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俄罗斯与东亚诸国同为后发展国家,现代法治发展模式具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东亚法治是一种成功的具有积极典范意义的后发外生型法治,对于俄罗斯这样的法治现代化之路较为曲折的国家有着非同寻常的借鉴作用。俄罗斯与东亚法治发展均以现代化为背景,除了在发展时间上不同外,主要的差别在于两种法治发展模式的背后是各具特
关键词:俄罗斯,法治模式,东亚法治模式,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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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俄罗斯与东亚诸国同为后发展国家,现代法治发展模式具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东亚法治是一种成功的具有积极典范意义的后发外生型法治,对于俄罗斯这样的法治现代化之路较为曲折的国家有着非同寻常的借鉴作用。俄罗斯与东亚法治发展均以现代化为背景,除了在发展时间上不同外,主要的差别在于两种法治发展模式的背后是各具特色的文化传统与价值理念,在法治进程中,对待本土文化的不同态度造就了各自发展之路的差异。通过对外来文化对东亚与俄罗斯的法治发展模式影响的程度与方式的比较,可以为广大非西方国家法治发展中如何使本国实际与外来文明结合提供正反两方面的参照。 俄罗斯与东亚诸国在地域与文明上属于非西方世界国家,尽管俄罗斯对自己到底属于东方还是西方矛盾重重,但在我们看来,其历史传统及其制度体系的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它的非西方属性。在现代化进程中,东亚属于后发外生型,但在很短的时间内,东亚成为了世界经济重要格局中重要的一极,并还存在巨大的潜力。在法治发展模式上,东亚已经形成较为明显的区域性特色,这种法治模式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既为东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同时也成为进一步推动东亚经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东亚法治模式已经生成了特有的东亚法治价值观和与各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制度运行体系,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综合国力的提升功不可没,从而受到当今时代很多后发展国家的重视。东亚法治模式有其特定的内涵,在实践运行中不断进行自我调试,是一种形式相对完备又较为成功的法治模式,它为东亚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深层动力与制度支撑。 同样属于后发外生型的俄罗斯,当前的法治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工作,制度构建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但法治从制度到理念的本土化仍然是其长久的课题。东亚法治的成功经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为俄罗斯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法治发展并非西方中心主义的一元式,也许有多少个国家就有多少种法治的类型。当代俄罗斯的民主宪政与法治发展,在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构建上更多地仿效西方模式,从而与美国等西方先发内生型国家存在诸多的可比性[1]。那么同为后发外生型发展模式的俄罗斯与东亚这些非西方国家,在法治现代化发展之路上是否存在可比性呢?这种比较的意义何在?俄罗斯与东亚诸国所处的法治发展阶段有何不同?二者背后的精神动力分别是什么?在发展进程中各自特有的文化传统所起的作用到底是积极的多呢还是消极的多呢?在西方法治面临全面危机之时,俄罗斯与东亚诸国将如何在各国的传统文化中寻求破解之法?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将进行一些基础性的比对研究。 一 东亚与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起动契机 (一)东亚法治的兴起及其基本特征 东亚法治现代化的启动时代在表现形式上要早于俄罗斯。如果我们抛开东亚内部自生的微弱法治因素,只从法治的借鉴与移植说起,东亚法治的现代化运动的全面展开应当始于二战以后,以各国向现代社会转型为契机。例如,在日本,法治价值真正受到重视是二战后开始的,战后的法制改革恢复了法治价值,日本开始走上了法治之路,法治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目标与形式。韩国 1945年从殖民统治中获得解放成为主权国家,开始进入法制的形成阶段,政府与学者们把法制的形成当作主权国家的标志,力图在短时间内完成基本法制框架的确定任务。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在整个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新加坡在二战后,随着殖民统治方式的改变,作为法治基础的宪政改革问题提到议事日程[2]。 在传统东亚社会中,缺少现代法治衍生和发展的土壤,在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和“家国同构”的儒家思想基础上形成了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使得近代民主法治难以生成。随着西方国家现代化的实现与加速,对东方国家的资源掠夺直接表现为武力的扩张,亚洲国家在巨大的内外压力下开始“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进程,东亚法治的兴起正孕育其中。但东亚法治的兴起与西方国家的现代法治在内涵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第一,东亚诸国有浓重的儒家文化传统,构成人们日常生存的文化根基,东亚法治保持与发展了传统文化,这既是东亚法治具有伦理化特征的超越维度,也是其忽视法治形式理性的局限之处[3]。第二,东亚诸国以西方法治为范本踏上法治现代化的征程,但又本能地存在对西方文化的拒斥,“东亚价值观”、“东亚意识”顽固地型塑了现代法治的多元图 景。第三,东亚法治现代化的启动源于国家的积极推进,具有团体本位的特征,同时具有极强的追赶意识[4],国家的主导作用在一定程度减轻了社会转型对民众心理所造成断裂感及其社会动荡,但这又难免忽视法治中强调个性独立的主体性意识。 (二)俄罗斯现代法治之门的开启及其法治的总体特征 俄罗斯社会以经济为主要内涵的现代化要充分反映俄罗斯法治发展模式的价值体系,没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的合理确定与选择,任何现代化也许只能是空谈。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展国家,俄罗斯能否走西方社会所走过的道路?适合俄罗斯的法治发展模式是什么?俄罗斯法治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如何?类似问题都是很值得深入思考和探寻的。 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曾有缓慢的法治发展,十月革命缔造了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发展与建设成为国家的+项重要的内容,但与自生的法治因素存在性质上的差别。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真正发展始于苏联解体后,确切地说是从1993年宪法开始的,俄罗斯联邦以宪法形式确立了西式的民主宪政与法治模式。东亚与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虽然存在显著的时间性差异,但同样作为后发外生型国家,其法治发展仍有相同的契机,这便是救亡图存,摆脱社会转型带来的危机。从俄罗斯历史发展过程看,集权与专制作为一种民族特征对国家的发展似乎很受用,正如我国学者分析的那样,“俄罗斯集权程度最高时便是它经济高速增长时,而其弱化时也就是其经济衰退时”[5]。苏联解体后,统治精英们试图借他山之石来攻自己这块瑕玉,全盘引入西化的模式,但事与愿违。当激情退隐之后,俄罗斯恢复了对自己的历史与文化的尊重与传承,奇迹再次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经济恢复到了苏联解体时期的水平,进入了世界经济前十强。如果抛开个人的魄力与魅力,那么对法治的信赖与追求所带来稳定与秩序 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根本因素。叶利钦时期正是权力斗争最为激烈,整个宪政体制给人的感觉是不够稳定。普京在短短8年的总统任期则对俄罗斯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更主要的是他将当代俄罗斯引向法治发展之路,开启了俄罗斯现代法治之门。由政治精英导引俄罗斯的法治发展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家群体的积极推动,这是与西方法治发展的不同之处。在俄罗斯,法律职业家团体一直是软弱的和缺少自主性的独立地位,他们只是专制君主的附庸。 现在俄罗斯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治发展模式,还处于法治现代化的摸索阶段,但总体上呈现出这样几个特征: 首先,俄罗斯还不具备一种真正能够成为支撑社会发展的新思想、新精神,这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精神内核和文化根基。普京的“俄罗斯新思想”在价值取向上是要凝聚民族力量,但这种力量真正自觉地发挥作用还需要民众的普遍接受和内化为精神动力。俄罗斯人已经深刻地认识到,由于长期存在社会文化的分裂,这种分裂已经渗入了所有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和社会伦理,而且已经渗透到人本身,深入到人的思想和行为,决定着俄罗斯发展的全部路径[6]。因此,目前的法治状态还是一种缺少民族文化之魂的应对性的法 治。在俄罗斯传统中虽不乏伟大的思想与精神创造,但正如普京在2007年国情咨文中所说,“俄罗斯在以前复杂的社会冲突中,各党派在意识形态上的矛盾撕裂了俄罗斯思想”。因此必须构筑和凝聚出一种俄罗斯新思想。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除了使用一切最先进的方法手段外,“同时还应该依靠俄罗斯人民在几千年历史中凝练出来的道德——精神财富”。从当前的发展看,法治生成的文化根基尚不具备。 其次,在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起独特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现代化进程的启动、方向的确定及其具体实施的各阶段体现得较为突 出。在俄罗斯,国家扮演的角色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东亚国家,一方面俄罗斯国家拥有发动变革的力量,但同时它又因循守旧,不能适应深刻的社会变革,并且还会阻碍已经发展成熟的矛盾的解决。在俄罗斯历史上,改革不止一次将国家引向政治和社会动荡。国家对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垄断地位具有明显消极性,甚至常常走向完全相反的一面。由于国家总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革命来实现现代化,由于没有考虑到本国的社会文化特点,而是极力移植西方现代性因素,扭曲甚至摧毁既有文明体系的完整性。在国家现代化的条件下,社会、经 济体制和文化等领域一直都只是改造的对象,从未成为改革的基石或者动力,没有人认识到它们积极的潜在力量,历史积淀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力量一律被视为无用的、过时的、不适应新情况的渣滓[7]。 第三,俄罗斯现代化实践总是与国家现代化目标相背离。现代化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与推进都是在本土文化中进行的,对于俄罗斯而言,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但国家的现代化目标又常常等同于西方化,这才导致现代化的实践总是表现出与国家现代化目标相背离,最终都走向俄国化。这种现象发生的更深层次原因是对现代化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是把现代化简单地等同于西方化,实际上现代化并不同于西方化。纵观俄罗斯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进程,每一次激进的西化之后都转向保守的俄国化。这种现象的发生与俄罗斯传统中的国家集权、官僚体制、个人专权等俄国化的主要构成因素密切相关[8]。俄罗斯常常把现代化简单地理解为西方化,当现代化过程中本土文化开始发挥作用时,就被认为是反现代化的东西,常常遭到反对和中断。同时由于缺乏成熟的市民社会,不能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大范围的社会变革总是被国家的现代化或者与国家直接联系的那些领域的现代化悄然取代。这些领域 包括武装力量、官僚机构、法制机关、国有经济部门等。结果,加快军事工业现代化、增强大国实力任务的实现,常常伴随着反现代化,甚至“倒退”,导致社会陷入停滞[9]。 二 东亚法治模式与俄罗斯法治生成根基的差异 (一)东亚法治模式生成的基础及其价值目标 东亚法治模式是以东亚人特有的法的观念为基础的。“东亚法是多样化的概念,其法的价值体系已成为世界法律体系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东亚法概括了历史发展与现实运作中东亚各国(地区)法律思想、原理与制度的一般特征,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思想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10]东亚法包括历史和现实的法,同时包括大量的习惯法,是东亚社会历史背景和法律价值的体现,充分反映了法的共同体意识[11]。东亚社会中的法具有两种意义:一是法与礼仪和道德相同意义上使用,它提供一种做人的准则,从外延上同社会规范的范围相同;二是从东亚法的外在结构上看,法是以刑罚为中心建立的,具有强制和反价值的性质,因此嫌诉讼、远离法是东亚人传统的法观念。在东亚法文化中,法侧重于实体的合理性,其价值高于形式的合理性,法通常被理解为技术性手段等。在人与制度关系上,遵循着独特的原理,法律制度呈现出人间化的特色,实体的合理主义得到长时期的维持,形式合理主义理念没有得到充分的成长与发展[12]。 由于东亚社会长期存在中央集权的统治传统,是一种“威权政治”,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国家处于主导地位,个人的权利地位不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东亚法治的现代价值目标体现出特有的取向,追求一种和谐的法律理念。在法律基点上强调人民与政府、人权与主权的和谐统一,由威权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变。在法律功能上,倾向把法律看做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在法律运行上,国家愿意通过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13]。在法治发展中,应当充分重视东亚文化与法文化传统中的价值性资源[14]。 (二)俄罗斯法治发展的无根基性及其当代价值取向 俄罗斯传统中,人们常常把法律等同于权力,长期的专制统治使得普通民众没有形成必要的法律意识,这限制了传统法观念的生成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代法治在俄罗斯发展的无根基性。这种无根基性表现为法律基础的欠缺、社会结构的不完整导致法治的社会根基不稳定、缺乏统一的精神引导造成的法治精神根基的缺失。 俄罗斯人传统观念中缺乏对法的信任,法律至上的观念更是无从谈起。在传统之中,俄罗斯人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矛盾的,既有东方的特征,也有东正教的理解方式,“他们一方面厌恶、畏惧法律;另一方面又出于对真正的‘良法’的渴望,将法律视为神圣之物。”[15]与其说俄罗斯人信仰法律不如说他们是信仰权力或权威人物,所以他们经常会视法律为无物,而把权威人物神圣化。这种法律传统同时造成了俄罗斯人法律观念的内在分裂,这一理解与俄罗斯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是分不开的,俄罗斯民族的矛盾性格在法律传统的形成上也有同样的体现。在帝俄时期,富有俄罗斯本土特色的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同时并存的“法律多元化”格局存在很长时间。17世纪末以前,俄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都适用统一的法律,从17世纪末起,俄罗斯国家法律“开始沿着形式主义的方向发展并参照原则性的条文处理各种案件的时候,在法律语言本身变得抽象且充满了外来术语的时候,当俄国法律开始与西方法律接轨的时候,农民对习惯法开始越来越迷惘,不能积极适应法律所发生的变化。”[16]因此“从18世纪开始,随着新型法律的发展,导致了城市和农村的法律关系开始分离,逐渐形成法律多元化现象,即在一个国家同时存在着两种法律制度——习惯法和官方法律,每种法律都有独立的法律规范和执法机关。两种法律之间的差别在19世纪末达到极点”[17]。成文法与习惯法分离,城市适用成文法,农村适用习惯法。俄国在20世纪初认识到这种情况的危险后决定取消农民法律的独立性,恢复俄国法律的统一,但为时已晚。 完整的社会结构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在俄罗斯传统中,作为社会中间力量的市民社会一直处于不发达的状态,不能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但俄罗斯一贯以国家统合社会的传统使得市民社会无以真正生成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治的生成是需要精神根基的,俄罗斯成为独立国家后,原苏联的意识形态终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的精神领域处于真空状态,国家的发展无所适从,人们的精神无家可归,更何谈个体独立自由意识这一法治前提的生成。俄罗斯传统文化精神曾一度被抛弃,又没有新的思想意识可以填补这一空缺,在转轨的最初10年中,这个民族的精神是不在家的,正值此时,普京的“俄罗斯新思想”在俄罗斯人经过痛苦的精神挣扎后一出现就博得共鸣。普京从现实主义出发,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改变人民的生活状况作为头等大事,同时充分考虑到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意识的结合。 三 两种法治模式对西方文化普适性的屈服与抗拒 现代法治是以西方的价值理念为基础形成的一系列价值规范及其制度体系,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具有西方中心主义的特征。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非西方文化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复兴。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从文化视角分析了冷战后世界格局的变化,他认为冷战后世界格局的决定因素表现为七或八大文明,即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西方文明、东正教文明、拉美文明,还有可能存在的非洲文明。冷战后的世界,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方面的差异,主宰全球的将是“文明的冲突”。文化的复兴导致的是“文明的冲突”,俄罗斯与东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恰恰以这种冲突为背景。 文化传统是一种深刻的力量,任何时候它都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底色,是任何现代化的手段与工具都不能掩盖的,因此在法治发展中,文化起一种内在的聚合作用,我们称之为“文化聚合力”。这种“文化聚合力”具有双面性,在法治发展中它既可以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会产生强大的阻碍力量。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在不同民族的法治发展实践中,法治的普遍性通过各种特殊性加以表现,在非西方社会的法治发展进程中法治的特殊性显得更为突出。西方法治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它所创造和运用的许多原理并不适用于非西方国家。“西方仍然具有对其他社会的重要影响,但是西方与其他文明之间的关系日益受到西方对其他文明发展的反应的制约。非西方社会远不只是西方创造的历史的客体,而是日益成为它们自己的历史和西方的历史的推动者和塑造者。”[18]在法治发展与相应法治模式的塑造中,东亚与俄罗斯的文化价值观都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成为法治生成与发展的精神根基。东亚法治与俄罗斯法治是现代法治图景的多元化的重要表现,其各自内涵的价值观在当下赋予西方法治反思与超越的维度。 (一)东亚价值观对法治发展的影响 东亚法治发展中存在一种特有的文化聚合力,这是其内在的精神根基,它使得东亚法治虽然始于对西方法治的借鉴,但又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展现出独有的魅力。“现代文明进程表明,秩序必须根植于社会成员自觉维护和遵守的道德共识和共同信念,‘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然依赖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道德秩序’。”[19]这种“道德共识”或者潜在的“道德秩序”,内蕴在各种文化传统之中。 如果说法律制度的移植是一种西方化的过程,随之而来的则是西方文化的侵入。东亚法治模式生成促进了东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但绝不是西方文化的全面胜利。“东亚没有将经济的迅速发展归因于西方文化的引进,而是归因于对自身文化的伸张。他们论证说,他们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因为他们与西方的不同。”[20]在对待西方化的问题上,东亚的态度是明确的,东亚诸国所需要的法治模式是反映东亚文化与东亚社会实际需要的“东亚法治模式”。在东亚,政府正在提倡儒家学说,政治和知识界领袖都在谈论其国家的“亚洲化”[21]。“亚洲化”是以儒家传统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在这一传统中,重视团体、讲求和谐、尊重权力和秩序,同时也存在轻视个人、忽略自由和权利的倾向。这些价值观念与西方文化形成鲜明的反差,当东西方文化在深层相遇时,在激烈碰撞的同时也表现出互补的趋势,从而使得亚洲的价值观对西方文化具有反思与超越的维度。 (二)“俄罗斯新思想”对现代法治发展的精神引导作用 法治的良性发展必须有一定的内在精神起引导作用,如果主导性思想不确定,那么对国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在对待西方化的问题上,俄罗斯最初的态度是复杂和暖昧的。苏联解体后,西方化主张者和斯拉夫文化优越论者之间的传统冲突曾经一度再现,在发展方向上,俄罗斯重新变成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国家。因为在现代化与西方化这个问题上,俄罗斯的人民和精英不能确定他们是应当加入西方,还是向西方挑战[22]。 当普京的“俄罗斯新思想”在总结苏联社会主义70多年的历史和叶利钦10年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时,它既源于俄罗斯民族的传统文化又融合了现代的意识,从而成为俄罗斯国家发展的精神导向,成为社会团结的思想基础。“俄罗斯新思想是一个合成体,它把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与经过时间考验的俄罗斯传统价值观,尤其是与经过20世纪波澜壮阔的100年的价值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23]普京把自由、民主、人权、市场经济等西方文明的产物作为全人类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把俄罗斯素有的爱国主义、强国意识、国家观念、集体主义等因素作为传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俄罗斯新思想”正是这两方面的结合。普京任期之中,本着这一思想把俄罗斯引向了正轨。在2007年的国情咨文中,普京更是对俄罗斯的民族文化充满信心,他说“人民精神上的团结以及道德准则的一致,同政治、经济的稳定一样,是非常重要的发展因素。我坚信,只有当社会拥有一套共同的道德纲领体系,当国家保留了对母语的尊 重,对独特文化价值的尊重,对祖先的尊重和对国家每一页历史的尊重,才能设立并最终实现伟大的目标”[24]。 对于俄罗斯而言,虽然对于自己到底属于东方还是西方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但这个民族在历史中长期存在的集权国家、土地公有和农村公社等一系列生存机制具有典型的东方色彩。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文化传统的作用,俄罗斯必然会自觉开始对西方的反抗,由于这个民族的张扬性格与固有的内在分裂的倾向,使得这种反抗更为激烈,从而与东亚民族的内敛性格特征形成巨大的反差。这使得二者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既有趋同的地方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综上所述,西方文化所内涵的价值观在促进个人自由、民主法治和经济繁荣方面的功绩是巨大的,但也存在致命的弱点与不足,现代西方文明的危机预示着已有的道德共识和公共观念出了问题。东亚文明虽固有其背离现代民主法治要求的不良传统,但其注重和谐与道德共识的价值追求在实践的历练中日渐成熟,以“文化聚合力”的方式形塑了东亚新型民主法治模式,并展现出勃勃生机,这为现代西方法治摆脱危机提供了积极的启示。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俄罗斯有着深刻的文化传统,但它特有的文化能否为现代法治的生成提 供文化上的聚合作用,这恐怕存在深深的疑问。在内涵上具有整合西方文明与俄罗斯传统趋向的“俄罗斯新思想”能否成为现代俄罗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尚需要历史的检验。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个国家、民族的法治发展都应当立足于自己的文化传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5JCZH0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哈尔滨工程大学)项目成果。] (责任编辑 向祖文) 注释: [1]参见杨昌宇《当代俄罗斯转型宪法的本土化及其困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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