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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重大历史事件都可以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视角加以解释,但是离开具体历史场景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会流于抽象,反而模糊了具体的原因。就苏联解体这一历史事件而言,在讨论其发生的原因时,哪些因素表现了长期历史进程的发展趋势,那些因素作为过程性历史运动的力量组合发挥作用,都需要放到苏联国家体制的建构和历史演化中作具体的分析。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一种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国家体制。苏联的前身是 1917-1918 年间在战争与革命中解体的俄罗斯帝国。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夺取政权后,曾一度接受帝国解体的现实,苏维埃政权承认了大部分从帝国版图分离出去的“独立国家”,苏维埃俄国所继承的沙俄帝国遗产是一个版图已大大缩小了的俄罗斯。布尔什维克党和苏俄政府之所以接受这一现实,一方面是形势所迫,在国力空虚、外敌入侵、国内战争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下,苏俄政府不仅无力阻止帝国解体的客观趋势,甚至被迫签订割让国土的布列斯特和约以求生存;另一方面,布尔什维克党在革命中提出的“民族自决权”口号和革命胜利后发表的《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都明确赋予各少数民族自决乃至分离并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种政策取向不仅具有宣传的功能,而且也吻合于当时以世界革命的逻辑发动俄国革命的指导思想。
然而,形势的变化不久就改变了苏俄领导人在民族自决和国家版图问题上的想法。世界革命浪潮的低落和国内战争中红军向非俄罗斯民族地区的推进,从必要和可能两个向度促使苏俄领导层重新考虑俄罗斯与其他民族地区的关系,并把重建统一的多民族欧亚大国的计划提上了议事日程。1921 年 3 月俄共(布)十大通过决议,要求在原帝俄版图上建立苏维埃国家联盟,由此开始了筹建“苏联”的过程。为了区别于沙俄帝国,“苏联”被设计为一种以民族主体为地域单元的特殊的联邦体制(每个地域单元都有特定的民族标记)。一方面,苏联要表达各民族平等的理念,因此各民族地区以民族主体的加盟共和国形式“自愿”加入苏联,并享有退出联盟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苏联要承担重建大一统国家的使命,为了确保“世界革命基地”的稳定和安全,国家的政治结构不能实行联邦制原则,只能是高度中央集权。这就形成了国家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结构性矛盾。
在苏联筹建阶段,这一矛盾已经围绕着宪法草案的制订展现出来,并引发了列宁和斯大林的争论。斯大林主张用中央集权原则直接处理国家体制问题,提出所谓“自治化”方案,这一方案的基本精神是:原独立的民族共和国以自治共和国的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用扩大俄罗斯联邦的方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样,无需改变苏俄的政治架构,即可将莫斯科的中央权力延伸至并入的民族地区。列宁反对这一方案,认为这将导致“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破坏各民族“无产阶级团结的利益”。他从维护苏维埃政权的民族平等理念出发,要求建立一个各民族共和国平等的联盟。其实,列宁并不否定联盟国家的中央集权体制,他一贯主张党的统一和党对国家的集中领导,在党的组织系统中绝不搞“联邦化”,只是在国家体制的形式上,列宁反对俄罗斯民族的地位高于其他民族。因此列宁和斯大林的分歧主要表现在政治策略层面。斯大林是彻底的现实主义者,他对于重建大俄罗斯国家的目标坚定不移。从他的“自治化”方案以及为这个方案辩护的言论来看,将已经获得独立的各民族共和国的主权收回乃是维持和强化中央集权制的必由之路。他甚至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无须隐讳大俄罗斯主义的正面功能,否则就是“虚伪”的“民族自由主义”。列宁当时正处于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内在冲突之中,他一方面需要顾及政权的现实利益,另一方面又担忧苏联重蹈沙俄帝国覆辙。正是基于这种矛盾心理,列宁在苏联的建构问题上,既坚持中央集权制(通过党的组织机制来实现),又希望避免帝国的复活,因此他特别注意在联盟的建立过程中抑制大俄罗斯主义倾向,有时甚至故-意站在维护独立的民族主义一边,以维持两者间的平衡。斯大林后来接受列宁的建议,保留了“虚假的”法律来满足加盟的非俄民族共和国希望享有的平等和自由退盟的权利。
然而,这个法律上遵循民族平等原则的联盟国家实际上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体系,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实施国家领导权,各加盟国的国家主权在实践层面已被剥夺,“共和国”只是徒有虚名而已。这样的制度性安排所建构的联盟国家 是形式上的联邦制,实质上的单一制,始终存在着宪法权利与实际权利的张力。缓解体制的结构性矛盾需要特殊的控制机制,因此在苏联国家的实际治理中,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成为维系大一统国家的必要前提,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形成难以分离的联动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联具有与沙俄帝国同构的体制特征,恰如沙皇专制制度是俄罗斯帝国的支柱,党国一体、高度集权的“斯大林模式”亦是苏联大一统国家赖以存在的制度架构。如果说当年沙皇统治的垮台导致俄罗斯帝国的瓦解,那么,对斯大林模式的实质性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苏联国家体制的动摇。 这就是我们在 1985-1991 年间看到的历史场景。也正是在这种制度结构的内在矛盾和体制的联动效应中,我们看到了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逻辑。然而,历史运动的客观逻辑并不注定演化出一种“必然”的结果。即便在苏联国家体制的建构中已经埋下了日后走向解体的因素,但这些因素的激活及其具体的演化过程却是取决于历史运动中发挥选择作用的人的行为及其“合力”。
1985 年启动的改革是苏联历史上真正触及政治体制的深层次社会变革,其目标是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转型的基本问题,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在一般情况 下,打破斯大林模式的政治权力垄断是走向宪政民主的必要步骤,也是在法治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因此具有正面的历史效应。但在苏联的特殊国情中,当维系大一统国家的中央集权政治架构动摇后,依附于政治体制的联盟国家体制也随之动摇,原本“虚假”的宪法权利从政治控制的松懈中获得了实践自由。于是,1940 年被强制入盟的波罗的海三国率先举起分离的旗帜,要求“退盟”独立,其他一些加盟共和国也随之跟进,甚至俄罗斯联邦也发表“主权宣言”,15 个民族主体国家纷纷宣布自己的主权地位,联盟国家体制面临分崩离析的危机。这种局面是领导 改革的戈尔巴乔夫等人始料未及的,而缺乏统筹全局的应对机制也给一些有政治野心的加盟共和国领导人提供了借“独立”谋取权力的机会。1990-1991 年,围绕苏联国家体制的前途出现了不同取向的三种力量的博弈。
以戈尔巴乔夫为代表的改革派提出“更新联盟”的构想,即在确认各加盟国主权的基础上缔结一个新的联盟条约——“主权国家联盟条约”。此举当时获得大部分加盟共和国的赞同,1990 年 9 月,成立了由各共和国主要领导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11 月 23 日,新联盟条约草案公布,供全民讨论。12 月召开的苏联第四次人民代表 大会围绕是否保留联盟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决定重新起草新联盟条约,并将是否保留联盟的问题提交全民公决。1991年3月17日举行的全民公决结果显示,76.4%的投票人赞成保留经过革新的主权共和国联盟(波罗的海三国、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等国议会拒绝执行全民公决决议,这些国家的公民被禁止参加投票)。7 月底,新联盟条约草案修订完成,预定 8 月 20 日正式开始签署。但是,以亚纳耶夫为代表的一部分企图维持原苏联国家体制的党、政、军领导人在新条约签署前夜发动了一场政变,以阻止原联盟国家向新联盟国家的转型。“八一九”政变的失败,表现出维持旧体制已失去民心,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社会的主流已不愿意为了维护苏联国家体制而让政治体制倒退到斯大林模式。但另一方面,“八一九”政变也使戈尔巴乔夫“更新联盟”的构想流产,与政变者的企图相反,此举加速了苏联的解体。因为正是在应对政变的过程中,以叶利钦为代表的第三种力量崛起,他们作为原加盟共和国的领导者不愿意继续成为联盟中央政府之下的第二层次领导人,因此决定利用政变失败后中央权力的失控完成各自的“独立”。当年 12 月,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三国领导人首先签署别洛韦日协议,继而 11 个原加盟共和国领导人签署《阿拉木图宣言》,正式宣告以非联盟的“独立国家联合体”取代“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由此结束了苏联 69 年的历史。
上述过程表明,苏联解体既是国家体制内含的结构性矛盾激化所使然,也是人们在应对社会矛盾运动时各种选择较量的结果。如果说前者与改革进程联系在一起,反映了历史运动的客观逻辑;那么,后者则反映了改革进程中各利益群体的目标动机和行动能力。去斯大林模式的改革必然要求重构联盟国家体制,因此“更新联盟”是符合改革趋势的选择,也符合多数社会民众的愿望(当然,波罗的海三国这样的被强制入盟者是另一种立场)。如果这一进程得以完成,则联盟国家体制将以新的形态继续存在(国名可能改变)。这也许是摆脱帝国传统、走向现代联邦制国家的第一步。在这个意义上,改革的正面效应可以在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层面同时得到展现。然而,“更新联盟”的选择当时遇到了来自两方面的阻力,一个是保守的维持旧联盟的势力,另一个是“激进”的反联盟势力,两者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通过似乎相反的政治行为组合成阻止新联盟诞生的“反重构”力量。这两股力量的叠加压倒了主张重构联盟的力量,使历史运动的合力定格于“反重构”的矢量线。于是,在三种力量的博弈中,新联盟胎死腹中,旧联盟正式解体,历史运动在 1991 年冬季这个时间点上将上述政治行为的较量结果聚合为一个震动世界的重大历史事件。
(责任编辑 陈大维)
余伟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