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 >> 国际问题研究 >> 俄罗斯东欧中亚
论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2011年03月09日 13:48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2期 作者:范纯 字号

内容摘要:当代俄罗斯司法改革可定位为俄罗斯司法史上的第三次转型。在俄罗斯总统的推动下,确立了司法权独立,诉讼程序得到改观,法官等制度得到完善,取得立法阶段的改革成果。但是,俄罗斯存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使改革呈现出艰巨性和长期性特征。改革最终能否成功受制于法治文化的积累和人们法意识的改变。

关键词:俄罗斯,司法改革,司法权独立,当事人主义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当代俄罗斯司法改革可定位为俄罗斯司法史上的第三次转型。在俄罗斯总统的推动下,确立了司法权独立,诉讼程序得到改观,法官等制度得到完善,取得立法阶段的改革成果。但是,俄罗斯存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使改革呈现出艰巨性和长期性特征。改革最终能否成功受制于法治文化的积累和人们法意识的改变。

    

    【关键词】俄罗斯 司法改革 司法权独立 当事人主义

    【作者简介】范纯,1964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哈尔滨150080)俄罗斯获得独立主权国家地位后,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司法独立为原则,以人权保障为主要任务,积极消除原有政治结构中司法被行政吞噬的状态。经过10多年的努力,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立法阶段取得一定成果,为创制未来的司法体制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历史定位

  俄罗斯司法改革源于苏联末期改革时代,苏联解体前就形成了进行司法改革的构想。其中,设立宪法法院的构想,就是通过1991年7月制定的《宪法法院法》成为普通法院改革的先驱,同时,面对市场经济化和各种经济纠纷,设立了仲裁法院。

  针对普通法院的改革,1991年10月俄罗斯确立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构想”,提出了确立司法权独 立、确立拥护与尊重权利自由以及审判程序上的市民宪法权利、对法院等部门进行民主改革等基本方针。

  按照基本方针,俄司法改革侧重6个方面:(1)创设联邦法院制度;(2)承认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3)对公务员违法行为扩大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会,对刑事程序上的强制处分的适法性确立审判控制;(4)采用当事人主义,向当事人同权及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程序转变;(5)分化审判程序;(6)改善法官独立的保障体制,确立法官终身制。为推进司法改革,1994-年俄罗斯成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对策,推动 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此次司法改革既是关系俄罗斯未来发展的体制问题,也是关乎俄罗斯在世界上能否树立法治国家形象的战略问题,从法史视角,可定位为俄司法史上的第三次转型。

  在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历史上,司法最初属于行政的一部分。1861年农奴制改革,表明俄国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1864年俄国以法国司法为样板,推行司法改革,确立了司法独立。其中,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改革非常突出,1864年制定的《司法条例》设立了陪审法院、检察机关和律师团体,规定了司法侦查制,公开审理制,辩论制以及明确的审级制等诉讼原则和程 序[1]。但是,由于改革的不彻底,俄罗斯的司法状况没有根本改观。1880年俄罗斯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的长篇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就是一部以一个真实弑父案所做的错判为背景,描述了司法制度虽有改革,但实际运行仍存在不少弊端的现实主义批判力作。1889年列夫·托尔斯泰创作的《复活》,描述了法院以陪审制方式对女主人公玛丝洛娃的错判、上诉以及被驳回的过程。这说明即使有法制层面上的改革,但缺乏法官、陪审员和市民等意识上的变革,司法机制运行时仍会出错。

  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否定了旧司法制 度。1917年年底至1918年年初,颁布法令,废除旧审判机关,包括各级普通法院、各种专门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和律师团体,规定了苏维埃法院体系和管辖范围,确立了审判员选举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开辩论制等苏维埃诉讼原则。1922年苏联成立,苏联司法开始运行[2]。1936年修订苏联宪法,确立了苏联司法模式。其特点是:(1)以权力集中和党的领导为前提,缺乏司法权观念;(2)法院与检察院单独设置,法院实行双重领导,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法官独立状态虚弱,检察官具有广泛职权;(3)律师行业属于受管理的自由业;(4)审判部门功能萎缩,法院只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经济纷争由仲裁委员会负责,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实施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遵守状况,市民与行政间的纷争只能申请行政复议;(5)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公开审理制和辩护制,审级为二审制和监督审,奉行真实发现原则与职权主义。可以说,苏联司法模式并非完美,存在许多弊端,尤其是1937~1938年的“肃反运动”,顿挫了苏联司法的威信。1956年斯大林时代结束,重新掀起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潮。随着1985年苏联进入改革时代,开始重新探索新的司法模式。但是由于苏联解体,导致探索夭折。

  如果将1864年司法改革视为俄国历史上第一次司法转型,苏联司法模式的确立为第二次转型,那么,此次司法改革则为俄罗斯历史上的第三次司法转型。其性质是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通过制定新宪法,确立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权观念和当事人主义等,对各类经济纷争的行政解决转向司法解决,通过引入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刑事司法,确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体系等,谋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制度。转型方式是自上而下的依靠总统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俄罗斯总统制是世界上总统权力最大的总统制,限制了议会和政府的制约作用[3],因此,当总统推动改革时,改革就向前迈进;当总统无暇顾及时,改革就陷人停顿,改革进程并不顺利。

  二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立法阶段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新规范法官人事制度,改善待遇,强化伦理,确保法官独立1992年6月俄制定《关于法官地位的法律》,法官由选举制过渡为任命制和终身制,严格规定了法官资格要件和资格审查以及一整套人事任命程序[4]。法律规定,不能削减法官工资,可带薪休假,优先人住房屋。1993年制定《俄罗斯联邦法官名誉规范》,强化法官伦理道德。2001年12月实行法官退休制,宪法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为65岁,同时引入惩戒制度等。2002年3月制定《俄罗斯法官团体法》,法官团体的设置成为保障司法权独立和确立法官自治的重要举措。

  (二)改革检察制度,废除审判监督权,监督功能向预警方向转化苏联时代,检察官权限很大,除刑事追诉权外,对行政机关、企业、组织以及公务员等具有一般监督权,尤其是对法院及诉讼参加者也具监督权。苏联改革时代就提出废止检察官对法院和诉讼参加者的监督权,俄罗斯鉴于社会现状,采取了缩小其权限的对策。1992年的《俄罗斯检察厅法》 仍然维持检察官一般监督制度,但否定了其对法院及诉讼参加者的监督权。1995年1月俄修改了检察厅法,作为检察官的一般监督,规定了对联邦部门、联邦主体各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执行与命令合法性的监督,对市民及市民权利与自由保护的监督,对搜查及调查机关执法监督,对行刑设施等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前两项监督预计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人权机构等作用的提高将会缩小[5]。2000年11月普京签署总统令,提高联邦检察院公务人员的收入,为其提供物质保证。2002年2月普京指示,检察院的 监督应该向预警性方向发展。

  (三)律师制度发生变化,推动律师业竞争,规范律师组织,强化自治苏联时代律师受司法部控制,完全否定律师自治。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引入竞争机制,设立了第二律师会,推进律师业务自治化。2002年5月“俄罗斯联邦律师业务及律师”成立,主要规定有:(1)取得律师资格要满足有高等法学教育经历和法学学位、有两年以上法律专职业务经验或曾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有行为能力、没有前科、资格考试合格4个要件,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可在全俄罗斯范围内从事律师业务;(2)在各联邦主体分别设置律师院,强制律师加入。律师院由全国律师会在 各联邦主体分别设置,是“律师自治机关”。律师院的最高机关是律师总会,在律师院内部还设置了监察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法还规定设置联邦律师院,其最高机关是全俄罗斯律师大会;(3)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交谈室、律师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交谈所4种业务形态[6]。

  (四)规定法院制度,明确法院种类,规定审级与联邦法官选任程序根据《关于法院制度的宪法性法律》(1996)、《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1994)、《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1995)、《俄罗斯联邦军事法院法》(1999)、《俄罗斯联邦治安法院法》(1998)和《关于俄罗斯最高法院设置司法行政局的法律》(1998)的相关规定,法院系统分为:(1)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联邦法院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为首,包括作为普通法院的俄罗斯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军事法院、专门法院,作为特别法院的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联邦管区仲裁法院(10个管区)和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另外,联邦主体法院还包含联邦主体的宪法法院与治安法院[7];(2)俄罗斯审级制度向来是由两个审级组成的二审制,新设的仲裁法院审级与普通法院不同,实行三审制,新设的治安法院将刑事案件作为第 一审的场合也实行三审;(3)2001年12月俄罗斯规定,俄罗斯最高法院和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的长官,要得到俄罗斯最高法官资格审查会的同意,由总统提案,联邦会议加以任命,任期6年。

  (五)改革审判方式,废止参审制,建立陪审制,引入专业参审制1922年俄罗斯引人参审制[8],后因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消极,出现制度形式化。1991年11月俄罗斯又引入陪审制,致使陪审制和参审制二者并存。2001年12月俄废止了刑事审判的参审制,2002年11月废止了民事审判的参审制。2002年12月俄罗斯修改《关于新刑事诉讼法法典的施行法》,规定所有联邦主体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陪审制度[9]。2004年8月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法律陪审团法》,对陪审团候选人组成规则、陪审员履行职责和期限、陪审员独立地位保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仲裁法院根据1995年4月《关于新仲裁诉讼法的施行法》试行参审制,从1996年10月到1999年10月间,在14家参加试行的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中,参审员(经济陪席裁判员)参加解决的案件为752件,其中,因控诉而取消判决的案件为4.1%,因破毁上诉而取消的案件为1.9%[10],从数字上看,试行基本成功。2001年5月俄制定《关于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参审员的法律》, 引入专业参审制。

  (六)改革违宪审查制,设立宪法法院,明确职权,保障审判独立1990年12月俄创设了反映“司法统制”的俄罗斯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因在总统和议会的抗争中,站在反总统方,导致法院活动停止。1994年7月俄制定了《新宪法法院法》,规定法官由联邦会议基于总统提名任命。法官为19名,任命条件为40岁以上、法律专门职务经历15年以上,严格了法官候补的资格要件,新法采用任期(12年)制,70岁退休。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有:(1)审理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2)解决国家权力机关间的权限纠纷;(3)根据公民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释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5)对指控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做出结论等[11]。

  (七)改革诉讼制度,引入行政诉讼程序,民事和刑事诉讼均发生改变首先,《民事诉讼法》以限定方式设置了行政审判程序,由普通法院管辖,随着行政诉讼的增多,2001年12月制定了新行政违法行为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2003年7月对其修改补充。其次,2002年11月制定了《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由独任法官审理,二审中的控诉审由独任法官审理,破毁审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体审理,监督审由3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体审理[12]。

  第三,2001年12月俄制定了新刑事诉讼法,转换诉讼结构,采取当事人主义,规定法院不能站在诉追方或辩护方,应形成三面结构;同时规定,一审法院的构成分为治安法官、普通法院的独任法官和3名法官合议体3种类型,实行陪审制。另外,一审法院为治安法官时,二审设置了控诉审,其上级审定位为破毁审,除此之外没有控诉审,二审按照过去为破毁审,不引入三审制。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俄罗斯司法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总体特征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主要立法在2002年年底全面完成,司法改革涉及11项法律,现已进入司法改革的具体实施阶段,改革后各项制度正处于整体运行磨合状态,需要旧法官、旧检察官、旧律师乃至全体市民学习、认知新制度。从这样角度理解,本文认为,此次司法改革的总体特征有三:第一,俄司法改革并非简单地对旧司法体制的修补,而是从根本上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司法制度,致使改革的规模庞大。

  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司法改革的转型特征十分明显,改革规模可想而知。应当强调的是,改革规模庞大不仅包括改革内容多、时间 跨度长和改革成本高等特点,还包括司法改革带来的至少可以总结出的20大变化。这些变化包括:(1)确立了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权观念得到承认;(2)设立了具有违宪审查权的联邦宪法法院;(3)普通法院引入行政诉讼制度;(4)引入经济诉讼制度,设立了仲裁法院;(5)实行治安法官制度;(6)改革审级制度,提出三审制;(7)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主义原则;(8)民事和刑事诉讼引入简易程序;(9)刑事公判前程序扩大了律师参与;(10)引入陪审制和专业参审制;(11)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引入了准刑事诉讼各项原则;(12)构筑了全俄罗斯法官大会为顶点的自治组织体制;(13)规定法官终身任命制,引入资格考试制度;(14)在联邦最高法院设置司法行政局,管理司法行政业务;(15)在司法部设置判决执行和维持法庭秩序的执行官制度;(16)刑事设施管理由警察部门交给司法部管辖;(17)司法部引入不动产及其交易的登记制度、团体登记制度;(18)削弱了检察部门的权限;(19)强化了律师自治;(20)通过法律确认国家公证机关与私人公证机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13]。这些变化本身并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改革摊子铺得大,自然需要相当多的人力、物力、时间和金钱等予以支持,自然存在浪费改革成本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规模越大越难以有效掌控和施行,改革绩效必然受到一定影响,近两年俄罗斯不断修订改革时期的立法就是充分明证。

  第二,俄司法改革的整体规划性并不突出,受政治动荡和经济低迷的影响,改革进程迂回曲折。

  有学者提出,俄司法改革具有明显的规划性,主张借鉴俄司法改革[14]。笔者认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规划性只体现了改革者主观上的一相情愿,而客观事实打破了其整体规划性,改革陷入时而有序、时而无序的交错状态。一项宏大而系统的司法改革工程,其规划性至少应当包含三要素:一是较为理想的改革方案;二是支持该方案的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推动改革的创新力量。对照俄罗斯司法改革,只具备两要素,即改革方案——《俄罗斯司法改革基本构想》以及“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这一创新主体,缺乏第三个并且是最为重要的要素,即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这一点可从有关学者的研究中得到证明。例如,“对于废除检察机构的一般监督权,由于反对力量过于强大,目前检察机关作为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仍然得到保留”[15]。再如,“1997年俄罗斯制定了《裁判执行法》,规定法官可从所执行案件的款项中获 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这种规定会导致执法官为满足个人经济利益而忽略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这一制度也很有可能造成执法官滥用权力。很多人已对此问题给予关切”。另外,对于陪审制度的引入,“有人认为,陪审制度成本太高,过于昂贵。当时,以共产党为多数派的俄罗斯众议院抵制陪审制的态度也是显而易见的。俄罗斯议会中有很多成员根本不相信陪审制度会发生作用。”[16]以上都反映出俄罗斯人对改革的一种疑虑心态,在这样的心态下显然不会满腔热情地支持改革。更为重要的是,改革需要支付成本,有事前的学习成本, 有改革中的实施成本,还有改革摩擦成本等,而俄罗斯司法改革方案似乎准备不足,特别是在经济危机、财政赤字严重的情况下,受到预算的约束无法支持改革。权力争夺、政局动荡使司法改革受挫,导致改革时断时续,迂回曲折,严重降低了司法改革的整体规划性,最终导致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成效形成相当大的反差[17]。

  第三,俄司法改革的艰巨性非常明显,时常面对如何解决路径依赖的问题,而不得不依靠政权力量推动制度变迁。

  有学者评价,“俄罗斯司法改革保留60%一70%的原有法律传统,反复修改,不像发达国家法 律那样一次定型”[18]。笔者赞同这样的特点总结,但想强调的是,其特点所蕴涵的内在机理,即在制度变迁中存在利益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该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线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一旦进入锁定状态,要脱身会十分困难。扭转既定方向,往往要借助外部力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不难想象,俄罗斯司法体制的路径依赖是苏联司法体制,叶利钦司法改革的主要贡献在于打破了苏联司法存在的前提基础,重新确立了俄罗斯司法存在的前提即权力分立和司法独立,但在新司法结构问 题上因存在保守派与改革派的激烈交锋,致使改革处于无效率状态。普京上台后,首先提出整顿权力秩序[19],依靠政权力量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司法改革取得一定成果,但仍面临如何彻底切断路径依赖问题。此外,对检察制度也未能彻底改革,只提醒向预警机能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界人员意识变革也未完全到位,即使处于新老交替,也未形成具有新思想、新活力的推动改革的创新主体,尤其是习惯于职权主义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新刑事诉讼法典的当事人主义原则,要从意识和技术两方面把握还需要相当时间[20]。另外,司法腐败并未因司法改革而得到切实控制,受司法腐败惯性的干扰,反使俄罗斯司法改革走走停停。应当说,俄罗斯司法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任务、原则是明确的,不存在“摸石头过河”,但因始终未找到切断原有路径的好办法,在事实上步人了“摸石头过河”之路。从这一点来说,俄罗斯司法改革是艰难的、艰巨的、更是长期的。而这种艰巨性和长期性受制于法治文化积累的厚重和人们,尤其是司法界法律意识的变革。

  四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应当肯定,此次司法改革是俄罗斯确立市场齐体制的重要一环。实际上,一国司法制度的设 定与运行,除对政治生活本身的考虑和历史因素的作用外,重要的是服务于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制度是经济体制发挥功能的工具,是经济体制运行的保障。从这一角度来说,没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完整,就无法发挥体制威力。司法体制若能运行顺畅,各类纠纷能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解决,就可维持经济体制的整体效率和公平。虽然俄罗斯司法改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在总体上,立法层面的建构基本完成,这对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来说具有积极作用,对俄罗斯经济发展也有积极影响。

  从俄罗斯司法改革具体内容和近两年的法律修补措施看,还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自设立宪法法院以来至2003年1月,宪法法院判决的案件为184件(含1日宪法法院判决数27件),做出决定等的案件(判决以外的所有裁判)超过1 700件。从数字来看,新宪法法院作为个人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救济机关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最有效保障,从宪法法院成立至今的权威与效率看,这一制度是转型国家必不可少的制度。更可喜的是,在法律上俄罗斯所有的联邦主体都能设置宪法法院。

  第二,俄罗斯联邦法官向终身制转换,也是对强化法官独立原则的保障,对强化司法权独立来说,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4月6日,普京签署《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进行修改的联邦法律》等,规定了所有法官退休年龄为了0岁。这些措施对实现审判公正,保障法官独立办案十分有利,保障了审判权力的自主与独立。

  第三,深化了律师制度改革。2004年12月普京签署了《关于修改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律师行为和律师协会法>的联邦法律》,对律师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做出了更清楚的规定,扩大了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时的权利,引入了律师职业道德精神。该法还对律师总会的权利等做了明确规定,对律师弘 扬正义、维护公平,更好地发挥律师职能大有裨益。

  第四,仲裁司法已成为俄罗斯司法体系中当之无愧的组成部分。2003年2月普京提请国家杜马审议《俄联邦仲裁法院法修正案》、《俄联邦法院体系法修正案》,要在俄联邦进一步发展仲裁法院,规定2005年年底要建立20个受理上诉的仲裁法院,这种法院将使上诉法院从第一审级中分离出来,排除了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做出判决和进行审核的可能。2005年4月俄对仲裁法院法进行修改,完善了经济领域中公民和组织的权利、法律利益保护机制,同时,保证仲裁法院在司法实施的 过程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规范,从而向全球化迈出重要一步。

  第五,由于实行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工作量大增。2003年11月普京总统作出指示,要增加法官的数量,保证刑事司法质量。可以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对维护人权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据俄司法部长介绍,俄因出台新刑诉法,10万一15万轻微犯罪的人得以免受剥夺人身自由的牢狱之苦。2003年12月有85万人在服刑,到2004年年底降至70万人。

  总之,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立法阶段所取得的一定成果,应持肯定态度。但需强调的是,俄罗斯毕竟处于转型期社会,处于现代民主与法制建设 的初始阶段,立法阶段的司法改革即使是完全成功的,在实施阶段因原有制度惯性的存在和社会法治文化的缺失,也有导致立法阶段成果失效的可能,形成花瓶效应。因此,本文主张从立法阶段、实施阶段和司法意识变革等阶段多角度、全方位地考察和认识俄罗斯司法改革,进而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责任编辑 崔皓旭)

注释:

[1]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2] 详见1922年制定的《苏俄法院组织法》和《苏俄检察官条例》。
[3] 董晓阳:《俄罗斯等国家转型社会的几个共性问题》,载《国际问题研究新思考》,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4] 治安法官仍由居民选举或联邦主体议会任命。
[5] 小森田秋夫:《现代俄罗斯法》,东京大学出版会2003年版,第13l页。
[6] 律师交谈室是一人从事的律师业务;律师会是两人以上根据合伙契约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人格;律师事务所是两人以上律师根据契约而设立的组织;法律交谈所是在缺少律师的地区由律师院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7] 关于治安法院,详见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35页。
[8] 所谓参审制是指第一审由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体进行审判的制度。
[9] 车臣共和国除外,预计2007年1月1日实施陪审制。
[10] 前引书:《现代俄罗斯法》,第127页。
[11]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l页。
[12] 按旧法规定,监督审是基于上级法院院长、检察官提出的异议来进行的审理,新法规定,监督审要由以当事人为核心的案件参加人提出的申请为起点,期限为判决发生效力的1年以内。
[13] 前引书:《俄罗斯法律发达史》,第341页。
[14] 韩波:《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司法改革的启示与殷鉴》,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二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20~421页。
[15] 陈瑞华:《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见http://wWW.chinaruslaw.cOm/CNLawsuitArbitrate/001/20059292419—8.
[16] 魏玮:《俄罗斯的司法改革及评价》,见http://www.chi—naruslaw.cOm/CN/LawsuitArbitrate/00/20059291743——3
[17] 刘向文:《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见http://www2.zzu.edu.Cn/dsysshOWneWs.aSpdd=661.
[18] 同上。
[19] 朱显平:《俄罗斯经济现状评析》,载《国际问题研究新思考》,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20] 前引书:《现代俄罗斯法》,第170页。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