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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成型的规范结构中,新观念并不容易产生,而且,即使产生也需要克服传统的束缚才能传播下去。美国在立国后倡导缔约新理念的外交实践,就是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过程。在近代条约体系下,条约一经签署即告生效。美国宪法对缔约权的规定,向外界宣告已签署条约须经批准方能生效。美国缔约机制的设立,对传统做法形成了根本冲击。本文在发掘《美国条约集》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美国缔约机制的全球扩散进行了过程追踪,并试图说明美国取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美国国力增长固然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它为了免于欧洲干预而创造的缔约手段,本身就是其他受压迫民族学习的对象。美国自身的坚持和受压迫民族的袭用,共同构成了美国缔约机制不断扩散的根本动力。
关 键 词:条约体系;双边条约;签署;批准
作者简介:王玮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720)
在当今世界政治中,是否批准一项已签署的条约是一国内在的国际法权利。追溯历史可以发现,这项普遍的国际法权利,却是肇始于美国早期的单边实践。因此,考察美国早期的缔约实践,对于理解这一权利的形成有重要理论意义。同时,考察当时属于新兴国家的美国的外交实践,对我国当前的对外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启发。
一、美国缔约实践对近代条约体系的冲击
条约历史悠久,它可溯及至远古。有据可查的最早的条约是公元前3100年左右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两个城邦国家之间签订的疆界条约。不过,古代的条约多以君主的名义缔结,国家的意味并不强烈。现代意义的条约实际上出现于民族国家兴起之后。确切来说,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1]在这个体系下,任何国家只要签署了条约就意味着同意接受其约束。不过,美国革命成功后采取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行动,美国宪法重新界定了“缔约权”,使“批准”(ratification)成为条约生效的构成要件。这种现在看来平常的条约行动[2],在当时来讲无疑是无破天惊之举。
在欧洲——近代条约体系的发源地,议会制虽已在荷兰、英国兴起,但君主的威严仍然体现在缔约活动当中。由于姻亲关系在欧洲君权体制下极为重要,君主之间缔结条约要由君主的信誉作为背书。一个君主如果拒绝履行他们之间的协定(哪怕是口头协定或密信承诺),都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更不要说拒绝批准其全权大臣为其达成的国际协定。全权大臣“如朕亲临”地出现在签字台上,他们认为自己代表着所在国的君主,而对方也认可这一身份并拥有同一身份。君主否定白纸黑字的条约,就是否定自己的形象。而且,在条约谈判过程中,谈判代表都会查验对方的全权证书,确认谈判缔结条约是国家行为。因此,按照当时的看法,条约一经签署自然就具有了拘束力。
这种认识的影响是如此之深,以至于在整个19世纪,欧洲外交官仍然坚守这一信条。例如,19世纪中后期的中俄伊犁交涉中,清政府曾以越权为由,拒批钦差大臣崇厚与俄国签订的条约。对此,英国公使威妥玛声称,“我毫不怀疑,他(崇厚)行使的权力肯定都是在给他的指令中所明确限定过的”。附和者则说,崇厚根本没有“违训越权”。据此威妥玛提出,“崇厚如未越权,所议条款,虽有不利,亦应批准”。[3]从这一争论可以看出,在条约上签字在当时确实暗含着承受条约拘束的效力。不然,缔约谈判就只会被视为以拖待变的权宜之计。既然一国可以在事后推翻全权代表事先签署的条约,而且,对方代表对这一策略也有充分的了解,那么,他们在事先又如何会同意进行缔约谈判?在预知对方有可能会在事后爽约的情况下,其他缔约方又会通过何种手段来确保条约的神圣性的?因此在当时,条约既然是以君主的名义缔结,就要由君主的信誉作为背书。
然而,美国革命成功之后,选择了同君权制度的决裂。共和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对外交涉也毫无例外地受到共和思想的影响。美国虽有“帝王式总统”,却不允许出现真正的“帝王”。不同于君主制国家,总统的职责被限定在明确的范围之内。因此,以个人信用来担保条约效力的传统方式失去了原有的基础。对此,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的国情咨文中说得很明白,“在我们同世界的关系中,我们将遵循安德鲁·杰克逊的榜样,他说过,‘我不想要求任何不是显然正确的东西,也不想屈从任何错误的东西。’他保证说,‘我们国家的荣誉绝不会由于我辨别是非或履行责任的过失而遭到玷污。’这是我们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政策,也是我们今天的政策。”[4]
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法对缔约权的规定引来了全新的问题。根据美国宪法,缔约权既不单独属于行政部门,也不单独属于立法部门,而是由两个部门合作行使。在缔约活动中美国总是谨慎地采取行动,只允许缔结国家生存和繁荣所不可或缺的条约。实践中,在条约进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充满了围绕缔约权而展开的府院争斗。从根本上讲,美国宪法对缔约权的归属并未做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条约过程中的权力斗争不可避免。宪法的模糊规定,使条约进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充满了权力斗争,继而让批准条约成为一项艰难的工作。其结果是,美国成为当时主张条约签署之后另需经过“实质性批准程序”[5]的唯一国家。
美国的缔约革命将其余国家置于这样一种境地:在与美国缔结条约时,对它们生效的条约可能并不对美国生效。有鉴于此,美国重新界定缔约权虽属于国内事务的范畴,却带来了系统性的国际反馈。由于美国签署条约时并不承诺批准,美国的缔约方式从一开始就注定会受到君权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的抵制。确实,在整个19世纪,美国不停地向其他国家表明立场——签署并不承诺批准,而欧洲各国也不停地抗议美国的做法。然而,欧洲各国最终还是停止了对美国实践的抗议。[6]
时至今日,美国这种“签署”(sign)和“批准”(ratify)的二阶段模式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采纳的缔约方式。例如,182个国家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却只有153个国家予以批准。那么,为何旧式条约体系的强大传统没能决定美国的政策选择[7]?是什么原因导致欧洲国家停止了对美国抗议?又是什么因素促成美国缔约机制的国际扩散,或者说成为一种通例?显然,这种局面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而是在不知不觉的演变中渐进发生的。而渐变之中如何锁定了导致今日结果的路径,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本文认为,美国缔约机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经历了从被排斥到被认可、从被认可再到被沿用前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随着美国国力的增长,旧式体系的参与者在同美国的缔约交往中,逐渐认可了美国的缔约程序,并在新老方式共存的情况下与美国缔约。在后一阶段,美国的缔约实践,为受压迫民族抵制不平等条约带来了希望,因而成为它们学习的对象,并最终发展为国际条约体系的“内嵌规则”(embedded rules)。循着这些线索,下文将粗略复原美国缔约机制的扩散过程。
二、统计与发现
从对外交往的角度看,各国都有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的需要。这里利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美国1776-1937年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进行分析。统计资料综合了莫莱(William M. Malloy)编撰的1910年版《美国条约集》,以及1913年和1938年的两次修订条约集。[8]根据这些条约集,美国在1776-1937年间,共计签订了983件国际条约。从条约类型看,美国共签署838项双边条约和145项多边条约。从时序上看,美国对外的缔约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频繁(如表1所示)。

以参议院采取行动的时间为标准,有助于进一步说明美国在这一期间的缔约活动。在这里,参议院采取行动的时间,是从行政部门将条约呈送审议,到参议院最终采取行动需要花费的全部时间。这里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1年以内”、“1到3年”、“3年以上”。统计显示,参议院对超过70%条约在1年内做出了决定。相比较而言,约有1/4的条约稽延两到三年。而真正稽延太久的条约微乎其微,在整个19世纪只有一项条约稽延了三年以上。进入20世纪以后,延迟表决才成为美国条约行为的一个突出表现(如表2所示)。

参议院采取的具体行动大致有如下六种:接受、有条件接受、拒绝、退出、搁置、传阅。其中,“接受”是指参议院在对总统呈送的条约进行审议后,同意总统对条约进行批准。“有条件接受”则是在附加一些条款之后同意总统对条约进行批准。“拒绝”是指参议院审议后,不同意总统对条约进行批准。“退出”是“接受”的逆向行动(reverse action),即参议院2/3多数可以决定退出特定条约。“搁置”是指延迟对条约采取行动。“传阅”则是指参议员为了获取信息而了解特定条约,而不论美国是否为缔约方。在1776-1937年间,美国共“接受”了689件条约,“有条件接受”了171件,总计批准了860件条约,接近条约总数的90%。其它10%左右的条约,则并未得到批准(如表3所示)。按照不同时段进行细化考察可以发现,在1840年以前,参议院采取“接受”行动的比例较高。此后,参议院采取“接受”行动的比例开始下降,在某些时期“接受”条约的比例很低。例如,1841-1860年间“接受”条约的比例为57.5%,1881-1900年间“接受”的比例为51.8%。反之,有条件接受、拒绝、退出和搁置条约的次数则越来越频繁。由此可以看出,在最初的岁月里,参议院在“接受”条约方面还是相对慷慨;而在19世纪中期,参议院在缔约活动中的制约作用变得更加明显,这一时期是美国条约行为的重要转折期。

从地区分布看,美国同欧洲国家缔结条约的总数最高,达到了440件;同美洲国家缔结条约次之,共计313件。其中,美国同欧洲和美洲国家缔结的条约占其缔结的条约的比重超过75%。由此可以看出,欧洲和美洲是美国对外缔约活动最集中的地区。统计显示,美国会优先处理它与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签署的条约(如表4所示)。同欧洲国家缔结的条约更是居于参议院优先议事日程上,84.8%的条约在一年以内得到了处理。同美洲国家签订的条约次之,但仍明显高于整体水平。而它与亚洲、非洲国家缔结的条约则处理起来稍缓,最后处理的才是多边条约。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欧洲和美洲是美国缔约活动的重点区域。

一个需要重视的发现是,缔约对象来自哪一个地区会显著影响参议院的条约行动。统计表明,当缔约对象为欧洲、亚洲和非洲国家时,美国批准条约的比例更高,“接受”和“有条件接受”两种行动合计均超过90%。缔约对象为美洲国家时,批约率要低一些,“接受”和“有条件接受”两种行动合计只有82%,甚至还低于美国对多边条约83%的批准率。从分项统计看,参议院“接受”同欧洲、亚洲、非洲国家签订的条约的比例超过了“接受”所有条约的平均水平,而“接受”同美洲国家签订的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比例则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参议院“有条件接受”多边条约的比例显著高于平均水平,而“有条件接受”同欧洲和亚洲签订的条约的比例则略低于平均水平。另外,参议院“搁置”同欧洲和亚洲国家缔结的条约的比例显著低于平均水平,而在“搁置”同美洲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多边条约方面则显著高于平均水平(如表5所示)。

综合统计结果可以发现,美国的缔约活动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从时序上看,早期对条约采取行动比较迅捷,随时间推移而变得拖沓起来;而且,早期的批约率较高,批约率随时间推移而总体上呈现出下降趋势。从地域上看,对欧洲国家保持了较高的缔约效率,而且对条约有较高的批准率;对美洲国家在程序上则稍缓,且实质上接受的比例也明显低于整体水平。基于统计分析得出的历史趋势,下文将选取关键节点上的重要条约,对条约的主要条款和措辞方式进行考察,进而简要概括美国对外条约关系[9]的演变。
三、前倨而后恭的欧洲
由于美国与欧洲关系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对欧政策和美欧关系长期占据着美国外交日程的核心位置。[10]在美国立国之始,美欧关系却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孱弱的新国家需要面对时刻可能的欧洲干涉,其中主要的压力是来自在北美大陆拥有传统殖民利益的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建国初期,美国主要是利用欧洲内部的矛盾,借助欧洲国家来缓解生存压力。此时,美国缔结条约的主要政策目标就是,通过条约工具保住革命果实。法国革命之后,欧洲大陆陷入长期战乱,形势对美国更加有利,它因而提出了更为有利的缔约主张。
1、法美同盟条约
美国第一次同外国缔结条约的结果是同法国建立起同盟关系。《法美同盟关系条约》并未得到大陆会议授权,但最终获得了批准。条约突出表现了早期美国外交的主题——既渴求政治独立,又接受政治现实。条约抵达费城后,大陆会议未加拖延即予批准,无人提出令人尴尬的政治问题,或指责代表们越出训令。1778年6月,英国和法国开战,有条件的同盟条约正式生效。[11]根据该条约,法国允诺保证美国的独立,并保证不去恢复加拿大,作为交换,美国承担了不单独媾和的义务;并且负有帮助法国保卫其西半球领地的义务。该条约为新生的国家提供外部保证的同时,也使美国面临被拖入一场非本意的战争的风险。[12]
拿破仑崛起后,法国旧制度的倒台引发了共和制度和君主政体的斗争,并升级为一场席卷欧洲大陆的霸权战争。法国革命派指望共和主义的美国会出于意识形态原因和感激之情而支持他们,法国在失望之余转而采取强硬政策,并在1798-1800年间升级为一场不宣而战的战争。1800年,为了缓解“全面战争的危险”,美国人因为别无选择而与法国签署了《莫特枫丹条约》。该条约确认了一段时间以来已经明朗的事实,即法国放弃了控制美国政策的傲慢企图,更为具体的是,它放弃了驱使美国与英国作对的企图。此后,经过错综复杂的谈判,法国同意废除1778年的条约,条件是美国政府必须支付2000万美元的赔偿,这就是美国为取消那个曾为美国赢得独立的联盟而付出的代价。[13]
此后,欧洲均势的形成使法国意识到法美贸易的至关重要性。与此同时,杰斐逊命令谈判代表如果法国拒绝解决路易斯安那问题的话,就转而谋求同英国结盟。事实上,杰斐逊并不想结盟,他只是希望波拿巴做出让步,特别是在欧洲停战局面岌岌可危的形势下。法国自身面临的诸多问题使其无暇它顾,从而不得不在路易斯安娜问题上作出退让。1803年4月,波拿巴下令同美国达成协议(路易斯安娜并购案),法国放弃了路易斯安那。5月,为了得到路易斯安那,美国同意支付大约1500万美元的现金和贷款。[14]
观察这三个重要条约的核心条款,可以发现,条文的关键词从宽泛的“义务”,变成了具体的“赔偿款”,最后变成了具有等价交换性质的“支付款”。于细节处可以发现,法美条约关系中,美国的条约地位发生了细微的变化。美国扭转了必须依赖法国才能生存的局面,用2000万美元的“赔偿款”打破了同盟条约的羁绊,进而消除了卷入一场非本意战争的潜在风险。在路易斯安娜并购案中,“支付款”的措辞表明美国地位进一步提高。
2、英美和解条约
不同于法美条约关系的线性发展,英美条约关系更具复杂性和易变性。英美条约在参议院批准阶段都曾引发起激烈的辩论,有些甚至在签署后从未被批准[15]。
严格来讲,英国在1783年的《巴黎和平条约》已经承认美国为“自由、主权与独立的国家”。[16]不过,新生国家的“自由、主权和独立”却时刻经受着严重考验。为了摆脱法美战时同盟的桎梏,美国必须跟英国实现和解。《杰伊条约》的签订,标志着英美和解进程的开启。英美两国就条约内容进行谈判的半年时间里(1794.6-1794.11),英国政府并不准备在美国人所期望的问题上作出让步,但也不愿意在欧洲战争吃紧的情况下树立新敌。
英法之间的矛盾使英国下定决心签署协议。英国的本意不仅在于促进英美和解,也在于离间法美同盟。在历史学家看来,条约本身并不包含对美国更有利的条款,相反,该条约是“英国外交的胜利”。[17]这个被杰斐逊称为“找英国妓女理发”的条约,在参议院遇到了空前的阻力。1795年,联邦党人为了挽救条约创造了全新的策略:在批准决议上附加保留意见,或者修改条约文本。在联邦党人删除了不受欢迎的西部印第安人条款之后,参议院不多不少刚好以必须的2/3多数表决批准了该条约。[18]
之后,美英两国在1806年签订了《门罗—平克尼条约》,这本是两国走向和解的一个历史机会。然而,杰斐逊决定不将条约交送参议院审议,因为条约规定美国不得实施贸易战,而这正是杰斐逊所青睐的外交武器。1807年,杰斐逊对来访的一个参议院代表团说,他不想征求他们的意见,而宁愿自己承担起否决条约的责任。门罗和平克尼与之前的杰伊一样,期望这个条约能够进一步打开和解的大门。然而,杰斐逊毫不犹豫地推翻了他们的所作所为。毫无疑问,杰斐逊和麦迪逊坚持维护美国权利的完整性,代表着国家的雄心壮志,但却没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战略将其付诸实施。他们错失了重新达成18世纪90年代英美和解的机会,错失了用和平与繁荣代替商业限制和最终战争的机会。[19]
对比《杰伊条约》和《门罗—平克尼条约》可以发现,这两个承载了和解愿望的条约,命运却截然不同。《杰伊条约》在参议院遇到阻力后,支持者为挽救该条约创造了附加保留和修改文本的策略。[20]而对于《门罗—平克尼条约》,杰斐逊则“宁愿自己承担起否决条约的责任”。杰斐逊采取的行动,让美国第一次实质上“否决”同欧洲国家的条约。这次“否决”设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先例。这次“否决”不仅让美国的谈判代表感到愤怒,也彻底震撼了整个欧洲。
事实上,纵观美国对外缔约的历史,它公开拒绝条约的行为也极为罕见。而美国否决《门罗-平尼克条约》,就是用真实的行动表明,它对已签署条约进行的是实质性批准程序,而不是程序性地例行公事。因此,它既有可能批准、也有可能不批准已签署的条约,而它最终采取何种条约行动,则取决于在具体情势下对美国利益的判断。用宪法史学家爱德华·科温(Edward S. Corwin)的话说,“宪法所规定的而且它的所有规定,就是赋予总统某些能够影响对外关系的权力,赋予参议院某些同样笼统的权力,同时还赋予国会其他的相同权力。但是,哪个部门在决定美国国家方针上拥有举足轻重的最后发言权,则取决于具体的事态。”[21]
错过这次和解机会后不仅,英国卷入了欧洲大陆爆发的战争。在英国与拿破仑酣战之际,美国人选择了趁火打劫。为了征服加拿大和佛罗里达,美国在1812年选择了战争。西部希望藉此肃清印第安人的势力,南部则希望开疆扩土并打通贸易路线。[22]不过,即使在美国公开宣战之后,英国仍一度不予理睬。直到拿破仑进军俄国后,英国才得以集中力量对付美国。拿破仑的垮台使英国军队腾出手来对付美洲,对那些在背后捅刀的人实施报复。[23]
1812年战争后,美英两国经过20个星期的谈判,签订《根特条约》。英美双方都欢迎和约,但条约基本上忽略了所有主要问题,而只是恢复了战前现状。英国得以集中精力对付欧洲和国内问题,并粉碎了美国据有加拿大和废止强征兵役的战争目标。美国则认为“在主要问题上保持沉默”就是一次真正的胜利,重要的是,美国挡住了英国的要求,一直坚持战争,直到欧洲“和平停止了侮辱行为”。珀金斯(Bradford Perkins)指出,在根特谈判中(Ghent negotiations),最终协议的形成固然与美国谈判代表的坚持和睿智密不可分,但英国自身的力不从心也不无关系。[24]
不过,结束这场战争的条约,仍然把美国放在一个尴尬的位置上。在当时,当主要国家缔结条约时,每一国的国名必须轮流地写在条约文本的最前面,在那份各国保存的文本的签字页上,各国代表团优先在左边的位置上签字。虽然这一原则在美国与西班牙缔结的《平克尼条约》中部分得到遵循,在《路易斯安那条约》中完全得到遵循。但在结束1812年战争的条约中,英国的名字依然写在了前面。正如时人所概括的那样,这样做是有失身份的,但直到此时,美国仍未跻身于受人尊重的大国的行列。[25]
美国建国之初,它与英国三次达成过和解条约,前后依次为《杰伊条约》、《门罗-平尼克条约》和《根特条约》。《杰伊条约》因为包含有饱受诟病的印第安条款而遇到空前阻力,经过小范围的外科手术后最终被有条件批准。《门罗-平尼克条约》因为包含有限制贸易战手段而最终被杰斐逊否决。而旨在恢复战前状况的《根特条约》,虽然包含了“让美国有失身份”的签字条款,却最终得到了批准。英美虽然三次达成过和约,但每次和约都包含了让美国难堪、甚至无法接受的条款。其中,《门罗-平尼克条约》还遭到美国的否决。通观英美三次和解条约,不难发现,尽管美国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但已经显示出了否决一项“并非国家所必需之条约”的勇气。
3.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与法国和英国解决了政治问题之后,美国开始走上了正常化轨道。之后,尽管英国在整个19世纪都一直试图遏制美国的崛起,但美国用行动向英国表明,在国际关系中美国是一个独立的、应当被尊重的民族国家。在民族自尊心的驱使下,美国民众在每一个涉及双方的问题上都会心怀忿恨(bitterness),甚至在克里米亚战争期间,南方报纸多抱有亲俄倾向。[26]英美之间也依然存在着足以诱发战争的因素,如国家荣誉、经济霸权和美洲霸权。
不过,它们都不愿意走向战争。作为全球性大国,英国的利益遍布全球各地,它无力在美洲大陆投放更多的力量。同美洲事务相比,英国更在意欧洲和别处的帝国利益,这些占据了英国更大的精力。面对不断成长的美国,英国开始学会适应和忍让。在这场比耐性的斗争中,英国人始终更富有耐性,不断容忍着美国的挑战。每当与华盛顿发生争端时,伦敦都会保持克制,它深知,一旦战争爆发,第一个后果就是丢掉加拿大,“除非麦迪逊重新担任总司令”。美国人也知道,英国舰队可以随意封锁美洲大陆,这远比封锁欧洲大陆容易得多。既然它们要避免让自己的将士遭遇到对方,那么,做出艰难选择的重任就落在了两国外交家和领袖们的肩上。因此,伦敦和华盛顿的政府都需要做出重要努力,让各自的民众体会到这两个英语国家的“和解”。
美英和解引起了连锁反应。事实上,早在《杰伊条约》签订之初,就引起了西班牙的恐慌。西班牙当时也面临着与英国开战的危险,它担心会进一步密切英美关系。因此,西班牙认为不能冒着美英联合起来对付自己的风险。1795年,西班牙答应美国特使平克尼,宣布放弃今天佛罗里达北部边界以北广大领土的明确权利。之后,在1812年战争期间,美国进军佛罗里达东部,但并未从军事入侵中获得直接的收获。不过,数年后,西班牙因为爆发革命而陷入内乱。1820年,西班牙驻美国大使迪奥尼西奥·比韦斯(Dionisio Vives )接受了一项外交使命。他表示,如果美国在西班牙内乱中奉行中立政策,那么,佛罗里达可以即时转让给美国。[27]
佛罗里达于是被并入美国版图,这也是门罗政府获取的唯一领土。尽管在规模上无法与路易斯安那购买相提并论,但它是通过赤裸裸显示美国决心和威胁的方法得到的。最终,双方签订了《亚当斯-奥尼斯条约》。据此,美国得到佛罗里达,作为交换,向西班牙公民支付500万美元的补偿金,而不是支付款。两国签字画押两天后,参议院一致批准了条约。事后,西班牙推迟了批准过程,其要价是谋求美国承诺不支持、不承认拉美的反叛殖民地。最后,西班牙做出让步,双方重新签署了条约,参议院事后予以批准。[28]
《亚当斯-奥尼斯条约》之所以受到重视,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这是欧洲国家第一次拒绝批准与美国签署的条约。不过,西班牙最终还是因为国内原因做出让步,并批准了重新签署过的条约。欧洲国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标志着美国的缔约程序开始得到欧洲国家的沿用。第二,美国向西班牙公民,而不是西班牙政府,支付了“补偿金”,而不是“支付款”。这标志着,在与欧洲二等强国的缔约交往中,美国已经取得了平等地位、甚至是优势地位。如前所述,“支付款”的措辞适用于等价交换,而“补偿款”的措辞则适用于事后安抚。无独有偶,1898年,麦金莱下令对菲律宾全境提出要求;作为回报,美国对西班牙在菲律宾的贡献给予2000万美元的补偿。[29]
相比于西班牙丧失领土的无奈,沙俄则是出于地缘政治考虑而提议出售阿拉斯加。在阿拉斯加购买案中(1854-1867),俄罗斯出于地缘政治考虑而决定将阿拉斯加售与美国,以便腾出手来处理亚洲事务。同时,这也能激化美国对加拿大的野心,从而吸引英国的注意并牵制英国的力量投放,进而稳定俄罗斯欧洲部分的后方安全。沙皇身边的官员都希望结束对阿拉斯加摇摇欲坠的统治,集中力量开放俄国亚洲部分中具有丰富潜在资源的阿穆尔河地区。早在19世纪50年代中期,沙皇已经有意出售,但出现了一些障碍,尤其是美国内战的爆发。此后,美国方面认为,购买阿拉斯加意味着即便不进一步蚕食加拿大,夹在美国两个部分之间的英属哥伦比亚也将不可避免地并入美国。这项条约被视为美俄联手挑战英国权势的一个信号。但这笔交易在国会还是遇到了麻烦,为促使它获得通过,大量游说和行贿成为必要手段。最终,参议院在1867年4月9日以37比2的表决结果批准了条约。[30]
第一个被美国拒绝的领土购买条约是维尔京购买案。1867年,西华德与丹麦签署一项条约,规定如果当地居民经过投票表示赞同,即以750万美元买下维尔京群岛。公民表决顺利通过,但由于参议院不同意花这笔钱,因为整个阿拉斯加的费用也不过720万美元。条约遂告流产。[31]这项条约的重要性在于,它标志着围绕领土转让的缔约活动中,美国拥有最终决定权。美国不能容忍实力上远逊于沙俄的丹麦,在领土转让中的所得超过沙俄的所得。如果批准这项条约,将意味着对丹麦做出了不必要的让步。因此,否决这项领土购买条约预示着,美国不仅仅关注绝对所得,而且也关注相对所得。
4、比较分析
美国的对欧缔约外交创造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先例,奠定了美国缔约机制的基础。从上述缔结条约的过程看,美国既不加拖延地批准过“未经大陆会议授权”的法美同盟条约,也“令谈判代表感到愤怒”地否决过英美和解条约;既批准过“赔偿”性质的领土购买案,也否决过“支付”性质的领土购买案。这些看似相互矛盾的做法,都是美国“签署—批准”双阶段缔约机制下的产物。这些相互矛盾的实践,最终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效果,那就是巩固了美国的缔约机制,也加深了外界对它的认识。
首先让我们对上述考察过的条约进行简要的总结(如表6所示)。从中可以看出,美国缔约机制得到认可大体上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起于法美联盟,止于英美和解。这一阶段,美国的缔约对象主要是法国和美国。在此期间,美国因为面临严重的生存压力,为实现“外部制衡”的目标,美国患有“布里丹综合症”,折返于法美两个草垛之间。美国先是通过与法国结盟来维护独立。与英国单独媾和之后,不得不对法国做出赔偿。之后,美国又以同英国结盟来威胁法国,最终迫使法国以支付款的方式转让路易斯安娜。英美第二次和解条约签署后,美国因为贸易战受到条约限制而予以否决,并在拿破仑战争爆发后挑起了战争。战争陷入僵局以后,双方达成了恢复战前状况的第三次和解条约,但条约包含了有损美国民族自尊心的条款。总体来说,对法缔约外交显示了美国的实用主义,而对英缔约外交则显示了美国坚持立场的一面。

英美和解之后,美国不再面临迫切的生存压力,领土扩张成为新的主题。美国继获得路易斯安娜之后,先后从西班牙手中获得了佛罗里达和菲律宾,领土转让条约中用“补偿款”代替了以前使用过的“支付款”。这表明,对西班牙缔约外交中,美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优势的谈判地位。美国从外围突破的方式,打破了欧洲国家凌驾于美国之上的缔约传统,俄罗斯甚至通过贿赂美国议员的方式换取条约的通过。反过来讲,美国否决同英国达成的条约、继而否决同丹麦达成的条约,这些实践都显示出美国参议院不是一个从属机构,条约批准也不仅止是例行公事。欧洲国家开始认识到,对于已签署的条约,美国既有可能批准,也有可能有条件批准,还有可能搁置甚至否决。对于美国可能采取的任何条约行动,在条约签署时外界无从确知它是否会得到美国的批准。但是,受形势所迫,欧洲国家有时必须做出选择,在与美国签署条约后等待它的批准,必要时还得游说甚至贿赂美国参议员。这样,美国的双阶段模式不断被容忍,久而久之也就得到了事实上的认可。之后,西班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拒绝批准一项它与美国达成的协议。尽管以失败告终,但西班牙的尝试表明,这一套源于美国的规则,对于不满条约内容的国家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
总之,19世纪的历史在新旧两个大陆上翻开了不同的篇章。在新大陆上美国逐渐扎稳了根基,在旧大陆上的各国则日趋动荡。由于受到欧洲战争和国内问题的困扰,欧洲列强“争割地而贿秦”。此时,条约成为欧洲国家拉拢美国的纽带。英国、法国、西班牙、沙俄,无一例外都是因为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而需要美国保持中立。作为交换,它们手中的筹码是那些位于偏远地带的荒芜之地。对于美国势在必得的路易斯安那、佛罗里达、阿拉斯加,欧洲人有两个选择:其一是眼睁睁地看着被美国人拿去,其二是像一些美国人所期待的那样“一卖了之”。欧洲人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后者。此时,迫切期待缔结条约的反而变成了欧洲人。就缔约交往而言,欧洲人既然已经做出实质上的让步,那么,形式上的抵制便也就毫无必要,他们全面适应了美国人的缔约方式。
四、欧洲之外的反应
建国后的25年里,美国忙于处理同欧洲的关系,尚无余力染指美洲事务。此后,尽管美国同英国的敌对依旧延续了几十年,但是美国外交政策的焦点已经逐渐从旧大陆转向了新大陆。甚至是同欧洲的贸易关系也提不起美国政客和公众的兴趣,他们更热衷于在这些新地带寻找新机会。相反,美国同旧大陆的关系,主要是探讨商贸往来和其他“小麻烦”(minor difficulties)的解决之道。与此同时,佛罗里达、德克萨斯、俄勒冈、加利福尼亚、中美洲地区和加勒比才是美国外交的主要舞台。[32]
伴随着欧洲革命风潮的兴起,欧洲国家对美洲殖民地的统治岌岌可危。最终,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双双激励下,西班牙在新世界的所有殖民地为了本身的自由揭竿而起,在经过长期的斗争后全部赢得了独立。新独立的美洲国家,成为了美国扩展影响的真空地带。传统的殖民联系处在不断削弱之中,新独立国家的根基尚未扎稳。美国向这一地带的推进不再是从欧洲国家身上虎口拔牙,而是要防止欧洲国家再度染指美洲大陆。为实现这一目标,美国人主要利用了两种政策工具。
第一种是无异于任何其他征服者的武力手段。在领土扩张主义极度明显的19世纪上半叶,武力手段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运用,但仅仅是在北美大陆。直到19世纪90年代,美国建国100余年后,美国的海军实力依然很弱。1889年,美国在萨摩亚与德国几乎发生战争,美国举国上下都特别关注一个令人难受的统计数字:美国海军世界排名第20位,甚至赶不上土耳其、中国和奥匈帝国。在1891年与智利的一起冲突中,美国人清楚地意识到美国舰队并不如智利舰队强大。[33]可见,“以力战经营天下”对当时的美国来讲是力不从心的。
第二种就是在拉美地区广泛运用的条约工具。1823年,为了防止英国控制西属殖民地古巴,门罗主义正式出台,这并未引起欧洲的强烈反弹。次年,美国第一次同美洲国家缔约。在此后的一个世纪中,美国同美洲国家缔约的次数,大致相当于同欧洲国家缔约的次数。在这百年里,在美国的对外交涉日程上,美洲国家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而美国对外政策的重心从单独落在欧洲,也逐渐演变为欧洲和美洲并重的局面。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两个地区在美国的对外交涉日程中都很重要,美国却执行了差异很大的地区政策。面对欧洲列强,挣脱束缚是美国对欧外交的第一要务,因而主要表现为打破旧秩序;但面对美洲地区,接过欧洲殖民者手中的权力棒才是美洲工作的重点,因而主要表现为缔造新秩序。
在美洲,美国的缔约方针是通过条约体制,淡化欧洲国家拥有的传统利益,同时扩大美国的影响。为此,美国相继与古巴、波多黎各、牙买加等殖民地签订签约,使它们与宗主国的政治和经济联系日益疏远。在南美,英国也无意就阿根廷拉普拉特地区(La Plata)与美国对抗。英国置身事外后,阿根廷和巴西更是无法与美国竞争,其结果是乌拉圭在英国的“保护”下获得了独立。[34]到19世纪中期,美国开始不满足于《克莱顿-布尔沃条约》,因为它更符合英国在中美洲地区的利益,并严重遏制了美国的领土野心。面对美国的进逼,英国最终选择了退让,默认(acquiesced)了美国的做法。期间,美国获得了巨大的利益。[35]
美国内战结束后,英国更是明显地和有意识地把北美大陆的控制权让给了美国。与此同时,英国减少了在北美的军事存在,它对美国的定位也从“潜在的敌人”变成了“有用的朋友”。美西战争后,英国在美洲的霸权彻底让位给美国,但它坚持美国在这一地区回报给英国“门户开放,机会均等”。[36]美洲大陆霸权的权力转移,让美国在美洲事务上占据了主导权,并最终在它与美洲国家签订的条约转化为实际的利益。
当然,有些条约是美洲国家为保证独立而主动与美国缔结的。例如,1846年哥伦比亚决定与美国签订条约,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获得美国的安全保证,以抗拒觊觎巴拿马地峡的英国。但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是引狼入室。1899年后期,英国人在南非连遭败绩之后,美国迫使英国人于1900年签订了《海约翰-庞斯福特条约》。该条约废除了1850年的《克莱顿-布尔沃条约》,授权美国独家开凿和管理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运河。参议院以美国必须对运河拥有防护权为由,拒绝批准条约。麦金莱于是命令谈判代表海约翰进一步争取运河的防卫权。第二个《海约翰-庞斯福特条约》包含了这个条款,因而与1901年底在参议院顺利获得通过。[37]
相反,也有些条约则是由美国强加的。例如,美西战争后,美国瓦解了古巴争取独立的力量。根据美国起草的条约,美国拥有以干预方式保护古巴共和国的权利。当古巴拒绝这一条约时,美国代表恫吓道,新的共和国除了接受别无选择。他现在不过是想把美国的这项权威写进由国际法所认可的条约。古巴制宪会议最终以16票赞成、11票反对、4票弃权宣告投降。美国在表面上给予古巴人自治的同时,显然已经从政治上和经济上把古巴人牢牢地纳入了美国的体制之内。[38]
通过条约工具,美国与拉美国家确立起了“特殊的贸易关系”。用布莱恩的话说,“我们所需要的,是我们的南方邻国的市场。我们希望得到目前落入英国、法国、德国和其他国家手中的那笔每年四亿美元的收入。如果这些市场得到保障,我们的制造业将产生新的活力,西部的产品便有了销路,罢工的理由和诱因以及与之相伴相生的各种弊端将统统消失。”[39]之后,美国在拉美地区的贸易扩张是如此迅猛,以至于葡萄牙与巴西的传统经济政治联系也开始逐渐弱化。对美国贸易扩张的担心,一度激发了拉美国家建立防御性联盟的意愿。但是,尽管智利人极尽所能,却仍未组织起这样的联合。[40]而且,西奥多·罗斯福对于维护拉丁美洲的重要利益有特殊兴趣。罗斯福不愿与他国分享美国的贸易特权,更不用说军事控制权,于是在加勒比海和南美推出了一系列风险计划,形成了美国干预该地区的一种模式——历史学家称之为“铁拳邻邦”。[41]这反过来又强化了美国的缔约优势,从而让美国在这一地区的缔约活动总是得遂所愿。
总之,美国结合武力手段和条约工具,力图在拉美地区享有排他性的经济特权。处在衰落之中的欧洲国家和处在襁褓之中的美洲国家,都无力抗拒美国的贸易扩张。美国与美洲国家缔结的条约,不过是双方权力关系印在纸面上的投影。在这些双边条约中,美国缔约程序不断被确认并得到了遵守。
五、对工具主义解释的必有补充
行文至此,我们一直在强调权力要素的影响。从欧洲国家前倨后恭,到美洲国家忍气吞声,我们勾勒出了美国随国力增长而不断推行其缔约主张的概貌。不过,这种工具主义解释有着内在的局限:它是唯权力论的。按照这种推理,美国缔约机制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它附着于美国不断增长的权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权力增长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却并不构成充分条件。美国的缔约机制所以能扩散到全球范围,与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密不可分。
在美国诞生之初,国际秩序的核心特征仍然是“英国治下的和平”。由于美国民众及由此而形成的美国社会来自于欧洲,同时又是脱离欧洲而来,这就决定了美国的外交政策思想无疑带有欧洲传统的印记,但同时又具有反传统的变革特征。当时的国际法带有鲜明的欧洲特质,甚至可以说是基督教国家之间的约法。[42]新生的美国与欧洲列强的相似性,远远超过它与非基督教国家的相似性。总体来看,尽管美国在当时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缔约主张,但它采用了当时国际法许可的手段追求对外政策目标。
根据历史学家爱德华·卡尔的考察,当时各国并不认为条约神圣不可侵犯,1914年前的国际法并不愿将条约义务具有约束力的特征视为绝对原则。对这一点,伍德罗·威尔逊同英、法、德等欧洲列强的当政者有着基本一致的认识。他们认为,“所有条约只有在反映欧洲事务的真实状态下才具有意义,因情势变化而变化总是得到默许的”;“国家理所当然地有权根据它所认定的充分理由,以庄严正式的方式废除条约”;西奥多·罗斯福甚至说“让法律见鬼去吧,我要的是巴拿马运河”。[43]可见,在当时,条约本身就是鸡肋。在这样的年代里,人们不会过于苛求缔结条约的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
换言之,1914年以前的国际法主要强调条约对缔约国的拘束力,相反,缔约国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不是一个重要问题。只要所缔结的条约能够在缔约国得到实施,那么,缔约国由谁来批准条约并不会引发太多争议。美国宪法将谈判和签署条约的权限划归到行政部门,但同时把批准条约的权限设定为行政和立法部门共同行使。这种实践看似不同于欧洲多数国家的实践,却也并非当时国际法所禁止的事项。美国的缔约实践固然与众不同,却属于美国自身的内部事务。美国人有权追求独特的生活方式,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而不论别人是否赞同其政治主张,因此,当然也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开展对外交往活动。
只不过,美国人特立独行的举动,产生出了当初未曾料及的社会后果。从创设意图看,制宪者追求的是一种“消极的自由”[44],即免于被束缚或者被干涉。确切来讲,美国意图“构筑不附加任何外国条款的宪法体系”[45],说白了就是免于欧洲人的干预。从一开始,这种缔约方式就冲击着旧秩序的根基,因此也受到欧洲列强的集体抵制。不过,新生的美国没有因为欧洲列强的抵制而改弦易辙。美国人竭力争取保住革命果实,同时也趁着欧洲祸乱夯实了共和国的基础。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和坚持,美国对内巩固了新确立的政治制度,对外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外交成就。于是,同样希望免受欧洲人干预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开始了学习的过程。确实,在饱受殖民者侵害的过程中,被压迫民族也开始学习有利的国际规则,尤其是开始利用美国人开创的规则体系。这才是美国缔约机制得到扩散的深层社会原因。
例如,通过聘请外国顾问,清政府逐步掌握了当时的国际法的“进步原则”。西方列强害怕中国利用这些进步原则抵制其在华特权制度,因而,当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时,法国代办就气急败坏地说:“谁使中国人了解到我们欧洲国际法?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制造无穷麻烦。”[46]那么,究竟谁是麻烦制造者?后来的实践又带给欧洲何种麻烦?让我们回顾一下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的外交转型,以及美国在其中发挥的影响。
1844年的中美条约奠定了美国亚洲政策的基础,那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户开放,机会均等”。19世纪60年代,美国内战爆发后,它在亚洲地区的军事存在削减到最低。然而,美国还是无意退出在本地区的殖民利益竞争。为此,利用外交手段搭上欧洲列强的便车就成了一种惠而不费的政策选项。美国公使蒲安臣成为了这种政策的实践者。蒲安臣既希望中国尊重外国的权利,同时也决心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因为这是美国能够在中国全境从事贸易活动的基本前提。之后,美国官员一致表示它们希望保持现状,他们不想要中国的领土,也不希望其他大国得到任何领土。而清政府出于以夷制夷的考虑,委任蒲安臣在西方各国首都充当自己的代表。对比蒲安臣就任前后二十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三个条约,清政府的缔约交涉发生了质的变化。
按照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的最后规定,清政府方面当“由大皇帝立赐批准”,而美国方面则是“限于一年之内,由大伯理玺天德、国会议允批准”。也就是说,直到1858年,中美之间缔结的条约,对清政府而言仍然是签署即生效,而对美国而言则是签署并批准后生效。1868年《中美续增条约》年条约是清朝委任蒲安臣同美国签订的条约,它是晚清时期第一件相对平等的对外条约。按照该条约最后规定,条约议定内容当“由大清、大美各大臣,先为画押盖印,以昭凭信”。相比于1858年条约,该条约并非对清政府当即生效。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它以条约形式明确了“签署”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有限的,而且对两国是对等的。1880年《中美续修条约》则进一步明确了“批准”的法律效果。按照该条约最后规定,双方约定“先由两国大臣盖印画押,俟大清国大皇帝、大美国大伯理玺天德,御笔批准后彼此互换”。此时,条约的生效方式最终从对一方立时生效对另一方批准后生效,变成了对双方均为批准后生效。[47]
当然,不像美国参议院拥有“咨议和同意”条约的权力,清政府从未建立过类似的制度安排。因此,清政府对美国缔约机制的学习,不是制度意义上的学习,而只是行为意义上的学习。制度意义上的学习要困难的多,而行为意义上的学习,即使在既定制度条件下也是可能的。清政府除了直接委任外国使节为谈判代表,以及聘用外国法律顾问以外,开始发掘能够胜任对外交涉的本土人士。总理衙门还出版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惠顿所著的《万国公法》,开始尝试用国际法来处理国际交涉事务。1868年,与列强进行修约谈判,便拒绝了英国提出的十几项要求,签订了“阿礼国条约”,后来英国政府因未满足其要求而拒绝批准。[48]清政府第一次以彼之道还治彼身是拒绝了同葡萄牙签署的条约。[49]而最让清廷称道的外交成功莫过于中俄伊犁交涉了。对这一历程,蒋廷黻记述道:
光绪三十年(1878年),左宗棠克服全疆,中国乃派崇厚为特使,到俄国去交涉伊犁的退还。崇厚所订的条约虽收复了伊犁城,但城西的土地几全割让与俄国,南疆及北疆之交通险要区亦割让。此外,崇厚还许了很重要的通商权利,如新疆加设俄国领事馆,经甘肃陕西到汉口的通商路线,以及吉林松花江的航行权。士大夫阶级主张杀崇厚,废约,并备战。清廷竟为所动,听了英国军事顾问戈登的意见以后,方决心求和。幸而中国当时有青年外交家曾纪泽,以极冷静的头脑和极坚强的意志,去贯彻他的主张。原来崇厚所订的条约并没有奉政府的批准,尚未正式成立,曾纪泽运用外交得法,挽回了大部分的通商权利及土地。英国驻俄大使称赞曾纪泽说:“凭外交从俄国取回她已占领的土地,曾侯要算第一人。”[50]
对此,西方普遍有种不同的看法。按照这种观点,“承认归还伊犁是俄国在其亚洲扩张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是对的。但我们不能把它归因于曾纪泽的才干,也不能把它归因于中国爱国分子所表现出来的好战态度。因为始终掌握局势发展并决定最后结局的是俄国政府。其主要原因还是俄国政府对贸易和财政的考虑。对于俄国来说,中国为赎回伊犁而给予俄国的上述商业特取要比中亚的几千平方英里山地和沙漠更有价值。俄国之所以在《里瓦几亚条约》中要求割占特克斯河流域,完全是由于它低估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所以,在重新估计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以后,俄国才在确保向东方的陆路贸易线畅通无阻和在中国贸易中占据特殊位置的条件下,容许中国得到这次‘外交胜利’的荣耀。”[51]
不管伊犁交涉的结果是俄国人所容许的,还是清政府所争得的,有一个根本问题却是明确的。清政府以钦差越权为由,不承认其所签署的条约。俄国人愿意重开谈判,说明它在事实上承认了清政府的主张。这才是清政府最大的外交胜利,它利用了全新的国际规则来应付老牌殖民主义者。从向来被视为软弱无能的清政府都可以取得对欧洲列强的外交胜利来看,旧式条约体系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确实处在一个下降的轨道上。既然欧洲列强在面对软弱的清政府时都开始采用美国式的缔约规则,那么,这一机制成为国际通例的日子也就不再遥远。
美国缔约程序第一次在多边条约中得到书面确认是在1892年。这一年缔结的《禁止奴隶贸易公约》,见证了美国同旧式条约体系参与者的利益交换。在这项旨在禁止贩卖非洲人口作奴隶的多边公约中,美国第一次将它的批准书插入条约之中(insert)并交由比利时王国保管。这标志着美国对缔约权的界定得到了当时各国的普遍认可。此前一直在抗议美国缔约方式的欧洲列强,这一次集体同意了美国的要求。在这份后来成为条约附件的批准书中,美国做出书面声明称,“美国在非洲没有领地也没有属国,通过批准这一条约,它不对任何拥有此类权益的国家主张权利。……有鉴于此,美国希望将这一批准书作为公约一部分,以昭信守。”[52]不难发现,美国表明的立场是自己在非洲没有殖民利益,也不谋求从其他国家手中取得殖民利益。这对于那些在非洲有传统利益的英、法、德等国家来讲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如果拒绝美国将批准书作为公约的一部分,无疑也就失去了美国不插手非洲事务的承诺。面对此种诱惑,欧洲各国选择了接受。

来源:William M. Malloy, p.1991.
1919年11月19日,美国参议院以55:38的表决结果拒绝批准《凡尔赛条约》,用一种“让整个世界伤心”[53]的方式为其缔约机制的扩散做了一次轰动全球的推广活动。此后,随着美国影响力不断提高,其政治制度愈加显示出强大的吸引力,新独立民族愈发照搬美国的政治组织方式和外交体制。相应地,美国最初用来抗拒欧洲干预的条约工具,逐渐演变成了殖民地抗拒殖民者的法律手段,并最终得到成文国际法的确认。用亚当·斯密的话说,“他一般既无心要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对之正在促进多少,他这样做只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是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促进一个并不是出自他本心的目的。”[54]
六、结论
基于对《美国条约集》一手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内容分析,本文考察了美国缔约机制从例外到通例的扩散过程。本文认为,美国当初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归功于两个基本原因。首要原因是美国自身的坚持,其次是其他受压迫民族的袭用。美国批准过有损民族自尊心的条约,也批准过未经授权的条约;“令谈判代表愤怒”地否决过双边条约,还以“让整个世界伤心”的方式否决过多边条约。这些看似矛盾的实践,发挥了一个共同的作用,对内巩固了缔约机制的基础,对外赢得了别国对这一机制的尊重。美国创造的这种双阶段缔约机制,本意是防止擅权并防止缔结不必要的条约,最终却演化成为受压迫民族争取权利的法律工具,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美国缔约机制的国际化。通过对美国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新兴国家只有自立才能立人,只有合理利用一切历史机遇,才能加速国际体系的变革,这对当今中国的外交工作仍具有一定现实启发。
注释:
* 笔者在论证过程中得到美国研究所多位老师和同事的指正,这里一并致以感谢。同时,也要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匿名审稿人提出的中肯意见。谬误之处,概由笔者负责。
[1] 朱文奇、李强:《国际条约法》,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3页。
[2]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一国得“以批准接受或赞同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而当今世界多数成文宪法明确了立法机构批准条约的权力。王惠玲:《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以107部成文宪法为研究对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0年版。
[3] 历声:《中俄伊犁交涉研究概述》,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报》1989年第1期,第25页。
[4] 1965年1月4日约翰逊总统国情咨文。(H. Doc.1, 89th Cong., 1st sess.)
[5] 这是相对于封建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国家的象征性 “御批”程序而言的。
[6] Curtis A. Bradley, “Unratified Treaties, Domestic Politics, and the U.S. Constitution,”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48, No. 2, (Summer 2007), pp.314-315.
[7] 显然,这不符合规范传播理论的预期,因而也是这种理论所无法解释的。
[8] William M. Malloy, Treaties, Conventions, International Acts, Protocols, and Agree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Powers: 1776-1909; Garfield Charles, Supplement 1913; and Supplement 1938, Respectively,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10, 1913, and 1938.
[9] “对外条约关系”的范畴,排除了美国政府与印第安人部落签署的条约。
[10] 赵怀普:《变与不变:美国对欧政策的历史考察》,载《美国研究》2011年第3期,第112-127页。
[11] [美] 布拉福德·珀金斯:《共和制帝国的创建》,载孔华润主编:《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王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2] Glenn H. Snyder, “Security Dilemma in Alliance Politics,” World Politics, Vol.36, No.4 (Jul.,1984), pp.461-495.
[13] [美] 布拉福德·珀金斯:《共和制帝国的创建》,第107-109页。
[14] [美] 布拉福德·珀金斯:《共和制帝国的创建》,第116-119页。
[15] 例如针对五大湖地区的渔权协议。
[16] [美] 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2页。
[17] Alfred L. Burt, The United States, Great Britain, and British North America from the Revolu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Peace after the War of 1812,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0, 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The Society of Historian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83, 6:5,p.171.
[18] [美] 布拉福德·珀金斯:《共和制帝国的创建》,第99-103页。
[19] [美] 布拉福德·珀金斯:《共和制帝国的创建》,第126-128页。
[20] 《凡尔赛和约》就因为威尔逊总统拒绝参议员修改条约文本的要求而最终被否决。之后,参议院逐渐形成一项不成文规则,行政部门不得签署不允许提具保留的条约。
[21] Edward S. Corwin, The President, Office and Powers 1787-1957: History and Analysis of Practice and Opinion (4th ed.,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170-171.
[22] J. C. A. Stagg, “James Madison and the Coercion of Great Britain: Canada, the West Indies, and the War of 1812,”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Vol. 38, No.1, 1981, pp.3-34.
[23] [美] 艾伦·布林克利:《美国史1492-1997》,邵旭东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24] Bradford Perkins, Castlereagh and Adams: Eng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1812-1823,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4, 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6:12, p172.
[25] [美] 布拉福德·珀金斯:《共和制帝国的创建》,第151-152页。
[26] Bradford Perkins, Prologue to War: Eng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1807-1812,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1, 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6:11,p.171.
[27] Louis R. Bisceglis, “The Florida Treaty and the Gallatin-Vivis Misunderstandings,” Florida Historical Quarterly, Vol.48, No.3, 1970, pp.247-263, 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7:56, p.203.
[28]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载孔华润主编:《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王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60页。
[29]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第440页。
[30]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第276-278页。
[31]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第280页。
[32] John H. Schroeder,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with Europe, 1815-1861, 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The Society of Historian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83, pp.217-219.
[33]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第352、391页。
[34] E. J. Pratt, “Anglo-American Commercial and Political Rivalry in the Plata, 1820-1830,” Hispanic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11, No.3, 1931, pp.302-335, 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7:75,p.206.
[35] Kenneth Bourne, “The Clayton-Bulwer Treaty and the Decline of British Opposition to the Territorial Expan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857-1860,”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33, No.3, 1961, pp.287-291.
[36] Warren G. Kneer, Great Britain and the Caribbean, 1901-1913: A Study on Anglo-American Relations, East Lansing: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5, 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15:96,p.415.
[37]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第476-477页。
[38]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第432页。
[39] [美] 沃尔特·拉夫伯:《美国人对机会的寻求:1865-1913》,第347页。
[40] Gustave A. Nuermberger, “The Continental Treaties of 1856: An American Union Exclus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Hispanic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20, No.1, 1940, pp.32-55,in Richard Dean Burns ed., Guide to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1700, 7:98,p.208.
[41] [美] 艾伦·布林克利:《美国史1492-1997》,邵旭东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9年版,第640页。
[42] 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4页。
[43] [英] 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168页。
[44] 这体现了滥觞于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
[45] Nicole Deller, Arjun Makhijani, and John Burroughs eds., Rule of Power or Rule of Law? An Assessment of U.S. Policies and Actions Regarding Security-Related Treaties, Institute for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nd Lawyers’ Committee on Nuclear Policy, May 2002, p.41.
[46] 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7页。
[47] 上述条约主要内容见,牛创平、牛冀青编著:《近代中外条约选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48] 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1页。
[49] 19世纪中叶,葡萄牙政府妄图步英国的后尘,要求把澳门划归其所有。当这一侵略要求被拒绝之后,它便采用蛮横的手段,强占澳门,实行殖民统治。为了使占领澳门合法化,也为了获得与英、美、法等国一样的通商特权,葡萄牙在法国的帮助下,与清政府进行立约谈判,草签了《和好贸易条约》。清政府发现条约中有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条款,不予批准,并提出修改后互换的意见。中葡双方围绕互换条约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交涉,葡葡牙企图利用互换条约使其侵占澳门合法化。清政府则想通过换约谈判收回澳门主权,双方目的相反,无法取得一致,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终于成为一个未经清政府批准、未经中葡双方互换、没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吕一燃:《葡葡牙强占澳门与清政府拒绝批准中葡<和好贸易条约>》,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澳门专号,第64-80页。
[50] 蒋廷黻:《中国近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51] 历声:《中俄伊犁交涉研究概述》,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报》1989年第1期,第23-32页。
[52] William M. Malloy, Treaties, Conventions, International Acts, Protocols, and Agree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Powers: 1776-1909, pp.1964-1992.
[53] [美] 艾伦·布林克利:《美国史1492-1997》,邵旭东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9年版,第664页。
[54] [英]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