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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制度的现实矛盾和未来走向
2011年02月04日 16:12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1期 作者:范建中 字号

内容摘要:  俄罗斯的联邦制度是一种不成熟的制度。俄罗斯联邦国家构成的复杂性、非均衡性以及它的特殊的制度模式对俄罗斯联邦国家建设产生了根本性的不利影响。俄罗斯联邦制,并没有实现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整合。从发展走向看,俄罗斯的联邦国家构成可能出现一些变化,由宪法—条约联邦制向制宪联邦制过渡乃大势所趋。在加强中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制度;现实矛盾;未来走向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俄罗斯的联邦制度是一种不成熟的制度。俄罗斯联邦国家构成的复杂性、非均衡性以及它的特殊的制度模式对俄罗斯联邦国家建设产生了根本性的不利影响。俄罗斯联邦制,并没有实现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整合。从发展走向看,俄罗斯的联邦国家构成可能出现一些变化,由宪法—条约联邦制向制宪联邦制过渡乃大势所趋。在加强中央权力的前提下适度增加地方自主权,将成为俄罗斯联邦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制度;现实矛盾;未来走向

  [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505(2004)01-0089-06

  俄罗斯独立后对联邦制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和变革,普京当政后又在巩固联邦制、维护国家统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国家体制建设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俄罗斯的联邦制基本模式仍是一个不成熟的模式,俄罗斯联邦体制的有效运作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俄罗斯联邦制度的现实矛盾和未来走向,值得我们密切关注、认真研究。

一、联邦国家构成与制度模式的特殊性及其不利影响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是按民族区域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原则组成的混合型联邦制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拥有最多联邦主体的联邦国家。俄罗斯的89个联邦主体有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等6种不同的结构形式,其中,21个民族共和国是组成俄罗斯联邦的国家[1],6个边疆区、49个州和2个联邦直辖市是组成俄联邦的地区——国家构成体,1个犹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是组成俄联邦的民族——国家构成体。俄罗斯的联邦国家构成如此复杂多样,这在世界各个联邦国家中是很罕见的。

  俄罗斯的联邦国家构成不仅十分复杂,而且明显处于非均衡状态。首先,俄罗斯的89个联邦主体在境域面积、居民数量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在境域面积上,萨哈共和国的面积是北奥塞梯共和国的 388倍;克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的面积为犹太自治州的65倍。在居民数量上,莫斯科市的人口是埃文基自治专区的443倍;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的人口是图瓦共和国的16倍。在城市化发展程度上,莫斯科市已达到百分之百,而乌斯季奥尔登斯布里亚特自治专区仅为零。亚马尔—涅涅茨自治专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收入,分别是印古什共和国的36倍和178倍。[2]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俄联邦各主体之间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

  其次,尽管各联邦主体在形式上被宣布是平等的,但不同联邦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力 仍有较大差异。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的称谓,“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规定”;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的地位则“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的章程规定。”[3]《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拥有自己的章程和法律。”[4]共和国不仅在法律地位和制定宪法权利问题上与其他联邦主体不同,它还有权规定自己的 国语,其公民除使用俄罗斯联邦国籍外还兼有共和国国籍。共和国对整个联邦国库的贡献很小,但得到的援助和经济优惠较多;州和边疆区对联邦的贡献比较大,但却没有共和国所享受的权利和优惠。另外,由于自治专区设立在边疆区或州之内,它既受俄联邦中央管辖,也受所在的边疆区或州管理,它并没有与同为联邦主体的边疆区和州处于平等的地位。

  再者,由于历史传统、居民的民族构成、上层人物的聚集程度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方式也有不同的特点。例如,乌德穆尔特共和国是议会制共和国,萨马拉州 实行总统制,莫斯科市则是俄罗斯联邦超级总统制的翻版。在诺夫哥罗德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萨马拉州和圣彼得堡市,其民主制的发展程度要远远高于滨海边疆区和卡尔梅克等地。不同联邦主体地方议会的结构与活动方式也不尽相同。地方议会除多数实行一院制以外,在萨哈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和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等地出现了两院制结构。另外,不同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在议席的设置、代表的任期以及日常工作的规则等方面都有自己各种各样的规定。

  由上可见,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结构十分复杂,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出现像俄罗斯那样国家构成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状态。这种非均衡的联邦国家结构不仅使法律过程复杂化,而且也使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相互作用的政治过程复杂化,使联邦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关系变得更加尖锐、复杂。同时,各地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也会对联邦政策的有效贯彻产生负面影响。俄罗斯国内部分学者提出,“俄罗斯联邦正是由于自己的不平衡性才得以保全,因为地方的‘讨价还价’是多民族条件下保证力量和利益平衡的最好方式。”[5]但是很多学者仍然认为,俄罗斯联邦的非均衡性结构是国家动荡的根源。一些专家指出,非均衡性联邦制有可能发展成为二元性联邦制,而二元性联邦制本质上又存在国家独立的趋向,很可能导致联邦国家的分裂。

  除了联邦国家构成的复杂性和非均衡性以外,俄罗斯特殊的联邦制度模式也造成了根本性的不利影响。历史经验表明,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联邦国家(如美国、德国等),通常要比按照契约建立起来的联邦国家更加稳定和更有效率。在条约基础上建立的联邦国家,由于其联邦主体的地位和权利各不相同,中央与地方经常为修订契约条款发生争执,因此常常出现不稳定的情况。而宪法和契约两种原则的混合,则将导致法律环境的混乱,其结果也会使联邦国家内部产生不稳定因素。俄罗斯联邦国家建设中恰恰出现了由这种特殊的混合型制度引发的问题。

  俄罗斯独立之初,由于政府和议会的政治斗争削弱了中央的权力,地方势力日益增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分离主义活动对联邦的统一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障俄联邦的统一,同时也为了在与国家杜马的斗争中寻求地方政权的支持,当时叶利钦政府向联邦主体作出一定的妥协,选择了条约联邦制形式。1992年3月,联邦政权与绝大多数联邦主体签订了联邦条约。联邦条约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1993年12月,俄罗斯联邦议会通过俄联邦新宪法。新宪法不仅强调联邦制以中央政权为基础,而且抛开联邦条约,对各联邦主体与联邦中央的关系及其权力划分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这一时期俄罗斯曾一度出现通过宪法调整联邦关系从而追求制宪联邦模式的倾向。但是,由于鞑靼斯坦和车臣等民族共和国仍然自行其事,不执行俄联邦宪法,许多问题按这一模式无法解决。为了进一步调节联邦中央与民族共和国之间的关系,避免发生冲突,俄联邦中央政府又通过签订双边条约与一些民族共和国建立特殊关系。1994年2月,俄联邦中央与鞑靼斯坦共和国签订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鞑靼斯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关于划分管辖范围和相互授权的条约》。而后,又同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萨哈共和国、北奥塞梯共和国、卡巴尔达—卡尔巴尔共和国以及加里宁格勒州、斯维尔德洛夫州、阿穆尔州等40多个联邦主体签订了双边条约。这样,便创立了以宪法和双边条约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联邦制度模式,即宪法—条约联邦制。

  实践证明,宪法—条约联邦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联邦中央和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遏制了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达到了维护国家统一的主要目的。但是,无论从现实还是从长远来讲,这种联邦制度模式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联邦中央和主体签署双边条约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为双边条约常常以现实政治利益原则取代法律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内部的关系不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调整,而是由联邦和地方权力机关之间特殊的条约和协议来调整。第二,联邦中央和主体签署双边条约不仅未能加强联邦制,反而损害了联邦制度建设。一方面,双边条约破坏了宪法的权威,削弱了联邦制度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从长远看,这种做法也影响了俄联邦制度建设的进程。因为在一定时期内,谈 判将成为中央处理与地方关系的主要方式,然而由于联邦国家构成的复杂性,难以找到中央与各联邦主体合理划分权限的统一标准,两者关系的发展主要依据的是双方的实力和相互需求的程度,这对建立起稳定性的制度框架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义务是十分不利的。第三,联邦中央和主体签署双边条约有损于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在这种联邦制度模式下,协商妥协、讨价还价成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俄罗斯,一旦给予某个联邦主体明显的让步,其他联邦主体很快也会要求得到这种特权。与此同时,一些共和国往往坚持保持自己的特殊地位。实际上,联邦中央在双边条约中对联邦主体作出的某些让步,至今仍是某些联邦主体存在分离倾向的温床。

二、俄罗斯联邦体制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俄罗斯实行联邦制度,既能够保障国家的统一,又能够实现各地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其实质在于妥善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这一方面,联邦体制的运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现今俄罗斯的联邦体制是不完善的,并没有实现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整合。俄罗斯联邦体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问题仍未解决,联邦主体与中央争主权甚至闹独立的情况时有发 生。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国内就刮起了一股“主权风”、“独立风”。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制定一度从法律上抑制了各地的分裂倾向。然而1995年以后,由于地方行政长官由总统任命改为民选产生,地方首脑利用中央控制能力日渐衰弱以及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签订的分权条约,势力不断膨胀。无限的地方主权再次威胁到联邦国家的统一,要求加强宪政联邦制度、遏制地方分裂倾向的呼声越来越高。从1999年起,联邦中央开始变革现有的联邦关系体系。2000年5月,普京发布关于成立联邦区的总统令,决定将全国划分为7个联邦区,并且派驻总统全权代表。此后,又通过法律文件决定改组联邦委员会,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和议长不再兼任联邦委员会议员。为了加强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制约,总统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解除地区领导人的职务。2000年6月,俄联邦宪法法院做出了关于废除阿尔泰共和国宪法中宣布主权条款的判决,强调“俄罗斯联邦宪法不承认任何其他主权载体和权力来源”。此后不久,宪法法院又废除了阿迪格、巴什科尔托斯坦、印古什、科米、北奥塞梯、鞑靼斯坦等民族共和国宪法中的某些条文,这些条文对共和国的主权和国际法主体地位、共和国法律的最高地位以及共和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6]

  由此可见,普京上台后,为了俄联邦的统一与稳定,加强了中央的权威和中央政府的控制能力。虽然近几年来俄罗斯的联邦关系体系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建立在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基础上的新的联邦关系并没有出现。因为,第一,通过近年来的行政改革,联邦权力集中化的趋势正在加强,中央过多地控制了本应由地区掌握和行使的权力。第二,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的职能划分,虽然已经有了不少法律条文加以限定,但制度化分权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在中央和地方共管的权力范围内,联邦中央对放权存在种种顾虑,而每一个联邦主体则都想一下子把所有问题全管起来。这就存在着对中央和地方的职能权限按照管理事务性质进行分类和重新划分,并将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逐步制度化的问题。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往往需要考虑民族特征而出现失衡,联邦中央和主体之间的权限条约妨碍了建立一个有明确、合理权力划分的国家行政权力系统。第四,一些联邦主体往往把地方利益放在首位,与中央争主权甚至闹独立的情况仍然存在。2003年3月,虽然俄罗斯在车臣举行了首次全民公决,就新的车臣共和国宪法草案、车臣总统选举法草案和议会选举法草案进行了投票,但车臣恐怖分子不愿接受这一现实,威胁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的车臣问题并没有得到最后解决。

  2·联邦区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争议,俄罗斯联邦制的垂直管理体系还不完整。2000年5月,普京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条例》,确认了俄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制度。从此,在俄罗斯总统和俄联邦主体行政长官之间出现了一个新的管理环节——联邦区。设立联邦区,是普京总统为加强中央对各联邦主体的垂直领导而实行的行政改革的重大举措。但是,俄罗斯国内对联邦区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很大分歧。一些议会上院的议员认为,联邦区是以总统令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无论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还是在各种联邦法律中,都没有关于设立联邦区的明确规定,因此联邦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性质与联邦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性质有根本区别。联邦区既不是大的联邦主体,也不是联邦主体的组合,而是总统为更有效地管理地方而实行的一种地域划分。联邦区之所以具有对联邦主体的特殊的超地区的性质,只是为了保证联邦区对地方上流社会的独立性。由此可见,在一些上层人士看来,联邦区的设立是缺乏宪法根据的,联邦区并不是俄罗斯联邦制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条例》规定,联邦区全权代表承担监督联邦区内各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的工作、在联邦区内组织实施总统确定的内外政策方针、确保总统在联邦区内的干部政策的实施以及定期向总统报告联邦区的情况等主要职责。然而,很多俄罗斯学者认为,虽然对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实行独立的监督是完全可能的,但要由联邦区全权代表来组织地方政权机关的工作却勉为其难。因为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可能由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根据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条例》这个准法律性质的文件来决定。同时,联邦区全权代表从事组织地方工作的必要前提,是能够履行他们对联邦主体国家机构的某些领导职能,但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联邦主体都归属于联邦区来领导。另外,由于联邦区全权代表自身活动的公开程度比较低,又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他们在各联邦主体之间进行组织协调也是十分困难的。总之,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究竟应该和能够行使什么样的职权,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

  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前主席斯特罗耶夫曾经指出,俄罗斯仅仅建立了联邦制结构的框架,“我们没有垂直权力,没有相互隶属和相互责任。”[7]普京总统推出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制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变换权力配置,削弱地方领导人的区域权力中心地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着手解决联邦体制运行中的垂直管理问题。但是,由于联邦区地位和作用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俄罗斯联邦制的垂直管理体系还是不完整的。

  3·俄罗斯联邦国家统一的法律空间尚未形成,整顿宪法秩序的任务还很艰巨。俄罗斯作为统一的联邦国家,应该具有统一的法律空间。俄罗斯联邦体制的有效运作,必须要有正常的宪法秩序。然而,在叶利钦执政时期,联邦主体不仅与中央打“主权战”,而且还打“法律战”,破坏联邦国家统一的法律空间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扭转这种宪法秩序混乱的局面,普京主政后便宣布要采取“法律专制”的手段进行治理整顿。2000年7月和8月,联邦中央先后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代表)与执行权力机关基本原则的修改与补充》和《关于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组织的普遍原则法》两个法律文件规定:当联邦主体的法律或法规违反联邦宪法或联邦有关法律时,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将该联邦主体法律提交相关法院审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联邦主体立 法机关,国家杜马可根据总统提出的法律动议,宣布其解散。联邦主体行政长官如果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总统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根据这两个法律文件,俄联邦宪法法院曾对很多民族共和国和其他联邦主体提出修改它们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保持与俄联邦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要求。但时至今日,少数联邦主体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执行联邦中央的法律文件。据俄罗斯《独立报》报道,直到2003年初,在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宪法条文中,仍然有50个条款与俄联邦宪法相抵触。[8]无论是俄联邦司法部、检察院,还是俄总统驻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全权代表,都不能制止这种破坏俄联邦宪法秩序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内部出现上述情况,自然有很多原因。除了各种利益关系以外,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联邦中央很少听取地方的立法意见。据统计,1993至2003年期间,各联邦主体提出的立法倡议共1359个,但被采纳的仅有29个,地方立法倡议的有效系数只有2%。[9]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俄罗斯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

  4·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经济分立主义滋长,联邦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关系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联邦主体行政长官和议员由地区选民选举产生,迫使他们更加关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权往往不顾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益,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经济分立主义,严重影响联邦中央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国内市场经济空间的统一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联邦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不良状况比较突出。一方面,联邦主体同联邦中央在财政收支问题上讨价还价,从中攫取地方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联邦中央既框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限制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的财政支出,而且联邦中央的财政支出责任可以随时转移给地方,从而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现在,联邦中央实行的是最大限度地集中联邦预算收入的政策,留给地方的征税款越来越少。同时,吃预算补贴的联邦主体越来越多,向联邦预算提供资金的联邦主体越来越少。预算上缴主体数量的减少意味着它们承受的负担越来越重,自然会产生不满。例如,雅罗斯拉夫尔州是向联邦预算提供资金的联邦主体,2001年它上缴的联邦预算款占其税收总额的53%,2002年已上升为61%,2003年将进一步上升到63%。[10]

三、俄罗斯联邦制度的未来走向

  俄罗斯前总理普里马科夫曾经指出,“对于俄罗斯这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经济实力不同的国家来说,联邦制不仅是国家体制的最佳形式,而且是维护和加强国家统一的惟一可能的做法。”[11]可见,俄罗斯的联邦制度不会受到根本动摇。虽然直到目前,俄罗斯的联邦制度并不成熟。但是,俄罗斯联邦制将会通过进一步改革得到巩固和完善。根据俄罗斯国内社会舆论,我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制度的未来走向作出大致的判断和分析。

  首先,俄罗斯的联邦国家构成可能出现一定的变化。世界其他联邦国家的经验表明,州、邦、省等联邦主体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20个以内(美国、阿根廷例外)。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一体化 的进程,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更大的综合体。因此,俄罗斯国内很多专家建议削减俄联邦主体的数量。[12]为了克服联邦国家构成的复杂性、非均衡性带来的矛盾,有人还对按民族区域和行政区域原则组成的混合型联邦制提出了异议,主张取消民族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实体,把俄罗斯变成全部按照行政区域原则组成的地方分权联邦制。

  但是,另一部分专家认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必须在现有的宪法框架内得到完善,不能片面地要求改变甚至取消俄罗斯联邦的民族区域结构。如果忽视民族地区的特点,就有可能导致国家的分裂。还有一些专家认为,立即取消俄联邦民族区 域结构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对联邦制的未来发展方向必须作出选择。他们主张在继续保留现有民族区域结构的同时,逐渐使民族与区域自治脱钩,经过一定阶段把混合型的联邦制逐步改变为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基础的地方分权联邦制。实际上,普京总统在全国设立以地区原则为基础的7个联邦区,其最终目的也在于此。但是,由于目前对联邦区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争议,因此,如果将7大联邦区作为由混合型联邦制转向地方分权联邦制的过渡,首先必须修改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区的法律地位。

  其次,联邦中央与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做法 短期内难以废止,但由宪法—条约联邦制向制宪联邦制过渡是大势所趋。就目前情况看,由于双边条约在稳定国内政局方面的作用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央与地方签署双边条约的做法还难以废止。但是,联邦中央与主体签署双边条约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俄罗斯国内呼吁废止这种做法的声音一直比较强烈。很多人认为,俄罗斯由宪法—条约联邦制向制宪联邦制过渡是大势所趋。有人甚至认为,俄罗斯目前已经进入了这个过渡期。他们提出,为了巩固过渡时期中央与地方协商过程中联邦立法方面正确的行为规范,必须对俄联邦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 之间签订的关于划分管辖对象及相互授权的条约与协议进行全面的分析,对俄联邦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通过条约调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所有形式进行系统的整理,并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签订俄联邦和联邦主体权力机关之间关于相互转交部分权力的条约和协议。他们认为,只有通过渐进的、长期的、建设性的工作,才能实现建立统一、民主的制宪联邦国家的目标。

  三,俄罗斯联邦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在加强联邦中央权力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地方自主权。俄罗斯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存在着两种趋向:一方面,是形成共同的政治文化空间;另一方面,是力求高度区域化和地方分权。为了避免极端倾向,实现国家的稳定,关键是要处理好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的关系必须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由于联邦主体的优先权往往具有反联邦的倾向,而联邦中央的绝对统治则有可能导致集权,因此,在加强中央权力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地方自主权,应该成为俄罗斯联邦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俄罗斯的地方首脑并不希望国家出现分裂,但力图实现切实的联邦制,使联邦主体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俄国内有人指出,德国在这一方面的经验最适合于俄罗斯。因为德国的联邦州有很大的自由和独立性,它们拥有自己的管理系统和强有力的机构,并且严格遵守联邦政府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原则。但是,另外一些人认为,如果俄罗斯的联邦主体有了更大的权力,地方行政首脑可能表面上承认中央政府的存在,但在执行地方政策时就会像有封邑的诸侯那样行动,其结果将破坏联邦中央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平衡。因此,德国式联邦制度并不适合俄罗斯的国情。

  第四,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俄联邦制度正常发展的必然要求。普京采取的加强联邦制的某些措施带有应急性质,是出于加强国家权力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需要。随着俄国内秩序逐步稳定,各项工作全面展开,联邦中央还会出台进一步完善联邦制度的新的措施,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因为俄罗斯联邦制度建设中一些突出的矛盾都与此有关。例如,联邦区和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联邦国家实现法制统一的宪法原则问题,以及由不同地位联邦主体的平等问题引起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和矛盾只有通过修改宪法才能得到解决。因此,《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修改问题,已经成为俄罗斯国家生活和政治家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注释:

  [1]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2]参见[俄]A.加尔金、П.费多索夫等《俄罗斯联邦制的进化》,载于[俄]《政治研究》2002年第3期。

  [3][4]转引自孔寒冰主编《当代各国政治体制——俄罗斯》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206页,第191页。

  [5][俄]A.库兹明等《后苏联俄罗斯的地方政治制度:不同类型的尝试》,载于[俄]《政治研究》2002年第3期。

  [6]参见2000年7月25日[俄]《俄罗斯报》。

  [7]1998年10月10日[俄]《俄罗斯报》。

  [8]2003年1月29日[俄]《独立报》。

  [9]2003年3月6日[俄]《独立报》。

  [10]2003年3月20日[俄]《独立报》。

  [11]1999年1月27日[俄]《独立报》。

  [12]参见Л.瓦尔多姆斯基《俄罗斯联邦制条件下的地区发展问题——“未来的俄罗斯联邦制:政治和民族因素”学术研讨会资料汇编》莫斯科2000年版第72页;Ю.沙罗夫《俄罗斯的联邦制:结构变化已经开始》,载于[俄]《联邦主义》2000年第3期。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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