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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区旅游概念:误读与反思
2013年06月03日 11:24 来源:《旅游科学》(沪)2007年1期 作者:张骁鸣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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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对西方社区旅游概念在中国的4种误读进行了梳理,包括社区尺度模糊导致参与范围的变形、社区旅游是产品还是理念、参与的目的是否局限于经济利益、受益方应该主要是社区成员还是地方政府。如果中国学者要在社区旅游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既要排除以上种种误读的负面影响,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西方社区旅游本身在实施过程、适用范围、评价指标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关 键 词:社区旅游 西方 中国 误读

  作者简介:张骁鸣,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张骁鸣,中山大学旅游学院讲师,博士。

  一、西方社区旅游概念及其核心

  社区旅游,又称社区参与式旅游发展(community participatory tourism development, CPTD),其开创性工作主要由Murphy完成。Murphy系统地总结了欧美国家在地方社区条件下的旅游发展模式和管理方法[1]。这些成果已经逐渐影响到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旅游发展实践。1980年,作为对加拿大旅游发展和在全球蔓延的旅游体验概念的思考结果,Murphy将社区旅游定义为:“一种将社区作为资源加以利用的产业,它将社区作为产品销售,并从这一过程中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2]。这一表述清晰地将“社区”和“旅游”这两个词联系起来,因此甫一问世就得到了广泛的引用。最近主要在美国活动的生态旅游协会对社区旅游作了如下定义:“本地社区介入并从中获利的旅游”[3]。这一定义将本地人的介入和旅游对他们的影响放到核心位置,而没有仅仅把他们当作对旅游业经济成分的一种补充,或者更糟糕地,在事后才来考虑他们。总之,旅游业不应忘记旅游目的地的社区本质[4]。在经济增长带来收益的同时,要采用一种考虑到多数人需求和利益的、基于社区的旅游发展思路。

  实际上,作为一种操作工具和一种实践过程[5],社区旅游已经逐渐在中国的旅游规划和区域旅游发展中体现出它的价值。然而,在借用这一完全来自西方的概念时,中国的旅游研究者和旅游规划者并非都认真探讨过它的真实内涵及其外延。由于存在某些概念上的误解和误用,难免会影响一些国内研究成果与西方之间进行学术交流的有效性,这些交流需要对话双方在基本概念体系上有共同语言。因此,有必要对社区旅游概念在进入中国之后的各种误读进行梳理,以明晰中西方社区旅游研究的异同,避免让“社区旅游”成为“生态旅游”那样在国内旅游学界、业界和官方、民间都纠缠不清的一个外来概念,为有效的学术交流创造条件。

  社区旅游这一概念的核心之一是“社区”。社区由生活在一定区域、相互间紧密联系、分享基础设施的人群组成,它具有一定范围的空间、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类型的组织。联系社区人群的关键在于“共享”(communion),意为分享共有的任务:人们竭尽全力完成自己应有的工作,并最终得到应有的回报[6]。这是从功能角度为社区的存在提供了解释。社区旅游概念中的另一核心是“社区参与”(community participation)。社区参与是指个人面对履行公民权利的机遇和职责时的一种自愿行动。它通过调动自有资源、确定自身需要、做出自我决策的形式,鼓励了预期的受益人参与到有关自己利益的发展中[7]。有鉴于“社区”和“社区参与”在社区旅游概念中的重要性,本文的讨论就从这两个相关的概念在中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的误读开始。

  二、社区旅游概念在中国的误读

  1. 社区尺度的模糊导致:到底是谁参与

  国内研究者在面对“社区参与”这一概念时,往往没有注意到它的关键在于“社区尺度”或“社区范围”。因此,不少国内学者将社区参与概念与其它概念混淆起来。这些概念包括:

  (1)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汉语中的“公众”是相当模糊但又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几乎指代国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

  (2)公民参与(citizen participation)。汉语中的“公民”具有法律意味,确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普通国民。

  (3)大众参与(mass participation)。“大众”在汉语中是一个中性词,也许使用该词的人希望强调一种理想化的绝对平等,给任何人参与的机会,所以它也被很多学者所接受。2005年春夏之际有一场很值得回味的公众事件。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的管理机构启动了一项旨在防止园内水域渗漏的铺设湖底防渗膜工程。然而,国内很多著名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并不认为这一工程能够改善圆明园地区的水生环境,相反,它可能严重改变该地区的生态结构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这些环保组织呼吁“公众参与”,以迫使有关机构重新评价防渗膜工程的可行性。但是,在大众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公众参与”行为演变为“大众参与”运动。一个典型场景就是,在由国家环保局组织的严肃的可行性听证会上,一位来自北京某小学的12岁男孩,作为密切关注圆明园生态环境的“大众”的一员,义正词严地从多个方面批评了防渗膜工程的不科学。这里并不是要否定这个男孩的发言权,而是想提醒注意:不同的事务需要不同尺度的参与,而不是说参与的人越多越好。不受约束的行为自然会带来灾难,没有节制的参与也可能破坏效率。

  (4)居民参与(resident participation)。只有被法律认定居住在特定区域的人才有资格参与,在中国这通常意味着参与者必须持有该区域的户口。

  有国内学者根据参与规模和范围的不同,提出了一个社区参与的“近S形”发展曲线,根据曲线走势将社区参与分为个别参与、组织参与、大众参与、全面参与4个阶段[8]。实际上,后面两个阶段几乎已将整个社会纳入参与范围,背离了“社区”本质,这种划分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从概念的来源看,“社区参与”来自于政治学、社会学,然而,国内几乎没有政治学者或社会学者尝试过辨析上述司空见惯的概念,而旅游研究者和规划者也常常不加区分地将上述参与尺度当作“社区参与”这一原始概念的多样化表达,倒是个别法律学者在研究城市建设环境影响的参与式评价时,注意到了不同的参与尺度问题[9]。这种对“社区参与”概念的模糊,实际上反映了“社区”概念的外延在中国研究者这里已经扩大到了限定区域之外且并无特殊联系的人群。这一概念的扩大或泛化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很多外部的(相对于西方“社区”的严格定义而言)兴趣群体,例如外来的规划人员、专家、大众媒体,在当地旅游发展的决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力;反之,内部的兴趣群体,例如地方政府、本地居民、中小企业主,却无法自由选择他们真正需要的政策和措施。

  图1 国内学术界使用过的参与概念及其尺度关系

  这一概念扩大的结果往往是,掌握话语权并对最终决策者产生舆论影响的外来者,在“参与”的名义下,自恃道德正义,仰仗个别权威的只言片语,越俎代庖地替本地社区决定了一切。倘若这些权威和其他外来者并未深入调查和分析地方实情,那么在他们的影响下,最终决策就很可能存在结构性的隐患。另一方面,当研究者和规划者潜在地扩大了“社区参与”概念时,他们实际上得到了“公众”、“大众”以及媒体的舆论支持,这些声音能够辅助他们在谋求政府支持时取得较为优先的话语权,从而以较为先进的理念和观点影响官员们的决策。由此看来,“社区参与”概念外延的扩大化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

  2. 社区旅游:一种产品还是一种发展理念

  目前国内“社区旅游”逐渐成为一个时兴的研究对象,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社区旅游”这个词组之中“社区”和“旅游”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词法联系。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对“社区旅游”的理解:开发社区的旅游资源,推出一种以社区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产品;通过社区的参与,将社区的各种资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整合为旅游发展的驱动力。Murphy的早期研究指出,如果管理工具适合社区需要的话,社区作为一种产品体系就能够自动获得可持续的发展[1]。他当时所认为的“社区旅游”,既是一种产品体系,又是一系列旅游发展所依赖的资源集合。然而,他最新的研究成果,强调了旅游发展中的“社区”对于管理的重要性[10],他提出的“社区研究”框架很显然已经将社区看作是一种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建立起来的合作体系,其目的在于辅助旅游发展和社会优化。

  很遗憾,不少国内研究者和规划者还未考虑过此类区分。一般地,规划者更多考虑的是社区在旅游发展背景下的经济机遇和市场价值,即仅仅利用社区的旅游资源来整合开发出旅游产品并从中获益。事实上,利用社区旅游资源的过程,也需要社区参与,但并非每个旅游地都意识到或有能力这样做,而开发方通常也不会自愿给自己的项目“找麻烦”,他们期望的是尽快启动、推进、完成各项建设工作,然后开业并赢利。如果缺乏监督,开发方倾向于忽略社区参与、利益相关者分享收益等事宜,长此以往,旅游发展将不再得到社区的支持,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相反,国内另有一些学者认为,社区旅游根本上是一种新型的旅游发展理念或开发模式,而不单单是一种旅游产品[11-13]。如保继刚和文彤认为,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就是“旅游与社区的结合”[13],因为无论是在空间位置、地域范围还是旅游资源、活动内容,社区与旅游区都存在着较高程度的一致。如果以调动社区的各种资源来发展旅游,必然牵涉到整个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本质上更为迫切地要求社区成员的参与,因为社区不仅提供着自然景致或人文风情,也具备和谐发展所必需的社会环境。只有将社区成员、旅游吸引物和合适的制度等要素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旅游发展的长久动力。保继刚和孙九霞以阳朔遇龙河风景旅游区为例,提出并分析了遇龙河旅游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主要策略[14],如:给居民提供参与旅游规划、旅游发展决策的机会,对居民进行教育和培训等。其结论指出,社区居民是当地旅游发展的核心力量,社区居民的参与不仅仅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许正是出于类似考虑,唐顺铁甚至将社区旅游的理念提升到超越“生态旅游”的一个层次上[11]。

  可以用国内对“生态旅游”概念的滥用来预见对“社区旅游”概念的滥用及其会造成的不良影响。1996年,中国国家旅游局提出年度口号为“生态旅游年”。也就从这一年开始,“生态旅游”即如一种标签被频繁用于那些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地。更糟糕的是,在很多国内学者和规划者的论文和报告中,“生态旅游”也被严重泛化,等同于“以自然为基础的旅游(nature-based tourism)”。生态旅游和以自然为基础的旅游(或称自然旅游)在西方学术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将二者之间划等号,歪曲了生态旅游的内涵。很多与自然资源不相干的旅游地,也纷纷打出诸如“宗教生态旅游”、“文化生态旅游”、“古村落生态旅游”等似是而非的“新型旅游产品”。旅游研究者和开发者对“生态旅游”的滥用,经由各种媒介的宣传,已经导致普通大众对这一概念根深蒂固的误解。很多冒牌的所谓生态旅游实际上在损害“生态旅游”的名声,因为它们根本不能提供真正让人心旷神怡的生态环境,也不能让旅游者学会一种健康、环保的旅游方式。对此,国内的某些研究者和规划者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从更为符合实践需要的角度,社区旅游应被看作一种促进社区获得可持续旅游发展条件的管理工具体系,简言之,一种旅游发展的模式,而非一类旅游产品。

  3. 社区参与的目的:一体化发展还是只为经济利益

  Bourke和Luloff认为,缺乏社区资金投入的旅游发展是最失败的,尤其是那些忽略社区发展的项目[15]。考虑到看似孤立的发展过程可能造成的多方面影响,他们建议旅游项目由本地人发起,得到本地社区居民的参与。他们的批评和建议体现了西方学者对社区参与和旅游发展项目的典型看法。在经济利益之外,西方学者还关注环境保护、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等事宜。然而,在当代中国,经济利益还将在很长时期内作为很多社区和个人在推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第一考虑。实现社区参与目标的多元化,启动一体化的旅游发展模式,还有待时日。例如,在我国的一些乡村旅游地,本地旅游经营者总是不遗余力地设法增加收入,提高家庭经济地位,他们很少去关心什么乡村传统或“乡村氛围”。他们也许比同一社区中的其它很多家庭都富有,但是跟许多城市和已经工业化的农村地区的居民比起来,这些人依然属于低收入群体。在较低的收入中除了维持生计外,还要向政府缴税、上交集体公积金、购买生产资料、医治疾患、供子女上学等等,又怎能苛求他们在为提高收入日夜操劳的同时,还要努力顺从某些官员和学者的意愿,分出心神去考虑所谓旅游可持续发展?

  4. 谁受益:社区成员还是地方政府

  Addison对加拿大Baffin地区的一个小型社区的生态旅游开发进行了研究,发现那些通常在大型社区有效的参与模式并不能帮助这个小型社区去掌握旅游发展的主动权,其原因在于:政府是旅游发展的启动者,它总是要追求自身利益[16]。不过应该看到,在Addison提供的案例中,政府还没有完全垄断所有的日常经营活动,例如市场促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监督等等,它只是对最后如何分配旅游经营的收入有实质性的决定权。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于直接插手经营管理的具体事务,决定着提供何种旅游产品、使用哪一笔钱来搞促销、按什么方案来分配旅游收入。一方面,通过直接控制社区旅游,政府领导利用手中的行政资源和强制力缩短了旅游项目的建设周期,有时的确加速了旅游发展,从而可以作为个人的政绩。这反过来加强了他们的社区影响力,也能够得到上一级政府更多的信任甚至放权。另一方面,政府领导可以通过控制社区旅游发展而获得经济利益,有时这种更为直接的诱惑使得他们不惮踏入法令的禁区。

  三、结论与讨论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一般是在西方的基础上做出反应性的分析,囿于西方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思路,缺乏真正从中国社会文化特点出发的理论和实践探索[17]。

  然而,就更长远的发展来看,现在就对中西社区旅游的优劣加以评判尚为时过早。中国的社区参与式旅游发展的确借鉴了不少西方理念,正处在逐步调整适应的过程中。然而,它是否会保持西方社区旅游的形式和内容,还是更多地体现中国特色?它能否切实体现社区参与在旅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工作经验和理论分析来做出回答。西方的社区旅游概念也许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情况。更客观地看,西方的社区旅游理论及其实践并非完美无缺,至少有三方面局限性值得引起中国学者的注意:

  1. 实施过程的局限性

  社区旅游的理念要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并发挥它最大的功效,并不容易。Tosun认为导致社区旅游难以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财务上的匮乏;对决策者而言从理论上接受社区旅游观念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社区旅游在实践应用中的困难并无充分准备[18]。当很多规划者在他们的工作中盲目引入了各种群体的时候,并没有全面考察过在规划的其它方面的参与技术过程,也极少有人评价过目前这些林林总总的社区参与模式是否真的有效[19]。这一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特别常见。积极热情的社区参与的支持者们常常督促一些规划人员采用更为广泛的参与框,以满足他们预想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需要,而不顾这些规划者是否真的已经掌握或者有能力启动一套行之有效的参与途径。在规划领域,已有的公众参与经验也对社区参与的可行性加以怀疑[20],甚至认为多数情况下的参与过程都被制度化,或者更加保守,有时难免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损害[21]。

  2.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应该意识到,没有任何一种社区旅游模式是普遍适用的。例如,从西方经验看,有些旅游开发形式更利于城市化的发展,而田园风情是保持乡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更加注重旅游对乡村氛围的实际影响的研究[15]。然而实际上,对中国很多发展乡村旅游的社区来说,田园风情是否保留并不那么重要,他们更为关心的是经济利益和生活水平。又如,有西方学者强调[18],西方的国际投资机构、非政府组织(NGOs)、国际旅游运营商和跨国集团通常总是愿意与政治开明、经济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合作,其潜台词即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该首先实现政治结构的转型,尽可能多地引入民主要素(直到那些国际组织或跨国公司满意为止),然后才能指望获得国际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投资、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援。坦白地说,对很多第三世界国家而言,这些要求难以满足,因为它们总让人联想起像“新殖民主义”一类的敏感字眼。

  3. 评价指标的局限性

  社区旅游成功与否的评价指标,其实在国外学者间并未取得一致。Roehl等的研究涉及了不同社区规模的评价指标问题[22]。社区的人口规模对社区旅游的影响可能是比较复杂的。代表大型社区的机构可能会有更多的选择。大型社区以及为这些社区促销的机构,可以选择他们所从事的“业务”,并将社区本身建成一个有吸引力的目的地。小型社区面临的情况可能比较困难,他们在经济发展方面能够选择的手段较少,资源有限。因此,如果社区规模较小、区位封闭,而开发成本和转变现有生活方式的社会成本都比较高昂,那么使用那些看似前景不错的多样化的旅游基础设施也许不够理性。简言之,对规模不同的社区而言,评价指标应该有所差异。当然,国外学者还是倾向于将社区旅游的评价指标从单纯的经济利益扩展开去。例如,Dogan就研究过从社会文化的角度评价社区旅游成败的问题[23]。类似这样的争鸣也出现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例如黎洁和赵西萍就对刘纬华推崇社区旅游的综合性积极影响提出了质疑[24,25]。她们认为,虽然社区参与能够通过社区居民对决策过程的影响而使政府考虑居民利益,并使决策的结果对当地居民有利,但“这一过程和结果也不一定与效率原则相一致,也无法判断是否实现了公平分配目标”。实际上,她们提出的是从何种角度来评判社区旅游的成效的问题:是经济学指标,还是社会学指标,抑或是其它更为有意义的指标?

  总之,中西方社区旅游概念及其应用都还存在着有待发展完善的空间。中国学者如果要在社区旅游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既要排除以上种种误读的负面影响,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西方社区旅游本身在实施过程、适用范围、评价指标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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