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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质量规制的五大特点
2012年10月12日 16:43 来源:学习时报 2012-10-01 第02版:当代世界 作者:王茹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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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质量问题也经历了从乱象走向治理的历程,如今的美国质量规制体现出以下五大特点。政府、社会和市场三大规制主体合作性博弈

  美国的质量规制体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结构特征,即政府、社会、市场三大规制主体各司其职、展开合作性博弈,共同使质量规制体系不断优化。

  1.政府。政府在美国的质量规制体系中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宏观管理、规则制定、信息发布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美国将消费者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使得质量规制体制上升到宪政层面,作为一项政治性安排成为国家体制的一部分,在操作层面是通过国会领导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来实现。

  美国政府强调质量信息和质量规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质量市场检测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质量安全的真实情况,减少消费者在质量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公共平台让消费者能更加方便地参与质量管理。此外,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以确保法规修订在透明和交互方式下进行。

  2.社会。美国的公民社会非常发达,它把单个的个人组织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或精神共同体,在社会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质量规制方面,很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消费者维权组织等非官方机构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比于官方组织,非政府组织具有更强的意愿和动机去主动发挥自身的功能,而且在机构数量、运行成本、灵活性以及对现实情况的了解方面都比政府组织更具优势。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还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美国商业事务改进局(BBB)是著名的社会性质量监管机构,BBB收集报告商业可靠性信息,建立了强大的消费者信息数据库,警告民众有关消费者和商人的欺诈,提供民族商业惯例信息,充当消费者和商业之间相互信任的媒介。

  3.市场。美国在质量规制中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对质量的持续改善作用,目前,市场化的认证与检测机构发挥质量监管的主导作用。认证、注册、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大多由市场机构开展。这些机构拥有大量专家,其工作包括工厂检验、收集和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消费者培训与教育等。它们承担着质量监管上的责任,开展工作完全是根据客户和契约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为客户提供各类专业性的质量检测、公证、认证服务,而是为客户质量把关负责,以便客户集中精力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同时,企业根据与认证机构达成的协议,接受日常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市场化的质量监管机制。

  “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

  管理体制并行

  从北美早期的自治组织“镇民大会”,到公理会和长者会的教会自治传统,这些都深刻影响了美国的政治体制,并实际上构成了美国宪政体系的基石。而美国的质量规制也体现了这种公民自治传统,表现为“自下而上”的监管与“自上而下”的监管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

  美国州一级政府在质量监管领域高度自治,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并无上下级政府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是两个平行的权力中心,它们在质量规制上都有各自的分工:一般来说,对具有普遍性的质量事物的监管,主要由联邦政府负责;而对具有地方特殊性的质量事物,通常由州政府负责。由于州议会具有立法权,所以很多关于质量监管的立法,由联邦政府提请国会批准的并不多,主要由州一级机构立法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了州一级的自治作用。比如:建筑工程安全问题,因各个州之间存在气候和地理条件等的差异而需要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这些需要因地制宜的情况全部由州政府监督管理。超越州政府自治权限范围的质量规制实践,比如发生在州际间或国际间的质量监管则由州政府提交联邦政府或者国会解决。

  分业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

  美国政府根据产品所在的行业,以及这种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险程度的不同,主要采取分业监管制度。对不同行业产品的监督管理方式不同,负责的监管部门也不一样。比如美国的国家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是美国主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机构;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行业;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察署,主要负责肉、禽、蛋以及所有食品的检验工作。分业监管的好处是能减少行业壁垒和技术壁垒导致的监督效率下降和监督失灵现象,同时也能与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很好地协调,以共同实施质量规制。

  在质量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再实行分类监管,比如对危险性大的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全过程实行监控;对一般性消费品,只对其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指标实行监督;对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家具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实质性危害的日用品进行重点监控;对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产品实施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监管措施。

  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

  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害是美国的质量规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美国认为消费者主权属于人的基本自由,消费者主权不仅代表物质享受和财产权利,更是个人人格的延伸,因此保护消费者权利就等同于保护人权,而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则是对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践踏。

  质量规制的主要目的是增进社会福利,其中的消费者利益(实则为公民权利)应是主要成分。美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成立了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具有独立的执法监督权,同时也是权力最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美国非常重视动员消费者参与质量监管,建立制度化、组织化的消费者参与渠道,合理表达消费者诉求,使他们成为质量规制的主力军和真正的权利主体,这不仅能迅速提高政府质量规制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降低政府质量规制工作的成本。

  经验主义的体制演进模式

  美国的质量规制体制的演进路径反映了英美国家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特点:对建构理性主义基本不感兴趣,现行体制不是根据某种系统的理论蓝图建构起来的,而是倾向于采用那些已经尝试过、经受过历史检验的理念,体制变迁以诱致性变迁为主。体制设计上的这种经验主义取向,使得美国的质量规制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都是自下而上的,由民间、市场或社会驱动,而政府的作用则在于对民间诉求做出积极的回应,对民间在质量规制上“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予以总结、确认、提高并最终予以体制化。

  美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绝大多数也是自愿执行的,但这种自愿执行由于有政府、社会和市场的有效监督,其实际效果与强制标准相差无几。有些重要的质量标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很顺利地转化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自发秩序经过立法机构的确认之后可以转化为人造秩序,由于这种人造秩序来源于人们已经熟悉的生活经验,是已经接受和习惯的自发秩序,也很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这种质量立法上的习惯法传统是美国质量规制执法保持高效的重要影响因素。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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