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A Review of Studies of theProblem of "Dirty Hands" in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作者简介】谢惠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北京100191
“脏手”(dirty hands)问题的理论源头可追溯至马基雅维里的政治主张,甚或更早地体现于柏拉图的“高贵谎言”(noble lie),但政治“脏手”概念的提出及问题的集中研究肇始于当代。目前,西方学界对政治“脏手”现象予以高度重视,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成立了专门的研究中心。相比之下,国内学界对政治“脏手”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文献非常少,且个别学者对该问题存在误解。而厘清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助于人们反思政治的道德维度和政治伦理的建构方向,而且在实践上有利于政治家明确责任与规范行为,有助于公民更为理性地看待政治家及其行为,并为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政务公开等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提供更充分的依据。鉴于此,本文主要围绕政治“脏手”概念的有效性、内涵特征、正当合理性、责任归属等问题展开述评,以期为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 概念的有效性
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韦伯的《以政治为业》和萨特的同名小说《脏手》等文本,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种困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家有时缺乏既符合道德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来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这种处境迫使政治家为了促成高尚的事业,不得不采用一些背信弃义、悖离人道、违反神道的手段。这种不道德的方式被后人诠释为政治“脏手”。虽然人们已意识到该问题带来的后果,但并没有对它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直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战争正义,特别是越南战争正义与否的讨论使西方学界开始较为系统地研究“脏手”问题。
1973年,沃尔泽(Michael Walzer)发表了《政治行动中的“脏手”问题》一文。在文章中,他指出了一个难以让人接受的“事实”:政治家有时不可避免要把手弄脏,从而陷入了一种“不管怎样做都是错的”两难困境,即要么为保持双手干净而退出政坛的同时,放弃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善的目标;要么用邪恶的手段实现公共目的的同时,侵害某些无辜者的权益。①该文一经刊发便在学界引起了较大规模的争论,对后世的影响也相当广泛,以至于绝大部分探讨“脏手”现象的当代学者都曾提及该文。
研究者争论的焦点首先集中于“政治‘脏手’概念是否成立”的问题,它是理论研究的起点。对此,当代西方学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政治家采用了背离日常道德规范的手段,但这些手段不是“脏”的,因此,“政治离不开不道德的行为”是一个假命题。根据分析角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区分出论证“脏手”不“脏”的四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以布兰特(Richard Brandt)为代表的规则功利主义。他驳斥了内格尔(Thomas Nagel)较弱意义上的绝对主义(weak-absolutionism)观点,认为所谓的“不道德行为”实质上符合功利主义原则下的道德标准,是正当合理的行为。②虽然黑尔(Richard Hare)并不相信规则功利主义能主导人们的价值判断,但他也较为乐观地相信,“脏手”反映了不同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不是“终极性的”,诉诸更高层次的道德原理能有效解决冲突,使得所谓的“脏的”变为“干净的”、“不道德的”变为“道德的”。这构成了证明不存在“脏手”问题的第二种路径。③而第三种方式着力于强调道德内部的分殊,即通过划分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来说明相异的生活领域适用不同的道德准则,由此论证,私人领域中让人无法接纳的行为实际上在公共领域能获得道德合理性说明,与私人道德相背离的所谓“脏手”在政治道德的范畴内可以被视为干净的。这主要体现在韦伯对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阐释,以及伯林(Isaiah Berlin)对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区分当中。如果说前三种论证方式依然在道德的框架内评价政治及其行为,那么,第四种方式则意在论证政治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既然政治并不必然地受道德约束,那么,政治生活中自然不存在所谓的“脏”和“脏手”。这种观点在国际关系领域颇为流行,其代表人物是施密特(Carl Schmitt)、摩根索(Hans Joachim Morgenthau)、卡尔(Edward Carr)等。
然而,在这场争论中,功利主义和多元价值论的支持者没有占据上风,大部分学者仍认为政治领域的确存在“脏手”现象。诸如内格尔、沃尔泽、翰普歇尔(Stuart Hampshire)、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斯托克(Michael Stocker)、科迪(Tony Coady)、帕里希(John Parrish)和加里特(Stephen Garrett)等学者不同程度地承认,政治“脏手”是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的,也就是说,政治家有时需要为了行善而做恶。为了说明“脏手”的普遍性,沃尔泽从思想渊源的角度梳理出为政治“脏手”提供理论依据的三种不同传统:新古典主义、新教和天主教,其代表人物分别是马基雅维里、韦伯和加缪(Albert Camus)。④与之相似的是,帕里希也把“脏手”看作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认为它几乎伴随着政治生活的形成而产生。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帕里希从三个阶段——以古典(特别是罗马时期)和新教为主的前现代时期、文艺复兴时期、17-18世纪的商业社会时期——分析了“脏手”的历史发展过程。⑤显然,沃尔泽和帕里希对政治“脏手”之思想变迁的剖析不仅强化了问题的历史性和普遍性,而且让人们意识到解决问题的难度。即便如此,学者们并没有从“脏手”行为的普遍性与必要性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它是合乎道德的结论。相反,他们认为,虽然邪恶的手段服务于高尚的目的,但它毕竟违背了某些道德原则,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因此不应被视为干净的。
当代西方学者对“政治‘脏手’概念是否成立”问题的争论,直观上反映了他们对道德及其适用范围的看法——所谓“脏”是从伦理学意义上进行界定的,某种行为是否“脏的”,取决于它有没有违背道德规范,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背离道德。学者们之所以持有相异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他们采纳的道德立法原则有所不同。主张“脏手不脏”的学者主要立足于功利主义、后果论或多元论,他们借助价值-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或价值多元的原则来包容某些不道德行为,进而否证“脏手”概念的有效性。与此相反,承认政治“脏手”概念有效性的学者或多或少受义务论的影响,认为好的目的无法完全证成手段,因此,“脏手”在概念上是有依据的、行得通的。可以说,关于“政治‘脏手’概念是否成立”的讨论是功利主义、后果论与义务论之争在政治伦理学领域的理论延伸。
二 内涵与特征
既然大部分研究者承认政治“脏手”概念的有效性,那么,有必要追问,与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相比,它有何特殊之处?围绕这个问题,西方学者对政治“脏手”的内涵、特征、前提条件等展开了深入讨论,既形成了一些共识,也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
概略而言,学者们普遍认为,政治“脏手”是指在必要时以不道德的手段来实现好的政治目的的行为,它在本质上对传统的价值统一性观念提出了挑战,反映了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关系。但他们对价值的非统一性之表现有不同理解。在内格尔看来,“脏手”主要反映了道德体系内部的不连贯,如个体道德观和公共道德观、以行为为中心的道德观和以结果为中心的道德观,以及绝对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的矛盾。这些道德观并不是“最终的”判断标准,难以相互统领,故而难以解决冲突问题。⑥由此,沃尔泽进一步指出,对政治“脏手”的认可实际上是对绝对主义的质疑甚至排斥,它不仅涉及道德领域的连贯性与和谐问题,而且反映了以道德的方式生活的难度。可见,沃尔泽和内格尔等主要从道德的角度审视“脏手”问题。而科迪则认为“脏手”蕴含的冲突既有可能是基于道德内部的不连贯(the coherence of morality),也有可能是因道德的非主导性(the dominance of morality)而引致的。⑦
与上述研究路径不同,斯托克从反思现有的伦理理论入手,剖析了政治“脏手”的特征。他指出“脏手”既具有正当合理性和义务性,又是错误的、令人羞愧的。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特征反映出“脏手”的独特性:一方面,它体现了需要进行双重考虑的“不可能的应当”(double-counted impossible oughts)关系,另一方面涉及非行为指导性的行为评价(non-action-guiding act evaluations)。这两种特性使得以“应该-可能”(ought-can)为判断依据的现代伦理理论无法解释“脏手”现象。鉴于此,斯托克认为,我们的任务不是否定“脏手”概念,而是修正现有的伦理理论。显然,从整个伦理体系来思考“脏手”问题的做法体现了斯托克的理论建树,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⑧
为防止“脏手”问题被泛化,亚历山大(Andrew Alexandra)和舒格曼(David Shugarman)等人在分析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行为的外延进行了界定。亚历山大认为,某一行为可被视为“脏手”,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有机会实现善的目的,并努力而为之;(2)有能够实现目的且可行的手段,但该手段通常在道德上被看作是错误的;(3)该手段是最好的,或者说它是确保实现好目的的唯一办法;(4)目的带来的善超出不道德手段所带来的恶。⑨舒格曼则针对“残忍和欺骗”两种情况,从公共善、行为结果、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行为的二元性等七个方面对“脏手”行为的特征和条件做了细化。⑩
三 “脏手”与道德两难
除“脏手”概念的内涵和特征以外,西方学者还在“脏手”与道德两难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产生较大争议。这不仅涉及对“脏手”之实质的理解,而且与他们对“脏手”之合理性的评价密切相关。
尽管“脏手”能实现好的目的,但由于它伤害了某(些)人的利益甚或生命,因此,大部分把双手弄“脏”的政治家不同程度地感到不安、羞愧,甚至有罪恶感。在沃尔泽、内格尔、维兹(Stephen de Wijze)、贝纳(Ronald Beiner)和阿里特(John Allett)等研究者看来,这实质上是道德两难的表现。亦即说,在“他人设置的”客观环境中,政治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背叛某人或某个群体,参与了不道德但却正当的计划。(11)由此,他陷入了一种“不管采取何种行动方案或不采取行动,似乎都难以让人接受”的困境(12)。进一步地,沃尔泽指出,感到为难、愧疚,甚至有罪恶感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因为这些情感构成了论证“脏手”之正当性的必要因素——它从另一侧面反证了政治家真正出于公共目的而弄脏双手。
但沃尔泽等人的观点受到了斯托克、科迪和尼尔森(Kai Neilsen)的质疑。斯托克承认,因“脏手”而感到愧疚是重要的,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但他并不认为这些情感是个体必须具备的。在他看来,虽然情感是人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但作为带有惩罚性的消极感受,羞耻感和罪恶感需要与主体建立某种关联;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感情丰富且强烈,有些人却较为淡漠或冷峻,因此,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人都为弄脏双手而受良心的责罚。(13)
与斯托克折中式的观点不同,科迪、唐纳根(Alan Donagan)、尼尔森和列维(Neil Levy)等人从不同角度否证了道德两难和“脏手”之间的关联。在科迪看来,尽管它们都削弱了道德的权威性,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道德两难指的是不管做X还是不做X都是不道德的,此时,主体无法判断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在“脏手”情境中,虽然主体认为做X是不道德的,但他相信这样做显然是正确的。因此,不应把两者混淆起来。(14)而唐纳根则从道德交互性原则出发,反对把“脏手”等同于两难。(15)相比之下,尼尔森、列维和拉姆塞(Maureen Ramsay)更多地从现实的角度提出反驳意见。他们认为,政治家在最紧要关头做出的决定往往不是在好与坏、正确与错误之间做出抉择,而是在此种邪恶与彼种邪恶、此种错误与彼种错误之间做出的选择。由于脏手无法避免且有利于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因此,人们无需因采取了有助于消除更大罪恶的恶行而感到愧疚。(16)针对一些学者关于应惩罚弄脏双手的从政者的观点,他们指出,“惩罚”意味着“不鼓励某人做某事”,而“应当”则意味着“鼓励某人做某事”,两者无法共存不悖。既然“脏手”是从政者应当采取的行为,那么,公众不能处罚他们。(17)
学者们之所以有着不同看法,原因在于他们在一个核心问题上存在分歧,即公共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能证成脏手。把“脏手”与两难等同起来的学者普遍认为,由于“脏手”损害无辜者的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理由”不能完全为恶行提供正当性辩护,因此,他们大多在公共利益之外设定另一些判断“脏手”正当与否的附加条件。如沃尔泽把共同体的利益、最紧急的状况以及愧疚或罪恶感等道德情感作为判断“脏手”正当与否的必要条件;内格尔把谋杀和虐待视为不管何种情况下都是不正当的行为。这些条件反映了政治家在弄脏双手时需要承载的心理负担。相反,否证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学者往往在评价“脏手”时,赋予公共利益较大的权重,而较少考虑行为的道德合理性。
四 民主制度下的“脏手”问责
在民主社会,公民认同已构成公共行为的道德话语,成为权力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权力的公共性与合法性使“脏手”的责任归属问题变得异常复杂。这具体表现为,如果把双手弄脏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应否处罚行为者?或者说,谁应当对“脏手”造成的后果负责,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负责?
目前,社会普遍接纳这样一种观点:如果官员的决策和行为已征得公民同意,那么,他无需对行为结果负责。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也常常做出类似的辩解:“为了大家,我不得不如此”。这意味着,选民因知情同意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官员则可部分或完全地摆脱“脏手”的困扰。
然而,基于权力公共性的辩护理由受到多方质疑。如弗里德里希(Carl Friedrich)和伽纳(Charles Galnor)谴责欺骗公众和刻意隐瞒等行径,认为它们本身已违背了民主原则,应由行为者承担完全责任。(18)而内格尔则认为,试图从公职的非个人化推断出“对权力者的责罚可以因其权力的公共性而得到豁免”的结论实际上掩盖了一个事实:权力的行使是个人表达的最私密化的形式。鉴于此,他指出:“即便官员可把行为所带来的责任部分地归咎于公共制度的道德不完善,但是,这种理由的公信力跟他们的权力和独立性成反比。”(19)针对基于权力公共性的辩护,汤普森(Dennis Thompson)也提出了反驳。他认为,“所有决策都须得到公众认同”的预设只能以民主的最小形式(minimal forms of democracy)实现,它在现代社会不具有可操作性。这造成了在很多情况下官员的手是“脏”的,但公众的手却是“干净的”。为此,汤普森提出了事后追溯性责任、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类推性决定,以及授权中间代表人(如立法委员)开展审查等主张,以解决民主原则下“脏手”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20)
但科迪和加里特都注意到,即便退一步而言,权力者做到决策公开,这种解释方式也没有真正解决谁应对“脏手”负责的问题。诉诸于公民的知情权和权力的公共性等理由,相当于把“脏手”的主体范围扩展到所有选举人,换言之,所有公民都应当为“脏手”承担责罚。在法不责众的辩解下,结果便是没有人为“脏手”负责,政治上的“多手”(many hands)最终变成了“空手”(no hands)。(21)在此基础上,加里特指出,权力者实际上并不缺乏同时兼顾良心和权力的机会,因此,在界定“脏手”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时,不仅应考虑行为是否某一特定政治结果的直接原因,而且应考虑行为是出于无知还是被迫而为——前者决定了行为者应否承担责任,后者则是判断责任程度的重要因素。(22)
西方学者对“脏手”之问责机制的探讨反映出,他们十分关注行为造成的伤害,并试图降低伤害的程度和范围。如亚历山大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论证,由于业已习得特殊专业技能的警察、政治家等公职者能做出更合理的判断,减少行为带来的伤害,因此,应由他们来应对“脏手”情境。(23)相比之下,威廉姆斯更倾向于在政治体制的框架中,从公共信息的平衡、政治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政治家之间的关系、政治力量的补充以及政治组织中的晋升模式等方面解决问题。(24)除此以外,也有学者提出补偿正义(compensatory justice)等主张,力图减少“脏手”带来的负面影响。
结语
围绕“脏手”问题,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已进行了大量研究。除上述四个争论焦点以外,战争正义、政治暴力、爱国主义,以及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等相关的论题都获得不同程度的重视。从他们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获得两点启示:第一,虽然政治是一个道德高风险的场域,但日常的公共管理可以也理应遵循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尽管始终以道德的方式处理政治问题有很大的难度,但我们不应否认道德是推动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二,尽管“脏手”反映了不同价值诉求之间的矛盾,但价值冲突不一定导致“脏手”。一旦把两者简单等同起来,其结果可能是:在理论上,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之间、政治与道德之间的矛盾被过度强化甚至截然对立,最终滑向去道德化政治的极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权力者有可能夸大政治“脏手”的必要性和作用范围,从而造成误用或滥用恶的手段。
注释:
①④Michael Walzer, "Political Action: The Problem of Dirty Hand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2, No. 2, 1973.
②Richard Brandt, "Utilitarianism and the Rules of War",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 No. 2, 1972.
③R. Hare, "Rules of War and Moral Reasoning",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 No. 2, 1972.
⑤John Parrish, Paradoxes of Politic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2007, pp. 5-24.
⑥(12)(19)Stuart Hampshire(ed.), 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77,p. 90, p. 91.
⑦Tony Coady & Onora O'Neill, "Messy Morality and the Art of the Possible", Aristotl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 Vol. 64, 1990.
⑧(13)Michael Stocker, Plural and Conflicting Valu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9, pp. 28-38.
⑨(23)Igor Primoratz(ed.), Politics and Morality,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p. 78-82, pp. 86-88.
⑩Paul Rynard & David Shugarman(eds.), Cruelty and Deception: The Controversy over Dirty Hands in Politic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00, pp. 5-23.
(11)Stephen de Wijze, "Dirty Hands: Doing Wrong to Do Right", South Af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13, No. 1, 1994.
(14)Tony Coady, Messy Morality: The Challenge of Poli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79.
(15)Alan Donagan, The Theory of Morali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7, p. 180-189.
(16)Kai Nielsen, "There Is No Dilemma of Dirty Hands", South Af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15, No. 1, 1996.
(17)Neil Levy, "Punishing the Dirty", Igor Primoratz(eds.), Politics and Morality,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Lionel Cliff & Maureen Ramsay(eds.), The Politics of Lying, London: Macmillan Press, 2000, pp. 3-26.
(18)Carl Friedrich & Charles Galnor, Defense of Democrac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21-24.
(20)Dennis Thompson, Political Ethics and Public Off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22-23.
(21)Robert Gooding & Philip Petti, A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1993, p. 428.
(22)Stephen Garrett, Conscience and Power: An Examination of Dirty Hands and Political Leadership,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96, p. 19.
(24)Bernard Williams, Moral Luc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 54-70.
责任编辑:项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