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狭义的法律战是指发生武装冲突时,特定主体为获取和维护其利益而进行的法律交锋。俄罗斯车臣冲突中,俄罗斯为维护其国家和民族利益,灵活运用国际法,与其交战方围绕统一与独立、人权和人道保护,以及打击恐怖主义等问题进行了多层面的法律斗争。总结其法律战的经验教训,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车臣;法律战
作者简介: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西安 710068)
【摘要】狭义的法律战是指发生武装冲突时,特定主体为获取和维护其利益而进行的法律交锋。俄罗斯车臣冲突中,俄罗斯为维护其国家和民族利益,灵活运用国际法,与其交战方围绕统一与独立、人权和人道保护,以及打击恐怖主义等问题进行了多层面的法律斗争。总结其法律战的经验教训,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车臣;法律战
【作者简介】宋新平,男,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武装冲突法。
【中图分类号】D6; 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574 (2004) 03-0041-10
俄罗斯联邦与其境内的车臣共和国因统一与独立而发生的冲突,已历时十余年。期间,俄罗斯为维护国家利益而与不同主体进行着不懈的法律斗争。俄车冲突的十余年,亦即法律战的十余年。研究作为法律战主体之一的俄罗斯与其对立方就哪些问题、以何种方式开展法律战,总结其法律战的经验教训,对深化国内兴起的法律战研究,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中的法律准备,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围绕统一与独立的法律斗争
(一)车臣地位问题不容谈判
车臣的地位问题,即车臣共和国是个独立国家,还是属于俄罗斯联邦组成部分的问 题,既是俄车冲突的起源,也是冲突的焦点,俄车之间的法律战也围绕此问题而展开。
在俄车冲突中,车臣分裂势力力图把车臣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的组成部分演变为一个独立国家,把一个隶属于联邦的地方政府上升为独立的“中央政府”,相应地,它们力图把俄车冲突国际化。而俄联邦的立场非常显明:车臣共和国是俄联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不容谈判;联邦政府有权且有能力维护国家统一;俄车冲突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冲突,而不是国际武装冲突。
最初,车臣分裂势力的设想是通过不断的独立要求而体现的。1991年—1994年8月,以杜达耶夫为首的车臣分裂势力乘苏联解体、俄联邦上层权力争斗加剧、力量削弱之机,宣布车臣脱离俄联邦,成为独立的共和国,它们拒不签署联邦条约,拒不上交联邦预算,拒不参加联邦选举。对此,俄当局曾试图给车臣更大的自治权以换取其放弃独立,但遭到杜达耶夫等的拒绝。于是,俄政府改用武力手段维护国家统一。1994年8月—1996年底,俄车陷于武装冲突状态。但此阶段俄联邦的武力手段未达到预期目的,双方签署和平协议,俄军撤出车臣。车臣分裂势力沿着独立的道路继续前行,一度在事实上成为俄联邦境内的“国中之国”:拥有自己的军队,发行自己的护照和货币,使用 “车语”作为国语,宣布要与俄建立外交关系,加入独联体、欧安会和联合国。俄车冲突的“国际化”倾向愈演愈烈,俄联邦被迫再次以武力手段维护国家统一。第二次车臣武装冲突以俄罗斯中央政府的全面胜利告终,车臣当局的独立倾向被基本扼制。
车臣当局的独立倾向及武力抗争既无国内法依据,亦缺乏国际法支撑。从国内法看,车臣当局的独立行为严重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宪法第五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一致、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 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建立其目的或活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的原则,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的社会团体,并不允许其活动。”从国际法看,车臣当局的独立倾向及武装抗争,缺乏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支持。诚然,《联合国宪章》肯定民族自决权是处理民族矛盾与民族纠纷的重要原则,赋予特定民族以武力方式求得独立或解放的权利。但是,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宗旨,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和 非自治领土,而不适用于独立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民族自决的地域范围是被外国殖民者占领和统治下的国家和民族的领土、或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民族自决的主体是这一类领土上的民族[1](p34)。显然,车臣的情形不适于这些规则。
在统一与独立的法律较量中,俄中央政府极力避免冲突的“国际化”。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作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的总统有权采取措施保卫联邦的主权、独立和国家的完整;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作为合法政府的俄联邦中央,有权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手段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俄联邦政府多次明确表示:车 臣共和国是俄联邦的主体之一,车臣问题属俄罗斯内政,俄有权且有能力独立解决包括因车臣战争引发的所有问题。俄联邦的这一态度,不仅具有合法性基础,而且有效地预防了冲突性质的演化。因为俄车冲突的国际化与否,直接关系到俄罗斯对车臣使用武力的合法与否。如果俄车冲突属非国际性冲突,俄联邦政府对车臣使用武力则不受现代国际法关于武力使用规则的制约;相反,如果把俄车冲突界定或演化为国际冲突,按照现代国际法相关规则,俄对车臣使用武力将归于非法。
(二)开启重建车臣法制之路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第二次车臣战争中的胜利,并在车臣问题的解决上处于有利地 位,但并没有从法律上根本解决车臣问题。被置于联邦政府之下的车臣共和国,仍然面临两种法律制度的抉择:一是改革并完善法制,确保其成为联邦的组成部分;二是维持现存法律制度,而可能被分裂势力重新拉回到独立的道路上。从外部环境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俄施压,要求俄与车臣前总统马斯哈多夫谈判。鉴此,俄决定在车臣共和国境内举行全民公决,制定宪法,建立民选政权,开启重建车臣法制之路。实际上,俄联邦是要以全新的地方自治性法制对抗原有的独立分裂性法制。
2003年3月23日,俄联邦无视车臣分裂势力的抵制与威胁,在车臣就共和国宪法及总统和议会选举法举行了全民公决。在54万名年满18岁、有投票资格的公民中,85%的人参加了全民公决,有94%至96%的投票者对这些奠基性文件的草案投了赞成票。此外,在全民公决的前夕,两批非法武装分子主动放下了武器,参加了这次公决。为表明这次活动的公平性与普遍性,俄联邦允许来自独联体其它国家以及美国、日本、瑞典、波兰、英国、意大利、荷兰、德国等国媒体的记者参与观察和报道。新宪法规定车臣共和国将在俄联邦范围内享有最大范围的自主权,这就剥夺了车臣分裂势力存在的法律依据;新宪法赋予车臣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建立各级政权机构的权利。“随着车臣回归俄联邦法制轨道,俄联邦解决了涉及国家领土完整的最后一道难题”[2]。
二、人权与人道保护引发的法律较量
(一)人权问题上的法律斗争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属国内相关事项来对待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大规模地进入了国际法领域,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80多种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等被纷纷制定出来,构成了国际人权法律体系。按照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国家是最主要的权利 和义务主体,国家除应当承担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承担着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方面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诸方面。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些方面的义务,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3]。但是,在国际人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往往受到国际社会妨碍人权保护的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国际人权的政治化影响,美国学者沙赫特就曾指出:“总的印象是,政府对其他国家侵犯人权的反应,主要地是基于政治而不是法律上的考虑。”[4]所以,人权问题引发的法律冲突,体现着浓厚的政治色彩。此外,冷战结束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日益成为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推崇“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并以此为据实施了对南联盟的武装干涉,这使得国际人权法在实施过程的矛盾复杂化、尖锐化。
在俄车冲突中,人权问题是俄罗斯与其交战方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车臣当局在军事斗争中处于不利境况时,一方面指责俄罗斯政府侵犯人权,另一方面向美国等西方国家寻求援助。而美国常以人权问题压制俄罗斯,其手段和方式主要有:会见车臣非法政府的“高级官员”以了解“人权”状况;直接指责俄侵犯人权;发表关于俄的年度人权 报告;以制裁相要挟。对此,俄罗斯政府一一予以反击。
2001年3月26日,美国负责前苏联新独立国家事务的代理助理国务卿约翰·贝尔勒与“车臣外长”阿赫马多夫举行会晤,商讨车臣境内的人权问题以及与俄罗斯谈判的前景[5]。对此,俄罗斯予以强烈抨击,认为美国干涉俄内政。美国作了如下解释:“我们承认车臣是俄罗斯的一部分……我们会晤阿赫马多夫,并不是把他当作外长;我们还将同时会晤其他在车臣问题上有见地的重要人物。”但美国最后还是强烈批评俄处理车臣问题的方法,“希望车臣尽快达成政治解决方案”,“遵循人道主义原则”。
同年,美国在关于他国的人权报告中,对2000年度俄罗斯境内,尤其是车臣境内的人权状况予以指责。对此,俄罗斯外交部发表声明,驳斥美国国务院对俄人权状况的评估。俄指出,在美国,警察滥用暴力却逍遥法外,种族主义盛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屡遭践踏。这样的国家却对俄罗斯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这是绝不能接受的。俄罗斯并不忌讳谈论自身的不足,俄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实质性对话,但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而且要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代表 团在车臣人权问题上也不要搞双重标准。
西方国家也曾声称要对俄在车臣侵犯人权的行为实施干涉,认为它们有权保护车臣人民,车臣人民的人权地位并不比科索沃人民低[6]。对此威胁,俄向联合国提出要接受科索沃的教训,在那里,北约并没有带去普遍人权,而是产生了新灾难。此外,俄声明,俄不是南联盟,车臣也不是科索沃,俄有权利、有能力使用一切手段抗击来犯者。
(二)车臣不存在人道主义灾难
俄联邦是否在车臣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规定,造成“人道主义灾难”,是俄罗斯与其对立方之间斗争的又一重大问题。
第二次车臣武装冲突中,随着俄军在战场上节节胜利,车臣分裂势力指责俄在车臣实行“种族灭绝”,呼吁西方国家干预[7]。美欧等国也打着维护“人道”的旗号,频频向俄施压。美国领导人指责俄“不分青红皂白地对车臣平民动武,违反了比例原则,未能遵守日内瓦公约”,要求俄停止军事行动,通过政治谈判解决车臣问题。西方舆论一时间也极力渲染俄在车臣造成“平民大量死亡”和“一望无际的难民队伍”,认为俄在围攻格罗兹尼时向平民发出的“要么出城要么死”的通告,是以死亡威胁平民,属严重违反保护平民公约的行为,要求俄停止在车臣的“暴力行动”和“军事侵略”。欧盟首 脑会议曾专门发表声明,严厉谴责俄罗斯,要求俄立即停止在车臣的军事行动[7]。
对此,俄一方面抗议美国等干涉俄内政,强调俄有权在自己领土上消灭土匪和恐怖分子,另方面,列举事实证明车臣不存在人道主义灾难,证明有些灾难由恐怖分子而非联邦军队所为,如大肆向周边地区驱赶难民,装扮成俄军枪杀无辜平民等。事实上,第二次车臣武装冲突中,俄军曾长时期对车臣首府格罗兹尼围而不攻,明显是顾忌到平民伤亡的因素;俄军的军事进展不少都是在当地车臣人帮助下,用“半和平”方式取得的;在俄军占领区,大多数难民得到了联邦政府提供的人道主义救助,如可以领取到帐篷、床、毯子和食品等。俄还邀请欧安组织观察员和联合国难民署高级专员访问车臣难民营,这些组织的代表访问后承认,当地局势与所谓“人道主义灾难”相距甚远[8]。
可以看出,随着国际人道法的传播,其宗旨与价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众多国家,不同组织,都极力表明自己是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法律战的主题总是揭露对方的违法行为与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三)以核武器作为抗击武力干涉的工具
在武装冲突法中,许多武器因其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痛苦而被禁止使用,生物武器和 化学武器被归于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而在发展、生产及储存方面均受到禁止,而且按照相关条约,此类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必须限期销毁。但是,对破坏性极大的核武器,却只有禁止核试验条约、防止核扩散条约、禁止在一定空间放置核武器的条约和设定无核区的条约,而没有一项禁止使用此类武器的普遍性的国际条约。
在处理车臣冲突的过程中,面对西方国家的发难,面对美国咄咄逼人的核战略,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大国形象,俄以其雄厚的核力量为依托,利用国际法关于核武器问题上的局限性,不断调整其核战略,明确提出以核武器作为预防和制止侵略的工具。
早在1993年11月,俄在其“联邦军事学说基本原则”中,就放弃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诺,并决定将核力量的防御范围扩大到同俄保持着集体安全条约的独联体国家;将首先使用核武器的范围扩大到向俄罗斯发动武装进攻的核大国的盟国和参与或支持核大国向俄罗斯发动武装进攻的核大国的盟国。俄表示,其所拥有的核武器,不仅用来遏止核战争,也将用来遏止大规模常规战争[9]。在1997年12月发表的《俄联邦国家安全构想》和1999年10月通过的俄联邦国家安全构想中,提出要保持足够的核力量,以对付侵略;要确保核遏制的力度,防止核战争、大规模常规战争和地区战争的爆发;在俄遭到入侵、作为主权国家的存在受到威胁时,保留动用核武器的权利;对于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核国家,俄将不使用核武器,除非这些无核国家与有核国家共同实施或支持有核国家对俄联邦领土、俄联邦武装力量或其他部队、俄联邦的盟国、俄联邦对其承担安全义务的国家发动侵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进犯[9]。
总之,俄罗斯利用国际法在核武器问题上的局限性,明确提出有权首先使用核武器,“当俄联邦及其盟国遭到使用常规武器的大规模入侵而处境危急时,如果所有其他解决危机的手段都已用尽或无效,可使用俄拥有的一切兵力兵器,包括核武器。”[10]其实,在令人震慑的核武器背后,俄罗斯握着有利的法律武器。
三、反恐斗争中的法律冲突
(一)打击恐怖主义应坚持同一标准
在与俄联邦政府军冲突中,车臣武装分子多次从事恐怖主义活动①,以要挟俄联邦当局。对此俄政府予以坚决打击。叶利钦政府曾明确表示,决不同“匪徒和凶手谈判”,为政治解决车臣问题,必须“彻底肃清匪徒武装,消灭恐怖分子或者把他们绳之以法”[11]。1999年11月,俄总理普京指出,联邦政府在车臣剿灭恐怖分子的行动与“侵略”毫不相关,马斯哈托夫可以向任何人求助,甚至可以向罗马教皇保罗二世求助,但 只要他支持纵容恐怖分子,不答应联邦政府的谈判条件,联邦政府就不会与其进行政治对话[12]。普京当选总统后,明确表示不同恐怖分子做任何交易,不会在任何讹诈面前让步,对任何来自恐怖主义的威胁都将予以相应的还击[13]。
9·11事件前,俄对在车臣使用武力还有所顾忌; 9·11事件后,俄则理直气壮地以武力打击车臣的分裂活动,而且将分裂活动统统归于恐怖活动。事实上,美国所宣称的9·11事件属“战争行为”以及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同时也对俄打击车臣非法武装提供了口实;打击恐怖主义不能搞双重标准的主张,也使俄在法律斗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2001年11月5日,俄安全会议秘书鲁沙伊洛在华沙参加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会议时明确表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首先是公认的国际法框架之内,当然,由于恐怖主义“散布于世界各国范围内,要从法律角度确认十分复杂”。即使如此,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任务,俄反对某些国家在反恐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即把一些国家内的暴力活动视为恐怖活动,而把其它国家存在的同样行为视为“为争取自由而进行的斗争”[14]。2003年9月11日,为纪念“9·11”事件两周年,俄外长伊万诺夫强调,恐怖主义的武器是杀人,制造恐怖事件的人就是杀人凶手,不应把一些恐怖分子当作“自由战士”,或者当作“信仰的维护者”。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全球打击恐怖主义宣言》,为俄罗斯这一主张提供了法律基础。宣言强调,国际恐怖主义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应当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而无论这种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动机和表现形式,也无论其何处发生,何人所为。
(二)引渡与反引渡的斗争
在车臣冲突中,俄政府努力把逃亡国外的车臣非法分子引渡回国予以惩治,而有些国家出于不同原因对这样的引渡要求予以阻挠或抵制,对此,俄政府依法进行抗争。引渡与反引渡的斗争是车臣冲突中法律战的内容之一。
按照现行国际法的规定,引渡的对象可以是任何犯罪者,但引渡的依据需有国际条约的规定,即一国与另一国之间订有引渡条约;如果一国与另一国之间没有订立引渡条约,则它们之间就没有引渡义务。因“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故一国有权拒绝基于政治目的的引渡请求。反恐斗争对引渡规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全球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申明,国际恐怖主义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挑战;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采取持久、全面的办法,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积极参与;各国应当尽最大可能相互协助,防止、调查、起诉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各国均有义务对恐怖分子及支持恐怖主义的人拒绝给予财政和一切其他形式的支持,拒绝给予安全庇护。俄罗斯在打击车臣非法武装斗争中,首先将其置于“恐怖主义分子”的地位,使被请求引渡的国家不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继而强调联合国关于各国应当加强合作以打击恐怖主义的新规定,要求相关国家同意其引渡的请求。
(三)对庇护恐怖分子的邻国予以谴责和威胁
现代国际法不仅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而且禁止以武力相威胁。但是,打击恐怖主义使这些规则受到冲击,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威胁及打击,即属冲击这些规则的典型表现。俄在打击车臣恐怖活动中,也借助这种冲击在国际社会产生的影响,对其认为庇护恐怖主义的国家予以武力威胁。
第二次车臣战争后,大量车臣难民逃到格鲁吉亚的潘基西峡谷避难。俄认为,除难民外,潘基西峡谷还藏匿有车臣非法武装分子;车臣非法武装的财政支持、弹药补给及外国雇佣军也多从那里进入车臣。俄希望格采取行动加以打击,或者与其举行联合反恐行动加以解决。但格担心俄借口打击车臣非法武装,向格境内派遣军队,从而将俄车之间的武装冲突引入本国境内,损害自己的领土完整和安全,故拒绝俄的要求。“9·11”事件后,俄要求格配合其打击恐怖分子的态度变得非常强硬,坚持称车臣非法武装同国际恐怖主义分子有牵连,潘基西峡谷内藏匿着本·拉丹“基地”人员,表明如果格鲁吉亚不能制止隐藏在其境内的车臣非法武装分子继续潜入俄罗斯,俄将采取自卫行动,考虑向恐怖分子的藏身之地——潘基西峡谷实施空中打击。格总统称俄官方的讲话没有“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其态度实际上是向格发出了“最后通牒”,几乎等于向格“宣战”,而这是违反国际法的。美国政府为取得俄对其反恐战争的支持,在潘基西峡谷问题上,失去了往日“公正”、“护法”的态度与精神,表示赞同俄的观点,认为潘基西峡谷确实有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存在,同时希望俄罗斯克制,能给格鲁吉亚以足够的时间来完成在潘基西峡谷的反恐行动。
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这种态度,与俄联邦在斗争中注重尽可能地争取其对手的认可与支持是分不开的。“9·11”事件后,俄指出这一事件使人类开始了为自己的生存同新的威胁和挑战进行斗争的新阶段,而在这一新的斗争中,国际社会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取得胜利,全世界所有国家,所有负责任的政治家,都应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这种态度正是美国所需要的。作为对俄反恐合作的“回报”,美国开始承认车臣叛乱武装是恐怖分子,北约也于2002年在车臣问题上改变立场,提出俄可以在车臣“适当”使用武力,因为“俄罗斯有权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措施打击恐怖主义。”[15]英国首相布莱尔表示,俄罗斯有权打击车臣境内的恐怖主义,英国政府支持俄方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16]。2000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俄罗斯打击恐怖主义也表示理解和支持[17]。莫斯科人质事件发生后,虽然美国批评普京下令使用麻醉气体,但又表示了对 俄罗斯解决人质行动的同情和理解。
(四)创制新的反恐斗争武器
在打击恐怖活动的过程中,俄罗斯一方面从现有的法律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在国内、区域和国际上为创制新的法律武器而努力。
在国际上,俄注重通过国际区域合作或在联合国中发挥作用来创制新的反恐条约或公约。1999年10月,俄与美国联手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项反恐决议,“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管动机如何,也不管由何人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一切恐怖主义的行为,特别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肋的活动,都是无法 开脱的犯罪行为”。2001年11月,俄签署了《全球打击恐怖主义宣言》,宣言强调,国际恐怖主义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任何资助、策划和筹备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的所有形式的支持也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同年,俄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参与制订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2年5月,俄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宣言表明,本组织成员国坚决反对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活动,本组织成员国决心积极合作,在本组织框架内将采取切实步骤,打击恐怖主义,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 主义上海公约》,强调本组织成员国支持彼此为肃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所作的努力,以及国际社会切断恐怖活动融资渠道的努力,并将加大自己本国的打击力度,不允许在本国境内培训恐怖分子和向恐怖活动提供资助,拒绝向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所。
在国内,俄于1999年9月颁布了《关于反恐怖主义措施的决定》; 2001年5月,为惩治巴萨耶夫等车臣分裂分子,俄罗斯展开为死刑立法的工作,此前,在一些共和国,由于信仰的关系,死刑是被禁止的。1996年欧洲议会同意俄罗斯加入的条件之一就是俄必须废除死刑,俄罗斯加入欧洲议会后,又在刑法中恢复了死刑[18]。2002年11月,俄联邦修订《反恐怖法》,规定恐怖分子的尸体将不会交给死者的家属,同时也不会透露尸体掩埋地点。俄联邦委员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维·奥捷罗夫在评价反恐怖法修正案时强调:这既是对莫斯科文化宫人质事件及其它恐怖事件的相应的法律评价,也是对恐怖分子发出的警告,警告他们俄政府正在进行的反恐战争将毫不留情。
四、俄车冲突中法律战的几点启示
(一)法律战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特定主体的利益
法律战是指发生武装冲突时,特定主体为获取和维护其利益而与对立方所进行的法律对抗活动②。对抗的武器是法律,目的是证明自己取得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合法性。由于广义法律战的主体主要为国际法主体,即国家、国际组织或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因而法律战所维护的利益可以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也可能是区域利益或少数团体的利益。在俄车冲突的法律战中,俄联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俄罗斯国家的统一、独立、安全以及其它利益;而车臣分裂势力则欲争取其区域的、少数团体的利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俄车冲突中所以表现出摇摆倾向:一方面,它们认定车臣乃至整个高加索地区有着重要的经济、政治、军事利益,它们不愿让俄罗斯彻底清除异己独霸该地区[19];另方面,美国在反恐战争中又需要俄的理解与支持,而令美国深恶痛绝的国际头号恐怖分子本·拉登与车臣非法武装又有联系,车臣巴萨耶夫之流在俄罗斯首都等地还制造了一系列恐怖事件,使得在道义和情感上美国不愿公然支持这样一个组织。但车臣事件为遏制、削弱俄罗斯提供了机遇,所以美国等西方国家总是寻找种种借口指责俄罗斯处理车臣问题的举措。
(二)国际法是法律战的主要武器
法律战中,交锋的武器是法律,从法律适用范围的角度看,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但主要是国际法。这主要由法律战发生的时期及交战主体所决定。法律战发生的时期为发生武装冲突时期。当然,这里说的发生武装冲突时期,不能简单理解为发生军事对抗的时期,或人们常说的战时,而应当以战时为中心,也包括战前、战后的特定时段。法律战的交战主体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发生武装冲突时,无论国际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武装冲突,交战方的法律武器主要是国际法,尤其是调节武力使用、作战行为、中立和惩治战争犯罪的武装冲突法。俄车冲突中,俄联邦不仅运用其宪法等国内法对抗车臣的分裂势力,而且运用武装冲突法、国际人权法、打击恐怖主义公约等国际法对抗车臣分裂势力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挑战。
早在海湾战争结束后不久,江泽民同志就指出:国际法是一个斗争武器。如果我们对国际法研究得比较透,在国际进行斗争就有依据了。否则,我们老是“挨打”,老是处于被动,本来有理的,有时也变得没有理了。各条战线上的同志“都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20](p1)在进行法律战的研究与准备中,我们应切实将这一指示落到实处。
(三)法律战的战场不限于军事斗争的战场
法律战的战场,即交战方表明、阐释、证明己方行为合法,揭露、指责、证明对立方行为违法的场所,并不限于战场,而是扩及外交舞台、媒体、国际国内法庭等领域。法律战的主体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中的国家,因而通过不同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属于国家的意思表示。一国之内,代表国家做出意思表示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应是该国国内法所确认的主体,它们与国家之间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武装冲突法把“兵士”的作战行为看作是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就是基于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这些主体拒不履行或恶意履行其法定职责,必须承担国内法所规定的相应责任。这些法定主体以外的主体,基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也可能享有阐释、证明本国的交战目的、交战依据、交 战场所以及交战结果合法性、正当性的权利,但这些阐释、证明属“学理解释”,不应看作是国家行为。
一国之内的不同机关在法律战的不同场所发挥的主要职能是不同的。作为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军事机关及武装力量,在法律战中主要通过军事斗争的战场以遵守并灵活运用作战行为法则、揭露敌方的违法行为来发挥作用,正是基于这种职能的要求,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法律战作为特定政治机关战时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外交场所则适于由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诸如武力使用、人权保护、打击恐怖活动等领域表明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国际、国内法庭主要用于审判、惩治国际性、 非国际性冲突中构成犯罪的交战主体及其直接的责任人员。舆论媒体既是交战场所,也是表达交战方在不同场所交战信息的载体。
从一国之内不同主体在法律战的地位与职责可以看出,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战研究与准备应当侧重于对武装冲突法、特别是其中的作战行为法的学习、研究与训练,把这一法律变成揭露、打击敌人,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以争取军事、法律斗争的全面胜利,最终达到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俞正山主编:《武装冲突法》,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俄]埃·伊萨耶夫:《车臣:全民公决开启和平复兴之路》,载《今日俄罗斯》2003年第4期。http://www·russia·org·cn/extra/Russia%20today%202003-4·doc
[3]孙世彦:《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4]龚刃韧:《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5]彭慧:《‘车臣外长’会晤美国官员商讨车臣境内人权问题》,中国日报网2001年3月27日。
[6]Helen Fein, Intervention and Responsibility: Yugoslavia, Indonesia, Russia,http://www·isg-iags·org/
[7]《车臣问题透视》,http://big5·xinhuanet·com/。
[8]南唐:《车臣战事与西方舆论》,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3日。
[9]王开峰、徐佐彦:《论核威慑战略及其在俄罗斯的重新强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政治》2000年第10期。
[10]《俄联邦军事学说(草案)》,[俄]《红星报》1999年10月9日。
[11]张金海:《俄在欧安组织首脑会议上捍卫本国立场》,新华网1999年11月18日。
[12]谢卫东:《国际牌难救车臣》,载《北京晚报》1999年11月9日。
[13]谢荣:《俄将修改动用武装力量的方针》,新华网2002年10月28日[14]孙勇军:《反对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人民网2001年11月6日。
[15]《北约称俄罗斯有权在车臣使用武力》,中国新闻网2002年12月6日。
[16]马知涵:《英首相布莱尔表示支持俄打击车臣恐怖主义》,新华网2003年6月18日。
[17]《安南对俄罗斯打击恐怖主义表示支持》,载《解放军报》2000年1月29日。
[18]吴非:《俄罗斯将立死刑法车臣匪徒面临惩处》,中国新闻网2001年5月17日。
[19]权安:《车臣战争缘何这么难打》,载《生活时报》2000年3月1日。
[20]转引自俞正山《现代战争法的体系、主旨和价值》,载《战争法知识讲座》,解放军出版社2003年版。
(责任编辑:王建民)
注释:
①1995年6月14日,一伙车臣武装分子占领了斯塔夫罗波尔州布琼诺夫斯克市市立医院并扣押上千名人质,结果造成100多名人质丧生; 1996年1月9日,约600名武装分子偷袭了达吉斯坦共和国基兹利亚尔市,将近3000名平民扣为人质,要挟俄联邦领导人会见当时的车臣总统杜达耶夫和从车臣撤走联邦军队,造成90多人伤亡; 2001年3月15日,一架载有170名乘客和12名机组人员的俄罗斯客机从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机场起飞后不久,被3名车臣武装分子劫持到沙特西部的麦地那市; 2001年4月23日, 13名车臣武装分子占领了伊斯坦布尔瑞士饭店,并将数十名饭店工作人员和客人扣为人质; 2002年10月23日晚, 50多名蒙面持枪的车臣武装分子闯入莫斯科轴承厂的文化宫大楼,劫持了正在那里演出的演员、欣赏音乐会的观众以及文化宫的工作人员近千人,造成了约200人死亡。(参见《多年来车臣非法武装劫持人质事件一览》, http: //jczs·sina·com·cn 2002年10月24日)
②此属广义的法律战,狭义的法律战是指发生武装冲突时,国家武装力量为实现国家战略意图,取得军事斗争的法理优势,与其对立方所进行的法律对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