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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豆腐渣”工程呈现易发、多发、短期发作的态势,有些工程甚至直接“胎死腹中”。工程质量问题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更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隐忧,甚至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既有具体管理制度的原因,也有顶层设计的原因。转型期各国为了应对经济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多变而体制机制来不及完善的情况,纷纷加大研究力度和弥补制度漏洞。而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形成一套完整的、可以自我调节、自我纠错的体制机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
公众的切实参与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最有力手段。根据公民参与阶梯理论,政府操控,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表做无实权的顾问,或者把同路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抑或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或经济因素,而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映,教育公众遵守政府的决策,实现家长的权威。这两者都属于公民没有实质参与。为了确保公民能够参与并监督工程建设,发达国家从城市规划开始就真诚吸引民众参与进来。信息公开是各国工程建设的普遍做法,这种公开不是有选择地公开,也不是“悄悄”地公开,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如德国的《建设法典》规定了公民全方位参与的形式,从初步规划编制草案的准备阶段开始,就通过各种形式,如报纸、宣传册、居民大会将必要性和规划目标宣布给公众。然后编制者与市民代表将编制的几套方案交由市民讨论。第二阶段在讨论方案中,市民通过展览会、座谈会参与讨论。规划部门将意见合并到规划方案中。第三阶段公布方案供市民参与和专家评议。最后规划确定批准。无论建议是否被采纳,都应正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同时,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起公众对工程中腐败问题的关注。
不仅仅是公众,其他利害关系方也被立法或实践予以考虑。德国的《建设法典》不仅规定了详细的公众参与程序,还规定其他公共机构、相邻城区及其公共机构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都有权参加听证程序。韩国每年要召开3—4次“腐败关系部门协议会”。参会者是腐败多发易发的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由总统办公室和国家清廉委员会召集,国家反腐败机关列席,总统亲自主持,分析和讨论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的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此外,社会团体的广泛参与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团的声音更容易使政府“听见”,起到了公民与政府间的“中介”和“缓冲器”的作用。
二、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前提。经济自由不仅带来发达的经济,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廉洁治理。如果一个企业既是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或者可以影响执行者或仲裁者,很难想象这个市场是有效的,也必然容易导致不公正、不稳定、不透明。资质垄断正是当前无法正常投标中标的重要原因,在一些工程上,能中标的干不了,能干的中不了标,层层发包致使利润摊薄,工程质量降低。确保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就必须打破垄断,切实实现政企分离,确保工程的招投标能够选择出最经济、最有效的公司。
在公共工程中,政府是投资方,但往往与实施者存在多重代理关系,很难有效监督实施者。大多数发达国家基于这样的考虑,充分重视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建设市场中的专业管理作用,政府将监督的权力让渡出来,授权这些通过资质审核的非官方组织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既精简了政府机构,又提高了管理的专业性、透明度和效率。
三、详细的立法监控机制
详细的立法监控机制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关键。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立法和执法。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如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 1.5%-4%的保险费。
另一方面,这些法规和制度能够得到比较严格的执行,关键在于政府能够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发达国家普遍以完备的法律法规全方位遏制腐败,这些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如财产申报制度中明确“禁止官员与有公务往来的人士或机构进行投资或从事任何业务”,明确规定人事任用的回避制度、限制公务员家属朋友从事相关营利活动、限制退休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对公务员收受礼品和接受宴请、公务接待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这样的问题,立法的原则是“宜细不宜粗”,不吝笔墨将能够想到的尽可能规定到法律中。如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行为及纪律守则》仅对可能产生政府工作人员商业活动中利益冲突的情形就列出了9款之多。美国、俄罗斯、德国、法国、新加坡、芬兰等国对接受礼品价值、下属人员的款待的时间和地点等都加以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深思熟虑的规定为有效防范工程中的腐败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四、独立的惩治纠错机制
独立的惩治纠错机制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保障。法律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如果仲裁者和执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无法保证其不受干涉。即便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大义灭亲”的实例,但毕竟是极少数。因此避免“谁监管、谁许可、谁查处”是发达国家监督制度设计的一个原则。拥有监督权的机构,无论是法院、欧洲国家的监察专员还是香港的廉政公署,确保其运行的独立性无不是其主要考虑的因素。毕竟主要的干涉来自政府,因此在财政人事上这些机构都保持高度的自治性。但不排除对于监督者的监督机制设计,如公民参与的委员会、投诉制度等。
无论代价多么巨大,有错必究是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特征。在香港的“圆洲角短桩案”中,调查发现,两栋已分别建至33及34层高的公营房屋,其36支桩中21支桩柱比指定的标准短,因此将两幢楼宇拆卸,此举令房委会损失公帑约6.05亿元,该地后改建为休憩公园,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虽然损失巨大,但这一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轰动效应,也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随着世界一体化加速,一些国家的跨国反腐法案纷纷出台,也促使大企业严格要求自己。如全球五百强之一的福陆工程(flu-or)公司规定,“不得腐败是强制性命令,没有员工会因为拒绝支付或接受贿赂而遭受不利的结果,即使拒绝可能导致公司损失生意”。
此外,监督机构还发挥了重要的漏洞弥补作用。如荷兰监察专员每年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分析,一旦发现制度漏洞及时建议纠正。德国有专门的反腐败工作小组,负责分析国家机关内部的薄弱环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措施,改进标准和制度。
五、有效的决策评价机制
有效的决策评价机制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动力。在工程问题上让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多方会商、市场主导、权力让渡、严惩不贷、充分教育说起来很容易,但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动力何在?对于政治家而言,能否继续当官或者升迁是其动力源泉。如果能否当官取决于上级,那么上级的有效评价体系就很重要。当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并不容易,而且前提是评价所反馈的信息真实准确。如果能否当官取决于民众,那么取信民众就尤为重要,民众作为日常的生活主体,更容易看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官员为此也会更加“爱惜羽毛”。这对于“舍民生而求政绩”的工程,会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人的才智是无限的,如果提供持之以恒的不竭动力,相信必将会有更多符合实际的办法出台。
责任编辑:王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