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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立远东大学刑法教研室,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摘 要] 有组织犯罪是俄罗斯社会的最大顽疾,近年来呈迅猛发展之势。有组织犯罪集团与政府官员相勾结,在政治、经济上与黑社会势力高度融合,并且广泛向世界各地渗透,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对国际社会造成严重威胁。
[关键词] 俄罗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0961(2005)05-0058-03
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罕见的社会现象只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才急剧发展起来的。在这一时期,它所走过的道路相当于“西方模式”国家不止一个百年所走过的道路。从许多方面来看,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已超过其他国家而突飞猛进。
仅在1994—1995年间在俄罗斯就有大约6 500个犯罪团伙,其中有6 000个犯罪首要分子所领导的3万多名积极参与者。这里有几乎2 000个犯罪组织具有跨国和跨地区联系,而他们的成员在数量上的增长和所控制地盘的扩大,都是以几何级数来增加的。如果说1987年在俄罗斯有150个犯罪团伙在活动,那么到2000年就有了964个有组织犯罪团伙,其成员总数超过7 600人。其中最活跃的团伙有11个,他们纠集着243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其总人数超过5 000人。
2001年,根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的统计资料,制止了有组织犯罪集团中11 500名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活动,破获了300多起盗匪袭击案件。当前犯罪团伙实际存在于俄罗斯联邦的所有主体中,并且其中一半以上具有一般刑事犯罪倾向。其势力仍在继续扩大。当前,有40%的企业主和66%的商业机构被引诱参与刑事犯罪。有35 000个经济主体,其中包括400家银行、47家证券交易所、15 000家国有企业处于有组织犯罪的监控之下。70%~80%的私有化企业和商业银行被黑手党勒索苛捐杂税。贡税的幅度是营业额的10%~20%,常常会超过企业帐面利润的一半。到整个私有化结束时为止,55%的资本和81%的有表决权的股票都集中到刑事罪犯手中。其结果是几年以后俄罗斯内务部确认:“刑事罪犯向经济部门和权力机关的渗透程度已经达到危机的水平”。根据某些统计资料,俄罗斯最高层头面人物的组成中大约有30%的成员是已取得合法地位的影子资本和有组织犯罪的代表。因此,可以确认,当前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呈越来越猛烈的增长趋势。
按照现行俄罗斯刑法,一起构成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组织类型是有组织的集团(俄罗斯刑法典第3部分第35条)、盗匪集团(俄罗斯刑法典第209条)、非法武装组合(俄罗斯刑法典第208条)、危害公民个人和权利的联合组织(俄罗斯刑法典第239条)、极端主义团伙(俄罗斯刑法典第282条第1款)以及犯罪团伙(俄罗斯刑法典第210条)。
尽管在俄罗斯有形形色色高度组织起来实施共同犯罪活动的组合,犯罪学家们仍然划分出了他们共同的特点:
·具体犯罪组织存在的稳定性和相当的长期性(或者实施一种犯罪);
·犯罪组织参与者之间划分不同的职能(包括横向的);
·该犯罪组织在机构上有等级制(起码要有个首领);
·或多或少地明确界定其专门活动的范围;·组织活动的目的是在最短的期限内获得最 多的收益;
·犯罪集团成员有独特的专门保险;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收买权力机构,首先是护法机关以及内部反间谍机关,其目的是揭露和消除护法机关的谍报活动;
坚守严格的纪律,包括使用默誓(即发誓不泄露机密)和惩治不听话的人等手段。
近些年来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经历了一系列特有的变化。首先是:
1.巩固犯罪环境;
2.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们钻入国家机构和社会机构;
3.合法化: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们竭力使自己的活动合法化,成为形式上的大企业家,并且监督城市的、地区的或是个别生产部门的经济;
4.走向国外:有组织犯罪的首领们越来越多地建立各国之间的联系,他们自己也出国,并在国外购置不动产,创办企业;
5.转向实施最危害社会和国家的罪行:有组织犯罪开始与恐怖主义组织紧密结合在一起,资助他们,出售武器等,以此来增加自己的非法收入;
6.进入权力机构:有组织犯罪越来越积极地开始向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域渗透,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7.广泛使用贿赂手段,以巩固有组织犯罪集团和犯罪组合与被贿赂收买的公职人员及其他职员的联系。
应该特别关注的是最后两个方面,俄罗斯犯罪学家已经毫不怀疑的是有组织犯罪确实与其他的犯罪现象———贿赂收买密切相关。根据前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长A·C·库里科夫所提供的材料,每七个罪犯团伙里就有一个在利用所收买的国家官员。由此可见,这里所谈的不是国家与刑事罪犯相互联系的个别片段,而是国家与犯罪头面人物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罕见现象。
在俄罗斯各个地区有组织犯罪监督着在该地区最赚钱和最发达的商业活动,包括钢铁、铝的生产,银行业务,汽车的生产和销售,金、金刚石、其他贵重金属和宝石、稀土金属、石油的开采,森林的采伐,鱼和海产品的捕获等。这样一来,有组织犯罪就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能够给它带来相当大利润的那些领域,并在这些领域中给国家的安全制造了最为严重的威胁。
最广泛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活动领域是毒品生意和色情淫秽书刊生意、贩卖人口,其中包括非法移民、贩卖军火、雇凶杀人、器官和组织的非法移植、所谓“经济犯罪”的巨大联盟等。例如,根据专家鉴定,在俄罗斯每年发生500~600起雇凶杀人案件,然而这些案件中只有20%左右被破获。如果现在不是以犯罪学家,而是以刑法专家的目光来看有组织犯罪这个罕见现象,那就可以有下列发现:
第一,在刑事统计中所反映的只是实际上有组织犯罪组合和集团所实施罪行的一小部分。最 常发生的是另外一种情况:这种组合所实施的罪行在刑事案件中被看成是一个或几个人所实施的个别罪行。
这里要指出的是这种罪行有极高的隐匿性。如果说在当前俄罗斯犯罪的总隐匿率被确定为70%,那么有组织集团所实施的罪行隐匿率就接近100%~200%。例如,2001年在俄罗斯登记了118起犯罪团伙所实施的案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0条),那么隐匿起来的这种形式的犯罪活动就是203起。在2002年该罪行的相应指标就已经用数字404和1071来表示了。如此看来,在后一种情况下隐匿率就是3.4%。
有组织犯罪的隐蔽性和在司法统计中没有记 录下来的有组织犯罪的真实规模,导致一些俄罗斯学者得出结论: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问题被夸大了,所有登记在案的罪行中由有组织组合所实施的仅占1%~2%。
第二,反有组织犯罪成效不大,可能导致在对个别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刑事惩罚中产生缺陷。这个缺陷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至今没有撤消,因为无论是综合性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还是反贿赂法暂时都没有被通过。然而却有带缺陷标志的立法的鲜明事例(这里指的就是已经提到过的2003年被俄罗斯立法者从刑事惩罚体系中撤消的“没收财产”)。
第三,众所周知,刑法是受到社会制约的。此法的创建并不是“以防万一”,不是“备不时之需”,它是由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刑法上禁止的形式提出,并将这些需要或多或少相应反映在刑法规范之中。仍然可以假定,由于立法活动的复杂性,在所通过的有关规范中,某些规范在刑法调整中没有充分反映社会的需求。由此可以看到,甚至在通过法律的机关的无可指责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低效率。
第四,也可以反过来想象一下,与其说对有组织犯罪活动所应承担责任的惩罚规范实施不力的原因隐藏在实施这些规范本身的花费中,还不如说是在实施这些规范的实践不足之中(况且贿赂收买问题也触及护法系统)。由于后两个因素的相互影响,不是很少实施个别的规范,就是在掌握规范中发生错误。社会学研究著作表明,在所有执法机关所犯错误的原因和情况中,根据主观作用的程度占第四位的就是立法的不明确和相互矛盾这样一个因素。根据其它材料,不正确地运用刑法在侦察错误中占15·6%。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没有对执法实践的分析,以及没有考虑所有产生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社会、政治、思想等众多因素,在反有组织犯罪领域中的立法程序,就不可能被正确理解和叙述清楚。
今天,俄罗斯社会和俄罗斯国家遇到了一些 对于我们相对来说的新威胁。有组织犯罪也属于这样的威胁。然而我们今天完全有可能制止这个威胁。要用多长时间我们才能完成这项任务,近斯即可分晓。
暂时不得不承认,俄罗斯反有组织犯罪的效率是不高的。尽管俄罗斯的护法机关竭尽一切努力,仍未能将有组织犯罪置于监督之下,有组织犯罪集团所犯罪行的数量正在逐年上升,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范围也正在扩大,而被执法机关所揭露和破获的这类罪行却是极少的。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反雇凶杀人。例如,如果说每年俄罗斯记录在案的有500~600起雇凶杀人案(如加上隐匿未报的,这类案件的数量就要多得多),那么这类案件的破获率仅仅是20%。根据俄罗斯犯罪学家的统计资料,大约在40%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第210条(犯罪团伙组织)被告人被法庭宣告无罪,而这一条款现已从刑事原告方面撤消。2000—2001年间,在被调查的护法机关工作人员中有31%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组合的组织者和领导人完全逃脱了刑事罪责;28%的人认为,这样的人仅能作为一般的刑事罪犯追究罪责;26%的人认为,仅仅将他们作为具体罪行的组织者;14%的人认为,他们仅因与有组织犯罪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其他罪行而被追究刑事罪责。
从所论述的情况中能得出什么结论呢?俄罗斯犯罪学家指出了几个主要方面,应该按照这几个方面来加强与有组织犯罪的斗争。
第一个方面,也是基本方面,就是制定考虑周全的面向人、他的需求和利益的社会政策。在21世纪,克服经济和社会危机,缩小富人阶层和穷人阶层之间的差距,在生活、生产、政治领域中降低他们之间冲突的程度。
第二方面是在当前的水平上建立和发展具体防止(预防)有组织犯罪系统。
第三个方面是制定合理的刑法政策,它应既能完善现行的刑事立法,又能提高它的实施效率。
第四个方面是彻底改革惩戒制度。这个制度并不是指望得到经济实惠,而仅仅是改造被判刑的人,也包括在后惩戒阶段使他们再次融入社会。
第五个方面是在反有组织犯罪的领域中广泛和一贯地采用科学的建议。首先需要保证对由国家杜马、各部、各主管部门所起草的各种新法律草案进行防止犯罪的检验。
第六个方面是培养、选拔和提高护法机关工作干部的素质,特别是他们中已经专业化了的反有组织犯罪的干部。最后,是对公民和公职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非常明显,只有运用所列举的所有措施,才能降低当前俄罗斯有组织犯罪问题的尖锐程度。
(译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4级
(刑法硕士研究生 潘效国)
[作者简介]А·И·科罗别耶夫,男,俄罗斯国立远东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学博士,俄罗斯联邦法官最高评审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