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俄罗斯物权立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艰难曲折,仍在徘徊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非西方国家现代化道路选择的非自主性所导致的现代立法模式与俄罗斯本土社会文化的不相融,以至于在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性的旨向中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织的画面,导致现代化进程面临困境。作者从俄罗斯社会文化传统、社会变革的模式、民族
关键词: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化进程,阻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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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俄罗斯物权立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艰难曲折,仍在徘徊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非西方国家现代化道路选择的非自主性所导致的现代立法模式与俄罗斯本土社会文化的不相融,以至于在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性的旨向中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织的画面,导致现代化进程面临困境。作者从俄罗斯社会文化传统、社会变革的模式、民族性格和地理环境方面分析了与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化相背离的阻碍因素,不仅有利于理解俄罗斯物权立法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为克服中国物权立法中的各种阻碍因素提供了借鉴的范式。
【关键词】 俄罗斯 物权立法 现代化进程 阻碍因素
【作者简介】 翟羽艳,1966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省人文社科民商法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哈尔滨 150080)
一 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化的路径
在历史性视野中,俄罗斯物权立法可以分为初创期、中断期、恢复期和现代发展期4个阶段,这4个阶段分别处于俄罗斯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在沙皇俄国时代已经出现了物权法的基本形式;苏联时期由于过度强调所有权,物权的相关立法曾经一度中断;苏联末期随着私有化改革的进行,物权制度开始重建;在当代俄罗斯,物权立法开始逐渐走向现代化发展之路。
俄罗斯的物权立法最初可以追溯到沙皇俄国时期,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物权立法是以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为标志的。18世纪沙皇俄国时期的物权立法中已有所有权、他物权和占有权的区分,还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的含义,同时颁行了一些与土地买卖、抵押相关的法令,可见俄罗斯在沙皇俄国时期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初具形态。苏联虽然只是俄罗斯历史上的一个阶段,但在俄罗斯的法律制度史中却占有重要地位,因为苏联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系开创了生存空间。1922年产生于新经济政策背景下的苏俄民法典共有486条,分为总则、物权、债权和继承4编,基本采用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在物权编中规定了所有权及他物权,他物权包括地上权和抵押权。虽然苏联时期强调对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旧法的废止,但由于物权立法的固有性和与民族传统文化的牵连性,在苏俄民法典中旧法的诸多制度遗留痕迹非常明显。
原苏联为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民事立法。1961年苏联制定了民事立法纲要,目的是为了统一所有加盟共和国的民事立法。该纲要共8章129条,分别为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继承权。突出的特点在于取消了物权的概念代之以所有权,这也就意味着将庞大的物权体系缩减为单一的所有权制度。确实,在实行土地绝对国有制的条件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基本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反映的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在当时的苏联有重要意义的财产只有一个所有人,那就是国家,因此必须突出所有权的核心地位和加强对所有权的保护。实际上在国家单一所有制的模式下,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也形同虚设。1964年苏联根据上述民事立法纲要制定了民法典。该民法典与1922年民法典相比在物权方面的最大退步是民法典的第2编由物权改为所有权,取消了质权等他物权的规定。物权这一术语已经从民法规范中取消,俄罗斯的物权立法经历了从有到无的阶段——俄罗斯物权立法进入中断期。
苏联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私有化改革,同时也开始了以物权制度重建为起点的“私法复兴运动”,此时俄罗斯法学家开始检讨70年来民事调整方式的私法公法化的立法模式,开始强调物权是商品经济社会的最基本权利。关注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必须有配套法律相随的现实,1990年通过了《俄罗斯所有权法》,消失已久的物权概念重新在立法中出现。1991年苏联又制定了新的民事立法纲要,为新民法典的产生做理论准备。该纲要共7编170条,包括总则、所有权与他物权、债权等,突出的特点是虽然未制定统一的物权编,但恢复了他物权制度,物权的体系趋于合理,这反映了当时苏联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
但是这部纲要尚未全面实施,苏联即宣告解体,它的效力延续到1994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分为3个部分,采用分阶段颁布,分阶段施行的做法。1994年颁布的第一部分包括3编,分别是总则、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法总则。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在第2编,在突出所有权的基础上关注了他物权制度,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终止、共有、土地所有 权及其他物权、住房的所有权及他物权、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保护8章。虽然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物权定义,物权立法的内容也非常简陋粗糙,但是俄罗斯物权立法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俄罗斯物权立法进入恢复与现代发展期,这是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标志性成果。
俄罗斯民法典是立法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快速完成的,显得零散而缺乏逻辑性,缺乏法典所应具有的全面性和综合性。但无论如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俄罗斯在几十年的摸索中的最新归宿,是俄罗斯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经过多年的选择与比较,俄罗斯终于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探索中发现了民法发展的真正起点和原则。该法典实现了向德国模式的回归,并开始了国际化的进程[1]。
二 当代俄罗斯物权立法中的现代性旨向
现代化是一种全球化趋势,是当今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容回避的。法律现代化是现代化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制度、文化环境存在内在的和谐与统一。现代性内生于现代化之中,是其精神内核,它以理性主义和个性自由为核心,彰显人之存在的价值。同时,现代化又是西方文明的内生物,是与西方其他文化相适应自发演进的结果。现代化对西方国家来说是一种无须选择的 自然过程。非西方国家(包括俄罗斯)对现代化道路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这种选择更多地意味着对西方制度的移植和借鉴,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国家由于内生性资源的差异,会呈现出不同的价值旨向。俄罗斯物权立法在价值旨向上充满了对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内在张力的关注,体现着对人的个体自由的尊重。俄罗斯目前的物权立法现代化进程正呈现出一幅传统与现代交织的画面,在传统的土壤上,艰难地展现物权立法现代性的宗旨。
(一)俄罗斯物权立法的现实性与现代性的内生价值
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物权更是财产权的核心,明晰物权是俄罗斯转型期法治国家的内在诉求。物权立法的现代化是俄罗斯转型期的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具有极强的现实性,这种现实直接与现代性的内生价值相契合。同时也应当看到,俄罗斯传统中对法价值的体认,过分强调法的工具价值而缺乏对法的实质价值的认识,这无疑与现代性的内生价值相冲突。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虽然仍称沿袭德国的体例,但这种沿袭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都无明显体现。俄罗斯物权立法强调的是一种法的现实回应性价值,而忽略对法的体系性、逻辑性和学理性价值的关注。这种价值定位不仅体现在1994年的俄罗斯物权立法中,而且体现在俄罗斯物权立法的整个进程中。早在18世纪就已初具规模的系统性物权立法,在进入社会主义时代的初期尚存,而到了1961年的民事立法纲要却取消了物权概念,代之以所有权,将庞大的物权体系缩减为所有权。苏联时期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国有化,其他物权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因而就出现立法上的缺位。从严格意义上看,在民法体系中与债权相对应的应该是物权,所有权根本无法与债权相对应,以所有权代替物权是物权功能和价值在俄罗斯民事制度中降低的直接体现。即使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物权制度重新恢复和构建时,物权编内容的确定,依然是本着急需的先立,不急需的后立,转型期需要的规定,不需要的暂不纳入体系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物权编首先规定了所有权,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包括土地的可继承和终身占有权、永久利用权、地役权、企业的财产利用管理权。而土地的可继承和终身占有权是原苏联1991年实行的制度,随着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推进,这种制度可能消失,但在目前情况下新民法典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由此可见,任何时期的俄罗斯物权立法都不是简单地从体系内容的完整上考虑物权制度的设计,而更多地是从社会需要的角度进行取舍,对于法稳定性的要求和应然性的探讨都让位于现实的思考。法的价值定位在非西方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差异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在非西方社会,一般而言总是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定位法律,尤其是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凸显法律的工具价值,似乎成为法律的全貌。“在俄罗斯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民商法典被用作变革的工具。对民商法典功用的这种理解,造成民法典制订在市场经济被建立之前的现象。它们并不等到改革到位后才考虑制定民法典,而是在经济体制的变革中完成民法典”[2]。其实这也正是法律形式理性观点的体现,“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以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法律本身却不是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只不过是社会的工具。它们与法律的内在目的有着紧密的关系”[3]。
这就是俄罗斯传统语境下所理解的法的价值,在这一价值体系框架下,法的内在品质的严重缺失是必然的结果。法的现实回应性是法的现代性的内生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法律是无法构建的,它是社会秩序的直接反映,任何法律都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一种文化,它是与社会变迁相伴而生的。法律的工具理性是现代法的功能价值的体现,但法律同时又是一种理性规则,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4]。因此,物权法价值理性的缺失是俄罗斯物权立法与现代性内生价值的冲突所在。
(二)俄罗斯物权立法的本土性与现代性的核心精神
俄罗斯传统上是一种集权主义的、强调集体性的社会文化。现代性的核心精神是对个体自由的关注,强调的是人的价值性存在。俄罗斯物权立法在尊重本国传统的基础上对现代性的个体自由这一核心文化价值予以肯定,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对个人财产权的重视和对传统的承继。
1994年的俄罗斯物权立法是与市场经济秩 序的建立同步进行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抽象的秩序,它必须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提供实现自己目的的机会。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也是一种强调平等自由和权利的抽象规则。回应这一内在诉求的俄罗斯物权立法对个体权利给予了充分关注。如规定:所有权主体包括私人、国家和自治地方,一切所有人的权利均受到平等保护,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限制等等。这是物权立法与现代性核心精神契合的表现。
但俄罗斯物权法是由俄罗斯法学家制定,俄罗斯法官加以解释与适用,在俄罗斯的文化传统背景下适用于俄罗斯人,是规范俄罗斯人生活的规则,它必然带有难以消除的传统痕迹,因此在俄罗斯物权立法中又体现出本土性与现代性交织的画面。在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于世界著名的物权立法模式蓝本——德国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并未倾注过多的精力和热情;对于物权的基本制度,如物权行为问题、物权的法定性问题也鲜有争议和深入探讨。俄罗斯物权法的内容充分显示了固有法的本土特色,尤其体现了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律的过渡性要求。在物权立法中强调作为资源大国的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及所有权主体中的国有企业的主体和客体并存的双重身份。同时创立了经营权和业 务管理权的特殊物权类型,这是为了妥当解决原苏联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问题而确立的对策,也是俄罗斯不可割裂的历史的延续。在俄罗斯的法学著作中将其称为物权在俄罗斯的“变异”,是国有企业法人经营和以其他形式利用所有者财产的更为经常的物权种类,他们被认为是国有企业自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基础[5]。因而在俄罗斯法律转型期强调法律制度的去苏维埃化和现代化的趋势下,俄罗斯物权立法的本土化特点却很明显,既非亚洲类型,也非欧洲类型,而是一种俄罗斯化的欧亚类型。这常使研究物权法的专家感到困惑:如何评价这部当代最新的物权立法?它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现代化是俄罗斯不可避免的选择,俄罗斯现代化不仅意味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政治体制的移植和法律制度的借鉴,它更意味着现代化如何在异质土壤上的生存。法律不是立法者的创造物,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凭空制造出法律,他们只是在复述已有的社会秩序中现实存在的规则。因为立法不可能摆脱它所赖以存在的整体的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黑格尔说:“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是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 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6]俄罗斯物权立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过程中生成的,无论它现代化的欲望多么强烈,它都无法摆脱70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的传统和制度转型期国有企业和土地制度面临的现实。因为俄罗斯社会的传统特质是一种无法抹杀的天性,虽然这可能是现代性中的不和谐音符,但在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必然与现代性并存,这也是非西方国家选择现代化模式时无法选择的环境因素。因而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包括法律现代 化)可能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后果。
三 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阻碍因素
俄罗斯在西方文明的强势逼迫下,在社会变革浪潮的推动下走上了一条以西方文明为标准的、改造俄罗斯社会和文化的、激进的现代化道路,目的是借西方之文明图富强发展。但这种极具功利性的选择方式,失去了对异域文明吸纳的循序渐进性和自主性,硬性中断俄罗斯社会发展的连续性,插入一个与俄罗斯原有社会和文化性质截然不同的异质社会和文明发展模式。而社会文化传统具有不可中断性,虽然在制度层面上俄罗斯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已经隐退,但实际上仍然以一种潜在的方式在社会中继续存在,并实际影响着俄罗斯立法的现代化进程。因此非西方国家在被动选择现代化道路之后,不仅要致力于新制度的移植和构建,更应该关注该制度生成和依赖的背景,对本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进行评析,尤其是挖掘对新制度的生长有负面影响并可能成为阻碍的因素,这样就会对现代化进程面临的曲折和艰难有清醒的认知。笔者选择的是认为对俄罗斯物权立法现代化进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来研究的,以期对俄罗斯目前这种私法破碎化的状态有深刻的理解。
(一)社会文化传统与物权立法现代化诉求的背离
俄罗斯学者别尔嘉耶夫在他的《俄罗斯命运》中这么表达了他对俄罗斯当时现状的无奈:“在俄罗斯生活中,个性因素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俄罗斯人民永远生活在集体的温暖之中,生活在与大自然的亲密无间之中,生活在母亲的怀抱之中。接下来就是个反命题,俄罗斯是一个骇人听闻的奴性和驯顺的国家,是失去了对个体权利的知觉和不会维护个体尊严的国家……俄罗斯是那么滞重,那么懈怠、那么懒惰,那么沉溺于物质、那么苟安于自己的生活,简直无法挪移半点。一切我们的等级,我们的阶层:贵族,商人,农民,僧侣,官吏——全都不喜欢向上攀登:大家宁愿停留在低洼地和平原上,做一个和大家一样的人。个性在机械的集体中到处受到扼杀。我们的土壤阶层丧失了法制感,甚至尊严感,不想要主动性和积极性,永远希望尾随他人背后去干什么。”[7]因此俄罗斯民族所承载的社会文化具有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性,俄罗斯缺乏发展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8]。在一个缺乏基础文化传统环境的国度,以“休克疗法”结束了实施70年之久的计划经济体制。俄罗斯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迅速移植市场经济体制,它信奉民主、法制与市场经济天然联系的法则,憧憬在短时间内能够建立民主、法制与市场协调发展的模式。但是经济的发展是需要综合环境支撑的,而文化又是其中的核心部分。文化是历史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模式,它熔铸在文明的各个层面,自发或自觉地左右着人的各种活动。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文化的表征和意蕴,而且其建立和生存也要以文化为基础,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秩序,更需要文化的支持。文化语境决定着人们是否认同法律,决定着法律是否能发挥其预期作用,因而决定着法律的生命[9]。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人为的原因无法中断。俄罗斯移植了市场经济制度的模式,但无法移植市场经济的社会文化基础,因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样态,具有不可移植性。俄罗斯不仅不存在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相反却存在根深蒂固的与市场经济相悖的文化基础,这成为其民事立法中难以克服的障碍。制度的移植必然伴随着法律移植,但法律移植的继受国不仅需考虑有关的法律模式的权威性,而且要充分考虑该法律模式是否与本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的其他法律规则相匹配,是否与本国的民族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相一致,否则无法生存。中国的民族文化基础与俄罗斯有重要区别:尽管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也不是很发达,但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比俄罗斯要久远。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大规模入侵,中国形成了发达的现代化城市和落后的乡村并存的二元经济格局,城市中的轻纺工业比较发达,程度不同地将一部分手工业和农业纳入到商品经济中去;俄国社会以村社为本位,有着极其深远的集体主义的传统;中国社会以家庭为本位,有着深远的家庭个体经济的传统……[10]虽然也有与市场经济不和谐之处,但是中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的,逐步铲除不良的本土环境因素,逐步建立本土环境中可以接纳的经济法律制度模式,注重移植中的创新和发展。因而虽然同处于转型期,基本相似的民族文化特性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物权立法,这充分证明了制度转型中的回应的多元性与其民族性的文化因素和转型模式有着深刻的关联。正如尽管民主法制与市场的相互支持在欧美发达工业文明的条件下已经得到证实,但在其他地区,民主法制与市场的相互关系并不天然呈良性状态[11]。
社会变迁不仅仅表现为秩序、制度和结构的变化,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的是,社会变迁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在文化上会发生同样的变化[12]。欧鹏格是著名的文化滞后论的主张者,他将文化分成两个部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其中,非物质文化(诸如家庭、学校等机构以及宗教、法律 等价值系统以及政府、政治团体等政治机构)是“适应文化”。他认为,适应文化变化的速度比物质文化要慢,所以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物质文化的变化和适应文化的反应之间往往会出现脱节的现象,即非物质文化的变化会滞后于物质文化[13]。用这种观点来解释俄罗斯社会文化传统与物权立法的诉求相背离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社会变革类型与物权立法现代化进程的悬隔
俄罗斯的社会转型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一党专政的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体制转换。这种转型是对社会影响最大的中断性的异体转型,必然对原有的社会结构的分层化、文化发展乃至人的精神世界都产生巨大冲击,因为一个缺乏西方式市民社会传统的欧亚大国模仿西方式政治、法律制度必然会经过一个长期的曲折与反复。
中国和俄罗斯同处于转型时期,但二者的变革类型和进程却有着本质差异。一般说来,体制转型有两种模式——渐进式和激进式。渐进式转型是在原有基本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起点,先在旧体制的周围建立起新体制,形成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使国民对新旧体制有一个比较、实验的过程;渐进式转型不打断正常的发展过程,而发展又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很多问题又是在发展中逐渐显现和解决的;渐进式转型可以积累在特定环境下解决具体问题的经验,因为转型前的一切构建都是理论上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得到检验和修正。历史经验表明渐进的过程有利于价值观念的逐渐趋同,减少社会冲突。激进式转型以政治体制改革为起点,全面铲除旧体制,为新体制的成长铺平道路。改革一步到位,总体推进,不必经过实验阶段,因此没有留下充分的时间对确立的新制度进行检验。俄罗斯采用的是激进式转型,在有效体制缺失的阶段,激进式的社会转型往往带来剧烈的社会动荡。因为这是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旧的体制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退出历史舞台,新体制又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有效地发挥作用。俄罗斯转型期间,很多人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成功愿意打破过去的某些道德规范。然而,在这些被打破的道德规范中,既包括原苏联时期过分强调平均主义、集体观念的行为准则,也包括一些不应抛弃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道德规范。经济人现象也伴随市场经济在俄罗斯社会出现,对经济利益的追逐造成了社会精神的真空状态,许多人成为疯狂追求自我实现的个人主义者,这种道德情感的丧失导致了当代俄罗斯社会特有的法律虚无主义[14]。而物权法是固有法,它与一国的经济制度密切相关,俄罗斯的剧烈转型未给物权立法模式的转换与选择留下思索的时间;俄罗斯在这种剧烈的、割断式的变动时期进行物权立法,社会动荡,人心浮动,根本无暇顾及社会文化传统与物权法的深层牵连。当社会的文化传统在制度层面上中断,社会的显规则是可以制定出来,但潜规则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不会发生中断,而决定法律实施效果的不是显规则——制定的法律,而是潜规则——社会、生活中的规则。蕴涵深刻文化传统的私法的变迁总是伴随着社会变迁的功能诉求,使法律的变迁成为社会变迁的一部分。它既是社会变迁的原因,也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因此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迁总是始于法律终于法律[15]。但法律在变迁中不仅仅表现为构建出来的“纸法”,而且还需成为生活中切实可行的“活法”,但是这一过程需要时间,因而俄罗斯转型模式的选择与私法进程的诉求存在必然的悬隔。
(三)民族性格与物权立法模式选择的深层牵连
俄罗斯民族性格的极端性表现在文化层面上就是缺少妥协让步精神,使得社会纷争很难统一,往往要通过激进手段实现社会变革。别尔嘉耶夫认为:“俄罗斯民族是一个非常好走极端的民族,它可以入迷,可以失望,总是给人一些出人意料的东西,引起人们对自己的强烈的爱或恨,这是一个使欧洲各民族不安的民族。”这种好走极端的现象,被公认为俄罗斯文化的重要特点,也是主要缺点之一[16]。这种思维方式在俄罗斯社会面临急剧变化之时得到了最为集中的反映。对自己的文化,俄罗斯人似乎难以摆脱在两极中跳跃的状态:或极度悲观完全绝望,断言它“没有为人类的丰富思想贡献出哪怕一个思想”[17],或极其乐观,满怀自信,宣称只有它能给世人精神慰藉,灵感启迪,给处于困境和挫折中的俄罗斯人以出路和光明;对异己的文化,俄罗斯人也总是难以跨越这种对峙的鸿沟:或视若瘟疫洪水灾难,避之犹恐不及(苏联时期),或奉若神明甘露阳光,俯首帖耳,顶礼膜拜(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8]。俄罗斯这种极端的民族性格,在物权立法中的体现非常明显:在法律模式选择上,过度强调现实性,彻底抛弃体系性、逻辑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不考虑制定的制度能否与原有的制度和谐配套,也不考虑俄罗斯传统文化基础的延续性以及俄罗斯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在理论准备尚不充分,社会调查尚未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根据自己的价值选择,出台了一部最新又最不完备的民法典,出现了比较粗糙的物权立法。中华民族的性格在思想方法上崇尚中庸,中国人少走极端。中国社会变动的特点是人们极力 想通过改革的办法来完成社会变革,而当改良的办法行不通时,才被迫通过激进的方式来进行。同样,中国的大众心理是极端反感过激行为的。这种性格形成的思维模式在考虑问题时比较注重实际,在构建本国法律制度时必然充分考虑世界各国法律模式的优劣利弊,考虑本土文化资源的利用与社会民众的承受能力,但这种思维模式容易形成文化上的保守主义。目前,我国物权立法草案从2002年开始几易其稿,物权立法模式守成与创新争议的持续,德国物权制度与英美财产法制度取舍的艰难选择,就是这种中庸的民族性格的体现。
(四)地理环境对物权立法模式选择的隐性导引
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角度观察,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及其民族精神的形成,都与地理条件有着密切关系。俄罗斯横跨欧亚两大洲,东西文化兼蓄。从东西方文化汲取营养,是俄国文化与生俱来的特点,因而它不可能不具有两重性,在俄罗斯必然存在一个东西文化相融与冲突的问题。这种冲突与相融塑造了俄罗斯人的独特精神。这种神秘的俄罗斯灵魂常令东西方世界困惑不解。这种交融与冲突,使俄罗斯的政治文化呈现出“无根基性”[19],也就是说,俄罗斯在对待本国政治文化和外来政治文化的关系上经常处于摇摆状态。这种无根基性来源于俄国历史的间断性和东西方地域的大跨度性。自然地理与精神地理是相适应的[20]。“俄罗斯在现代初期是欧洲特征和东方特征的混合物”[21]。俄国的历史,就是一部俄国在东西方之间探寻、徘徊以及东西方文化在俄国斗争融汇的历史。俄罗斯物权法的内容与模式的选择就体现了这种“无根基性”:在形式上选择的是德国模式,内容中又体现了东方社会特有的思考,尤其是俄罗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楷模所遗留下来的土地制度和国有企业制度在物权法中都做了明确规定。
19世纪俄国著名思想家恰达耶夫说过,“我们处在世界的两大部分——东西方之间,一只手依撑在中国,另一只手依撑在德国,我们应当把精神世界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想象与理性在自己身上结合起来,把整个地球的历史汇于我们的民族之中”[22]。无论从起源还是从以后被培育方面来说,尤其冷战结束后西方与俄罗斯的冲突依旧很强烈的现实,无不证明俄罗斯是欧洲的组成部分但却不属于西方而是具有独特的东西方混合的特点。因此,俄罗斯物权立法既渴望站在现代物权立法的前沿,又囿于地理环境所形成的文化传统与民族传统的影响,尤其是东方社会所固有的亚洲环境的影响,在东西方文化的角力中形成目前的物权立法。
两个多世纪以来,俄罗斯的物权立法伴随着俄罗斯剧烈的社会变迁,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艰难地跋涉,始终面临诸多阻碍因素,从文化传统上看物权立法的现代化是俄罗斯的非自主性选择,但它又是全球化背景下每个文明国家的必由之路。
有人曾怀疑:在俄罗斯的文化土壤上能否生成物权立法的现代化?但俄罗斯人却从不怀疑自己的选择,始终以自己的方式向现代化的目标靠近。俄罗斯物权立法的艰难历程,让我们充分体会到一个具有救世情结的古老民族在现代化道路上的挣扎、奋斗以及重振的决心。
(责任编辑 崔皓旭)
注释:
[1]徐国栋:《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徐国栋:《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载《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30页。
[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中文版,第183页。
[5]《俄罗斯民法典解释》(第一部分),转引自付荣《俄罗斯物权法律制度的确认和重建》,载《河北法学》第20卷第6期。
[6]〔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文版,第5页。
[7]〔俄〕别尔嘉耶夫著、汪剑钊译:《俄罗斯命运》,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13页。
[8]金雁:《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版,第16页。
[9]单飞跃、杨期军:《中国民法典生成的文化障碍——西方民法文化的反衬》,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10]关海庭:《中俄体制转型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11]冯绍雷、相蓝欣:《转型中的俄罗斯社会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2]转引自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9页。
[13]前引书:《转型中的俄罗斯社会与文化》,第22页。
[14]前引书:《转型中的俄罗斯社会与文化》,第48页。
[15]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269页。
[16]〔苏〕利哈乔夫:《论俄罗斯人的民族性格》,载《哲学问题》1990第4期。
[17]安启念:《东方国家的社会跳跃与文化滞后——俄罗斯文化与列宁主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
[18]前引书:《转型中的俄罗斯社会与文化》,第351页。
[19]〔俄〕尼·别尔嘉耶夫著,雷永生、邱守娟译:《俄罗斯思想》(修订译本),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中文版,第25页。
[20]同上,第2页。
[21]《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79页。
[22]转引自《普列汉诺夫全集》,第23卷,1926年版,第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