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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的"地租经济"--以矿产地租为研究视角
2011年03月05日 11:13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6期 作者:刁秀华 字号

内容摘要:众所周知,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使矿产开采地区产生级差地租。根据俄罗斯法律,地下资源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矿产地租也应归国家所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俄罗斯的矿产地租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俄罗斯在自然资源利用上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尚未解决,即那种既能保障法人及个人企业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又能从

关键词:俄罗斯,矿产地租,地下资源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众所周知,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使矿产开采地区产生级差地租。根据俄罗斯法律,地下资源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矿产地租也应归国家所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俄罗斯的矿产地租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俄罗斯在自然资源利用上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尚未解决,即那种既能保障法人及个人企业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又能从总体上保障国家利益的自然资源所有制并未建立起来。因而有关自然地租的问题,如地租形成、形成的条件、计算方法、分配原则和机制等仍将是俄罗斯面临的一个复杂问题。
  【关键词】 俄罗斯 矿产地租 地下资源
  【作者简介】 刁秀华,1973年生,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俄罗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哈尔滨 150018)

  近期关于地租,尤其是石油天然气部门中的矿产地租话题在俄罗斯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试对该领域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如地租的形成、构成要素、特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加以论述。
  

一 俄罗斯矿产地租的概况

  (一)地租理论与内含
  有关地租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级差地租是由投在最坏的无租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 [1]。不同土地的生产效率由于自然肥力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可以把土地从劣等到优等进行不同级别的划分。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是由投入到最劣等土地上的资本加平均利润所决定的,因而对于那些可高效生产同种产品的优等地来说,便会获得高于最劣等土地收益的所谓的超额利润(由于会按相同的价格进行产品的销售),而这种超额利润便构成了级差地租。值得注意的是,该理论对于石油天然气等矿产品的地租问题同样适用,马克思本人在论述级差地租时也明确指出,"关于农业所要说的,大体上也适用于采矿业" [2],"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 [3]。
  目前,在俄罗斯的经济和规范法律文献中关于"地租"的概念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作为财产(房产、设施等)所有者的收入,财产所有者可以财产地租的形式获取这笔收入,即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在出租物的使用过程中无论是财产所有者,还是财产的利用者(承租者)均不用付出劳动,也不用投入资本。实际上这种租金形式是对财产所有者原来对财产所进行投入的一种回报。
        另一种解释就是政治经济学经典作品中的含义,即与上述地租理论相一致,它是与自然地租或某些收入相关的,这些收入是由于自然客体的开采具有不同的社会自然条件而产成的租金,如对土地、地下资源、森林及水的开采而产生的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地租是因所开采的客体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所带来的超额收入,它无需资源利用者(企业家)耗费大量的资金与劳动。这种超额的收入(地租)属于自然资源的所有者 [4]。
  可见,地租是由于对非再生资源(如地下资源)或难以再生的资源(如土地、森林)拥有所有权而给所有者带来的收入,它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无关。也就是说,利用有限的非再生资源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即地租应属于非再生资源的所有者,而不属于对这些资源进行经营的实际经营者。这部分资金不应溶入企业的利润(企业收入)当中。当然,会计利润是企业的所有收入减去一切费用,其中包括支付给土地出租者的地租。如果土地出租者在向经营者提供自己土地时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的话,那么后者所获的会计利润就要高一些。但这丝毫不会改?quot;地租"和"利润"的经济范畴实质,即在任何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所获得的收入都不是利润,而是地租,因为在这笔收入中并不存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因素。长久以来,大农场主都获得了地租(实物或钱),这是人们早已接受的现实,在农场主所获的这笔收入中并没有他自身的经营活动。自然资源所有者也是在不进行任何投资或不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把一些土地出租出去或把那些已发现矿产的地段租让出去,从而获取地租收入。
  (二)矿产地租的构成要素
  俄罗斯石油天然气部门地租和利润的主要构成因素可划分为矿业地质因素、经济地理因素及经济制度因素(见表1)。

    表1            俄罗斯石油天然气部门矿产地租和利润的构成因素

矿业地质因素 经济地理因素
经济制度因素

碳氢化合物的种类(石油、天然气或
凝析气)
气候条件 能源市场行情(供求比例,市场容量)
产地规模(储量、珍品) 地质类型(大陆或海洋大陆架),地形,海拔,产地的植被环境特点 用于碳氢化合物开采和粗加工的材料、机器与设备、能源的价格水平
有用和有害成分含量(饱和度) 规模收益(开采量、运输量和粗加工量)
交通条件:距离工业中心(销售市场)的远近,交通运输方式(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离交通干线的远近 公司的制度结构(垂直一体化或专业化)
碳氢化合物矿层特点(倾角、厚度等) 通胀(通缩)程度,假财政地租指标,资本外流
产地的水文地质鉴定(含水量及其他) 科技进步,价格因素:垄断价格和划拨价格,易货贸易,拖欠
碳氢化合物及混合物的物理力学鉴定(黏性、油层压力、地层温度与厚度、硫含量、密度及其他) 与动力供应的远近 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矿产地租支付周期
产地枯竭程度 现有的高技能劳动力资源 政治、权力、经济及其他方面的风险


  资料来源:Е.Моргунов,институционализациягорнойрентывнефтегазовомсектореРоссии.Вопросыэкономики.2005№2,c.95.

  在优等的产地,矿产地租形成的最主要因素包括:
  第一,单位时间开采的石油量。对碳氢化合物资源来说,这主要是用油井平均每昼夜产油量来衡量的。目前,在俄罗斯每口油井每昼夜产油量在2~7吨的情况下便可保证获取正常利润 [5]。当产油量高于这一指标时,便会产生以矿产地租形式存在的额外收入。俄罗斯有一些油井在开采初始阶段每昼夜的产油量可高达1000吨或更多。由此可见其超额利润的规模。
第二,石油开采产地的生命周期阶段。由于不同的开采阶段带来的超额利润不同,因而应了解石油产地的合理开采阶段,在开采最初的10~15年间,盈利率是上升的,此后维持在一个高峰期,期限约为5~10年,随着产地储备的下降,盈利率也开始下降。
  第三,经济地理条件。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现有的社会基础设施,如铁路、输电设备、居民点及其他一些基础设施;生产和开采方面的基础设施,如输油干线的远近和油站的远近等;开采的难易度;气候因素及其他一些因素。经济地理条件决定着资金的投入,影响开采工艺的使用,并最终决定开采的费用。
此外,从产品销售方面看,石油质量对地下资源利用者的经营效益具有显著的影响。
        (三)矿产地租的征收
        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使矿产开采地区产生了级差地租。有的地方开采成本很低,有的地方开采成本很高,它们之间有一个差额,被称为级差地租。为了说明俄罗斯矿产地租的征收情况,我们在此举例加以阐述。假设国家作为地下资源的所有者把两块不同质量的土地转让出去进行工业开发,其中一块是石油储备差的劣质土地,另一块是储备好的优质土地。同时假设国家为开采这两块土地所花费的费用是一样的。地下资源利用者可按租赁合同、租让合同、承包或按许可证协议获得这些土地。如果在许可证中没有规定按储备和工艺图表进行开采,那么承租人、承包商或地下资源利用者就无需考虑这两块地段上具体油井的平均每昼夜的产油量,他们可向国家支付相同的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可把这种支付视为财产地租,它可作为对国家着手对这些土地进行工业开采所进行投入的一种补偿。
  提到开采水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地下资源利用者不在这些土地上作业时,承租者除了财产地租或地租支付外,还要向国家支付地下资源利用税作为对国家利益的一种补偿。目前,俄罗斯的石油公司的税负与国际油价有关,占公司进款的36%~40%,其中包括矿产开采税和关税(15%~20%);另一种情况是当地下资源利用者进行矿产开采时,承租人除财产地租外,还要向国家支付矿产地租。矿产地租的构成因其具有的主要因素不同而不同。对于较差的劣质地段一般征收的矿产地租为绝对地租。在这种地租支付下地下资源利用者获得的是正常的利润。对于优质地段来说,如果地下资源利用者进行寻矿、地质勘探、设备安装和新产地的开发,那么国家除了收取绝对地租外,还应征收级差地租,国家可与地 下资源利用者划分级差地租。
  

二 俄罗斯矿产地租的特点

        第一,从地租规模看,俄罗斯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就石油天然气综合体的地租潜力来说,权利自由主义政治家和经济学家认为有20亿美元。而俄罗斯财政部评估为30亿~40亿美元。当然,也有人认为并不存在这种自然地租 [6]。
  为了对俄罗斯经济中地租的规模做出大概的评估,可利用有关地租形成部门和地租占有部门收入规模的资料,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中介机构的资料。应从这种收入中扣除投资或折旧费用以及正常的利润 [7]。当然,要想对俄罗斯经济中地租潜力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估,需要对各种具体矿产产地的平均费用与隐藏费用进行详细的计算。由于这项工作很繁重,因而俄罗斯有学者认为应由俄罗斯财政部、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部及其他一些政府机构(包括下属的一些科研机构)共同进行。目前,俄罗斯尚未进行这项工作。
        第二,从地租占有部门看,俄罗斯石油天然气部门在矿产地租的占有方面可谓是首屈一指。石油开采部门的潜在矿产地租规模可达180亿~270亿美元[8]。与此同时,俄罗斯的某些部门,如黑色冶金与有色冶金、化学和石油化学工业,它们本身并不产生地租,但由于主要使用了廉价的天然气和用天然气生产的电能,因而这些部门也占有了石油天然气地租。
        第三,从地租的占有者看,矿产地租是在开采地下资源时给所有者带来的一种收入。根据俄罗斯法律,矿产(包括地下资源)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地租也应归国家所有,但在俄罗斯却并非如此,尽管地下资源利用者只是在法律上拥有矿产开采许可证,但他们早已把这些矿产储备视为己有。目前,占有自然地租的首先是公司的管理者(指的是事实上的管理者,而不是名义上的)、资金流动的监管者和从税收与股东那里获得利润的人,他们占有大部分石油天然气地租。其次,范围超出碳氢化合物开采的经纪公司也是自然地租的主要占有者。关于他们占有的地租规模,可通过对当前石油天然气或其合作者所出示的逃税金额做出判断。据悉,这些公司的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大大降低了地租构成的规模,以至于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即当尤科斯公司支付1000亿卢布的欠税后,就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目前,尽管俄罗斯政界人士--从极"左"到极右分子均认为俄罗斯的主要财富是自然地租,并认为应该把它从那些占有者手中夺过来并在居民中进行平均分配。但实际上这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任务,因而并非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
        第四,从自然资源利用者角度看,与土地利用者不同,地下资源利用者具有临时性。这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开采的矿产是非再生资源,二是地下资源所在地段只是归他们临时利用而后应返还国家。因而,任何投资者无论是俄罗斯人还是外国投资者总是追求最大限度地开发地下资源,甚至是进行破坏性的开采。所以国家作为地下资源的所有者,应努力发挥自身的职责,保护好地下资源,保障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第五,从地租征收方式看,目前,俄罗斯石油天然气部门地租的征收体制中存在以下两种针对地下资源利用者的制度:(1)许可证协议。这是在俄联邦税法、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和其他一些法规中规定的征收矿产地租的程序;(2)租让协议。这是在俄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中规定的矿产地租征收程序,它是建立在直接分配开采的产品基础上的。
        第六,从资本流出的规模看,近些年来,俄罗斯资本流出的规模很大,且所流出的资本多是非法的,并不是为创造高收入而投往国外的。从俄罗斯流出的资本主要具有地租性质,属于私人所有[9],而且这些人可能会随时加入其他国籍,这就意味着:(1)相应的资产不再属于俄罗斯;(2)石油天然气和其他公司的借债(不是指国家借款)将成为俄罗斯地下资源利用公司和纳税公民长期的债务负担。在原料出口价格不利的情况下,外国信贷者会尝试把相应的债务转为对俄罗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占有上。德国政府人士已声明,让俄罗斯用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的股票偿还债务(这些股份属于俄罗斯国家所有)。可见,令信贷者感兴趣的主要是俄罗斯的矿产储备。

三 俄罗斯矿产地租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俄罗斯矿产地租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在此,主要谈谈地租征收方面的问题。在俄罗斯,根据《地下资源法》,石油和天然气属于国家所有,地下资源的利用者在付费的基础上可从国家获得许可证,有权对矿产进行地质勘探和开采。这样,国家作为地下资源的所有者就有权征收开采时形成的全部自然地租(以支付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方式征收)。然而,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在俄罗斯国家只在形式上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大部分自然地租并没有归其所有,可见国家对这种所有制功能的履行是极其无效的。当然,国家不收取本应归其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地租和土地地租,这最符合那些大公司的领导和所有者的心愿。他们在私有化过程中无偿得到了石油与天然气储备,认为自己才是这些资源的实际操控者。尽管这些公司也会支付一些普通税收,如利润税、附加税和财产税等,但从法律上讲这些都不是地租支付,因为这相当于从石油消费者那里所征收的统一销售税。目前,地下资源利用公司及其股东已习惯于忽视地下资源国有制的权利,他们不但把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储备视为己有,且认为利用回避纳税的手段逃税是自己?“神圣权利"。
        有人认为,石油天然气企业只不过是对自己的投资获得了高额利润,对这种利润应征收其利润税。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尤其是对那些苏联时期发现和开采的石油与天然气产地转化为私有化公司来说,这种观点更是"荒廖"的。这些私有化公司对其已得到的固定资产在不进行再投资或将其转入国外时,获得了折旧的资金。然而在私有化过程中却并没有建立起来维持原有储备或用于发展俄罗斯开采业的折旧投资。
        原则上讲,俄罗斯对自然资源级差地租的征收有通过税收和按许可证协议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两种方式。当然,全部征收该部门中的地租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可能会降低石油天然气部门的投资积极性,导致未来碳氢化合物开采与出口的下降。而对石油天然气部门实行高税率的税收政策也未必行得通。因为如果继续追求通过直接提高矿产开采税来达到征收超额收入这一目的话,那么在解决了当前补充国库这一任务后,日后石油天然气部门将会面临不景气的状况,一些原本具有纳税潜力的企业也会陷入停滞状态。
        针对当前国际价格因素而制定的统一税率(矿产开采税)可使因国际价格波动造成的收入变化得以调整,但它并未考虑到储备结构、加工能力、石油质量、油井出油量及其他许多条件,也未考虑到开采因素。因而那些拥有优质地下资源的企业就会获取超额的利润,也就是说对那些相对较易开采地区的石油进行开采将变得更为有利, 而开采那些已过开采高峰的产地将变得更加不利。
        其实,对于盈利低的地区来说,这种统一税率实际上也很高,它不仅不会促进这些地区的石油开采,反而会导致油井停止开采,同时还会导致人们去开采高产油产地的趋势。因而,尽管俄罗斯有开采潜力的油井数量增加了,但许多油井却处于停产状态。一些遥远偏僻地区的产地也因勘探困难和无利可图而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这些都将给俄罗斯的社会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正如2004年4月俄国家杜马举行的议会听证会上所指出的那样,2003年的石油开采量是原来在许可证中所规定的157%。但与此同时,新钻探的油井却比协议中所规定的减少了30%。如果按这种趋势发展的话,那么3~5年后俄罗斯的石油开采将会面临倒闭的危险[10]。
        俄罗斯统计局对卢克和西伯利亚石油公司进行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2002~2003年,这两家石油公司正在开采的油井储备分别下降了10%和17%。但与此同时,它们却对现有的油井进行了高强度的开采: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石油开采量从2002年的每昼夜17.7吨增加到2003年的23.6吨,到2004年3月31日上升到26.5吨。卢克公司在现有油井数量减少的情况下,2003年剩余的油井产油量从每昼夜8.5吨增加到9.5吨 [11]。

 

四 俄罗斯完善矿产地租征收的措施

  (一)税制改革
        在税收改革方面,由于石油天然气开采领域的超额收入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因而该部门的税负问题应慎重地加以对待。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实行碳氢化合物开采的超额收入税。在征收其超额收入时可依靠实施灵活的逐步增加的税率来实现,而这种税率的增加与收入水平的增加是相关的。当然,重要的不是征收更多的税额,而是应保护这一部门,因为目前俄罗斯的经济发展取决于该部门。因而在改革该领域税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任务不是征收超额收入,而是为大多数矿井的经营创造条件,为促进新产地的勘探与开发创造经济条件。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征收超额利润的目的。这就需要客观评价开采部门的金融潜力,确定超额收入的规模,弄清这笔资金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利用的问题。
        由于开采部门存在上述情况,必须从原则上改革该部门的税收制度,征收自然地租。应通过矿产开采税来征收绝对自然地租,在规定税率的时候,应根据开采的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税率。具体地说,在开采初期的税率应低,在中期(稳产阶段)可大大提高税率的水平,而随着产地的枯竭,矿产开采税也应降低。当然,由于地下资源利用者采用先进工艺(为提高油层产油量和更充分地获得矿产资源)而获得的超额收入可归其支配,可引导他们将这笔资金继续用于完善工艺流程和降低开采费用等方面。
  当然,不应通过矿产开采税的途径征收级差地租,而应通过税收机制或通过许可证协议等其他方式来征收这种地租。通过许可证的方法似乎是最吸引人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可考虑到具体矿床的特点,如产油量、产地位置(陆地或大陆架)、实际盈利率等方面。为此,需要制定一些涉及矿层特点及矿产开采特点的系数,需要考虑矿产开采程度及其他一些因素,并应以法律程序加以确定。此外,还必须考虑交通构成条件,因为在不同的企业中用于交通方面的费用也不同。总之,相比之下这是一种较为公正的征收超额收入的方式。
        此外,针对较高的国际价格引起的超额收入还可通过调高出口税进行调整。尽管出口税并非是最好的手段,而且在大多数国家已不使用,但暂时对于俄罗斯来说却仍是不可避免的方法,因为关税是最简单也是最容易接受的一种机制。
        (二)规制改革
        从理论上讲,鉴于自然资源(包括地下资源)所具有的特点,今后社会应从总体上成为地下资源的所有者,地租应归其所有。为此,应努力划分:所有权,即确定地下资源所有者;管理权,即明确地下资源管理的主体;利用权,即明确地下资源利用者主体;收入权,即明确收入归属的主体及收入的形式。
  今后,国家的主要任务在于对地下资源利用者的管理方面,研制地下资源所有制的权力结构,以便在这种制度的帮助下,在开发地下资源时使收入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从国家角度看,应使社会目的达到最大化,即矿产地租达到最大化,并使地下资源利用者的目的即企业家收入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国家应建立一种地下资源所有制权力体系,这种制度也应包括使这种权力的维护所花费用达到最小化。这种地下资源所有制的权力体系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地下资源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地下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归国家所有;地下资源利用权是私营-国家所有,收入获得权应分开,利润应归地下资源利用者所有(指合理开发获取的收入);地租则属于社会和国家所有,归社会所有的地租指的是地下资源所有者获得的直接收入,国家获取的地租属于为社会利益有效管理地下资源获得的收入。
        在地租征收方面,石油与天然气开采领域征收的地租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地租和矿产地租支付,这是征收绝对地租的方式;补偿支付(生态保护费);矿物原料(碳氢化合物)基地再生产支付(开采权使用费),这是征收绝对地租的方式;地租支付,这是征收级差地租的方式。
        通过对表3的分析可知,资源基地的变化对于地租规模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石油天然气产地,随着开采的进行及储备的缩减,地下资源利用者、国家和社会的收入均会出现减少的趋势。具体而言,在勘探阶段,不存在级差地租,国家应建立激励碳氢化合物快速勘探并进行开采的机制,在此阶段国家可最大化地征收绝对地租。在早期开采阶段,级差地租开始出现并随着产地的开发其规模逐渐增加。为此,国家和社会应逐渐增加对其征收的比重,同时还应保持石油天然气部门良好的投资条件。
        在开采量增加的阶段,地租征收水平(国家在石油天然气部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应大大提高。在碳氢化合物价格稳定或上涨的情况下,地下资源利用者对开发的投入比重有所下降,其费用在更大程度上被地租所取代。为了刺激投资,应在开采初级阶段在矿产地租征收方面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在成熟期即稳产阶段,利润和矿产地租会达到最大水平,由于费用所占比重较低,国家收入也稳定在一个高水平上。在矿产开采增加和稳产阶段, 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征收矿产地租。

  在开采的最后阶段,即产量下降阶段,矿产地租和利润均开始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产地的投入费用相对上升了。在开采量缓慢下降时期,石油天然气部门的利润率逐渐接近工业平均利润水平,因而矿产级差地租也具有下降的趋势。在开采量下降的尾声阶段,即储备的枯竭期和生产效率下降期,实际上停止了对产地的投入,大多数开采的产地已不能再产生级差地租。国家在这期间的主要任务应以解决社会问题为主,首先是解决好石油天然气产地居民的就业问题。国家政策应促进地下资源的充分开发,缓解社会问题,进行低盈利矿井和产地的开采等。为此,国家首先必须最小化地征收绝对地租。
  

五 结 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目前俄罗斯在自然资源利用领域实际上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尚未解决,即那种既能保障法人及个人企业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又能从总体上保障国家利益的自然资源所有制并未建立起来。因而有关自然地租的问题,如地租形成、形成的条件、计算方法、分配原则与机制等仍将是俄罗斯面临的一个复杂问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问题已受到俄政府及各界人士的重视,这在《2008年前俄联邦政府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可见一斑。在该方针中强调要实现俄罗斯经济的突破,重点是实现由"地租经济"向"发展经济"的转变。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该问题将会解决。当然,这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事。
        实际上,目前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从属于国家所有的石油与天然气产地中获取地租收入的方法可供俄罗斯借鉴。这些方法有:签订产品分割协议;采用一次性支付地下资源使用费及每年支付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方式;在发放矿产勘探及其开采许可证时采用付费的方法;征收专门的高税率的地租税(这方面的例证有英国的碳氢化合物开采超额收入税)等。

                                  (责任编辑 张红侠)

注释: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中文版,第759页。
[2]同上,第730页。
[3] 同上,第873页。
[4] С.Кимельман,С.Андрюшин:《ЭкономикарентныхотношенийвусловияхсовременнойРоссии》,《Вопросыэкономики》,2005№2.
[5] В.В.Петрунин:《Проблемырентныхплатежейзапользованиеприроднымиресурсами》,《Финансы》,2005№3.
[6] Ю.Петров:《Нефтегазоваярентакакисточникбюджетныхдоходов》,《Российский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йжурнал》,2004№8.
[7] Ю.Петров:《Нефтегазоваярентакакисточникбюджетныхдоходов》,《Российский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йжурнал》,2004№8.
[8] Е.Моргунов:《ИнституционализациягорнойрентывнефтегазовомсектореРоссии》,《Вопросыэкономики》,2005№2.
[9] Ю.Петров:《Нефтегазоваярентакакисточникбюджетныхдоходов》,《Российский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йжурнал》,2004№8.
[10] В.Г.Пансков:《НекоторыепроблемыналоговойреформывРоссии》,《Финансы》,2004№12.
[11] В.Г.Пансков:《НекоторыепроблемыналоговойреформывРоссии》,《Финансы》,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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