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俄罗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国际私法则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原苏联国际私法学巨擎隆茨认为,在民事关系中存在的涉外因素可以表述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法人是那种关系的主体;或者位于外国的物是关系的客体;或者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有关的
关键词:俄罗斯,国际私法涉外性,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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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国际私法则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原苏联国际私法学巨擎隆茨认为,在民事关系中存在的涉外因素可以表述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法人是那种关系的主体;或者位于外国的物是关系的客体;或者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1]。
俄罗斯国际私法学家博古斯拉夫斯基认为,可以相对地将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分为三类[2]:
1.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关系的客体(财产、著作权)位于国外。
3.产生、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造成损害、自然人死亡、注册公司等。
在这里,博古斯拉夫斯基使用了“相对地”一词,旨在彰显此处不宜使用“绝对地”一词。
一 涉外性标准中客体涉外性和法律事实涉外性的相对性质
首先分析客体涉外性的相对性。
有两个例图是分析的前提:一是法律关系客体例图,一是民事权利客体例图。
谈及判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三标志——主体涉州生、客体涉外性、法律事实涉外性时,就不应忽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概念——法律关系。
拟先从客体入手,并辅以案例,试看客体涉外胜在实践中运用得如何。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八种之多。具体分为:
1.物质财富——物,金钱,有价证券,行为结果(还债);
2.精神财富——在大学学习,创作科学作品,发明等;
3.政治财富——选举代表,进行全民公决,参加群众性集会,实现言论自由等;
4.经济财富——参加工作,得到休假等;
5.社会财富——享用卫生公用事业设施,安排婴儿入托,得到养老金、津贴等;
6.美学财富——参观剧院、博物馆、展览会和类似的场所;
7.个人财富(生命、荣誉、尊严、舒适性)——结婚,个人的不可侵犯险等;
8.法律上的财富——由检察官在刑事程序中捍卫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法律咨询,等等。
笔者认为,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尚需进一步补充资料[3]。
可见,由三标志涉外性所确定的国际私法调整范围是多么辉煌!那么,俄罗斯国际私法实践是如何在这一辉煌背景下展开的呢?


案例一:俄罗斯公民H.阿芙杰耶娃居住在莫斯科,决定去西班牙休假。为此她与莫斯科“Парадис-Гивт”公司签署了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其中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直布罗陀发生的争议应依照当地法律解决。
然而当H.阿芙杰耶娃全家抵达西班牙时,却被安置在不是事先规定的宾馆,住宿等各方面条件均与合同不符。
H.阿芙杰耶娃返回后,首先对公司提出了自己的索赔要求,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莫斯科市跨区地方法院受理了H.阿芙杰耶娃对“Парадис-Гивт”公司提出的关于追索违反合同义务的相关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公司对1997年3月11日的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但是莫斯科城市法院驳回了其上诉。法院认为,前述援引的关于管辖权的合同条件以及应适用的法律不符合俄罗斯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以及关于旅游活动原则的法律[5]。
本案作为国际私法案例,其法律事实具备了涉外性,而客体——提供的旅游服务,依据 民事权利客体分类,首先当属工作劳务范畴,其涉外性由于合同规定在西班牙提供所决定。
案例二:在纽约出版的《俄罗斯通讯员》周报转载了近500篇刊登在俄罗斯刊物上的文章。
这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3月13日,也即伯尔尼公约对俄罗斯生效之后。对报纸的诉讼由ИТАР-ТАСС的俄罗斯新闻代理依据侵犯俄罗斯作者和出版者权利这一理由提起,即由俄罗斯出版社之一和俄罗斯记者同盟(为了其成员的利益)提起。
案件在美国一审法院审理,之后于1998年在二审法院,即在美国审理著作权领域争议的主导法院审理。
上诉法院从外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和 冲突法观点上着重详细分析了自身的判决。结果证实,ИТАР-ТАСС的诉讼要求应予满足。
法院依据的是著作权归属依作品起源国法(原始地法)。由于美国著作权法律,正如伯尔尼公约一样,不含有这种冲突规范,法院不得不自行确切地表述那样的冲突规则——普通法的联邦规则(federal common law),确切地说是联邦的,而非纽约州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联邦著作权法的统一运用。在这个判决中法院依据了两个原理:首先,著作权归属依照著作起源国法(原始地法);其次,在侵犯著作权方面应适用造成损害国家的法(也即在该种情况下美国法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6]。
本案保护的客体是著作权。美国法院将此案列为国际私法案件,依从的是主体涉外性标准。
案例三:这是一起知识产权领域最典型的案件[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基洛沃—切佩茨克化工联合企业对四位当事人提起了确认专利获得者和让与日本专利权及欧洲专利权的诉讼。针对在苏联由数位创造者证明文件加以保护的《心脏瓣膜假体》发明的两个专利证书已发放给创作者群体,被告位列其中。
人造心脏瓣膜是三个小组共同研制出来的:位于基洛沃—切佩茨克的企业、哈尔科夫物理化学研究所和苏联医学科学院全苏外科中心。在1982~1990年这一期间,由研究小组向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事务委员会递交了申请,并获得了(当时在这些小组工作的有12名发明创造者)创造者证明文件。
1988年,依据规定程序(根据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事务委员会的决定)以创作人的名义向日本和欧洲专利部门递交了对《心脏瓣膜假体》发明的申请。1994年这些申请获得了日本№1852243号和欧洲№0403649号专利证书。
在获得专利权方面,申请材料的准备与其他措施的完成,已由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事务委员会授予1994年改名为基洛沃—切佩茨克化工联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的主张,在国外以申请者名义获得专利证书并不意味着专利证书已转归创作者所有。依照苏联发明在国外获得专利证书的程序的指令(1981年11月12日由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事务委员会命令确定)的第5.3项,如果使发明享有专利权时,在苏联对该发明递交了发放创造者证明文件的申请,而在发放专利权证书的国家申请以实际的创作者名义的专利证书,后者——实际的创作者有义务将建立在专利权证书上的权利转让给在其中发明被创造的小组,或者将建立在专利权证书上的权利转让给使发明得以实现的小组。
诉讼针对专利权证书的四个共有者提出, 因为其他创作者自愿同意原告的要求并签署了将自己的日本及欧洲专利权让与原告的合同。
案件历经基洛夫州基洛沃—切佩茨克区法院和基洛夫州法院审判庭二次审理。区法院在第二次案件审理时依据的是,根据法律,苏联公民不能成为外国发明专利权的拥有者,即此发明是由创造者在国家企业履行其劳动义务时所创造的。法院做出了满足诉讼和承认“专利权获得者权利以及对日本№1852243专利权和对欧洲№0403649专利权”归属基洛沃—切佩茨克化工联合企业的判决。
基洛夫州民事案件审判庭在1996年10月17日裁定,承认区法院判决是有根据的,驳回 被告上诉,维持法院原判。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是本案的涉外性体现在何处?另外是本案的审理在国际私法上的法理依据。
先分析法律事实的特性。
法律事实作为判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志之一,已有系统的理论,但在民事法律关系具体领域落实得如何,也仅是在所有权领域不成问题:如果上述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具备了涉外性,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具备涉外性。
回到案例三,其涉外性没有体现在主体上,主体均为俄籍,但却成为俄罗斯国际私法的经典案例。原因在于,发明是在日本和欧洲使用或转让,也即依附于专利权证书的发明, 由于在国外可供采用、制造产品并进入流通领域,因而使得客体——发明具备了涉外性。原因还在于,法律事实也涉外,是被告在日本和欧洲申请专利权的行为。补充一点是,笔者认为,本案的审理在国际私法上的法理依据是,内国的强行性规范。2003年3月l日生效的俄罗斯国际私法第1192条,即关于“强行性规范的适用”的条款:“1.本编规定不能影响俄联邦立法中那些强行性规范的效力,即由于强行性规范自身的标明或由于其特殊的意义,其中包括为保障民事流转参与者的权利和由法律保护的利益,调整相应关系而不受应适用法的限制的强行性规范……[8]”
二 俄罗斯涉外程序立法是如何维护国际私法涉外性三标志的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俄罗斯涉外程序立法条文是如何适用国际私法三标志的。二是是否对所有符合三标志的案件均予以受理。
俄罗斯当今最主要的涉外程序立法是,2003年2月1日生效的《俄联邦民事程序法典》,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俄联邦民事程序法典》第五编,共3章,是关于“对外国人参与的案件的审理”的规定,共计20条:第43章是关于国际私法主体程序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44章是俄罗斯联邦法院的涉外案件管辖(权);第45章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外国公断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
其中第44章第402条是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共计3款:
1.如果本章规则没有另外规定,俄联邦法院对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管辖(权)依据本法典第3章的规则确定。
2.俄联邦法院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如果作为被告的组织处在俄联邦境内或者作为被告的公民在俄联邦有居住地。
3.俄联邦法院也有权审理下列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如果:
(l)外国人的管理机关、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处在俄联邦境内;
(2)被告在俄联邦境内拥有财产;
(3)就追索抚养费和确认身份案件中的原告在俄联邦有居住地;
(4)因抚养人的伤残、其他身体伤害以及死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损害发生地在俄联邦境内或者原告在俄联邦有居住地;
(5)就给财产带来损失而引起的赔偿案件,构成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或其他情况,发生在俄联邦境内;
(6)诉讼产生于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应在俄联邦境内或已在俄联邦境内进行的合同;
(7)诉讼产生于俄联邦境内的不当得利;
(8)离婚案件的原告在俄联邦有居住地或者配偶之一是俄罗斯公民;
(9)就维护荣誉、人格尊严和商誉的案件的原告在俄联邦有居住地。
第403条涉及外国人参与的案件的专属管 辖(权限):
(1)关于地处俄联邦境内的不动产物权案件;
(2)产生于运输合同的争议案件,如果承运人处在俄联邦境内;
(3)俄罗斯公民同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离婚案件,如果夫妇在俄联邦拥有居住地;
(4)本法典第23~26章规定的案件[9]。
……

《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五篇是关于外国人参与案件的审理,共2章10条。第32章是关于俄联邦仲裁法院在审理外国人参与案件方面的管辖(范围);第33章是外国人参与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其中第32章第247条是关于俄联邦仲裁法院对外国人参与案件的管辖:
1.俄罗斯仲裁法院审理与其实现经营和另外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争议案件和其他案件,审理为实现经营活动和另外涉外经济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下称外国人)参与的经济争议和其他案件,其中包括,如果:
(l)被告处在或居住在俄联邦境内或者被告的财产位于俄联邦境内;
(2)外国人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位于俄联邦境内;
(3)争议产生于其履行应在或已在俄联邦境内进行的合同;
(4)要求因给财产带来损失,而给财产带来损失的行为或其他清况发生在俄联邦境内;
(5)争议产生于俄联邦境内的不当得利;
(6)维护商誉的原告处在俄联邦境内;
(7)争议与俄联邦境内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流通有关;
(8)确定有法律意义的案件的申请人,在俄联邦境内确实存在;
(9)与俄联邦境内国际互联网注册和提供服务有关的争议;
(10)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同俄联邦领域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情况。
2.俄联邦仲裁法院也审理外国人参与的,与经营和另外经济活动相关的且依据本法典第248条属于仲裁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之内的经济争议和其他案件。
第248条是关于俄联邦法院对外国人参与案件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1.就外国人参与的案件属于俄联邦仲裁法院专属管辖的有:
(l)属于俄联邦国家所有的财产方面的争议案件,包括与国家财产的私有化和为了国家需要将财产强制收归国有的相关争议案件;
(2)不动产是其标的争议案件,如果这样的财产或者其财产权处在俄联邦境内;
(3)与专利权证书注册或发放、与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注册和证明文件发放或者对智力成果等其他权利的注册相关的争议案件,这些争议要求在俄联邦注册或发放专利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4)承认由俄联邦全权机关主持进行的国家清单登记是无效的争议案件;
(5)与在俄联邦境内设立、清算或登记法人和私营企业相关的争议案件,以及与反驳这 些法人机关决定相关的争议案件。
2.由本法典第三篇规定的、外国人参与的、产生于行政或其他公法关系的案件也属于俄联邦仲裁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之内[11]。
现以上述法条为例,从对涉外案件管辖角度做一对比:
从上述列表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对涉外法律关系的,涉及外国人的,或者说是涉外案件的—涉及外国人案件的,俄联邦法院和仲裁法院不一定受理,附加条件之后才受理,这些附加条件有:
主体国籍,居住地或处在地;
客体(财产或财产权利)所在地;
法律事实的发生地。
第二,这些附加条件具有重叠性质,而非选择性质,因而在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后,必将根据三个涉外性标志确定的涉外案件数量加以整缩;或者说使“三标志”这个涉外性理论打了折扣。其深层原因,笔者认为不外乎对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全面遵守。
第三,将主体处在地或居住地、客体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严格限定在俄联邦境内,既保证了涉外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从国内涉外程序立法,尤其从对涉外案件管辖立法角度维护了相应的实体私法,体现了程序法宗旨,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国际私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第四,三标志中,被立法强化的是主体涉 外性,相对而言,客体涉外性、法律事实涉外性是弱化的,然而这并不能理解为在判断涉外性时可以“抑此扬彼”,需要注意的是不宜“绝对化”。


三 结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俄罗斯学界对于判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三标志在新时期的评价是这样的:“毕竟上述三个范畴涵盖了基本的方面,而不掺入任何其中之一的情况相当少见;另一方面,完全拒绝涉外因素种类的指定,以及认为所列举的标志只是示范性的—似乎还未能奏效[12]。”
从前述法律事实客体列表和法律事实列表中亦发现,客体、法律事实是生活情况,具有抽象性、无限性、交叉性,因而亦有相对性。
俄罗斯对涉及外国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规定表明,并非符合上述判断涉外性三标志的涉外案件法院就一定受理,只有符合程序立法的附加条件,国际私法涉外性标志理论才能从本质上真正获得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实践价值。
但上述判断标志的相对性并不妨碍其成为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立身的基石,因为事物是发展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会不断全面深化。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既是完善国际私法涉外胜理论的出发点,也是立足点。
(责任编辑:农雪梅)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
注释:
[1]Л.А.Лунц Курс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 //В трех томах. Спарк, 2002. с.26.
[2]М.М.Богуславский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састное право // юристь, 2004. с.15.
[3]Т.В.Кашанина, А. В.Кашанин Основы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 Исзательство НОРМА, Москва, 2003. с.379.
[4]Т.В.Кашанина, А.В.Кашанин Основы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 Исзательство НОРМА, Москва, 2003. с.89~95..
[5]М.М.Богуславский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састное право // юристь, 2004. с.347.
[6]М.М.Богуславский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састное право // юристь, 2004. с.357.
[7]同上,第383页。
[8]ООО Изадтельство Локид-Пресс // Москва, с.39.
[9]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рф // Ось-89, 2002. с.161~162.
[10]Т.В.Кашанина, А.В.Кашанин Основы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 Исзательство НОРМА, Москва, 2003. с.404.
[11]Арбнтражный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 Юрайт, 2003. с.133~135.
[12]Л. А. Лунц. Курс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 // В трех томах, спарк, 2002. с.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