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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立陶宛等国政党法比较
2011年03月12日 17:48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5期 作者:翟英楠 字号

内容摘要:  本文对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和立陶宛、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的政党法进行了比较。这些国家政党法的制定,一方面反映了利用各种法律形式规制政党活动使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和这些国家面临的政治形势和社会需要密切相关。各国的政党法既有很多相似之处,又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以及执掌政权

关键词:俄罗斯,立陶宛,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政党法比较,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本文对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和立陶宛、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的政党法进行了比较。这些国家政党法的制定,一方面反映了利用各种法律形式规制政党活动使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和这些国家面临的政治形势和社会需要密切相关。各国的政党法既有很多相似之处,又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以及执掌政权的政党和社会力量的自身利益需要有所不同。

  【关键词】 俄罗斯 立陶宛 爱沙尼亚 哈萨克斯坦 政党法比较

  【作者简介】 崔英楠,1963年生,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副教 授、博士。(北京 100101)

  苏联解体以后,随着原有的政党体制瓦解,各加盟共和国很快出现了多党并立的局面。有的国家建立了数十个甚至于上百个大小不等的政党。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和立陶宛等国大多采取了通过法律规范和约束政党活动的做法,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政党法。其中,俄罗斯政党法制定于2001年7月,而在这之前,波罗的海国家立陶宛(1990年9月)、爱沙尼亚(1994年5月)和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1996年7月)、乌兹别克斯坦(1996年9月)等国已经相继制定颁布了政党法[1]。这些国家政党法的制定,一方面反映了利用各种法律形式规制政党的活动使之纳入法制化 的轨道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和这些国家面临的政治形势和社会需要密切相关。综观这些国家的政党法文本,可以看出,它们在内容上有不少相同之处,都以自由、民主、平等、独立和公开作为政党政治的法治化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法律保障政党自由成立、平等竞争,并要求政党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活动。同时,又可以看出,各国在制定政党法时,根据自己的国情以及执掌政权的政党和社会力量的自身利益需要,在许多方面又有所不同。我们拟从三个方面加以评述。

一 政党自由:通向民主政治的门槛

  政党自由是国家政治民主的体现,西方的民主政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政党政治[2]。民主政治没有一个环节不是由政党起着主导作用。民主政治的成功运作在于政党的自由平等竞争。

  俄罗斯及立陶宛等其他四国,以西方民主模式作为推进政治改革的目标,理所当然地把政党自由作为政党法制的首要内容。俄罗斯政党法规定:“公民组建政党的权利,包括根据其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创立政党,加入政党或者脱离政党的权利,根据其章程参加政党活动以及不受阻碍地脱离政党的权利。”它将政党自由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不仅可以自由地建立政党,而且可以自愿地入党和退党。其他三国中,立陶宛政党法承认公民“联合组成政党的权利”:“立陶宛共和国公民有权联合组成政党和参与其活动”。哈萨克政党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组建政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规定:政党建立和活动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自由表达意愿,自由加入和自由退出,成员平等、自治、法制和公开性。只有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是例外,它没有明确规定政党自由原则,而是以政党定义的形式确认:“政党是爱沙尼亚公民自愿结合、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以及反映其成员和拥护者的政治利益和实施国家政权及地方自治为目标的政治团体。”

  政党成立自由就是政党的建立不需要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批准,而是采取登记制。俄罗斯关于政党的国家登记条款规定,政党及其地区分部办理国家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作为法人的权利。在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要对政党成立的程序要件进行审查,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政党的国家登记:(1)政党章程的规定与俄宪法、政党法和其他的联邦法律相抵触;(2)政党的名称和象征不符合政党法要求;(3)没有按照政党法规定提交办理国家登记手续所必需的各种文件;(4)联邦登记机关在政党提交的登记文件中,发现了不符合政党法要求的内容;(5)违反政党法有关政党提交登记文件的期限。同时规定,对于登记机关拒绝登记的决定,政党可以向法院控告。而法院应在收到控告之日起的1个月内审理控告。立陶宛政党法规定:由立陶宛司法部对各政党进行登记。并且规定,立陶宛共和国司法部,在各政党自提交其规章(章程)、纲领、会议或代表大会备忘录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登记。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在申请登记的办法中详细列举了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包括:(1)须有授权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党章和党纲;(2)建立大会记录的副本,副本要注明建党的时间、地点及 参加大会的人数和赞成建党的人数;(3)党员名单;(4)如果党章已规定了党的标志,那么,也要附上标志的样本或草图。同时也规定,“对拖延或拒绝党章登记及政党登记局的做法提出申诉和审理,均可按非商业性团体和组织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哈萨克政党法则规定,政党的国家登记由司法部实施。政党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供《社会团体法》中所规定的文件、党纲和党员名单。拒绝为政党及其分支机构(分部和代表机构)进行国家登记,只能根据立法文件规定的理由进行。对拒绝登记可按司法程序进行上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规定:政党的登记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办理,被拒绝登记的政党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应该强调的是,通向民主政治的政党自由也不是没有门槛。在历史上,小党林立曾经被看作是实行宪政的消极因素,如果一味听任政党自由发展,而不加以规范和控制,会造成选举票数分散,效率低下,不容易形成多数意志。完全听任政党自由发展,甚至会导致政局不稳、宪政秩序破坏的恶果[3]。所以人们必须在允许自由组织政党和适当限制政党数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就决定了政党自由门槛的高低。各国法律通常在肯定组织政党自由的同时,从政党的组织形式、注册程序、党员人数的最低标准、国家对政党的财务补贴、当选的最低票数及取缔政党等方面对这个问题加以规范和调整。

  俄罗斯制定政党法也出于同样的动机。俄罗斯政党法规定,政党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俄罗斯联邦一半以上主体拥有地区组织,且该政党在每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只能建立一个地区组织;成员不得少于1万名,且在一半以上联邦主体的地区组织的党员数不得少于100名,在其余联邦主体的地区组织的党员数不得少于50名。而如果政党连续5年未参加选举,或者政党在一半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区组织中人数均少于100人以及党员人数低于必要的最低标准,就要停止该政党的活动。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俄罗斯政治改革过程中政党蜂起、小党林立造成的混乱局面。政党法通过后,确实取得了成效。

  其他三国的情况大同小异。立陶宛政党法规定凡要建立一个政党,须在立陶宛拥有不少于400人的创建者。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则规定需要有1 000名以上党员,同时还规定,如果政党在两届议会选举中均没获得当选证书,这个政党将被除名,并依照非商业团体和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其活动。哈萨克政党法原来规定,必须拥有不少于3 000名成员,代表共和国半数以上州的政党,方可进行国家登记。2002年修订的新《政党法》又规定,政党组织成员人数必须要达到5万人以上,并且在14个州及两个直辖市共16个行政区的每一个行政区的成员人数不能少于700人。这遭到了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人党”抗议。因为2002年4月在司法部门注册登记时,其成员人数总共只有3 500人。按照旧法,它可以取得政党的资格,新政党法则使之丧失了资格。这样的修改自然会引起争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则规定:必须拥有居住在不少于8个行政区(州)的不少于3 000公民签名(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塔什干市)并愿意联合组成政党。

二 法治原则: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政党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活动是政党法的基本原则。政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政党活动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如果违背宪法和法律,将被解散或者取缔。而在宪政体制下,只有法院才能最后决定党禁问题。

  首先,按照政党法治原则,法律保护政党正常活动的权利。

  按照俄罗斯政党法第26条的规定,政党享有12项权利:自由传播信息;参与制订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参加选举和公决;成立地区分部等组织;组织和举行会议;组建大众新闻媒体;利用国有大众新闻媒体;和其他政党建立联合组织和联盟;捍卫党员的合法权益;同外国政党保持国际联系;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其他活动。在其他三国中,立陶宛政党法规定:各政党有代表自己共和国机关的立法动议权,享有建立同盟、联盟、集团的权利。各政党都有权以书面、口头形式或别的形式,不受阻挠地传播关于自己活动的信息,宣传政党的思想、宗旨和纲领。各政党都有权创建除电台和电视台以外的舆论工具以及按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报刊和国家其他舆论工具的权利。各政党都有权按照立陶宛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举行集会、游行、会议和采取别的群众性措施。哈萨克斯坦政党法规定,为实现党章和党纲中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在立法规定的程序内,政党有权:(1)传播本党活动的信息,宣传党的目标和任务;(2)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成协会(联盟)、选举集团;(3)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候选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马日利斯议员和马斯里哈特代表候选人,通过自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马斯里哈特的代表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参议院议员候选人;(4)设立新闻大众传播媒体;(5)从事出版活动;(6)举行会议、集会和游行、节日游行和纠察;(7)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团体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成立经营股份公司、机构和社会基金;(8)实施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立法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则规定:政党拥有下列权利:自由散发通报本党活动、宣传本党思想信念、目标和决议的信息资料;通过本党在选出的国家机关的代表参加起草有关决议;按法律规定程序参加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举办会议、代表会议及其他有关党的活动的措施;按立法规定程序创办大众传播媒体和利用其他大众传播媒体;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政党结成联盟,同这些政党和社会团体建立同盟关系。政党还拥有本法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立法规定的权利。

  只有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它通过肯定政党实现目的途径的方式,实际上肯定了政党下列活动的合法性:(1)政党推出候选人并进行参加议会选举和地方议会选举的竞选活动;(2)政党通过被选入议会的党员参加议会的活动;通过被选入地方议会的党员参与地方议会活动;通过选入国家议会和地方议会的党员相应地参加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和共和国政府地方自治执行机关的组成;参加与外国政党的国际合作。这在实质上和上述国家没有太大区别。

  其次,按照政党法治原则,政党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宪政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政党法规定:政党的活动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政党的活动不得违反俄现行宪法、政党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政党法规定:“禁止以下政党建立和活动:政党的宗旨和活动旨在用暴力推翻宪法体制,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破坏国家安全,建立武装和军事化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立陶宛政党法则规定:“不允许诸如以下一些政党成立和发挥作用,倘若在这些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宣传或在实际活动中实行种族、宗教、社会和阶级不平等或仇视的思想,宣传或实行专横和极权统治的方法,用强制手段夺取政权,宣扬战争和武力,允许破坏人权和人的自由,实施违背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制度、与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准则不相容的思想和行动。”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政党的目的或活动旨在用强制手段改变爱沙尼亚的宪法制度或领土完整,或经其他方式反对刑法,就禁止该党的存在。哈萨克斯坦政党法规定:“禁止建立旨在采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完整、颠覆国家安全、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民族仇视的政党,并禁止其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则规定:“禁止下列政党成立和活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为目的的政党;反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主权、完整和安全、反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政党;宣传战争及社会、民族、种族和宗教仇视,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道德的政党;以民族和宗教为特征的政党”。这些条款的核心是政党活动不得违背宪政原则,破坏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列举的具体内容则不尽一致。这和各国的地理环境、人文背景,特别是所面临的政治形势等不无关系,因此具有各自的特点。

  第三,按照政党法治原则,政党取缔及其中止活动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决定。

  俄罗斯政党法规定,由俄罗斯联邦各级登记机关监督政党。当政党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政 党法和其他联邦法时,联邦登记机关将向政党提出对其违法行为的书面警告并规定在2个月内改正。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这些违法行为未改正、联邦登记机关的警告也未被上诉到法院时,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可根据联邦登记机关的申请作出在6个月以内中止政党活动的决定。当政党的联邦选举名单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中获得分配代表席位权时,从上述选举投票之日起4年内不能中止该政党的活动。自正式公布关于进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的决定之日至正式公布相应选举结果期间不得中止政党活动。

  立陶宛政党法规定,如果某个政党违反立陶宛共和国临时根本法或本法,则由司法部暂停其活动。在选举过程中,可由立陶宛共和国最高法院暂停某个政党的活动。暂停某个政党活动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某个政党在被暂停活动后仍未消除违法现象,或是在自被暂停活动之日起的一年内,又重新违反立陶宛共和国的法律,则它将被暂停活动一年。立陶宛共和国最高法院可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司法部的提议,停止某个政党的活动,如果该政党在被再次暂停活动的一年期间,又违反立陶宛共和国的临时根本法和本法的话。立陶宛政党法同时规定,某个政党因被拒绝进行登记、被暂时停止活动,可向立陶宛共和国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应在3天内,以特别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规定,确保政党合法性活动、对停止或终止政党活动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申诉,均依照非商业团体和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改组或终止政党的活动依照非商业性团体及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哈萨克斯坦政党法也规定,暂停政党活动须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立法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党的取消由政党最高机构任命的取消委员会或由法院根据民事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根据政党最高机构的决定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政党才能被取消。

  比较而言,爱沙尼亚和哈萨克斯坦政党法的上述规定因过于简单而存在严重缺陷。鉴于党禁问题对于政党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在政党法制比较发达的德国,政党禁止条款是被规定在宪法中的。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政党依其目标或依其支持者之行为,意图伤害或排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危害联邦共和国之存立者,为违宪。

  违宪之问题,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德国政党政治的成功就在于德国不仅有一个保障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宪法,而且确立了联邦宪法法院这一解决宪法争议的机构以及一套在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 的机制。它不仅把政府议会等国家机构,而且还把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所有政党都置于宪法的约束之中和宪政的体制之下[4]。俄罗斯和上述各国法院的设置各不相同,其权威性也区别很大。未来其政党法成功与否,可能也取决于此。

三 政党财务:独立、平等、公开原则的体现

  各国政党法都把政党独立、平等、公开作为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关于独立原则,俄罗斯政党法规定,国家和政党互不干涉活动。立陶宛政党法规定:所有政党在共和国境内的行动都是自由的、独立自主的。不允许国家机构、企业、机关和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个别负责人干涉政党的内部事务。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规定:除宪法允许的特殊情况下,不许干预政党内部的事务。哈萨克斯坦政党法规定国家尊重政党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国家不得非法干预政党的事务。关于平等原则,俄罗斯政党法将平等原则即“国家保障各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列为政党活动原则之一。

  立陶宛在政党法序言中声称:“力求保障各政党平等”是政党法的宗旨。哈萨克斯坦政党法则规定: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关于政党公开的原则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宣示。

  但是,独立、平等、公开原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宣示的问题,其复杂性和重要性在政党财务中 体现得最为充分。我们知道,经费是政党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政党不仅在平时组织运作中需要大量开支,而且在选举时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从事活动。政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党费、创办党营事业、政治捐献及国家补助等。党费、党产及其经营活动是政党资金的正常来源。政治捐献常被视为人民表达意见的方式,且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看,政治捐献为人民参政的表现,故国家对于捐献行为多予以理解和尊重。但政治捐献又是政党经费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捐献者虽是基于对政党党纲的认同,但更多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为了避免特殊利益团体借着大额捐献影响公共政策 的制定,目前各国均有立法来规范政治捐献问题[5]。大多数国家为使政党活动规范化和利于政党政治有效运作,防止政党因财政原因过分依赖于某一势力而最终被该势力所左右,都规定由国家通过财政拨款给政党提供资助。不过,为了保证政党独立于国家,国家对政党补助津贴的范围和多少必须适度。如果政党财务完全仰赖国家的支持,则政党将丧失其对国家的独立地位,必然会怠于履行对于社会的责任,并且仰承国家的鼻息,屈服于政府的意志。另外,国家对政党的资助如何分配,涉及如何理解平等原则。在多党制的情况下,保证各个政党的平等竞争,是一个难题。政党在客观上有大小强弱之分,这是竞争产生的合理结果。它表明一些政党的社会影响力强于另一些政党。政党平等的意义在于,尽管政党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有大党、小党、执政党与在野党之分),却不允许国家以正面或负面的形式干预这种存在,而必须确保所有政党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

  在这方面俄罗斯政党法是下了工夫的。它规定,俄罗斯国家政权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对政党及其地区组织和其他分支机构给予同等的帮助:保障其以平等条件利用国家和市政新闻媒介;创造与国家、市政机关平等的条件,向其提供国有或市政机关所有的场所、通讯设备;保障以平等条件参加竞选、全民公决及社会和政治活动;通过财政拨款的途径实现国家对政党的帮助。国家对政党的拨款方式是:国家根据政党参加选举所用支出,用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联邦预算资金以国家拨款的方式对政党进行帮助。国家拨给政党的联邦预算资金应在相应的俄罗斯联邦预算分类表中单独注明。国家拨给政党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前一年3月1日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数额的0.005乘上参加最近一次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选举或总统选举的选民人数。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政党有权获得联邦预算资金:政党或竞选联盟提出联邦候选人名单,政党根据该候选人名单参加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的选举,并获得联邦选区不低于3%选票的政党;根据该选区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的选举结果,政党或竞选联盟推举的候选人至少有12人获胜;政党或竞选联盟推举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并参加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获得不少于3%选票的政党。

  其他三国的规定也比较详细。立陶宛政党法规定,在最高苏维埃中有代表的政党,均有权以法律规定的程序从立陶宛共和国预算中获得补贴。

  政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房屋、设备、出版社、印刷厂、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以及完成党的规章(章程)规定的任务所必需的别的财产,均可属政党所有。实际上政党可按照与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签订的借贷和租赁合同,使用房屋和别的财产。政党的资金系由党员缴纳的党费、从事出版活动的收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赠款以及别的合法收入组成。国家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国有企业、机关和组织,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向政党、其组织以及政党的代表或其集团进行拨款。政党不得获取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国家组织或其他国家基金会划拨的资金或别的财产。政党可以获取国际组织、非国家组织以及只有根据立陶宛共和国立法规定的基金和个人给予的资金或者别的财产。立陶宛政党法还规定,由共和国财政机关对政党的财政活动实行监督。每年,各政党须在下一年的2月1日前向财政机关提交其年度财政活动报单,公开通报自己的预算收入、收入来源、支出及其使用情况。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规定,划拨政党的财产关系和对政党财务活动的监督,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为达到自己的基本目的,政党有权拥有动产和不动产。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国有制或市有制的企业、机关或团体,不得向政党及其分支机构提供资金。政党不得接受外国的国家政权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或外国国有或市有企业、机关或团体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

  有关参加国家议会或是地方议会选举的开支,政党要在选举后的一个月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有关捐款请示和捐款后情况的报告。议会内党派有权从国家预算中获得拨款。每年按政党在议会中的比例席位数,由国家预算和补充预算逐年规定拨给政党的款数。

  哈萨克斯坦政党法则规定:“国家不得非法干预政党事务,政党不得干预国家事务。国家也不得将国家机构的职能赋予政党,国家也不得为政党提供资金。”政党的货币资金靠入党费和党费形成。假如党章规定缴纳党费的话,也应靠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国家机构的捐赠,根据党章从事讲学、展览、体育和其他措施、发行彩票的收入、经营和出版收入以及其他立法许可的进款形成。政党无权从宗教团体那里获得资金和其他财产。外国法人和公民、国际组织和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不得为政党提供资金。政党的货币资金和财产不能由党员私分,应该用于党章规定目标的开支。

  允许政党用自己的资金用于慈善事业。在立法规定的期限和数量内向财政机关报告自己的财政活动情况。

  这些规定一方面在政党财务方面体现了政党 独立和平等原则,也反映了公开对于政党财务监督的重要意义。应该指出,政党财务的复杂性有一个在实践中逐步显露的过程。也只有实践才能检验各个国家政党法规定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政党立法,有相当多的一致之处。这无疑和它们都是原苏联成员国,在苏联瓦解之后都面临着差不多同样的政治转轨任务,即从共产党执政转变为多党制体制有关。同时,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法制存在着趋同性。经过二战结束后几十年的发展,各个主要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大体相似的法律框架,以规范政党政治。只要吸取这些国家例如德国之成功做法,政党法制的建立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困难的问题是,制定了政党法之后,如何使各个政党,特别是其中占据了政治主导地位的大党及其领袖人物,按照法治原则,接受政党法的约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鉴于这些国家实行政党民主的时间不长,没有经验,并且程度不同地缺乏民主传统,民主政治是否能够如这些国家的人民所愿,得到真正落实,还需要较长时期的观察。当然,相关法制包括政党法和与其配套的法律不那么完备,个别条文规定得不够严谨,也会在实践中引起种种问题。在这方面,没有理由说上述国家丝毫不存在隐患。任何国家任何法制都不是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 张昊琦)


注释:

[1]这些政党法文本载于赵乃斌主编《东欧中亚国家政治制度》(第四册),以下引文出此者不另加注。
[2]蔡秋如:《俄罗斯政党政治的发展与特质》,载《展望与探索》第5卷第2期。
[3]参阅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4]见笔者《当代德国政党法治化及其对我们启示》,载《法学》2005年第7期。
[5]参阅程容宁《西方国家的政党经费来源透视》,载《社会主义研究》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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