快速的经济发展加剧了全球生态系统的压力,而它们处理日益严重的生态压力的能力却十分有限。

  导致这一日益严重的挫败感的是国际环境外交所面临的一个更大的危机。自1992年里约地球环境峰会之后的几年中,全球分歧在多方面阻碍着环境多边主义体系的进步,使其受到越来越大的制约。欧洲与美国在《京都议定书》上的分裂使气候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严重受阻,而南北分歧被广泛看作导致后京都协议失败的原因之一(尽管现在这一状况可能在改变)。国际环境政治中更多样化的声音和态度,加上更灵活与不稳定的结盟方式,同样也对既有的环境多边主义模式提出了挑战。

  或许与环境相关的外交在1972年的早期成功,包括在几乎所有生态问题上大量的多边协定,掩盖了对越发高要求的环境规制产生政治反抗的不可避免性。《蒙特利尔议定书》在限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总体来说并没有在其他地方被复制。在围绕历史所进行的有关当今与未来的讨论中,责任问题不断困扰着气候变化谈判。发展中国家参与解决全球问题行动的热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达国家所提供的国际援助,而发达经济体在财政困难以及与新兴经济体竞争愈演愈烈的时期,对这一做法已经越来越不买账。

  更重要的是,今天,当生态和资源紧张日益被看作是对未来安全形势甚至社会生存的威胁时,可持续议程与安全议程之间有了更紧密的联系。于是,全球变暖问题在有关安全问题的争论以及围绕能源、食物、水源等稀缺资源的更大竞争中受到重视,在国际范围内吸引了更多的注意力。尽管对安全的顾虑能够促进可持续议题的形成,但是却也能使之缺乏合理的思考,并暗中削弱为达成国际协调一致的解决办法所作出的努力。

  鉴于这些复杂的国际挑战以及迫近的“里约+20”会议,是时候反思有关国际关系的学术研究能为我们理解国际可持续政治做出什么贡献了。这一特殊议题是为整个反思过程提供便利的。它将公认对国际政治和环境可持续做出贡献的学者集结起来。这些学者被要求回顾国际关系研究中存在的观点并评估它们的贡献与缺陷,从而为国际环境政治绘制出一条新路,或者对如何加强国际可持续治理的国际争论的现状进行反思。

  本栏目的一组文章或许难以对整个研究现状提供一个全面的概括。但是我们所提供的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有关键理论方法和概念争论的交锋,从权力政治到制度主义、政治经济和英国学派的理论,从私人治理到国际法、联合国改革以及国内外政治的联系。

  对这一特殊议题的贡献

  国际权力平衡自冷战结束后经历了剧变,这一说法已是老生常谈。在很多观察者看来,新兴经济体如中国、印度和巴西的崛起,对关于国际体系架构的既定假设提出了质疑。在《新兴力量、南北关系与全球气候政治》一文中,安德鲁·赫里尔(Andrew Hurrell)和桑迪普·森古普塔(Sandeep Sengupta)考察了这一国际变化对国际环境政治的影响。他们对国际协商的分析清楚地表明,印度和中国等新兴力量如愿地获得了否决权。但是关于南北分歧已不再是观察气候政治的有用视角这一普遍看法,二人并不赞同。全球政治经济的不平等继续左右着气候变化政治。只有“北方”才有所成功地在气候谈判中促成了一个修正主义策略,有效地消除了《京都议定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防火墙,为它们共同设计未来的气候协议做了准备。

  在《国际政治经济与环境:回到原点?》一文中,珍妮弗·克拉普(Jennifer Clapp)和埃里克·赫莱纳(Eric Helleiner)均质疑保守派的智慧。他们的目标是迅速扩大的检验政治经济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界线的研究领域。正如克拉普和赫莱纳所主张的,对国际合作治理的特别关注使特定的环境议题和趋势边缘化。为了纠正这一失调,作者呼吁国际政治经济在结构导向上向本原回归,并建立一个调查议程,以便将关注点向所谓的非制度领域转移。在这一领域中,全球经济更为清晰的结构性趋势显示出对环境的消极影响(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高位波动的商品价格,以及全球权力经济重心的转移),但并没有通过国际体制得到说明。

  在《全球环境主义与国际社会的绿色化》中,罗伯特·福克纳试图通过一种不同的理论传统来发掘环境思想对国际关系深远和长期的影响。福克纳在英国学派的语境中表达了他的观点。他探究了国际社会的常规基础,并对其是否随时间发展已经被“绿色化”提出了疑问。他假设全球环境责任是作为一种基本规范或英国学派所说的“初级制度”(primary institution)产生的,并探究了它如何与国际社会现存的初级制度(如国家主权、国际法和市场)结合与碰撞。

  亚历山大·奥沃丹科(Alexander Ovodenko)和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的成果解释了环境思想和政策如何从一个国家或组织传播至另一个国家或组织,回顾了传播过程中不断增多的文献。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制度传播》中,两位作者特别聚焦跨越不同政策领域的制度创新传播,这一现象在迄今为止的文献中几乎没有受到关注。奥沃丹科和基欧汉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来界定传播过程中的临时机制,并强调其运作条件。在回顾了制度传播的几个案例后,他们提出了一个将传播视为模拟过程的功能性解释,之后,两位作者又讨论了其他因素——国家利益和权力、思想与私人利益——在传播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在《全球可持续治理中的公共参与和私人参与》中,肯尼斯·阿伯特(Kenneth Abbott)探讨了为什么在政府间的论坛中关于如何改进全球治理的讨论很少涉及私人治理的成长。公共参与与私人参与的这一差距在“里约+20”会议的筹备中十分明显。作者指出了阻碍这两支力量进一步参与的关键障碍,并展示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如何才能从由私人角色实施的治理创新中获益。阿伯特最后对国际组织如何改善这一状况提出了建议。鉴于国际组织在运作中受到的限制,它们应当依靠合作机制,或者以“监管合作”的形式直接影响私人角色的行为,或者把中介体系作为监管的渠道。

  与之相比,玛丽亚·伊万诺娃(Maria Ivanova)则关注“里约+20”会议的政府间议程。在《制度设计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改革:对形式、职责和财政的历史洞悉》中,伊万诺娃回顾了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改革的预备协商,并发现当前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早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刚刚成立时的那些争论。她敦促政策制定者吸取历史的教训,集中关注国际环境体系能切实履行的职责。因此,她的分析与广为传播的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当作一个脆弱的、设计不良的国际体系的看法相冲突。伊万诺娃最后主张一个更合理的制度改革议程,专注于改进现有制度并增进其与联合国体系内其他要素的联系。

  在《复杂的全球治理和国内政治:四条影响路径》一文中,斯蒂文·伯恩斯坦(Steven Bernstein)和本杰明·卡索(Benjamin Cashore)检验了在全球治理结构复杂与扩散的情况下环境政策的实际作用是如何改变的。许多紧迫的环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囊括多种角色的不同机制而非单个协议来治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正如伯恩斯坦和卡索所说,“制度有效性”(regime effectiveness)的观念几乎毫无用武之地,与之相反,我们需要关注这些复杂的治理机制的国内影响。两位作者提出了四条不同的道路,行为者和各机构可以通过这四条道路寻求在国内的环境中影响治理的实施。

  拉贾马尼(Lavanya Rajamani)在《国际环境法演进中的差别对待所带来的命运变化》一文中评估总结了这一特殊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早期国际环境外交开始之时,发展中国家就在明确法律义务和国际环境援助中要求差别对待。如作者所阐释的,在气候政策及其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成功地确立了“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这一原则,并在很多环境治理体制中获得了重要的特殊待遇。但近些年,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工业化国家挑战这一原则在气候治理体制中的应用,使这一原则备受攻击。拉贾马尼追溯了这一矛盾的演进以及在国际环境法中势必不断减少的差别对待。

  以下是2012年第3期《国际事务》杂志“里约+20与全球环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专刊刊发的8篇文章的主要内容。

  1《新兴力量、南北关系与全球气候政治》(“Emerging Powers,North-South Relations and Global Climate Politics”,by Andrew Hurrell and Sandeep Sengupta)

  人们普遍认为全球政治中的权力重心正在转移并且新兴力量正在开始承担更突出、活跃和重要的角色。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安德鲁·赫里尔和来自印度的该校国际关系专业博士研究生桑迪普·森古普塔也认同这种观点。他们二人共同完成的这篇论文考察了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等新兴国家的兴起以及它们在气候变化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探讨了这些新兴经济体由于快速的经济增长、越来越大的权力政治野心、日益加剧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对接受全球环境责任明显的不情愿,在多大程度上使已经陷入困境的气候变化问题更加棘手。通过回顾从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到2012年的“里约+20”期间全球环境政治的发展,本文搁置了权力正明显转移这一现象,转而强调国际、国内和跨国层面协商谈判中变化的复杂性。作者认为,在这种形势下,我们不应高估已经发生的权力转移,同时也不应淡化在南北框架内理解气候变化的持续相关性。当然,新兴国家仍然会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位列首席,但是它们积极行动并对议程产生重要影响的能力已经被限制,而且从某些方面讲已经减弱。虽然新兴国家已经开始行动,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展开了国内外重大行动,但是它们一直未能迫使工业化世界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或者阻止它们对原里约协议的关键内容和共识指手画脚。同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联盟也出现了分裂,使未来气候政治中“全球南方”(global South)的持续性效力更加堪忧。

  2.《国际政治经济与环境:回到原点?》(“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Environment:Back to the Basics ”,by Jennifer Clapp and Eric Helleiner)珍妮弗·克拉普和埃里克·赫莱纳同为加拿大滑铁卢大学贝尔斯利国际事务学院教授,亦同在国际治理创新中心(CIGI)任职。他们共同撰写的这篇文章指出,在过去的20年间,国际政治经济和环境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对多种国际合作创新的研究,以寻求在1987年的布伦兰特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由时任挪威首相、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布伦兰特夫人起草,第一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强调代际公平)和1992年的里约地球峰会之后将经济和环境问题重新联系起来。这一重要工作加深了我们对国际环境治理的经济方面、国际经济机构的环境活动以及治理环境与经济之间关系的新型私人环境机构等话题的了解。然而,国际政治经济与环境学者对此问题的关注将注意力从国际政治经济中更大的结构性趋势转移开来,而这些趋势可能引发的环境后果尚未在重大的国际治理议程中得到解决。其中的三个趋势值得国际政治经济与环境学者给予更多关注,它们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全球经济中中国和印度等强大新兴国家的发展,以及近期出现的商品价格过高和不稳定。这些结构性趋势中的每一个——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会带来不可小觑的环境后果,有关这些后果的更为细致的研究会增强我们对国际政治经济和环境之间关系的理解,也会鼓励学者们向条约、机构和体制之外拓宽关注点,以一种跨学科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他们从20世纪7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先驱那里得到启示——检验更广阔的经济结构和发展过程以及其中的权力关系。

  3.《全球环境主义与国际社会的绿色化》(“Global Environmentalism and the Greening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by Robert Falkner)

  本专题导读的作者之一罗伯特·福克纳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下问题:环境价值观是否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标准结构中的一部分?全球环境的发展是否导致了国际社会的绿色化?作者认为,多数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关系研究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因为它们只是关注非正式治理机制中具体制度的创建。本文借用了英国学派的理论,以检验全球环境对国际关系社会结构的影响。文章指出,承担全球环境责任的初级制度正在出现,并探索了环境责任与已经建立的有关主权、国际法和市场的初级制度之间的关系和紧张状态。

  4.《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制度传播》(“Institutional Diffusion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ffairs”,by Alexander Ovodenko and Robert O.Keohane)

  亚历山大·奥沃丹科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的博士研究生,罗伯特·基欧汉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事务教授。两位作者在本文中探讨了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制度传播问题,详细说明了在何种条件下一套现存的制度可以为新制度提供一种模式。曾经的制度经验有助于解决协商谈判中的问题,减少交易费用,并提供有关制度的可能表现的信息。作者讨论了国际环境事务中制度传播的五个例子,并概述了促进或阻碍制度特征传播的一些因果机制和条件。作为建立在从政治中提取出来的假设之上的基本分析,一种关于(反映一种模拟的)拟传播(mimetic diffusion)可能发生的条件的实用论点被提了出来。虽然本文的焦点集中于这一实用论点,但是作者认为,在推动或建立国际事务中的制度传播的过程中,国家利益、意识形态和私人利益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

  5.《全球可持续治理中的公共参与和私人参与》(“Engaging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in Global Sustainability Governance”,by Kenneth W.Abbott)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的肯尼斯·阿伯特教授长期致力于法律、全球问题和可持续问题研究。他在本文中认为,正在为“里约+20”做准备的磋商者正在错过一个重要的机会。私人可持续治理(private sustainability governance,PSG)蒸蒸日上:由企业、民间社会团体和公私合伙企业创建的组织采纳和应用了重要的治理标准,并且承担着包括试点项目和融资在内的有价值的运营活动。然而,虽然改革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框架是“里约+20”议程的中心环节,但是磋商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聚焦于政府间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经济社会理事会。政府参与与私人参与之间的这一差距将国际治理排斥在私人可持续治理的活力和创新之外,并对努力协调分散的可持续治理系统造成阻碍。本文认为,各国,特别是国际组织,应该积极支持私人可持续治理,并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制度框架的一部分,同时应驱使私人机构和公私合伙机构的发展计划向良好的组织实践以及对公共目标的追求转变。私人参与可持续治理将会帮助国际制度更高效地履行它们的可持续使命,增加高效合法的私人计划的出现,治理分散破碎的系统,推动实验和学习,并促进公民参与。本文概述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创建的两种富有成效的参与模式:一种是国际机构直接参与到商业公司、工业团体和其他“目标”中,影响它们采取更加可持续的行为;另一种是协调控制,即国际机构参与中介组织,如多利益共享者(multistakeholder)的私人治理计划,推动、支持并驾驭它们,以影响政策的最终目标。

  6.《制度设计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改革:对形式、职责和财政的历史洞悉》(“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UNEP Reform:Historical Insights on Form,Function and Financing”,by Maria Ivanova)玛丽亚·伊万诺娃是波士顿马萨诸塞大学麦可马克政策研究与全球研究研究生院的助理教授,从事全球治理研究。她在本文中指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进行重要改革,有关改革的主要决议将在2012年6月“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上作出。有关改革的讨论集中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应该保持它作为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的体制现状,还是应该转变为联合国的一个特定代理机构——世界环境组织。然而,在没有参考全球环境治理的需要以及妨碍当前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因素的情况下,讨论者们不能作出体制形式方面的选择。本文选取历史学角度,强调当前有关体制形式、职责和财政的考量与治理结构原设计者在40年前所作的选择之间的相似性。全球环境的基本问题和全球环境有效治理的运作虽然在不断演进,但大体上仍变化很小。因而,创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历史原因在今天仍然有效,并为当前的考量提供了有用的分析。本文进一步提出,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缺陷的原因与其体制形式几乎没有什么内在关联,它的缺陷也不会只因现状的改变而消失。更深一层,即使可以更容易地完成改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依然应该集中力量来履行其作为全球环境治理机构的有效支持机构的预期职责。

  7.《复杂的全球治理和国内政策:四条影响路径》(“Complex Global Governance and Domestic Policies:Four Pathways of Influence”,by Steven Bernstein and Benjamin Cashore)

  斯蒂文·伯恩斯坦是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政治学副教授,目前主要从事全球治理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本杰明·卡索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一直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研究。两位作者在本文中指出,国际环境治理的标准成果呈现为带有为治理各国行为而制定的约束性义务的单一议题制度。然而,还有许多最紧迫的全球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森林破坏和生物多样性减少,只能在复杂的协议下通过一系列法定或非法定、政府或非政府的机制得到治理。要检验这些施加在国内或企业的政策与惯例上的国际和跨国努力的组合效果,就必须将注意力从制度的“服从”与“效果”扩大到超越国界的“影响”因素上。为了促进这一转变,两位作者构建了一个区别四条不同路径的框架,在这一框架内,行为者和制度影响国内政策。这四条路径分别是:国际规制,国际规范和话语,市场创建或市场干预,以及直接进入国内政策进程。在每一条路径下,行为者和制度将会影响国内和企业的政策及实践。在此条件下以及在此进程中,各种建议都将得到发展。该框架被应用于森林治理的案例中,这是复杂的全球环境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8.《国际环境法演进中的差别对待所带来的命运变化》(“The Changing Fortunes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n the Evolutional Environmental Law”,by Lavanya Rajamani)

  印度新德里政策研究中心的拉文雅·拉贾马尼教授在本文中追溯了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到2012年的“里约+20”这40年间国际环境对话和法律的演进,并集中关注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断变化的对话动向,以及国际环境法、特别是气候变化法在应用差别对待时所作解释的相应改变。本文认为,在从1972年到2002年环境外交最初的30年间,国际社会见证了多边环境协议的数量和范围的指数级增长,见证了一系列工具、技术和惯例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偏向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对待的迅速膨胀。核心义务中的差别对待虽然在一开始就遭受质疑,却在1997年协商《京都议定书》时占有重要地位。接下来的10年间,即2002年至2012年,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动员更加受到欢迎。但是,由于一系列看上去难以解决的南北问题以及北北问题,核心义务中的差别对待原则被放弃了。针对《京都议定书》的未来(或者由此废除)的论战以及其在近期气候制度中的发展,特别是在《2011年德班平台决议》中的发展,证明了差别对待的特定变体以及对平等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的解释正在被放弃。对这些发展及其政治原因的分析揭示出,尽管国际制度可以承受有限形式的差别对待的侵蚀,但是对差别对待以及导致这种差别对待的“公平”考虑的大规模反对,将会破坏气候制度的标准核心的稳定性,并导致气候制度对像印度这样的关键参与者缺乏吸引力。

  

  

  

  

  

  

责任编辑: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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