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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司法腐败的现状
2011年03月15日 11:06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年第11期 作者:崔皓旭 字号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是:一 俄罗斯司法腐败的现状及危害;二 俄罗斯司法腐败原因分析;三 俄罗斯治理司法腐败的措施及评价。

关键词:俄罗斯,司法腐败,现状

作者简介:

崔皓旭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年第11期
 

  司法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司法本身是公正和正义的基础之上。如果司法本身不公正或不正义,那么,很难断言司法将会成为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手段。尽管如此,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依然存在,俄罗斯也不例外。透过俄罗斯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俄罗斯司法不公的主要根源在于司法腐败。治理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俄罗斯当今社会不可回避的任务。

   一 俄罗斯司法腐败的现状及危害

  研究司法腐败首先要明确司法的概念一直以来,学界对于司法的界定并不一致,存在“司法三权说”和“司法两权说”两种观点。

  “司法三权说”认为,司法部门是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组成;而“司法两权说”则主张,司法部门由法院和检察院组成。从俄罗斯宪法规定来看,其在司法权一章中涵盖了法院和检察院两方面的内容,由此似乎可以断定,俄罗斯采取司法两权说,即认为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但就目前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来看,其中的司法意味已经大大减少,特别是经过对检察机关的改革后,其权限更是越来越集中于法律监督职能上,因而将之归属于司法机关不免有些牵强。而法院则不同,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法院的主要职能就是行使司法权。有鉴于此,本文只把法院作为俄罗斯司法腐败的研究对象。

  (一)俄罗斯司法腐败的现状在俄罗斯,司法腐败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从苏联时期的“电话审判”到俄罗斯时期的“影子审判”,司法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俄罗斯公民的梦魇。所谓司法腐败,是指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为了某些个人或者机构的利益滥用司法权力。

  根据有关学者对司法腐败的研究,司法腐败可分为个人腐败和政治腐败两种情况。个人腐败是指法官徇私枉法,具体的形态包括索贿、受贿和敲诈勒索等;而政治腐败则是指政治考量影响法官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或是政治和经济上的当权者操纵司法程序以达至对他们有利的结果,而法官和法院直接或间接地从中获益[1]。可以说,这两种腐败形式在俄罗斯的司法机关中都不鲜见。根据透明国际的调查,俄罗斯法院及其司法人员已经成为俄罗斯的高腐败人群。在俄罗斯有这样一种说法:“当你诉讼缠身的时候,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和解。

  我们不害怕审判,但我们害怕法官,因为法官最容易被贿赂。就像鸭子的肚子,法官的口袋很难被填满。进入法院时你穿着一身衣服,出来时你会一丝不挂”。这段话虽然有些夸张,但却形象地反映了俄罗斯司法腐败的存在。

  俄罗斯的司法腐败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因为基层法院是初审法院,比较容易主导案件的整个进程,因此最容易受到贿赂,滋生腐败。法官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通常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腐败:一是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决,但在宣判时寻求贿赂;二是收受当事人双方的贿赂,但判决贿赂数额高者胜诉;三是依政府官员的指令做出裁决,而置案件事实于不顾[]2。要获得俄罗斯司法腐败的准确数据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涉腐的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透露腐败这一事实。但是,通过不同机构对俄罗斯司法腐败情况的调查结果,我们对于俄罗斯的司法腐败程度可见一斑。根据俄罗斯智库“INDEM”的调查,在俄罗斯,当事人要赢得诉讼所花费的额外成本为9 570卢布,相当于358美元[3]。而根据俄某社会调查基金的调查,一个州法院院长每次办案平均受贿1.5万~2万美元,一个市法院普通法官办案的平均受贿额也达4000美元[4]。由此可见,俄罗斯的司法腐败状况比较严重。

  其实,俄罗斯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早已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院体系内部人士的关注和担忧。俄最高仲裁法院前院长雅科夫列夫曾指出,尽管俄罗斯已经并且继续建立各种机制来抑制腐败,且绝大多数法官都能遵守法律,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已经根除了腐败则是错误的[5]。在庆祝俄罗斯司法改革13周年的纪念大会上,俄罗斯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也毫不客气地指出,俄罗斯现今的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较之苏联时期还要·糟糕。法官腐败、职业标准太低以及现有法律的漏洞为腐败创造了机会,必须尽可能根除[6]。尽管佐尔金的论断遭到最高法院院长的强烈质疑,认为他有些言过其实,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俄罗斯司法反腐依然是任重而道远。用现任总统梅德韦杰夫的话来说,“腐败已变成一个制度性问题,我们应该用制度性的对策来应对。”[7](二)俄罗斯司法腐败的危害首先,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而司法腐败则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正义的底线。如果法官因贪欲或政治私利而进行司法腐败,那么,很难保证他会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本身也因此丧失了向公民提供救济的功能。对此,俄前任总统普京在2005年4月的国情咨文中就曾指出,如果俄罗斯社会依然有人认为,司法系统是贪污受贿系统,那就根本无法来谈有效的司法工作了[8]。腐败的存在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客观判断和对法律的公正适用,使得最有能力伸张正义的司法部门形同虚设。面对行政腐败,人们可以向司法寻求公正,而面对司法 腐败,人们除了绝望还是绝望。因为司法是公民寻求公力救济的最后途径,如果人们的诉求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解决,那么,他们除了借助非正当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别无他途。根据2007年列瓦达分析中心的民意调查结果,39%的俄罗斯人认为,俄罗斯腐败不会根除,因为腐败比法律途径更能解决各种日常生活和生意上的问题,而且速度更快、成本更低,所以,人们有时候宁愿选择腐败而不是法律途径[9]。不难看出,腐败侵蚀着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如果不消除腐败,特别是司法领域的腐败,那么,最终导致的绝不仅仅是司法的无效性,而是整个司法机制的崩溃。

  其次,司法腐败阻碍了俄罗斯的法治化进程。评定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司法的公正性。“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公正的法律需要公正的司法部门来保障实施。如果司法部门本身是腐败的,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应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司法腐败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整个司法系统清正、廉明的形象,造成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危机,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守法环境,致使社 会公正和法律秩序丧失,最终导致有法而无治。如同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腐败从根本上破坏了法治赖以存在的土壤,而一旦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俄罗斯的法治化建设必然陷入尴尬的境地。

  再次,司法腐败也成为俄罗斯政治经济发展的桎梏。“在当今世界,法官很自然地成为政治、经济的主导力量。”[10]因此,如果法官不能正确地行使司法权,保持自身的廉洁性,无论对于俄罗斯的政治抑或是经济来讲,都是致命 的危害。就政治而言,司法腐败与政治腐败是相生相济的,司法腐败会助长政治腐败,很难指望腐败的法官会认真地追究腐败的政府官员[11],而司法追究上的不力必然使那些腐败官员逍遥法外,从而导致政治腐败的扩散和蔓延,最终造成政治上的失控。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司法腐败的存在也给俄罗斯的经济造成重大的损失。司法腐败在破坏国内商业环境的同时,也破坏了俄罗斯在国际上的形象,降低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一方面,外国企业难以在俄罗斯获得有利于自身的裁决;另一方面,即便他们在诉讼中获胜,这个裁决也 可能因为下一级法院的腐败而导致无法执行[12]。这就大大抑制了国外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使他们在俄罗斯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下,因自己的权益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而裹足不前。

  最后,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律师成为俄罗斯的高危职业。仅从俄罗斯公开的新闻报道来看,因为卷入贿赂门而招致杀身之祸的律师在俄罗斯并不少见。例如2005年在莫斯科发生的震惊全俄的律师被杀事件,便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个律师向法官行贿一万美元希望能够打赢官司,但却败诉,于是律师要求退还贿金,而法官没有答应。结果输掉官司的当事人迁怒于律师,开枪杀死了他[13]。这个律师无疑是俄罗斯司法腐败的受害者。如果俄罗斯的法院能够保持客观、公正,不为任何外在的诱惑所吸引,相信这个律师也不会采取这种见不得光的手段,致使自己命丧黄泉。可见,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明,也是律师职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 俄罗斯司法腐败原因分析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俄罗斯的司法腐败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探求司法腐败的原因,可以让我们对俄罗斯的司法腐败现象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司法腐败的传统俄罗斯的司法腐败现象由来已久。在苏联时期,司法腐败便已经成为社会的顽疾。由于苏联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当时所秉承的行政权高于司法权的司法理念,使苏联司法呈现行政化的特点,法官听命于政界人士,根本无法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而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机关做出公正裁决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官的独立性难以保证,那么,法官的公正性也必然受损。这就是为什么苏联时期会存在司法腐败,并且主要表现为政治干预司法的腐败行为的原因。苏联解体后,司法腐败并未随之消亡。相反,由于俄罗斯现任法官大多是苏联时期任职的法官,其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在短期内未能有太大的改变,仍存在对行政的屈从心理,因此,司法腐败除了在形式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外[14],其他并没有太大的改观:传统的“电话审判”现象依然存在,而避免法官受到政治压力的法律保护依然有限。这些都增加了俄罗斯治理司法腐败的难度,使得俄罗斯的司法腐败成为俄罗斯人挥之不去的阴霾。

  (二)法治环境的不完善苏联解体后,尽管俄罗斯一直在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但是罗马不是在一夜建成的。俄罗斯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原则并未使司法权真正成为与另二者并列的权力。现实的情况是,与其他两个国家机关相比,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表现之一就是法院司法资源占有不足,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职能的运转。为了获得必要的生存条件,法院不得不依赖于地方人、财、物的供给,从而使司法权出现地方化的倾向,在一些案件中受地方的牵制,被迫做出违背法律和良心的裁决[15]。除了司法资源和司法职能之间的不匹配造成司法权弱化外,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也是造成司法权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俄罗斯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办案常常受到法院院长的掣肘。首先,案件并不是随机地分配给法官,而是由法院院长指定,这就容易造成法院院长对法官办案的干预;再有,法律赋予了法院院长决定法官从业三年后能否获得永久法官资格的权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对法院院长的屈从,致使办案法官的独立审判流于形式。

  俄罗斯法治不健全还体现在立法上的不完善。由此造成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腐败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尽管俄罗斯司法腐败在法院中并不鲜见,但法官因为收受贿赂而被起诉的现象却非常少见。这固然是因为司法腐败现象比较隐蔽,不能被及时发现,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对已发现的司法腐败处理不够及时或者相对宽松。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性,俄罗斯法律赋予法官以司法豁免权,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一司法豁免权却成了那些腐败法官们的保护伞。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法官豁免权只有经过法官委员会的同意才能够被剥夺,也就是说,只有法官委员会才有权确定法官的违法行为,法官委员会被想当然地认为是客观公正的。但事实上,作为主要由法官组成的团体,为了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声誉,法官委员会很少对法官的违法行径进行调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那些实施不正当行为的法官提供了保护伞。虽然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性,司法部门应该实施体制内的自我约束,但是这种自我约束应以能发挥作用为前提,否则便是形同虚设。可以说,监督和制约的乏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俄罗斯司法腐败的不正之风。

  当然,除了制度因素外,制度中人的因素也不容忽视。“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俄罗斯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完善,固然会造成司法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但是如果法官能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那么,司 法腐败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法官自身的道德素养不够高也是俄罗斯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三 俄罗斯治理司法腐败的措施及评价

  其实,对于国内的司法腐败现象,俄罗斯一直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早在苏联时期,针对政治干预司法的腐败行为,最高苏维埃就制定了追究干扰司法者刑事责任的法律。而到了叶利钦执政时期,由于整个社会处于转轨阶段,司法腐败问题更加凸显。虽然当时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抑制腐败,但是由于受当时诸多条件的限制,司法腐败现象并没有多大好转。普京执政后,一直高举反腐大旗,并通过一系列重大的司法改革,推动俄罗斯的反腐行动。到了梅德韦杰夫时期,国家更是将反腐置于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刀阔斧地治理腐败。所以,尽管俄罗斯的司法腐败依然存在,但其在治理司法腐败方面取得的成效是不容否定的。透明国际在其2007年反腐报告中指出,“俄罗斯的一些法院已经变得越来越公正、公开和透明”[16]。在抑制司法腐败问题上,俄罗斯采用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制度约束制度的缺失和漏洞是滋生腐败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保证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的关键在于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度制约。正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欠缺,使得俄罗斯的法官们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避免法官滥用职权,是防治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1992年的《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到1999年的《俄罗斯联邦军事法院法》,俄罗斯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用以规范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2004年12月2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法官道德规范》更是从法律层面为法官确立了 司法行为的道德标准。而2009年《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出台,则标志着俄罗斯的反腐败制度有了全新的突破[17]。可以断言,俄罗斯近几年在司法反腐方面取得的成就与这些法律的出台是密不可分的。这些法律不但为俄罗斯的司法反腐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从心理上对司法腐败行为产生了抑制作用,从而防止了司法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二)重新分配资源,增加司法投入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物质利益对法官的诱惑,俄罗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进行资源的再分配,加大对法院的财政拨款,改善法院的基础设施,同时,增加对法官们的投 入,改善其工资待遇。据透明国际调查,2007年俄罗斯最高法官的月工资为1 100美元,一般法官的月工资也接近300美元[18]。尽管高薪能否养廉一直为一些人士所质疑,但是,如果连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都难以保证,那么,要让法官们不受外界的诱惑也是勉为其难。因为法官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尽管对法官道德水平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常人,但是法官也需要有自己的生活保障。所以,俄罗斯通过改变法院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和法官们窘迫的经济地位的方法,来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免疫力”,避免他们基于物质利益而滋生腐败的做 法应该说也是保证法官清正廉明的一个必要条件。当然,除了为法官提供物质保障外,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法官的道德素养,也是消除腐败、保证法官公正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实施信息公开,加强公众监督具体做法就是公开法院的司法裁决,特别是裁决的理由。正如一个俄罗斯官员所说,我们需要努力工作,确保法院对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以及其他权力机构的独立性。我们也需要克服司法封闭性特征。审理案件的程序应该更加公开[19]。近年来,俄罗斯很多法院已经通过网上发布的形式公开法院的裁决。这一方面加大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将法官的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法官不敢恣意行使自己的审判权,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由于公众能够接触到法院的司法裁决,看到同样的情况会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就会比较认可和信服法官的裁决,避免他们在信息不畅的情况下对审判结果进行任意猜测。这种做法的一个间接效果是推动了判决的执行,缓解了俄罗斯长期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唯一遗憾的是,这一做法并未成为俄罗斯所有法院的一种长效机制。目前,俄罗斯还有很多法院的司法裁决相当简单,并且缺乏充分有效的司法论证。可以说,全面推行司法部门的信息公开是俄罗斯治理司法腐败的必由之路。

  (四)促进司法独立,实施司法问责司法独立和司法问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预防司法腐败要促进司法独立,因为只有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受到外在的压力,法官才能真正成为客观中立的仲裁人,做出不偏不倚的判决。

  另一方面,在保证法官获得独立的司法地位的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司法问责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独立是必要的,但却是不充分的。

  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本身可能是不负责的或者是腐败的。如果法官不受到外部的有效制衡,他们也会变得懒散、专断和枉法。”[20]导致俄罗斯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内部监督乏力,外部监督不足。为此,俄罗斯通过实行司法问责制,加强对司法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弥补法官委员会对法官监督的不足。同时,改变法官委员会的组成,将原来完全由法官组成的法官委员会改为1/3的成员由地方律师和学者担任,从而改变“司法一家”的状况。

  此外,为避免法院院长对主审法官施加不当影响,还建立了法院院长任期制,要求法院院长在任期届满后需经一定程序重新任命。可以说,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法官的地位,并对其司法权实现了较好的监督。

   四 结论

   尽管与其他部门,如教育部门和军队的腐败相比,俄罗斯司法部门的情况相对较好[21],但俄罗斯的司法腐败依然不容忽视。可以说,遏制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仍将是俄罗斯未来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已经存在的司法腐败,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潜在的司法腐败更要不遗余力地加以防范。所谓防患于未然,防范司法腐败比整治司法腐败的意义更为重大,毕竟发生的司法腐败现象会在民众的心理上留下烙印,使他们难以对司法做出积极的评价。事实上,从前任总统普京到现任总统梅德韦杰夫,俄罗斯对司法改革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在遏制司法腐败方面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但是,长期以来,俄罗斯民众都无法摆脱司法腐败给他们带来的阴影,以至于放大俄罗斯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对法院始终存有疑虑,不愿意向法院寻求救助。此外,尽管反腐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是有效防腐除了要加大反腐力度外,还要注重反腐效率。无限延长的反腐行动,不但会加大反腐成本,同时也会抵消反腐的效果。“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如果不能以最快的速度终结腐败,那么,反腐败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农雪梅)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项目批准号07&ZD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Maryl Volcansek,MariaElisabettadeFrancis,andJacquelineL.Lafon,Judicial Misconduct:A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Tampa:University Press OfFlorida,1996,p·124.
[2]EthanS。Burger,The State Ofthe Russian Arbi—trazh Court System:Are We Being TOO Unrealistic in 0UrExpectations?Harvard University,September27,2006.
[2]在2001年,这个数字高达1.396 4万卢布,http://www.indem.ru/en/publicat/2005
[4]《半月谈》2003年7月5日。
[5]Susan Rose—Ackennan,Independence,PoliticalInterference and Cormption,Global Cormption Report2007,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p·16.
[6]http://www.ipsnews.net/interna.asp?idnews—26088
[7]梅德韦杰夫在2008年5月19日反腐败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chinadaily.cOm.cn
[8]《普京文集(2002—200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9],《“梅普组合”再掀反腐败风暴》,http://www:zjsjw.gov.cn/fanfudai
[10]Griffith,J.A.C.The Politics of the Judiciary(5thEd.),1997,FontanaPress,London,p.342.
[11]据俄官方数据显示,2007年俄罗斯在反腐败领域提起刑事诉讼案1.05万起,尽管这一数字已经惊人,但是与俄罗斯政治腐败愈演烈的态势相比,司法对政治腐败的追究程度还远远不够。诉诸司法的腐败案件造成的损失约合4 300万美元,而根据俄罗斯检察院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实际损失是它的2 000倍。可见,司法追究的政治腐败案件不过是冰山之一角。
[12]FarzanaNawaz,CorruptioninFast—growingMar·kets:Lessons from Russia and Vietnam,http://www.U4.
no/helpdesk/helpdesk/query.cfm
13]《律师成俄罗斯高危职业与司法腐败密切相关》,http://www.chuguo.org.cn2008\2\19

[14]司法腐败除了表现为政治腐败,还表现为个人腐败,即法官通过索贿、受贿和敲诈勒索等手段徇私枉法。
[15]这种情况属于被动腐败,还有一种情况则属于主动腐败。由于在俄罗斯成为法官就意味着地位低下、收入微薄,这使得法官很难抵御外界的诱惑,以至利用手中的司法权来谋取个人的私利。

 [16]Transparency Reports, Worsening CO丌uption OfRussia’s Judiciary,http://www.robertaJnsterdam.com/2007/05
[17]该法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要求公务员(其中包括司法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负有申报和公开财产的义务。
[18]同①。
[19]韩波:《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司法改革的启示与殷鉴》,《司法改革论评》(第2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20]Susan Rose—Acke皿an,Independence,PoliticalInterference and Corruption,Global Corruption Report
2007,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p.16.
[21]《俄罗斯腐败现象考验梅德韦杰夫》,http://www.cailing.com.cn/2008—09—26/110016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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