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形成行动式扶贫+制度性框架(如法律层面的《反贫困法》)的联合互动,才是解决精准扶贫中深度扶贫成效持续性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扶贫;脱贫;贫困地区;贫困群体;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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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随着贫困人口绝对数量的快速下降,传统扶贫模式的边际效益递减,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扶贫模式,开展深度扶贫。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指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是“硬仗中的硬仗”。目前,全国已进入扶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深度扶贫已成为当前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
全力实现可持续脱贫目标
深度扶贫的对象是深度贫困,旨在重点帮助深度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困难的同时,立足长远发展,持续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扩展发展权能(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全面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对症下药”,实现真脱贫、不返贫。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我国深度贫困表现为发展的初始禀赋先天不足,即“禀赋性贫困”,具有显著的动态性波动变化的贫困特征,巩固扶贫成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扶贫的难度。禀赋性贫困动态性波动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贫困对象的主体及其时空变动。一是空间位置变动,深度贫困从三区三州、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向自然条件更加恶劣的区域集中。二是贫困对象由多种类向自身禀赋缺失、难以培育和修复的三类人集中。三是时间变动,禀赋由绝对不足向相对不足集中,以及原有禀赋随时间流失折旧加速。另一方面,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并存,观念落后与能力不足同在,“等靠要”形成路径依赖,落入“依着门框闲抽烟,等着别人送小康”式的“贫困陷阱”。此可谓“思想/精神/意志性贫困”。
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成为我国新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扶贫基本方略。精准扶贫之核心要义是精准。扶贫既准又精,但成效无法维持、不可持续,还是不行。只有真正实现了可持续性,精准扶贫目标才算真正实现。当前扶贫攻坚进入关键阶段,要改革和创新扶贫方式,开展深度扶贫,实施扶贫供给侧改革,从单纯强调增加资金或政策等供给,转向在现有供给基础上,根据贫困群体需求,提供更加有效的资源、资金、政策、人力等方面的供给。关键在于完善机制设计,打造精准扶贫的精准实现机制,围绕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全面消除绝对贫困,将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3%。
在扶贫实践中,部分地区存在“以物为本”、见物不见人,以完成一时脱贫任务为目标的现象。由于能力缺失,贫困群体脱贫后很容易又返贫。深度扶贫要把解决现实困难和提升发展能力并重,既进一步优化配置扶贫资源,又扩展发展权能,进而有效实现可持续减贫目标。可以说,深度扶贫是当前最终实现精准扶贫方略的最终目标——可持续脱贫的有效途径,是打赢2020年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