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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Global Governanc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ew Multilateralism【作者简介】吴志成,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关系、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欧洲问题研究,天津300071;朱旭,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关系研究,天津300071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和各种全球性问题的蔓延,民族国家在全球治理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以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治理也不断暴露出内在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社会等非国家行为体对全球问题的解决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全球治理的紧迫现实呼吁新的多边主义。新多边主义是在多边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全球公民社会进行国际合作的产物。虽然新多边主义治理替代多边主义治理并非易事,但是它对全球治理的重构正在缓慢和艰难地向前发展。
With the deeply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ization process and the spread of global issues, the national states are increasingly facing new challenges in global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of state-centered multilateralism is also constantly showing its inherent limitations. The NGOs, global civil society and other non-state actors have played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s in the resolution of global issues. The pressing reality of global governance calls for new multilateralism. The new multilateralism, which developed on the basis of multilateralism, is a product of global civil society carrying ou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lthough it is not easy to really substitute the new multilateralism governance for the multilateralism governance, the reconstruc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for the new multilateralism is moving forward slowly and hard.
【关 键 词】多边主义/新多边主义/全球治理/全球公民社会Multilateralism/New Multilateralism/Global Governance/Global Civil Society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各种全球性问题的迅速蔓延,虽然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在全球治理现实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民族国家在有效应对全球性危机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以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治理也不断暴露出内在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网络、全球社会运动和一些跨国社团日益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行为体,全球治理的紧迫现实呼吁新的多边主义。
一、多边主义的全球治理观
多边主义既是一种规范的概念也是一种实践。“在描述国际协议的文件里,第一次使用‘多边’这个术语可追溯到1858年。然而,作为名词的‘多边主义’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28年才产生”①。詹姆斯·卡帕拉索认为:多边主义以“主义”结尾,意味着一种信念或意识形态,而不是简明直接的事务状态②。在1945年美国的外交政策中,多边主义被定义为“对多数国家的国际治理”,其核心原则是“反对双边和歧视性的协议,因为这种协议增强了对弱小国家的权力操纵,使国际冲突不断增多”③。20世纪70年代国际机制概念从复合相互依赖模式中产生出来,到了80年代,它成为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辩论的焦点。1982年史蒂芬·克拉斯纳对国际机制设定了一个框架,认为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创建了国际机制——“一系列或隐含或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由此在一个既定的国际关系领域汇集成行为体的预期”④。这是至今国际机制最有影响力的定义。20世纪90年代早期,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理论认识上逐渐趋同,他们开始对国际机制进行研究——国家在国际机制中是追求相对获益(新现实主义)还是追求绝对获益(新自由主义)⑤。此时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机制的理解已经达到了极限。伴随着国际机制理论的发展,多边主义理论研究也发展起来。因此,多边主义研究实际上脱胎于国际机制理论,直到冷战后它才形成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
罗伯特·基欧汉最早对多边主义进行学术定义:“多边主义是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协调国家政策的实践活动。”⑥但是他对多边主义工具式的界定仅仅表达了协调国家之间互动的活动,没有涉及这种活动的形式,遗漏了对多边主义进行性质上的区分。约翰·鲁杰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多边的”是限定“制度”的形容词,多边主义在国际关系中描述了一种普遍的制度形式,其与众不同不仅在于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政策(因为其他组织也有上述功能),而在于以某些原则为基础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据此,鲁杰对多边主义进行了权威的学理界定:多边主义是依据普遍的行为准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制度形式⑦。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多边主义制度有三个特征:不可分割性、普遍的行为准则和扩散的互惠性,这些特征是相互联系、内在一致的整体。
鲁杰指出,当今时代,多边制度的公平性质是以美国霸权为基础的公平理想的直接结果,正是这一理想创造了战后的多边制度。多边主义发展了主体间结构,形成了一种国家观念,就是可接受的国家行为与集体利益相联系。鲁杰在国际社会的语境下讨论国家、国际制度和主体间结构,树立了他在社会建构主义中的地位⑧。同样,亚历山大·温特通过关注由国家创造的规范来建立一种国家间互动的社会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国家行为可以通过许多可能的规范结构来引导⑨。肯尼斯·艾伯特和邓肯·斯奈德也对21世纪初的国际组织进行了相似分析,但强调国家的相对实力是主要促成因素⑩。社会建构主义引入本体论讨论,为多边主义研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多边主义也被称作“旧多边主义”,它是一种“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多边主义,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为了使政府间合作制度化和取代国际无政府状态,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国家间合作的形式被创立。它实际上是美国学者提出的一种对世界秩序安排的理念,体现在威尔逊所倡导建立的国际联盟、罗斯福倡导的联合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制度上。
多边主义关于全球治理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全球治理主体以主权国家为中心。主权国家是多边体系的构成要素,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多边体系的形式和内容;无论过去还是将来,主权国家政府都是全球治理的主角,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是附属行为体,其自由度取决于国家的允许;国家主权的首要地位是国际关系的最高原则,主权国家作为全球治理的主体地位是其他治理主体无法取代的。第二,全球治理机制主要靠政府间合作的国际制度。多边主义主导下的国际制度是由国家和政府出面达成的。从1945年到2000年之间,为了解决世界性问题,许多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国家间组织得以创立。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都是典型的多边主义制度。今天的“多边体系”由许多机构和制度组成,但联合国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仍处于中心地位。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寻找共同利益、协商合作,制定普遍的规则进而建立正式国际制度,才能保障全球治理有效实施。第三,全球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以国家为中心,只有主权国家才能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治理协议,只有政府才能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全球治理的各项协议,因此,只有采取“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才能体现和实现主权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在多边主义体系内,因为没有公开辩论的空间,公民社会参与全球治理变得异常艰难。
冷战结束后,多边主义明显地受到了挑战。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本质上具有大国中心、强者治理、权力中心、自上而下、消极约束等维持现状治理的属性,面对全球性挑战,国家中心治理在全球治理中占据中心地位,多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依然是处理这些问题的主要组织形态(11)。由于多边主义从一开始就把主权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以主权国家为中心”导致多边主义出现民主赤字,具体表现为缺乏透明度、法治程度低、合法性不充分、责任性和有效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多边主义在解释全球新现象时也日益表现出局限性,既不能有效地解释国际组织的作用,也不能充分说明公司、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在跨国网络中的功能。如2003年联合国安理会在伊拉克危机中调停失败,美国退出或废除一系列条约(如国际刑事法庭、京都议定书、反导条约、生物武器议定书等),使多边主义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这种危机也使联合国这样的多边机构面临挑战。正如科菲·安南所说:“我们已经走到了岔路口,这个时刻的决定性意义可能不亚于创建联合国时的1945年……我们现在必须决定是要继续进行联合国建立之初的一系列安排,还是要进行彻底的改革。”(12)世界贸易组织创建以来,因为缺乏公众透明度和持续的民主赤字而饱受诟病。1999年西雅图抗议事件后,这些争论变得更加公开化。不仅WTO出现民主赤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出现了民主赤字。要克服这些民主赤字,既需要全球公民社会直接参与全球治理,也需要学者和政治家构成的非政府组织的正式参与,尤其在环保和人权领域。“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政策权威仍然属于国家,然而问题的来源和潜在的解决办法则处于超国家、地区或者全球层次的地位”(13)。
主权国家间的合作前提是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主权国家的传统治理因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利益而有所顾忌,这就使有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一旦国家间利益发生冲突,合作便难以达成。并且,由于主权国家间的合作由政府倡导和组织协调,国家官僚体制的弊端也随之带入合作进程,如效率低下、相互推诿、腐败现象等,这将影响治理的成效。由于“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理论把注意力集中在主权国家的物质实力上,忽略了国内及跨国社会力量的作用,所以导致他们对国际组织缺乏动态理解。如社会建构主义一开始就把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把规范与国家行为联系在一起,而没有意识到社会力量决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政策和行为准则。随着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多边主义内在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现有的多边主义治理框架已经不能完全有效地解释国际关系现实。今天,像气候变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全球性问题凸显,导致不断增加的治理悖论。当有些威胁产生世界范围的影响力时,国家在安全体系中扮演的主角角色相对下降,也越来越难以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影响,多边主义的价值和制度受到了挑战(14)。为了克服这种危机,多边主义制度需要根据新的环境和变化进行重构。
二、新多边主义视角下的全球治理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种全球性问题与危机的蔓延使全球治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全球金融危机助推世界权力发生转移,促使世界格局发生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世贸组织、经合组织、八国集团等多边治理体系的缺陷日益暴露。面对新的危机日益全球化,世界呼唤新的理念和解决办法。
罗伯特·考克斯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框架——新多边主义。新多边主义以批判理论为指导,对多边主义提出质疑,认为多边主义“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无力解决当今世界的全球性问题。“新现实主义者和新自由制度主义者的理论都是‘解决问题式’的理论”(15),自己的理论则用一种独到的批判视角来研究国际组织与多边主义,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理论”。考克斯把霸权和反霸权等概念应用到国际组织研究中,创造了新多边主义,以理解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政治经济领域的动态变化,为分析当前世界秩序提供了一种独特工具。
考克斯分析了联合国用中立原则定义多边主义的荒谬。由于现存的多边秩序还有很多缺陷,导致贫富分化越来越大,强权与弱国的对立越来越严重。这正是因为缺少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使弱小国家在联合国无法代表自身利益。因此,主流理论倡导用“解决问题式”的方法研究国际制度非常不合理(16)。为了理解联合国多边主义问题,必须联系世界秩序的结构变化和多边主义实践的发展,其中,最明显的是美国霸权的衰弱和社会运动对霸权的抗争,而以国家为中心的联合国多边主义不能反映这些结构变化。
考克斯认为,通过零碎改革和重组现有的多边主义制度将很难实现,而一个新多边秩序的建立应该依靠全球层次上大众化动员的成熟和公民社会的发达。因此,他提出了一种民主改变国际制度的行动方案,认为联合国有改革和发展新多边主义的潜力,这种新多边主义建立在力量弱小的公民社会团体基础上,它将使社会更加平等,权力更加分散,生物圈得到保护,冲突得以减少和消除,文明得到相互认可。真正民主的多边主义是一种在全球层次上起始于基层公民社会的“自下而上”的多边主义。新多边主义代表一种社会运动的尝试,它将“在全球层面重构公民社会和政治权威,‘自下而上’地建立全球治理体系”(17)。
新多边主义关于全球治理的观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全球治理主体主要是全球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在新多边主义视野下,除了主权国家,还有其他行为体发挥作用,所有治理层都有非国家行为体的活动空间,这些行为体挑战传统主权观念而使得国际体系更加开放。新多边主义提倡去中心和解中心的做法,认为国家已经无力作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管理者(18)。它超越“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不再把主权国家作为唯一主要行为体。在某些情况下,次国家实体可以不通过国家层面而直接与区域或全球层次建立联系,其结果是四类有国家特性的行为体(全球制度、区域组织、国家和次国家区域实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如非政府组织、跨国倡议网络)组成了一个复杂的关系网。新多边主义强调社会力量是决定未来全球治理的根本因素,这种多中心互动的网络结构使全球治理进程更加开放透明。
第二,全球治理机制基于广泛参与的全球公民社会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新多边主义不再把主权国家看作人民利益的唯一代表,认为国家间关系并不能确保国际组织进程的民主与透明。为了防止排外主义,把多元化的利益引入协商进程中,公民社会团体的直接参与就显得非常必要。直接参与决策制定的过程使公众更容易理解协商的内容和对其生活的影响。过去,辅助原则作为一种有力的规范原则试图协调不同治理层级的关系。新多边主义的复杂性要求一种新的规范原则作为善治的指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它应该有义务使共同参与决策的各级政府促进他方的合法性和能力(19)。新多边主义治理意味着不必再问一个政策条款是地区的、联邦的、欧洲的亦或是全球的这样的问题,而应该问: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必要条件,以及其他层级的政府如何促进这些条件的达成?换言之,不同层级的治理不应是竞争性的活动,而是相互促进的活动。它“更强调行为体的包容性、结构的多元性、运行的开放性以及价值取向的法治性和公正性,是一种用法治化和公正化的普遍规则协调多样化行为体、多元化利益以及协调复杂关系的制度安排,它顺应了全球化和全球公民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极其强大的生命力”(20)。
第三,全球治理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多极化趋势不只是全球层面权力的分布,也是全球治理参与者及其如何参与的变化。新多边主义的目标就是培育一种全球公民社会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多边主义,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里,它为公民社会提供了一个可以发言、可以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空间。由于全球公民社会等非国家行为体“自下而上”的参与,多边主义制度自身的价值规范意义更容易实现。这种治理模式可以克服国家主权的障碍和国家利益的局限性,由于没有现成的框架协议和制度的限制,这种治理模式更具灵活性。
上述两种多边主义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的开放度不同。多边主义模式是一种封闭系统,新多边主义因具有不断改变的不同类型的行为体而显得更加开放。这些行为体相互作用,形成重叠的网络。新多边主义对多边主义提出挑战,不仅因为它要求国际制度变革,还因为它代表着一种不同形式的利益。新多边主义从比较激进的批判角度研究多边主义,反映了从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议程向多中心甚至反中心方向发展的学术趋势,从而开启了国家之间通过合作解决全球问题的大门,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追求广泛参与和改造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银行行长罗伯特·佐利克主张新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他认为,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我们要超越老的七国集团,通过一个灵活而有力的网络,以21世纪的方式实行多边主义,而不是由固定的静态系统组成的新等级制度。新多边主义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相互依存和相互重叠的行动者以及公私机构的优势;超越把重点放在金融和贸易上的传统,囊括其他紧迫的经济和政治问题,如发展、能源、气候变化和使脆弱的冲突后国家趋于稳定;集合现有国际机构的专长和资源,在必要时对它们进行改革,并鼓励有效合作和共同行动(21)。他强调,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和国际事务非常重要,应着力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一个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可以监督政府预算,查找和发布信息,挑战压制经济活动的官僚机构,保护私有财产,监督各种公共服务的提供情况。公民社会可以保护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公民社会也可以承担起责任。”(22)潘基文也指出:“现在是最需要采取多边行动的时刻,我们正站在悬崖边上。但是我们决不能惊慌失措,也不能让多重危机转变成人民的信任危机……21世纪的多边主义不仅必须建立在上个世纪的多边主义基础上,而且必须以大刀阔斧的新办法拓宽和深化这种基础。”(23)
无论是佐利克的主张还是潘基文的呼吁,都可以看到多边主义在全球治理中已经显示出危机。“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已不适合21世纪初这种复杂和迅速变化的国际体系。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治理体系的重构是世界地缘战略变化所呈现出的一个主要趋势。新多边主义治理是后霸权时代国际制度或机制创新的一种尝试,是对未来的一种诉求,它既是对现存多边主义体系矛盾的回应,也体现了全球公民社会倡导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在后霸权时代,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必须承认世界和文明的多样性,通过发现共同点以寻求广泛合作。为了促进全球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多边主义需要建立一种共享的责任感,改革现有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国际制度、扩大民主和社会参与、建立适应社会多样性的国际制度,增强国际制度的有效性。
三、新多边主义对全球治理的重构
新多边主义治理具有超国家中心治理、弱者治理、自下而上、普世中心、变革现状的属性。在全球治理中,国家中心治理居于主导地位,而超国家中心治理处于周边、从属的地位。两者不仅相互抗衡,也存在互补关系。但随着国家中心治理作用和地位的下降,超国家中心治理虽不能取而代之,却可以发挥对国家治理缺失而产生的补充作用。在全球治理现实中,国家中心治理与超国家中心治理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互承认各自地位,国家与社会运动之间彼此协调,相互借助,以实现一定领域内全球治理的共同目标(24)。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和相互依存的时代,全球治理的新挑战和新形势呼唤着新多边主义。新多边主义对全球治理的重构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重视全球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使它们作为核心力量参与重构全球治理的进程。全球公民社会是全球化和公民社会运动在新形势下相结合的产物。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是全球性问题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以多边主义为基础的组织机制发育相对滞后,导致全球层面的“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25),这为全球公民社会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巨大空间。如果社会运动、非政府组织、区域性政治组织等被排除在全球治理的含义之外,那么,全球治理形式的动力将得不到恰当的理解(26)。近几十年来,面对日益突出的全球性问题,在各国政府未采取有效行动的情况下,公民社会承担起责任,对它们施加了舆论和道德压力。全球公民社会代表着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利益,在介入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参与资源和价值的分配,促进治理方式的变革,提供公共物品和公益服务,表达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要求,推动多中心、多层级治理体系的形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可绕过国家权力实现自主治理。由于更少受制度、传统、利益和程序的束缚,全球公民社会在应对部分危机时比官僚机构更快捷和灵活。
新世纪以来,公民社会对世界经济治理、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它不但提高了国际机构的决策透明度和民主程度,还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是弥补多边主义和全球治理民主赤字的重要工具。“全球公民社会意味着新民主,全球治理的框架和一个积极的全球公民社会为不同层次的参与提供了可能性。”(27)全球公民社会使全球治理更加民主、公平与公正。非政府组织通过发起各种运动来争取权利,以新多边主义的方式参与决策制定和争端解决。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寻求社会变革在各个层面影响全球治理,在创建全球网络、参与多边合作、与主权国家互动和增强公众参与度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多边主义是政府与政府的互动,新多边主义除了政府间互动外,还必须倾听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声音。因此,在全球治理中,要成功应对危机,利益攸关方必须联合起来共同行动,让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作为核心力量参与治理。
第二,推进G20机制化建设,借助新兴大国力量调整和加强现行多边架构,使G20实现由短期危机救助向长期全球治理转型。金砖国家(BRICS)由于拥有大量的人口和丰富的资源,具有长期稳定增长的巨大潜力,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显示出很强的抗压性。后危机时代,BRICS等新兴市场的发展继续表现出强劲势头。在G20合作机制内,BRICS成为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的代言人。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和世界权力的转移使G8陷入合法性危机。由于G8的构成缺乏代表性,它既无法反映世界经济力量对比变化的现实,也无法完全担负协调全球各方应对危机的责任。“现存的国际机构对目前世界面临的难题已无能为力,改革迫在眉睫,而当前没有比G20更好的替代组织。”(28)随着新兴大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G20从舞台边缘走到舞台中心,逐步取代G8处于全球治理的主体地位。G20是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一种力量整合,显然比G8更具有代表性。G20参与全球治理,表明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共同设定全球治理的议程,为全球合作应对挑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非正式的协调平台。
作为非正式的国际组织,G20在应对危机时比那些有着充分合法性和健全制度安排的正式国际组织更加灵活和有效。G20参与全球治理增加了原有治理机制的合法性,推动了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合作,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复苏。“G20自创立以来,积极参与全球性问题的治理,并确立了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些新的原则和方向。”(29)G20在探寻金融危机根源,倡导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反对保护主义,达成刺激经济计划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贡献。G20的机制化代表了全球治理重构的一种正确方向。在未来的发展中,G20各国应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继续推进各项改革,积极推动机制化,将非政府组织等私人行为体纳入到互动的范畴,充分反映新兴大国的诉求。G20是一个代表性的新的国际合作框架基础。其历史使命不应局限于解决眼下的国际金融危机,而应随着21世纪国际地缘政治的发展变化,肩负起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使命(30)。
第三,采取多层网络治理的综合治理模式,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结合起来,提高全球治理的效率和实效。全球化从国家内部改变了国家权力的基础,并产生一种多层次的后威斯特伐利亚的世界秩序。国家在这个秩序中仍然是重要的,但只是作为若干权力层次中的一层。因此,所谓“多层”,即指治理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全球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各种跨国社团等多层主体,所谓“网络”,“代表的是一种‘多-对-多’结构关系”(31),正如哈罗德·雅各布森所言:“国家被国际组织编织成的网络所缠绕,这个比喻对于描述当代全球政治体系是恰当而直观的。”(32)目前,世界体系正在发生变革,在这个新的体系中,国家逐渐被限制在一个由相互依存和正式及非正式的规制编织成的网络中,而且全球性问题的表现形式与影响不再局限于某些特定区域和领域,彼此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国内与国际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发展于一国内部的问题随时可能转变为全球性问题。“各种思潮性、体制性问题对国际体系转型的影响远远超越单一领域,成为引发更为强烈的连锁反应的潜在因素,全球性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不断深化。”(33)要解决这些复杂的全球性问题,需要主权国家与网络中其他组织协调合作和综合治理。
进入新世纪,无论全球治理方式还是各国典型的互动方式都在经历着显著变化。国家中心治理、有限领域治理、网络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代表性模式,但是它们都存在局限性。在国际体系中,网络运转依赖的基础是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它具有动态的特点。与治理相对应,多层级网络治理是在不同层级上,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诸多行为体之间所形成的通过持续协商、审议和执行等方式做出有约束力的决策的过程。其特点在于治理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合作化、治理进程动态化。在多层网络治理过程中,主权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等治理主体组成了一个动态、复杂的网络系统。各个成员在网络系统中通过互动和合作,能够创造出新的解决复杂问题的方法。新多边主义对全球治理的重构需要通过多层网络治理,在不同层次上发挥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全球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等治理主体各自的优势。在现存跨组织关系网络中,多层网络治理使治理主体在信任和互利的基础上,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结合起来,摆脱西方发达国家长期操纵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局面;使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拥有独立的社会和政治空间;减少全球治理中的民主赤字,增强治理的合法性,使治理的运行机制更加灵活和有效。多层网络治理模式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和方法。
当然,新多边主义治理也遭到一些批评和质疑,有人认为它具有某种程度的乌托邦色彩,如过高估计各国政府、跨国公司和公民社会部门寻求合作的偏好,过于看重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而对其隐含的危险缺乏有效制约。目前,全球公民社会由于参与机制不完善、自身力量欠缺、行动方式欠成熟,仍然存在多种制约因素,但它正在通过自身变革努力获得更加良性的发展。
新多边主义是在多边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多边主义的补充。然而,新多边主义是逐步改革的产物,是现存多边主义制度的改编,是全球公民社会进行国际合作的产物。新多边主义治理要真正替代多边主义治理,建构起以全球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全球治理新模式绝非易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多边主义治理的地位、作用都难以发生根本改变。但是,新多边主义治理在现实中地位、作用的不断提升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新多边主义对全球治理的重构正在通过世界无数社会团体的努力,缓慢和艰难地向前发展。可以确信二者之间力量关系的逐渐转变也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多边主义治理逐渐被替代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注释:
①Lindsey Powell, "In Defense of Multilateralism", Working Paper, Yale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New Haven, 2003, p. 5.
②James Caporas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Multilateralism: The Search for Found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3, 1992.
③Miles Kahler, "Multilateralism with Small and Large Number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3, 1992.
④Stephe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36, No. 2, 1982.
⑤Joseph M. Grieco, "Anarchy and the Limits of Cooperation: A Realist Critique of the Newest Liberal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2, No. 3, 1988.
⑥Robert O. Keohane, "Multilateralism: An Agenda for Research", 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 45, 1988.
⑦John G. Ruggie, "International Responses to Technology: Concepts and Trend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3, 1992.
⑧John G. Ruggie, Constructing the World Polity: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zation, London: Routledge, 1998, pp. 12-13.
⑨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Quoted in William B. Paterson, Altering World Order, Ph. D. diss. , University of Stirling, 2006, p. 64.
⑩Kenneth W. Abbott and Duncan Snidal, "Why States Act Through Form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Paul F. Diehl(editor), The Politics of Global Governance, 2nd Edition, London: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1, p. 15.
(11)[日]星野昭吉:《全球治理的结构与向度》,《南开学报》2011年第3期。
(12)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第58次大会上的演讲,http://www.un.org/chinese/ga/58/documents/58sg_speech.htm。
(13)R. Thakur and L. Van Langenhove, "Enhancing Global Governance through Regional Integration", Global Governance: A Review of Multilat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12(3), 2006.
(14)T. Newman and R. Thakur, Multilateralism under Challenge? Power,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Structural Change, Tokyo: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531.
(15)Robert W. Cox, "Social Forces, States and World Orders: Beyo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Millennium, Vol. 10, No. 2,1981.
(16)Robert W. Cox, The New Realism: Perspectives on Multilateralism and World Order,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 p. 247.
(17)Robert W. Cox, The New Realism: Perspectives on Multilateralism and World Order,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 p. xxxvii.
(18)秦亚青:《多边主义研究:理论与方法》,《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0期。
(19)M. Landy and S. M. Teles, "Beyond Devolution: From Subsidiarity to Mutuality", in K. Nicolaidis and R. Howse(eds.), The Federal Vis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414.
(20)赵可金:《从旧多边主义到新多边主义——对国际制度变迁的一项理论思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7期。
(21)See Robert Zoelick on a New Multilateralism, http://indistinctunion.wordpress.com/2008/10/20/robert-zoellick-on-a-new-multilateralism/.
(22)See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A New Social Contract for Development,http://web.worldbank.org.
(23)http://www.un.org/zh/ga/63docs/1/contents.html。
(24)[日]星野昭吉:《全球治理的结构与向度》,《南开学报》2011年第3期。
(25)陶文昭:《全球公民社会的作用及其变革》,《文史哲》2005年第5期。
(26)[英]戴维·赫尔德:《全球大变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70页。
(27)Mary Kaldor, Global Civil Society: An Answer to War, Polity Press, 2003, p. 110.
(28)哈迪·苏萨斯特洛:《东亚,G20和全球经济治理》,《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3月30日,第A14版。
(29)John J. Kirton, George M. von Furstenberg, New Directions in Global Economic Governance: Managing Globaliz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Burlington, USA: Ashgate, 2001, pp. 143-144.
(30)杨文昌:《G20:多极合作的起点》,《环球时报》2009年4月8日,第11版。
(31)朱德米:《网络状公共治理:合作与共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32)Harold K. Jacobson, Network of Interdependence, New York: Knopf, 2nd edn., 1984, p. 516.
(33)赵隆:《试析议题设定对全球治理模式的影响》,《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
责任编辑:项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