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991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了叶利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从1991年10月至今,俄罗斯联邦进行了3个阶段的司法改革,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本文拟在简要介绍俄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改革,司法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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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991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了叶利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从1991年10月至今,俄罗斯联邦进行了3个阶段的司法改革,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本文拟在简要介绍俄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分析俄司法改革的特点,评价俄司法改革的得失,同时探讨俄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 司法机关改革 司法法律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 刘向文,1943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高慧铭,1977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 450052)
从1991年至今,俄罗斯司法改革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991年年底以前为改革的第一阶段,其成果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1992年至2000年年初为司法改革的第二阶段,叶利钦总统主持颁布了新宪法,但司法改革构想的实现进程缓慢;2000年5月普京总统上任至2005年为司法改革的第三阶段,即完成阶段。在司法改革的后两个阶段里,俄不仅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而且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这就是说,俄司法改革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的改革。
目前,我国正酝酿进行司法改革。为了使我国的司法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司法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原来与我国有着相同司法制度,现在又同处于转型期的俄司法改革的经验。因此,本文拟在简要介绍俄司法机关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分析俄司法改革的特点,评价俄司法改革的得失,同时探讨俄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特点
(一)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俄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自始至终都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其主要表现有以下4个方面:(1)总统亲自主持拟定司法改革构想。1991年6月,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叶利钦在总统竞选中获胜,成为第一届总统。在他亲自主持下拟定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于1991年10月24日被最高苏维埃批准实施;(2)总统亲自主持拟定俄宪法,为司法改革奠定了宪法基础。例如,叶利钦总统领导下的鲁缅采夫小组起草了现行宪法。该宪法确定了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规定了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宣告了宪法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宣布实施陪审团制等;(3)总统主持拟定众多联邦法律草案,为司法改革奠定法律基础。例如,普京总统上任后,指示成立了以总统办公厅副主任科扎克为首的法学专家小组,起草了司法体系法的修改补充法、法官地位法的修改补充法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法草案,并以总统名义提交给国家杜马审议 [1];(4)设立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司法改革会议。司法改革会议的职能是:促使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就司法改革的基本问题形成协调一致的立场;在进行司法改革的条件下,完善俄总统同联邦司法权力机关的相互作用;保障总统及时获得有关俄司法体系状况、问题和发展前景的信息。1997年10月14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命令,将总统直属司法改革会议更名为"总统直属完善司法问题会议"。
(二)循序渐进地推行司法改革
俄司法改革,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作为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其各种司法改革法具有下述两个突出特点:(1)保留60%~70%的原有法律传统。2003年10月3日是俄十月事件终结的纪念日。当天,俄国家机关报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革命终结》几个大字和1993年十月事件中警民对峙的大幅照片。在照片之下还刊登了署名政治评论家的评论文章,其大幅标题是《俄罗斯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1991年八一九事件为开端,以1993年十月事件胜利告终》。苏联虽然发生了剧变,但俄罗斯不可能一下子迈入资本主义社会。作为转型期的司法改革法,也不可能完全抛弃原有的法律传统。司法改革法中30%~40%的新内容,一部分为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如三权分立等),另一部分则是被借鉴的西方国家的具体经济制度和具体政治制度(包括具体法律制度)。(2)反复修改,不像发达国家法律那样一次定型。俄司法改革,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其"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决定了俄司法改革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其司法改革法也要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例如,俄各种司法改革法颁布后都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以俄行政违法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仲裁法院法和仲裁诉讼法典的修改最为频繁 [2]。总之,俄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呈现循序渐进的特点,要求转型期国家的司法改革法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那样一次定型不仅是无益的,而且是有害的。
(三)从国情出发,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2003年12月宪法日前夕,《俄罗斯报》刊登了法国著名法学家米舍利·列萨日的答记者问《美国模式不适合于俄罗斯》。俄国家机关报的这一报道,间接反映出俄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向法、德、美等发达国家学习,但不照抄照搬。其主要表现如下:(1)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不断校正司法改革构想。《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是在1991年年底苏联剧变前夕拟定的。当时叶利钦总统的全盘西化思想较浓,所以在 司法改革构想的某些方面有照搬照抄之嫌。例如,取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把检察机关变成纯粹的刑事调查机关。但是,俄独立后,犯罪问题呈"爆炸"局面,取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所以,在总检察院的坚决抵制下,叶利钦总统改变了自己的立场。2001年和2002年先后颁布的俄新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典和新仲裁诉讼法典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例如,俄新行政违法法典总则首次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违法主体。其分则中增设了《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企业家活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有价证券市场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等专章。俄新民法典第一编第四章罗列了经济合作组织和公司的各种形式、非商业组织的各种形式。第四编则对债的种类作出更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增设有报酬地提供劳务、商业租让和公平许诺奖赏等专章。对买卖债也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第五编增设《继承单个种类的财产》等专章 [3]。(3)适应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日趋猖獗的现状。例如,俄新刑法典总则首次把犯罪划分为轻微犯罪、一般犯罪、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把共同犯罪划分为事先无通谋的团伙、事先通谋的团伙、有组织的团伙和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新刑法典分则增加了许多罪名,显著加大对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的惩罚力度 [4]。例如,2004年10月修改后的新刑法典,增加了终身监禁刑 [5]。俄行政违法法典分则增加了《违反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逗留制度保障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等专章,增加了"虚假呼叫特勤部门的行为"、"违反紧急状态制度要求的行为"、"邮寄武器,违反武器及其弹药的转送、运输或使用规则的行为"等专条。此外,俄司法改革法还与违宪问题突出的现状相适应、与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力求制定完善而严谨的法典
在反思苏联时期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俄罗斯认识到只有制定完善而严谨的法典,消除法律中的漏洞,才能逐步实现法治。(1)努力制定严谨而完善的行政违法法典、民法典 [6]等。现以新行政违法法典为例加以分析。俄罗斯不仅犯罪问题突出,而且行政违法行为呈泛滥之势。如果没有一部严谨而完善的行政违法法典,既不利于预防犯罪,也无助于法治的实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为译著《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撰写的序言中指出,该法典有三大特点:第一,法典分则罗列了17个领域共计402种行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二,法典将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权力分别授予几类不同的主体,但重大的行政处罚权,如剥夺专门权利、没收、有偿收缴、行政拘留、取消资格以及行政驱逐出俄国境,只归于法院。第三,法典将实体与程序规定放在一起。程序规定包括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应教授指出,"就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内容与规模而言,这确实是一部名副其实的法典" [7]。(2)法律规范更加详细、具体。俄罗斯法官、检察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但这仍然无法适应苏联解体后,法官独立办案,再没有来自"上面"指示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各种司法改革法,如新刑法典、新刑事诉讼法典和新民事诉讼法典等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用准确、具体的部门法律规范来弥补实际部门人员业务素质低的弱点。现以2001年年底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典为例予以说明。一是它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典概念的解释。1960年刑事诉讼法典对16个概念作出立法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典则对60个基本概念作出了立法解释。二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更加详细、具体。对比1960年刑事诉讼法典和新刑事诉讼法典,可以看出,这两部刑事诉讼法典有许多同名的章和条。但是,它们的内容有重大区别 [8]。
(五)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俄现行宪法首次规定,"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目的、内容和适用,决定着立法权、执行权和地方自治的活动,并 受到司法保障"。俄转型期颁布的各种司法改革法,体现了上述宪法精神,把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作自己的最高价值目标。公正司法则是实现上述司法改革取向的手段。
二 对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评价
(一)司法改革取得较大成效
自《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颁布至今已13年了。在此期间,颁布了俄现行宪法,颁布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和法官地位法。这为俄司法体系的完善、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程序的健全以及为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实现奠定了宪法和法律基础。在此期间,俄罗斯还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仲裁司法和行政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这为各种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的健全与完善,为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上述两大类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促生了俄新司法制度。而新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对保障俄政局与社会的稳定、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经济发展,对法治的实现和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成效有相当大的反差
1.司法改革进程受到经济因素的严重制约
1990~1999年,俄罗斯的经济连续10年滑坡。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自1992年正式开始的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如下:(1)许多司法改革法拖到2001~2002年才颁布。以俄新刑事诉讼法典为例 [9],早在1992年4月,俄总检察院就把起草的新刑事诉讼法典草案提交国家杜马审议。一直到1997年6月,国家杜马才一读通过该法案。2001年1月,普京总统提出新刑事诉讼法典草案的修正案。俄最高法院根据总统修正案的规定,向国家杜马提出财政、组织方面的补充概算。补充概算指出,全国的普通法院目前共有16753名法官,每年审理终结140万起刑事案件和550万起民事案件。如果加上行政违法案件,每个法官月平均得审理终结60个案件。法官负担过重,使得许多案件久拖不决。许多未经法院判决宣布有罪的人,往往被羁押5~6年。如果新刑事诉讼法典按照总统修正案加以修改,即只能根据法院决定实施逮捕、拘留和羁押,而且拘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那么俄罗斯需要增加1万名法官。每年给普通法院的财政拨款得增加15亿卢布。但是,2001年的国家预算已经被批准,没有上述经费。正是由于这些财政、组织问题,普京总统只得暂时搁置自己的修正案 [10]。只是等到2001年年底,国家杜马才二读、三读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典草案。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典的大部分条款只是到2002年7月1日才开始生效。(2)许多制度在诞生10年后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993年俄宪法在第二编《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中,就曾规定推行陪审团制度。同年12月25日宪法生效后,9个联邦主体的法院开始实行陪审团制。但是,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该制度直到2004年8月以后才逐渐在全国80多个联邦主体法院里推行。(3)司法改革未能如期结束。按照俄官方的说法,在2004年年底通过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行政诉讼法典后,俄的司法改革将告一段落。但是,建立联邦行政法院,并使行政诉讼法典投入运转,需要国家预算资金的大量投入 [11]。由于这一原因及其他原因,上述两项法律未能如期通过,司法改革也未能如期结束。
2.司法改革效果受到国家政局的严重制约
苏联解体、俄罗斯独立后,以总统和议长为首的两方在新宪法是否确认总统制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这导致1993年10月底前出现了两个权力中心并存的局面。1993年至1999年年底,俄国内又出现了以叶利钦总统为首的右翼营垒和以俄共为首的左翼营垒的尖锐对峙。所以,在1991~1999年年底期间,俄境内政局动荡。叶利钦为了获得总统连任,击败对手,长期有求于各联邦主体领导人。正因为这样,在西方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宪法司法制度,在俄却收效甚微。其表现,一是各联邦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和立法机关颁布了大量的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 部分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熟视无睹,拒不撤销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文件。只有在普京就任总统、采取种种措施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垂直领导后,各联邦主体严重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问题才在2003年8月得到基本解决。从此之后,俄宪法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效,才逐步显现出来。
3.司法改革的效果受制于法律条款自身的优劣
俄现行宪法作为整体来说,适合俄转型期需要。它保证俄政局趋向稳定,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它是在苏联解体、俄罗斯独立初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某些宪法规范有照搬西方国家宪法之嫌疑。因此,相应领域司法改革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例如,俄现行宪法第124条规定,"对法院的财政拨款只能来自于联邦预算。联邦预算对法院的财政拨款,应当能够保证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和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上述规定严重脱离俄经济连续10年滑坡的现实,其实际效果与预期成效自然有相当大的差距。例如,在1993~2000年期间,联邦预算每年对法院的拨款不足,而且预算拨款不能全部到位。与联邦法院三个分支体系相比,仲裁法院经济状况最为困难。由于法院经费不足,公用服务行业领域的企业对法院停电、停水的现象司空见惯。1998年年初,某联邦直辖市仲裁法院甚至因付不起房租,被迫作出搬迁院址的决定。也正是由于经费不足,法院无法传唤证人和进行鉴定,甚至无钱购买邮票和纸张,诉讼期限经常被破坏。本来人满为患的看守所,因为法院不能及时开庭而爆满。随之而来的是看守所卫生条件极差。由于法院财政物资保障领域里问题成堆,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法院院长不得不抛开审判工作,为法院经费和后勤保障四处奔波。法院院长实际上变成了经济工作者。为了解决法院财政物资保障领域的问题,俄罗斯联邦不得不在1997年12月颁布最高法院直属司法司法,对司法机关财政物资保障体系进行改革。
4.司法腐败使司法改革成效受到影响
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整体上搞好了,但法官制度改革的部分环节没搞好(如治理腐败),司法改革的成效照样会受到影响。在70%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当代俄罗斯,情况尤其是这样。例如,俄政府副总理兼内务部长库拉科夫在向全国公民报告1996年国家法律秩序状况时指出,这一年揭露了14800个渎职犯罪行为。其中,带有贪污受贿情节,即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就有5500个。贪污受贿分子的结构如下:政府各部和主管部门及其在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占贪污受贿分子总数的41.1%,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种护法机关人员占贪污受贿分子总数的26.5% [12]。由于反贪污贿赂法长期未能获得通过,也由于俄经济仍未恢复到1988年的水平,法官薪俸虽然在2002年提高了40%~45%,但仍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司法腐败案件至今仍然不断发生。普京总统指出,"最近3年里,法官鉴定委员会终止了360名法官的职务。主要原因是受贿、毫无理由的拖延案件审理期限和伪造司法文书" [13]。俄因德姆基金会副董事长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指出,到现在为止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度较低。人们相信,无论是谁用金钱、提供劳务手段或用行政手段、威胁手段向案件施加压力,案件就会按照定购人所想的那样判决 [14]。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全俄法官代表大会于2004年年底决定,让法官享受联邦和联邦主体主要公职人员的待遇,即实行严格的财产、收入申报制 [15]。
5.公民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
俄司法改革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但是,司法改革目标设计和司法改革法中存在的漏洞,使得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未能得到真正落实。例如,诉讼改革的目标 设计,将全部法律力量用于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专横的侵害,而忽略了其他个人和团体犯罪的危害。目标设计的这一盲点,造成了法律防护体系的漏洞,预留了此类犯罪急剧膨胀的空间。而在当代俄罗斯,有着严密组织、精良武器和技术装备以及强大财力基础的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重要危险源,犯罪对个人生命、财产及其他权利的侵犯从来没有达到如此巨大的程度 [16]。2002年,普京总统在克里姆林宫举行的反犯罪紧急措施会议上曾指出,"犯罪局势非常严峻。尽管权力机关作出了努力,但还是看不到情况好转和明显变化。第一季度在28个联邦主体里,犯罪率仍在上升。在此期间,全国已登记75万起犯罪案件。街道犯罪形势严峻。例如,莫斯科的犯罪率就增长了9%。公民具有不安全感"[17]。又如,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刑事诉讼参加者权利的保障问题。但是,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诉讼保障的完善主要涉及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而很少涉及受害人的权益。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18]。最后,苏联剧变、俄罗斯独立以来,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十分突出。对于多数不太富裕或贫穷的人来说,人人都能享受熟练法律服务的宪法权利形同虚设。这些人成了司法改革的陪衬和牺牲品。
三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是司法改革的经济基础和前提
司法改革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予以支撑,需要大量的国家预算资金予以保障。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和国家预算资金的投入,司法改革的设计只能成为空想。本文中谈到的俄陪审团制度、治安法官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仲裁诉讼制度和判决执行制度的遭遇,就是鲜明的例证。
俄经济转轨的实质是抛弃社会主义制度,复归资本主义,陷入了一种浪漫的自由市场经济幻想之中。中国经济转型的目标和实质,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国家调节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沿着产权和市场这两条主线,中俄两个经济转轨的基本轨迹和路径迥异,导致截然不同的转轨绩效。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法治建设乃至宪政建设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强化对它的领导和规划工作
转型期的司法改革不是一项孤立立法的出台,也不是一个单一措施的采取或一种个别制度的建立。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观念更新、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变革。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都作为整个改革的一部分完成着自己的使命,并对整个改革发生影响。为了保证这一系统工程的顺利进行,俄罗斯强化了对司法改革的领导和规划工作。例如,它批准了叶利钦总统主持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并成立了总统直属司法改革会议,后更名为完善司法问题会议 [19]。虽然俄改革进程证明司法改革构想中的某些设计是错误的并进行了修正,但司法改革构想的总体设计还是基本可行的。俄司法改革的交响乐中也出现过许多不和谐的音符,如加强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就是以削弱检察院为代价的。但是,从宏观而言,俄司法改革取得了全局性的成就。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没有负责司法改革的专门机构,那么会出现两大问题。一是进行司法改革的各种设想难以协调。司法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各界,在进行司法改革或进行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的改革时各自为政,各有各的目标和计划 [20]。二是公检法司各界的目标和计划,自觉或不自觉地会打上维护本系统利益的烙印,从而不利于司法改革深入和健康地开展。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检察院系统则搞了个《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检察改革三 年实施意见》。而与司法改革有密切关系的律师界,则不见有什么成文的改革意见或计划,律师制度的改革基本上是借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推进,从而形成司法改革不能统一进行的局面。这一局面的形成,又会反作用于各项具体司法制度的改革,妨碍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我国要切实完成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使司法改革深化和取得实际成效,也应当加强对转型期司法改革的领导和规划工作。
(三)司法改革不应被设计成破坏性、瞬间崩塌型的,而应是循序渐进型的
俄司法改革最初设计者的态度是,彻底抛弃原苏联70年法制建设的经验。实际上,过去的经验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东西,如法律体系的质朴通俗的特色,对犯罪的原因、构成以及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等问题的深入理论研究等。这些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是在俄罗斯的特定土壤上诞生的,凝结了俄罗斯人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环节。第三届俄总统普京上任后,公开放弃破坏性、瞬间崩塌型的司法改革。在普京采取中间派立场的大氛围下,俄法学家们不仅正确总结了本国的经验教训,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中肯的意见。2003年1月,俄功勋法学家、远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克尼亚杰夫在由中国黑龙江大学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上指出,"世界上转型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两种模式,一步到位式和循序渐进式。我们国家搞了一步到位式的改革,当然现在放慢了速度,你们国家推行了循序渐进式的改革。实践证明,你们国家循序渐进式的改革是正确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我们的司法改革进度快。我想,你们的司法改革也应当是循序渐进式的,因为你们已经有了成功的经?quot;[21]。对俄法学家的观点,笔者持赞成态度。笔者认为,尽管俄国家机关报公开宣布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已制定了现行宪法,尽管该宪法公开宣布要把俄罗斯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但俄罗斯不可能一下子迈入资本主义。它的各种司法改革法仍然保留了原有法律传统的60%~70%。我国宪法公开宣布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司法改革法又怎么能无视国情、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呢?笔者认为,在我国,设计一步到位式的司法改革是不可取的。
(四)俄司法改革的某些措施可以为我所用
笔者认为,俄司法改革的下述措施可以为我所用:
1.法官地位改革的部分措施
俄现行宪法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因此俄实行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要接受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笔者认为,为了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也应该强化法院的组织保障、财政保障、物质社会保障和继续教育保障。(1)坚持法官的专业化要求。原苏联和当代俄罗斯的法官的业务素质在总体上比我国高。但俄宪法和法律仍然对法官资格作出了严格要求。目前,我国法官法已提高了法官的资格要求。在实践上,只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才能进入法官系列。长此下去,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会逐步提高。但是,由于法院法官业务素质太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太少,迫于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压力,目前又出现了降低标准的趋势。笔者认为,应当坚持目前的法官资格要求,使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毫无阻碍地加入法官队伍。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律也应当明文提高对检察官、警官的业务素质要求。(2)加强司法干部队伍之间的人员流动。据俄官方统计,俄罗斯现有的25312个法官中,原法官占40%,原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占10%,原律师占10%,原大学教师占8%,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占22%,原内务部工作人员占10% [22]。在目前我国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业务素质高的律师充实法官、检察官队伍。(3)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命体制实施改革。建国初期,我国检察机关曾经实施垂直领导体制。"十年动乱"后恢复检察机关设置时,我国开始实行双重领导体制。20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消除腐败、实现法治。建议 我国恢复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作为第一阶段可以先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施垂直领导体制。法官的任命体制也应当实施类似改革。这样一来,可以大大减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干预程度。(4)公检法三机关的经费只能来自于国家预算。笔者建议,修改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经费只能来自于国家预算。这样做,一是可以保障它们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外来干预,二是可以规范公检法三机关的活动,防止它们到处伸手捞钱。(5)较大幅度地提高公检法机关中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工资待遇。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工资待遇较低。为了保障公正司法、消除腐败,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工资待遇,允许他们的工资水平大大超过其他行业同一级别的工作人员。但这种提薪,不得适用于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同时,要大力精简三机关中未进入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系列的行政工作人员、后勤人员。(6)向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提供定期进修学习的机会。学习期间保留工资,所需费用由国家预算支付。
2.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部分措施
笔者认为,俄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下述措施可以为我所用。(1)增加对基本概念的立法解释。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违法法典等司法改革法都增加了立法解释的内容,以便于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适用。而我国的一些法律很少对基本概念做出立法解释,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法律条文做出的司法解释,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没有及时做出立法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2)强化人权保障。俄行政违法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司法改革法强化了人权保障。例如,它们详细地规定了行政拘留、行政扣留和讯问的程序;把重大的行政处罚权,如剥夺专门权利、没收、有偿收缴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工具和直接对象的物品、取消资格、行政拘留、行政驱逐出俄罗斯国境等,只归于法院;规定许多强制措施,如关于指定以拘留、软禁在家为形式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关于延期羁押的决定,关于在住宅里进行搜查和(或)挖掘的决定,关于搜查人身的决定等11种决定,只能由法院做出。我国的相应法律能否进行不同程度的相应改革,或者上述许多决定不由法院做出,而由检察院做出。(3)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应当进行认真的改革。在转型期国家里,不仅犯罪问题突出,而且行政违法行为有日趋泛滥之势。认真追究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不仅可以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实现。所以,俄罗斯在新行政违法法典分则中罗列了17个领域共计402种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中,为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规定的行政责任,高出自然人行政责任的1倍。联系我国行政违法领域方面的立法情况,作出认真的比较研究,肯定大有裨益。
(五)对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要有正确的认识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和俄现行宪法规定了人的权利自由优先保护原则。在宪法的指导下,具体的部门法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司法改革正确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比较模糊或片面的,对司法的价值和特征缺少正确的认识。其主要表现为:强调司法的政治化,忽视司法的中立性;强调司法的大众化,忽视司法的专业性;强调司法的目的性,忽视司法的程序性。此外,还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司法(包括司法组织和司法行为)行政化的倾向在人们观念中也是根深蒂固的。这些对司法的模糊或片面的认识,反映出我们在观念上对司法的认识是滞后的--我们对司法的认识未能跟上社会改革对司法所提出的要求。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我们也没有把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问题提出来研究和讨论,而只是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角度来认识司法改革的意义。基于这样一个认识水平,我们确定的司法改革目标,主要还是在考虑如何健全司法组织系统,完善相关的审判工 作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解决好司法经费问题,而未把司法改革的目标引申至如何使司法制度能更有效地被国民所利用,如何使司法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我国某些司法系统确定的改革目标并不是错误的,但它未能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本质要求。因为司法改革的本质,在于使司法权能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如何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增加司法经费和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应当说,后者只是实现司法目的的具体要求。如果将它们作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忽视了司法改革应当使人民更方便地利用司法制度的追求,就无疑是本末倒置了。
(六)充分发挥法学界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其核心是保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学界的知识分子,无论是法学教育、科研机构的知识分子,还是法院、检察院等实际部门的知识分子,都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理应是司法改革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对象。
强调发挥法学界知识分子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法学界的知识分子要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前提下,严肃、认真地对待国家的改革和发展,担当起营造正确舆论氛围的重任,而绝不能无视我国的国情,一味地照搬照抄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
充分发挥法学界知识分子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首先表现于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司法改革中的智囊团作用。成立负责司法改革的专门机构时,应当让他们有一席之地;拟定和修正司法改革规划时,应当充分听取他们的 意见。
充分发挥法学界知识分子的作用,不是仅局限于发挥几个著名专家学者的作用,而是要在理论研究和探索领域,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责任编辑 向祖文)
注释:
[1] 总统提交的3个司法改革法草案获得通过。参见《俄罗斯报》2001年12月20日。
[2]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和《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分别载于《俄罗斯报》1995年4月28日和2002年7月24日。
[3]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莫斯科大学出版社2001年俄文版。
[4] 参见刘向文《试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历史发展》,载《刑法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60页;又见刘向文《俄罗斯联邦新刑法典的修改补充》,载《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296页。
[5] 参见《俄罗斯报》2004年10月5日。
[6]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莫斯科大学出版社2001年俄文版。
[7] 参见刘向文译《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中文版,第8页。
[8] 参见刘向文《试谈俄罗斯联邦新刑事诉讼法典》,载《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第225~227页。
[9]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载《俄罗斯报》2001年12月22日。
[10] 参见B.亚姆沙诺夫、T.什克利合著《总统提出修正案》,载《俄罗斯报》2001年1月23日。
[1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在国家杜马中推动法律草案的审议》一文指出,早在2000年,国家杜马就一读通过了最高法院提交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该草案计划设立三级行政法院,即500个行政法院、21个司法管辖区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内设立的行政案件审判庭。一是由于上述法律草案受到一部分官员的阻挠,二是由于增设行政法院体系需要很多的预算资金,所以该法律草案从2000年被搁置至今。与2003年总统咨文中提出的关于在2003~2004年完善行政诉讼程序和司法体系的任务相呼应,俄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托夫·列别捷夫于2004年4月18日在国家杜马中再次要求审议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国家杜马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仲裁立法和各种诉讼程序立法委员会主席巴维尔·克拉舍宁尼科夫在答记者问中也指出,成立行政法院是需要花钱的,但它是必需的。新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计划在普通法院体系里设立行政法院。一个行政法院管辖2~3个联邦主体内的行政法律争议,最高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行政案件审判庭。这就是说,新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草案将根据国家财力,大大削减计划建立的行政法院数量。
[12] 参见刘向文《俄罗斯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载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390页。
[13] 参见《普京总统谈司法改革成果》,载《俄罗斯报》2001年11月28日。
[14] 参见因德姆基金会副董事长米哈伊尔·克拉斯诺维答记者问,载《俄罗斯报》2004年6月3日。
[15] 参见《俄罗斯报》2004年12月7日。
[16] 详见刘向文译《刑事政策的基础》,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中文版,第13~39页。
[17] 参见普京总统讲话,载《俄罗斯报》2002年6月1日。
[18] 只有到司法改革接近尾声阶段,即2004年8月,俄罗斯才颁布了《国家保护受害人、证人和刑事诉讼其他参加人法》。载《俄罗斯报》2004年8月25日。
[19] 俄司法改革构想不仅规定对司法机关体系和司法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也规定对检察机关、司法部、内务部以及律师协会等进行改革。由于本文篇幅有限,故不能对其他领域改革逐个加以阐述。参见俄司法部长Н.В.菲多罗夫《谈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俄〕《国家与法》1992年第6期。
[20] 同上。
[21] 参见刘向文《谈苏联宪法对我国宪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22] 参见《俄罗斯报》2004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