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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的新选举制度
2011年03月09日 14:25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3期 作者:刘向文 张璐 字号

内容摘要:自2006年12月7日起,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法生效。   该选举法奠定了2007年12月将举行的第五届国家杜马选举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杜马的选举制度。本文拟简要回顾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分析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新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制度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自2006年12月7日起,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法生效。

  该选举法奠定了2007年12月将举行的第五届国家杜马选举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杜马的选举制度。本文拟简要回顾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分析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新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 国家杜马 选举制度

  (作者简介) 刘向文,1943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璐,1969年生,郑州大学外语学院讲师,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郑州450052)

  一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从1993年10月至今的13年时间里,俄罗斯联邦已选举产生了四届国家杜马。为了不断地总结国家杜马选举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转型期的国家杜马选举制度,为了奠定每届国家杜马选举的法律基础,俄罗斯联邦在此期间先后通过了一部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和四部国家杜马选举法。它们分别是:为了选举产生第一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1993年10月8日颁布的《1993年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1];为了选举产生第二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1995年6月9日通过的第一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2];为了选举产生第 三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1999年6月2日通过的第二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3];为了选举产生第四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2002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三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4]。

  2007年12月,将举行第五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的选举。为了奠定第五届国家杜马选举的法律基础,俄罗斯联邦又于2005年4月22日通过了一部新的国家杜马选举法[5]。该选举法确认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的新选举制度。

  二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新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一系列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享有选举国家杜马代表的权利。他们有权参与提名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参与编制选民名册,参加竞选宣传,参与监督选举、监督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包括确定选举结果的工作)等。但是,被法院宣布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依照法院判决被监禁在剥夺自由场所里的人,不享有选举权。

  2.政党代表制原则。国家杜马代表首次全部按照政党代表制原则由全联邦选区选举产生[6]。

  具体地说,依照2001年政党法的规定有权参加国家杜马选举并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才有权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国家杜马选举的选民向参选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参选政党按照其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获得的选票数获得代表席位[7]。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分离原则。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选举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但是,选举日年满21周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才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被法院宣布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依照法院判决被监禁在剥夺自由场所里的人,不享有被 选举权。此外,依照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被剥夺担任国家公职权的公民,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期间也不享有被选举权。

  4.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俄罗斯联邦选民只能在一次选举中、在一个地方拥有一次投票权,二是在准备和举行国家杜马选举期间,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定居和逗留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同境内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5.直接选举原则。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6.差额选举原则。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原则。选票上有两个以上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时,选举有效。

  7.无记名投票原则。为了不妨碍选民意志的自由表达,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原则。选民均在专门设立的无记名投票室或无记名投票场所画票。在投票站中,选票发放处、无记名投票场所、投票箱都置于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观察员的监督之下。

  8.保障选民获得真实信息原则。选民获得真实信息原则主要由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予以保障。该法规定,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政党必须在附件中如实指出下述情况: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属性,是否有前科,是否具有他国国籍。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已登记政党和已登记代表候选人的信息,并负责审查上述信息的真实性。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投票站内或在投票站外设立信息栏,公布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所有政党的介绍材料以及各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材料。选票上也必须标明上述情况。

  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还规定了下述基本原则:选民自由和自愿参加选举原则,准备和举行选举的公开原则,各参选政党建立竞选基金原则,禁止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国际社会运动参加竞选运动原则。

  (二)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程序。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程序包括下述7个阶段。

  1.国家杜马代表选举的确定。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宣布,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把上述宪法原则予以具体化,规定了4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选举的确定。(1)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正常选举,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确定选举的决定,应当在选举日前110天至90天之间做出。选举日应当是上届国 家杜马任期届满前的第一个星期日[8]。(2)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没有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那么应当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关于在上届国家杜马任期届满后第一个星期日举行选举的决议。(3)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的程序解散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得同时确定新一届国家杜马的选举。选举日应当是自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解散之日起3个月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星期日。(4)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解散国家杜马的同时没有确定提前选举,那么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得通过关于在解散国家杜马之日起3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提前选举的决议。在上述第三、第四两种情况下,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的各种选举行为的期限均缩短1/3。如果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确定的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日是非工作日的法定节日,或者是法定节日的前一日,或者是法定节日第一日以及是依照法定程序被宣布为工作日的星期日,那么应当将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推迟到下一个星期日举行。

  2.划分选区和成立选举委员会。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的所有代表(450人),均由选民在全联邦选区按照政党代表制原则选举产生。为了准备和举行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俄罗斯联邦成立四级选举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区域性选区选举委员会(区、市选举委员会)、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其中,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为每届任期4年的常设性机构,其他两级选举委员会则需要临时组织。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选举的准备和举行工作,由俄罗斯联邦各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各级选举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任何组织、公职人员、公民的干涉。对于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以及其他各级选举委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联邦和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其他社会联合组织、公职人员以及选民必须遵照执行。

  3.选民登记,选民名册由区域性选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其辖区内各地方组织长官、部队指挥员以及其中有临时逗留选民的机构领导人依照法定形式提供的资料,至迟在选举日前21天编制完成[9]。在交通不便或边远地区组建的选举分区的选民名册,由该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依照上述程序,至迟在选举日前20天编制完成。

  拥有积极选举权的所有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应当被列人选民名册。将某一选民列入某选举分区选民名册的根据,是该选民的居住地或逗留地位于该选举分区境内。

  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至迟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册,以便选民了解和澄清。选民若对选民名册有意见,有权向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者应当在24小时以内,而在选举日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时起的2小时内,在投票结束前,查证申诉,纠正错误,或者以书面形式给予驳回,并阐明理由。对于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的决 定,可以向上级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分区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诉。后者必须在3天期限内审议申诉。

  对于在选举日前3天内或在选举日提出的申诉,必须立即审议。

  4.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登记(1)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首次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符合国家杜马选举法和政党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参加选举并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各个政党。

  各政党关于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决议,依照本党党章的规定在本党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各政党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 名单的工作,应当在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日正式公布之后的10~30天内进行。在各政党提出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中,可以包含不是本党成员的代表候选人。但是,上述代表候选人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中代表候选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每个政党提出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总人数不得超过500人。该名单可以划分为全联邦部分和若干个地区候选人小组。全联邦部分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3人。一个地区候选人小组可以与一个联邦主体,或与几个联邦主体,或与一个联邦主体的一部分领土相适应,其代表候选人 的人数不少于100人,但以3人为首。每个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由该政党的全权代表至迟在关于确定选举的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同时,它们还应当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下述附件: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中的每一个代表候选人关于同意在当选国家杜马代表时终止与代表身份不相符合活动的声明;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中每一个代表候选人的简况,包括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属性,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具备双重国籍以及何国国籍等内容;关于代表候选人选举前1年的收人额和收入来源以及财产情况的资料。

  (2)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登记 各政党可以通过下述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途径,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将本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为正式名单:第一种途径是在法定期限内征集到20万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单,而且在一个联邦主体内征集到的选民签名支持单数不得超过1万个,在俄罗斯境外征集到的选民签名支持单数也不得超过1万个。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还明文规定,禁止强迫选民填写签名支持单或以任何形式奖励填写签名支持单的选民;禁止在工作单位、学习场所以及在发工资时、在给予福利帮助时征集选民签名支持单。第二种途径是在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的相应分行缴纳数额为其选举基金法定最高限额15%的选举保证金[10]。各政党应当在投票日前75~45天内,向中央选举委员会专门账户缴纳选举保证金。对于选举日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4%或4%以上选票的政党,在选举结果正式公布之后的5天内退还选举保证金。如果俄罗斯联邦公民、法人自愿捐献资金的目的是为政党缴纳选举保证金,那么政党应当在收到退还保证金之,B起的10天内,将资金退还给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或法人。如果政党在选举日未能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4%的选票,其缴纳的选举保证金自投票之日起的60天内上交联邦预算收入。

  在接受各政党提交的选民签名支持单或选举保证金10天后,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关于进行登记或拒绝登记的相应决议。在下述11种情况下,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作出关于拒绝登记的决议:在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时,没有遵守政党法、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和参加公决权基本保障法以及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的要求;在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登记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所需附件时,缺少必要的附件;在征集到的20万名选民签名支持单中,一个联邦主体内 征集到的选民签名支持单数超过20%以上;征集的选民签名支持单数不足20万个,或者其中发现虚假的或无效的签名支持单数占5%以上;未建立本党竞选基金;将竞选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用于竞选运动(超过竞选基金法定最高限额的5%);声明退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超过该名单总数的25%;政党的全权代表多次越权;地区候选人小组少于100人等。对于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拒绝登记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决议,政党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起诉。

  后者应当在5天内审理案件。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当在登记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后的48小时内,将已登记的名单和已登记代表候选人的信息送交大众新闻媒体公布。区域性选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前5天内公布已登记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已登记代表候选人的信息。如果在投票日前35天时已登记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少于2个,那么中央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将选举日期推迟2个月,以便补充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

  5.竞选。在竞选运动期间,各参选政党主要作下述四项工作:(1)组织竞选班子。每个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政党都有权指定500名以下的全权代表,他们在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全权代表本政党处理一切与代表选举有 关的事务。(2)拟定并宣布竞选纲领。每个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政党至迟在选举日前20天,在一个全联邦级定期出版物上公布自己的竞选纲领。该纲领必须包含本政党主张奉行的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以供选民选择。(3)设立竞选基金。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每一个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政党必须设立自己的竞选基金。参选政党的地区分部也可以在法定情况下,根据本党领导机构通过的授权决议设立自己的竞选基金。被列入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不得设立个人竞选基金。各政党竞选基金的法定最高限额为4亿卢布,该数额不包括本政党各地区分部的竞选基金。各政党地区分部竞选基金的法定最高限额,因在该地区登记的选民数量不同而从600万卢布至3 000万卢布不等。各政党的竞选基金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政党自己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竞选基金法定最高限额的50%;另一部分是俄罗斯联邦公民、法人自愿捐献的资金,每个公民、法人自愿捐献的资金分别不得超过政党竞选基金法定最高限额的0.07%和3.5%。各政党地区分部的竞选基金也同样由政党自己的资金和俄罗斯联邦公民、法人自愿捐献的资金两部分组成。前者不得超过本党地区分部 竞选基金法定最高限额的50%,后者自愿捐献资金的总和分别不得超过政党地区分部竞选基金法定最高限额的5%和50%。外国,外国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未满18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资份额占30%以上俄罗斯法人,联邦、联邦主体或地方组织的份额占30%以上的俄罗斯法人,选举日前一年内成立的企业,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运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部队、军事机构和组织,护法机关[11],慈善组织和宗教组织等不得向政党提供竞选基金。

  也禁止各政党接受匿名捐款。(4)实施竞选战略。

  各政党及其代表候选人通过会见选民、电视广播 讲演和辩论、张贴散发传单标语等各种形式拉取票。     区域性选区选举委员会(区、市等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日前20天,通过大众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将投票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选民。选民投票的时间一般为选举日当地时间早8点至20点。如果发生需要提前投票的情况,区域性选区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5天通知选民。

  依照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在现工作地或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在当地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投票站进行投票。如果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确实不能在登记地的投票站投票,而需要在其逗留地的投票站投票,那么他应当在选举日前的法定期限内到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领取除名证,然后凭除名证到其逗留地的投票站投票。

  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在选票上应当罗列已登记政党的简称、党徽以及已登记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中全联邦部分3名候选人的姓名,每个地区候选人小组的名称和为首3人的姓名。此外,选票上还应当指出每个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属性,是否有前科、是否具有外国国籍等信息。各政党在选票上的顺序,是在中央选举委员会主持的抽签仪式上由各政党全权代表以抽签方式决定的。选票上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而且参加投票选民占本选举分区已登记选民总数的25%以上时,该选举分区国家杜马的选举有效。如果任何一个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均未在全联邦选区的选举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7%或7%以上的选票,或者各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所获得选票的总和只占参加投票选民总数的60%或60%以下,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的选举被视为无效。

  7.确定国家杜马选举的结果。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的选票统计工作实行公开原则。俄罗 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各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区域性选区选举委员会、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所提供统计结果的基础上,至迟在投票日之后的两个星期内确定投票结果。

  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罗列了3种情况下选举结果的确定:(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7%或7%以上的选票,且所获得选票之和高于参加投票选民总数60%的情况下,上述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可以进入国家杜马,并按照其获得选票的比例去瓜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450个议席。其他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具备进入国家杜马的资格。(2)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7%或7%以上的选票,但它们所获得选票之和仅为参加投票选民总数的60%或60%以下的情况下,前者和所获得选票仅次于它们、但所获得选票低于参加投票选民总数7%的个别政党也可以参加分配议席。条件是后者和前者所获得选票之和不得超过参加投票选民总数的60%。(3)在一个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60%以上的选票,其他政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7%以下选票的情况下,前者和那个获得次多数选票的联邦代表候选 人名单有权参加议席分配旷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第83条详细地规定了各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按比例分配国家杜马代表席位的方法。具体地说,进入国家杜马的各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所获得选票之和除以国家杜马的450个议席,就是获得一个国家杜马议席所需要的选票数,即第一轮分配议席的选举商数。用第一轮分配议席的选举商数去除各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所获得的选票数,就是各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一轮分配议席所获得的国家杜马代表席位数。如果还有未分配掉的议席,则需要进行第二轮议席分配。

  此外,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第83条还详细地规定了各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内部分配国家杜马代表席位的方法。前边谈到,每个政党提出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可以划分为全联邦部分和若干个地区候选人小组。在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内部分配国家杜马代表席位,就是在上述两大部分之间分配该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所获得的国家杜马代表席位数。其分配顺序如下:首先将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获得的国家杜马席位数分配给该名单中全联邦部分的候选人,其顺序是他们在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中的排名顺序。如果此后还有剩余席位数,那么应当按下述程序在各地区候选人小组中分配:各联邦主体里的选民向某一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投票总数除以该名单内未分配掉的席位数,得出的数字是该名单的第二选举商数。向每个地区候选人小组所投选票数除以第二选举商数,所得整数则是相应地区候选人小组所获得的国家杜马代表席位数。在各地区候选人小组中分配国家杜马席位的顺序,是为首的3个代表候选人在地区候选人小组中的排名顺序。

  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认定国家杜马选举不成立或者选举无效,那么应当进行重新选举。重新选举应当自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的4个月内举行。进行重新选举时,各种选举行为的期限缩减1/3。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第86条首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政党的请求,在下述情况下撤销某一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登记:新发现的某些情况可以成为撤销登记的依据;政党领导人多次滥用职务地位方面的特权;发现贿赂选民的事实;耗费的竞选资金超过政党竞选基金法定最高限额的5%。

  三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新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

  2005年7月,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维什尼亚科夫指出,与2002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相比,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新国家杜马选举法发生的重大变化,实质上是对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变革。国家杜马选举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新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12]。

  (一)为建立成熟的多党制创造条件。2004年政党法的修改补充法和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清楚地体现了一个宗旨,即为建立成熟的多党制创造条件。

  1.再一次提高组建政党的门槛。为了使俄罗斯联邦的多党制由初步建立趋向成熟,2001年颁布了其历史上的第一部政党法。该法首次提高了组建政党的门槛。例如,它规定政党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标准:(1)每个政党都应当有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2)每个政党至少有1万名党员。(3)半数以上的联邦主体分部里至少有100名党员,其余的联邦主体分部里至少有50名党员。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政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改组或合并,否则联邦司法部不予登记[13]。2003年12月,第四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前,俄罗斯联邦全境的政党、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和群众性政治运动由原来的数千个锐减为数十个[14]。

  2004年12月,为了创造条件建立成熟、高效的多党制,俄罗斯联邦又颁布了政党法的修改补充法。该法再一次提高了组建政党的门槛,政党 的三个标准中有两个标准大幅度提高了。例如,它规定,每个政党至少有5万名党员;半数以上的联邦主体分部里至少有500名党员,其余的每个联邦主体分部里至少有250名党员。它还宣布,依照2001年政党法登记的政党,在2006年1月1日前应当使自己的党员数量与政党法的修改补充法的规定相符合。不符合要求的政党要么改组为其他法律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要么解散。上述规定,为加快政党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2.淘汰小党和培育大党同时并举。2004年政党法的修改补充法和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的种种规定,体现了俄罗斯联邦立法者的一贯立场,即今后几年的政党建设要在“少,而且好”的宗旨下进行[15]。(1)取消单名制选区的选举。众所周知,俄罗斯联邦前四届国家杜马代表都采用混合选举制选举产生,即国家杜马的一半代表(225人)由单名制选区选举产生,另一半代表(225人)由全联邦选区按照政党代表制选举产生。在国家杜马单名制选区里,社会联合组织“苹果”、右翼力量联盟的部分代表有可能顺利出线,进入国家杜马。而在国家杜马全联邦选区的选举中,上述小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很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7%以上的选票,所以不可能具备进入国家 杜马的资格。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在第五届国家杜马选举中取消单名制选区的选举,实际上将上述小党堵在国家杜马门外[16]。(2)规定在中央选举委员会登记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两种途径,供各政党选择。例如,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首次规定,各政党可以通过下述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途径,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将本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为正式名单:第一种途径是在法定期限内征集到20万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单,而且在一个联邦主体内征集到的选民签名支持单数不得超过l万个,在俄罗斯境外征集到的选民签名支持单数也不得超过 1万个。第二种途径是在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的相应分行缴纳数额为其选举基金法定最高限额15%的选举保证金[17]。对于选举日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4%或4%以上选票的政党,在选举结果正式公布之后的5天内退还选举保证金。如果政党在选举日未能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4%的选票,其缴纳的选举保证金自投票之日起的60天内上交联邦预算收入。上述规定有利于受到一定多数选民支持的政党脱颖而出,而不受资本的制约。

  这些政党只要拟定出得到一定多数选民认可的竞选纲领,即奉行一定多数选民支持的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就可以采取征集20万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单的方式,在中央选举委员会登记本党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综观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即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希望培育出少量的大党,而不是用立法方式刻意消除左中右三翼中的任何一翼。(3)提高国家对政党财政拨款的额度。2004年政党法的修改补充法规定,政党在参加国家杜马选举时提出的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若能在选举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3%以上的选票,就能获得政府的财政拨款支持。拨款额由2001年政党法规定的每张选票50戈比,提高到其2004年修改补充法规定的5卢布(提高了10倍)。国家对政党财政拨款额的提高,为俄罗斯政党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为大党的建设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它使各政党,特别使各大党能够更好地实施选民认可的政治纲领,不必因资金而过多地受制于资本。同时,拨款额的提高,还为在政党中建立竞争机制创造了条件。因为没有竞争,政党就不会有发展。总之,2004年政党法的修改补充法和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的制定颁布,使得小党难于生存,直至消失;使得大党越来越大,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力量。上述法律虽然挤压了小党的生存空间,不可避免地引起左翼、中左翼和右翼小党们的反对,但也为多党制趋于成熟 创造了必要条件。

  (二)进一步强化政党在选举中的作用和责任。2002年国家杜马选举法首次强化了政党在选举中的作用和责任。例如,该法规定,只有政党或者政党与其他社会联合组织结成的选举联盟才有权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单名制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又如,2003年12月,在第四届国家杜马全联邦选区选举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5%以上选票而进入国家杜马的政党,有权在中央选举委员会直接登记其提出的第四届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无需征集200万张选民签名支持单。

  所获得选票数低于5%的政党、选举联盟,只有征集到200万张选民签名支持单,才能在中央选举委员会将其提出的第四届总统候选人登记为正式总统候选人。

  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党在选举中的作用和责任。

  1.首次规定国家杜马全体代表均按照政党代表制选举产生。众所周知,俄罗斯联邦前四届国家杜马代表都采用混合选举制选举产生。而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第3条废除了上述原则,首次规定国家杜马的450名代表均在全联邦选区里按照政党代表制原则选举产生。这就是说,今后在俄罗斯联邦,只有政党才能成为第五届国家杜马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提出主体,只有政党才能成为第五届总统候选人的提出主体。

  2.取消选举联盟提出国家杜马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资格。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首次规定,只有政党才有权提出国家杜马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而取消了选举联盟提出国家杜马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资格。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维什尼亚科夫在谈到这项新规定时毫不掩饰地说,促使立法者做出如此残酷决定的原因之一,是“祖国”选举联盟在进入第四届国家杜马后很快发生分裂的闹剧和丑闻。另外,禁止组成选举联盟,也是贯彻执行今后几年政党建设要“少,而且好”的宗旨。因为上述规定势必打乱右 翼力量联盟第五届国家杜马选举的阵脚,使得右翼政党组成竞选联盟的策略变得毫无意义。这一问题还涉及不属于“统一的俄罗斯”党的其他中间派以及未加入俄罗斯联邦共产党的其他“左派”和一部分爱国人士[18]。

  3.提高政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保留了关于各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中可以包含不是本政党成员的规定。这个规定以及各政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包括全联邦名单和各地区候选人小组两部分的规定,将使各政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时顾及到地方代表,尽可能使地方上有威望的党派领袖和群众领袖进入候选人名单。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各政党在联邦主体一级活动的积极性,又可以改变以往只重“中央”不重“地方”的局面,从而提高政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上述规定的实质,同样是为了提高政党在俄罗斯联邦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三)规范竞选运动,严防发生“颜色革命”。

  2003~2005年,格鲁吉亚、乌克兰和吉尔吉斯斯坦三国先后在议员选举或总统选举期间爆发了“颜色革命”。上述“颜色革命”的特点之一,是“颜色革命”大多在举行总统或议会竞选运动时爆发。

  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是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颁布的,所以其显著特点之一是要严格规范第五届国家杜马的竞选运动,预防“颜色革命”的发生。该特点的主要表现如下[19]:1.首次对竞选宣传这一名词做出立法解释。

  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竞选宣传是指在竞选运动期间实施的,旨在于促使选民投票选举或投票反对特定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活动以及反对所有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活动”。除此之外,该法还规定,“国家保障俄罗斯联邦公民、政党和其他社会联合组织依照本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实施竞选宣传的活动”;“禁止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国际社会运动 实施影响或妨碍国家杜马代表选举准备和举行的活动,实施影响或妨碍某一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登记和选举的活动”。这样一来,明确界定竞选宣传的含义,对防止外国非政府组织策动“颜色革命”具有重要意义。

  2.明文规定对竞选运动的限制。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第62条以8款篇幅对竞选运动做出下述限制性规定:(1)禁止滥用大众新闻自由。

  政党的竞选纲领和其他竞选材料,政党代表在大会、集会、大众新闻媒体上的发言,均不得包含用暴力夺取政权、用暴力改变宪政制度、破坏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的号召等。禁止进行挑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视的宣传等。(2)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政党、政党的代理人、政党财务问题全权代表、政党地区分部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以及其他的人和组织不得在进行竞选宣传时贿赂选民:送给选民金钱、礼品和其他贵重物品;根据选举结果对征集选民签名支持单、实施竞选宣传的选民进行奖励或承诺进行奖励;用实施商品的优惠拍卖、无偿地发放商品、无偿地或以优惠价提供劳务以及通过向选民许诺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物质福利引诱选民。(3)在竞选运动期间,禁止进行有奖抽彩的活动以及其他根据选举结果决定输赢的赌博游戏。(4)在竞选运动期间,禁止对使用代表候选人姓名和形象的商业广告和其他与国家杜马选举相关的类似活动支付报酬。只能用竞选基金对使用政党名称、党徽和政党其他象征的广告支付报酬。(5)在竞选运动期间,提出联邦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政党、政党代理人等无权开展福利活动。其他自然人、法人也不得受政党、政党代理人等的委托以政党名义开展福利活动以及在开展福利活动的同时实施竞选宣传活动。(6)实施大众新闻发行的组织在发现竞选材料和其他信息资料有可能对代表候选人的荣誉、尊严或政党的实业信誉造成损害时,有义务在竞选宣传结 束前告知相应的代表候选人或政党,并无偿地刊登维护其荣誉的反驳文章。不提供上述反驳机会是追究发行组织的依据。(7)各级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竞选宣传法定程序的遵守情况,并采取措施以消除违法现象。在发现散发虚假印刷品、影像制品及其他竞选宣传材料,散发违反国家杜马选举法要求的竞选宣传材料时,在发现广播电视组织、定期出版物编辑部违反国家杜马选举法法定竞选宣传程序时,相应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护法机关、法院以及有权在大众思想交流领域实施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提交呈文,要求制止违法竞选活动、没收非法竞选宣传材料、依法追究广播电视组织、定期出版物编辑部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人的责任。(8)护法机关和其他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竞选活动,预防非法竞选宣传材料的制作,并在发现时没收它们,查明它们的制作者及其缴费源,将发现的事实和采取的措施立即通知相应的选举委员会。

  3.详细规定外国观察员参与监督国家杜马选举的程序。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以专章篇幅详细规定了外国观察员参与监督国家杜马选举的程序。例如,第31条就以11款的篇幅对外国观察员的法律地位做出下述规定:外国观察员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许可证,许可证上应当有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签字;外国观察员的活动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国家杜马选举法及其他法律予以调整;对外国观察员的邀请书,可以在国家杜马选举日正式确定之后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俄罗斯联邦人权问题全权代表、国际的和俄罗斯联邦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在维护人权方面卓有成就的个人可以向上述法定国家机关提出关于签发邀请书的建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外国观察员提交的各种文件,向其发出法定形式的外国观察员证书;外国观察员证书的有效日期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到选举结果正式公布之日为止;外国观察员独立实施自己的活动,但活动由其派出单位的资金或自己的资金来保障;外国观察员可以会见各政党和其他社会联合组织的代表、会见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外国观察员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投票结束之后,有权公布和阐述自己关于国家杜马选举立法的意见,关于准备和举行国家杜马选举工作的意见,也有权举行记者招待会向大众新闻媒体代表发表演讲;外国观察员无权实施与选举监督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中央选举委员会在外国观察员违反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准则、违反国家杜马选举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时,有权收回观察员证书等。

  (四)选举法律规范更加详细、具体。与2002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相比,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其法律规范趋于完善。例如,2005年国家杜马选举法不仅以专条规定对竞选运动的限制(第62条)、竞选基金(第64条)、投票程序(第75条)、提前投票(第76条),而且在每个专条中都包含10多款规定。又如,第11章对选票统计、投票结果的确定、代表选举结果的确定等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中,第83条用10款篇幅对比例分配代表席位的方法作出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 向祖文)

注释:

[1]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载《俄罗斯报))1993年10月8日。
[2]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载《俄罗斯报》1995年6月28日。
[3]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载《俄罗斯报}1999年?月1日、3日。
[4]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载《俄罗斯报》2002年12月25日。
[5] 第四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于2005年4月22日由国家杜马通过,5月11日经联邦委员会赞成,5月18日由普京总统签署批准。该法自2006年12月7日起生效,载《俄罗斯报))2005年5月24日。
[6] 全联邦选区包括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定居和逗留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被视为在全联邦选区登记的选民。
[7] 但是,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7%以上选票的政党才有权进入国家杜马,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国家杜马的450个代表席位
[8] 第四届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于2003年12月7日举行。
[9] 地方组织长官、部队指挥员以及其中有临时逗留选民的机构领导人,最迟在选举日前60天将本单位选民资料按法定形式提供给区域性选区选举委员会(区、市选举委员会)。
[10] 各政党若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中获得参 加投票选民总数4%以上的选票,其选举保证金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退还。若获得的选票少于上述选票数,其选举保证金在选举结果公布后60日上交国库。
[11] 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护法机关是指实施护法活动的一切机关和机构。除法院外,它还包括检察机关、联邦司法部、联邦内务部(含联邦边防局和联邦税务警察局)、联邦安全局、联邦警卫局、对外情报局、联邦诲关局(2006年6月以后设在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内)、律师协会等。
[12] 参见《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的答记者问},载《俄罗斯报》2005年7月26日。
[13] 见政党法文本,载《俄罗斯报》2001年7月14日。
[14] 据2001年7月14日《俄罗斯报》署名文章统计,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已登记190多个政党和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其中,政党为58个。
[15] 参见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的答记者问,载《俄罗斯报)>2005年7月26日。
[16] 同上。
[17] 各政党若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总数4%以上的选票,其选举保证金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天内退还。若获得的选票少于上述选票数,其选举保证金在选举结果公布后60天上交国库。
[18] 见C俄)巴维尔·杜依曼著:《单名制选举不复存在》,载《俄罗斯报)2005年5月24日。
[19] 见《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文本,载《俄罗斯报)20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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