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地规定在1996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Ⅲ》等法律文件中。本文从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形式上的新发展出发,就“居住地是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法人国籍国法是法人属人法的内核”、“法律行
关键词: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涉外性三标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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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地规定在1996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Ⅲ》等法律文件中。本文从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形式上的新发展出发,就“居住地是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法人国籍国法是法人属人法的内核”、“法律行为构成涉外之债冲突规范立法的‘纬线”、“涉外性三标志理论被赋予鲜明的实践价值”以及“反思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五个层面,着重评述了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实质上的新发展,以期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 俄罗斯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涉外性三标志理论
(作者简介) 王晓玲,1964年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职博士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哈尔滨 150080)
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地规定在1996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Ⅲ》等法律文件中。与1991年3月31日颁布、1992年8月3日生效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相比,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一 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形式上的不断发展 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立法形式上的发展主要表现是,在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增加了新条款。其中,总则部分增加的条款有:识别;区际冲突法;互惠;反致;强行性规范的适用;自然人的属人法律;自然人姓名权准据法;监护和保护准据法;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可行性准据法;不构成法人的外国组织的属人法律;国家参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的关系。分则部分增加的条款有:物权产生和终止的准据法;船舶和宇宙飞行器物权的准据法;消费者合同准据法;不动产合同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效力范围;债权转让准据法;单方法律行为准据法;利息支付关系准据法;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的缺陷而造成损害责任的准据法以及不正当竞争之债的准据法。 二 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实质上的新发展 明确了居住地(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placeofresidence)是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可见,在俄文中住所的专用词是домицил或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1]。 事实上,根据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工》第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居住地即是指自然人经常或主要居住的地方。 有鉴于此,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Ⅲ》第6编“国际私法”中,“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宜译为“居住地”。 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place Of residence译为“居住地”要比译为“住所”更为准确的深层原因是:各国对于“居住地”的法律规定比较统一,而对于“住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定侧重点各有不同,而且还存在“定居”之说。 (二)主张法人国籍国法是法人属人法的内核在俄罗斯国际私法中,谈及法人的属人法律是指法人的国籍法而未包括法人的住所地法。根据M.M.博古斯拉夫斯基的归纳,世界范围内赋予法人国籍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并标准 。 , 在英国、美国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确立法人“国民性”而言,占主导地位的标准是法人设立地,即法人创立和其章程批准地国家的法。 英国法学家称这种法律为合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人是在英国设立并且其章程也是在那里登记的,就可以认为这个法人是英国法人。 X.考克斯等学者的著作指出,无论欧盟成员国哪一个国家创立公司时,在欧盟国家之间关系上均依照被称之为欧洲公司法的规定,并考虑阿姆斯特丹条约第48条和关于相互承认公司的公约,采用公司设立地国家的法。 2.所在地标准西欧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确立法人的“国民性”的其他原则。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法人所在地法律。法人所在地可理解为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经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等),该原则主要是在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西班牙等国家使用。 对于一系列欧洲国家的司法实践而言,使用法人所在地标准的谨慎态度是很具特色的,因为创设虚假的行政管理中心的诸多情况业已发生,带有逃避税收的目的以及其他理由,业务上的通信往来登记仅仅是其职能,而不是由公司指使的活动。这些公司,由于在某个国家只有信箱,因而被称之为通信公司(Briefkastenfirmen)。 3.活动地标准在国际私法著作中还有二种确定法人“国民性”的标准——活动地(经营中心)。这个标准主要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私法实践中。活动地通常是生产活动固定地(管理委员会可能处在一个国家,而生产活动则可能在另一个国家进行)。基于此,1956年印度法律在关于公司的规定中针对外国公司特别作出补充说明,即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可以在印度作为“以印度为商业活动进行地的外国公司”而登记。 依据不同的标准组合对法人的“国民性”加以确定,也是一些国家颇具特色的做法。如,依据194'8年埃及民法典,外国法人的法(律)的地位依从于固定的和发挥作用的法人管理机关所在地所处国家的法律。依照2002年爱沙尼亚国际私法的规定,如果对法人的管理事实上是在爱沙尼亚进行或其主要活动是在爱沙尼亚进行,那么对这样的法人应适用爱沙尼亚法(第14条)。 … 在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上述确定外国法人的“国民性”的标准在总体上遭到摒弃。理由是,这些标准依据的是形式上的特征,而依据这些形式.上的特征不能确定资本的真正国籍(принадлежность)。 4.控制蝗论当需要确定法人究竟属于谁、谁在控制他时,就运用“控制理论”。这个理论最初形成于一战期间并在与违反“敌性外国人”立法斗争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采用。 与保留了某种稳定性的形式标准不同,资本构成是多变的,所以依据控制理论确定国籍不是始终不变的。在不同国家的股东之间重新分配法定资本的情况下,法人的国民性将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而且,在许多情形下,确定资本构成(例如,在不记名凭持有人股份的公司中)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的,而在适用“控制理论”时确定“国民性”又取决于此。 综上,在不同国家,法人“国民性”的确定标准是不一样的。由此可得出的启示是:(1)法人属人法(1exsocietatis)实为法人国籍国法,与包含自然人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的自然人属人法不具有明显的对称性;(2)借助确定法人国籍的若干标准——合并标准、所在地标准、活动地标准、控制理论等,法人属人法才能有效地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3)对设立地国标准或登记国标准应作宽泛的理解,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构成合并标准。 (三)法律行为构成涉外之债冲突规范立法的“纬线”1995年1月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编“法律行为与代理”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做了如下表述: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旨在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依照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当事人的协议必须而且仅需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或三方以及更多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2]。 这种将法律行为分为合同和单方法律行为的立法,直接构成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Ⅲ》第6编(国际私法)第68章(应适用于财产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的“纬线”。这些纬线是:第1 209条应适用于法律行为形式的法;第1 210条合同当事方选择法(从1 210条至1 216条都是关于合同准据法的规定);第1 217条应适用于产生自单方法律行为之债的法。 此外,民法典将合同分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或三方以及更多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的规定,为在民法分则中将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分离开来奠定了基础。毕竟,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双方或三方法律行为。正因为如此,才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Ⅲ》第6编第68章“应适用于财产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第1 211条“缺乏当事方关于法的选择协议时应适用于合同的法”、第3款中的“第13项受托人——委托合同中与第15项代理人——代理合同中”双方与三方合同之分。 (四)涉外性——涉外性三标志理论被赋予鲜明的实践价值关于涉外性,首先应当研究的是什么是财产关系中的涉外(国际)因素。一般而言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有三种:(1)主体当事人一方按其性质是外国人。这种外国当事人可能是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者甚至是外国国家。例如,苏维埃百货出口公司同法国商号签订一项关于出售一宗商品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外国因素就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法国商号。(2)当事人双方属于同一个国家,但客体在国外,即财产关系的全体参加者属于一个国家,但是产生该财产关系的客体(例如,被继承的财产)在国外。(3)作为产生、变更或终止根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也就是说,产生、变更或终止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致以损害、签订合同和死亡等)发生在国外。 俄罗斯学界对于判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这三个标准在新时期的评价是这样的:“……毕竟上述三个范畴涵盖了基本的东西,而不掺人任何其中之一的情况相当少见,另一方面完全拒绝涉外因素种类的指定以及同样的,认为所列举的标志只是示范性的——似乎还未能奏效”[3]。俄罗斯联邦2003年2月1日生效的《民事程序法典》和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仲裁程序法典》等立法并未完全遵从上述理论。 通过对俄罗斯国际私法涉外性的探析,笔者得出如下结论:(1)关于涉外法律关系,俄罗斯联邦法院和仲裁法院不一定受理,必须附加条件之后才予以受理。这些附加条件有:主体(原告、被告或原被告)之一为俄罗斯人,或居住地、处(所)在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客体(财产或财产权利)位于俄罗斯联邦;法律事实的发生地在俄罗斯联邦。(2)这些附加条件是重叠性的,而非选择性的,因而在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以后,必须根据三个涉外性标志确定的涉外案件数量加以调整,使“三标志”这个涉外性理论打了折扣。其深层原因,笔者认为不外乎是对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全面遵守;(3)将主体处(所)在地或居住地、客体的所在地和法律事实的发生地严格限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既保证了涉外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也从内国涉外程序立法,尤其是从对涉外案件管辖立法角度维护了相应的实体私法,体现了程序法宗旨,同时大大提升了国际私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4)在三标志中,立法所强化的是主体涉外性。相对而言,客体涉外性、法律事实涉外性是弱化的,然而这并不能理解为在判断涉外性时,可以“抑此扬彼”,只需注意的是不宜“绝对化”而已。 俄罗斯审理涉及外国人参与案件的有关规定表明,并非符合上述涉外性三标志的涉外案件,法院就一定受理,只有符合程序立法的附加条件,国际私法涉外性标志理论才能够从本质上真正获得具有决定意义的实践价值。 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的不足尽管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其立法上的不足也是清晰可见。 (一)立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的俄罗斯仍然主要采取以《民事立法纲要》以及《婚姻家庭法典》的专编(专章)来规定冲突法规范的立法形式。尽管现行冲突规范的数量和范围有了增加和扩大,但由于没有制定单行的冲突法规,因此,难以形成冲突法严密和完整的体系。相反的,由于一系列冲突规范和制度规定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必然会产生不必要的重复和不应有的矛盾;因此,制定统一的冲突法典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来说,(1)它将有可能详细地制定冲突法的制度和一般原则;(2)它将排除对相同的关系进行重复调整的情形;(3)它将消除不同的冲突规范之间的矛盾与抵触;(4)它将强调冲突规范对实体规范的独立性,发挥单行法规独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5)它将分散的冲突规范集中在一个统一的立法文件中,有利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查阅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大大提高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效率并使当事人各方,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一方增强实现自己权利的信心,有利于俄罗斯的对外民事与经济交往”[4]。 (二)立法技术尚未尽善尽美俄罗斯国际私法立法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依照俄罗斯的法学理论,法包括规范性法令和法律,两者在俄罗斯立法中统称为——立法(令)(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1egislation)。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Ⅲ》第6编“国际私法”中应适用的法——准据法的“法”,是指法(npaBo/law),而在其先前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7编“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参与家庭关系的家庭立法(令)的适用”中,应适用的法——准据法的“法”却是指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1egislation[5]。 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不同渊源对同一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术语,不顾其内涵与外延之差异所进行的这种“二元化”或“多元化”的表述,应引起旨在制定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专家们的深思。 (责任编辑 崔皓旭) 注释: [1] M.M.богуславский,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стноеправо,Юристь,2004,c 446.
在M.M.博古斯拉夫斯基介绍的“福果”案中,先后使用了如下三种与“居住地”相关的俄文表述;домицилий(происхождение),译为“住所(原始或出生住所)”,对应的英文表述是:domicilOforigin(原始或出生住所);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住所;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居住地。上述三种俄文表述的语境分别为:“依据法国冲突法对于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原始或出生住所’法律”;“他(福果)在巴伐利亚保留了自己的住所……”;“依据巴伐利亚法,对于动产继承应适用住所国家立法(令),但是其含义是事实上的居住地,换句话说,应当适用法国法”。因此,居住地(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不应等同于居所(место жительства)。
[2] 黄道秀、李永军、鄙一美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3] Л.A. Лунц,Kypc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 частногоправа,B Tpex томах,cсппарк2002,c.27.
[4] 余先予、浦伟良、杨心宇:《俄罗斯民商法与冲突法》,上海市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368~369页。
[5] 参见T.B.Кашанина, A.Кашанин, основы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НОРМА, Москва, 2003,c.7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