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复作”的服役期限如何?出路和归属怎样?借助新的汉简资料,可以探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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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作”是一种与刑徒有关的特殊称谓,但是自古就存在争议。近年来,围绕“复作”的性别、生成及身份的讨论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从中可知,“复作”并无性别区分,“复作”是“罪囚在通过赦免成为庶人的过渡阶段的服役形式”,目的在于“避免彻底性赦免可能带来的各种弊端,形成一定缓冲”。当然,在身份转化后,“复作”仍需服一定期限的劳役来赎自身之罪,直至恢复自由。那么,“复作”的服役期限如何?出路和归属怎样?借助新的汉简资料,可以探知一二。
简一:鋳伪金钱、奴婢犯贼杀伤主主適妻以上,律皆不得赦。在蛮夷中得毋用,期赦前有罪后发觉勿治奏,当上勿上。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县官三岁,城旦舂以上二岁,鬼新白粲一岁。(Ⅱ90DXT0216②:615)
简一属于敦煌悬泉汉简,虽无确切纪年,但从内容上看,应是一则有关赦免的诏书,而且似与“复作”的刑期有关。关于“复作”的服役期限,传世文献中并无明确记载。人们普遍认为,在成为“复作”后,还需“满其本罪年月日”即服完所剩刑期才能最终获得自由。现根据这则珍贵的赦令文字可知,逢朝廷赦令,除去“不当赦”者,凡是可以赦免者,死罪需劳作三年,城旦舂以上劳作二年,鬼薪白粲劳作一年。重要的是,从相关记载看,朝廷的赦免诏令并非一纸空文,即使对服刑于遥远边塞的刑徒也同样适用,如:
简二:三年闰月乙丑论髡钳城旦,作尽四年三月己卯积作二月十六日,未备日岁九月十日。会二月丙辰赦令,当复作二岁。三月庚辰赦,作尽五凤二年三月乙丑积作二岁七日。书到如律令。(Ⅱ90DXT0114④:339)
简二中的三年闰月,联系上下文看,应指神爵三年闰十二月。二月丙辰赦令当指神爵四年的二月赦令,与《汉书·宣帝纪》“赦天下”的记载相符。至于“未备日”,根据秦汉简牍文书的相关记载,“日未备”意为刑期未满,“作日备”则指劳作期满,“未备日”应指尚未服完的刑期。简文的大致意思是髡钳城旦某人,在定罪后服刑已二月十六日之时,适逢朝廷赦令,还需复作二年,从三月庚辰到五凤二年三月乙丑日,共劳作两年零七日,日期与赦令诏书中“城旦舂以上二岁”的规定大致相符。关于这则简文,必须指出的是,“未备日岁九月十日”的记载令人费解。原因有二,一是关于髡钳城旦刑的刑期,人们普遍认为至少是五年。但简文中髡钳城旦某某“积作二月十六日”,加上“未备日岁九月十日”,共计一年又十一月二十六日,与五年相差甚远。二是简文的主人公在遇赦前似乎只需服“岁九月十日”即可刑满,在遇赦后反而要服至少两年刑,如此一来,朝廷赦免对他的意义何在?对此,张俊民怀疑“未备日”之“日”应是“四”字。考虑到悬泉汉简尚未完全公布,如果原始简文释读无误的话,那么在“未备日”后应有漏字,一切疑点方可迎刃而解。
简三:神爵三年六月己巳朔乙亥,司空佐安世敢言之:复作大男吕异人,故魏郡繁阳明里。迺神爵元年十一月庚午坐伤人论,会二年二月甲辰赦令,复作县官一岁三月廿九日。三月辛未初作尽神爵三年四月丁亥,凡已作一岁一月十八日,未备二月十一日,以诏书入钱赎罪免为庶人。谨为偃检□□居延……谒移过所。(73EJH1:3A)
简四:永光四年六月己酉朔癸丑,仓啬夫勃敢言之:徒故颍川郡阳翟宜昌里陈犬,永光三年十二月中坐伤人论鬼薪。会二月乙丑赦令,免罪复作,以诏书赎免为庶人。归故县,谒移过所河津关,毋苛留止,县次续食。(73EJT37:526)
简三属于由居延县签发的传文书的抄件,持传人吕异人因神爵元年伤人获罪(从简四看,伤人应论鬼薪),逢神爵二年二月甲辰赦令当复作一岁三月廿九日,到神爵三年四月丁亥日,共劳作一岁一月十八日,另有二月十一日“以诏书入钱赎罪”,最终被免为庶人。简四也属于传文书,二月乙丑赦令当指永光四年二月赦令,与《汉书·元帝纪》“赦天下”记载相符。持传人鬼薪陈犬因赦成为“复作”,后也赎免为庶人,由边塞签发传文书回归故郡,按规定,沿途经过的关卡不得为难“苛留”,所过驿站需为其提供食宿。另外,从简文看,吕异人和陈犬在成为“复作”后,既可服劳役,也可以入钱得以赎免,途径并不是单一的。当然,吕异人按照赦令诏书“鬼薪白粲一岁”的规定,应服役一年,但实际上,劳作时间却多出近四个月。同为鬼薪,陈犬似乎幸运得多,从判刑到获取自由,仅半年多时间。
综上,“复作”是介于徒与庶人之间的一种过渡身份,朝廷赦令是其身份转换的转折点。“复作”的原始身份可能是死刑,也可能是城旦刑或鬼薪,赦免对象视赦令而定。成为“复作”后,期限与赦令诏书“城旦舂以上二岁,鬼薪白粲一岁”大致相符,当恢复自由后,“回归故郡”的现象也很普遍。
当然,对于“复作”的讨论远没有结束。通过梳理文献可知,两汉时期朝廷有多赦的传统。据沈家本的考证,赦令的发布,常伴随国家大事的发生,如践祚、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封禅、巡狩、定都、祥瑞、灾异等数十种。赦的类别也很丰富,有大赦、曲赦、特赦、赦免性减赎等。有意思的是,两汉四百年间各种事关赦免的诏令不断,但“复作”的存在似乎仅限于西汉,并不见于东汉。因此,汉代不同类型的赦令是否都会生成相应的“复作”,或者说“复作”的生成与哪些赦有关,都是值得探讨的话题。通过梳理两汉的赦免诏令可见,两汉的赦免似有“赦天下”与“大赦天下”的区别。具体来说,西汉多见“赦天下”,从汉高祖到平帝,共56次之多,仅武帝朝就有18次,而“大赦天下”却只有25次,且多集中在西汉后期。东汉则多见“大赦天下”及“减赎”,“大赦天下”高达87次,“赦天下”却仅有两次。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见于史籍为数不多的“复作”记录似乎都跟“赦天下”有关。如元狩元年,“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成为“复作”的平侯刘遂,还有对宣帝有恩的女复作“淮阳赵征卿、渭城胡组”。另外,从列举的简文看,不论是“神爵二年二月甲辰赦令”、“神爵四年二月丙辰赦令”,还是“永光四年二月乙丑赦令”,都是“赦天下”而非“大赦天下”。这种现象是巧合还是赦免制度使然?“大赦天下”对罪人是否意味着彻底地赦免?由于资料所限,目前无法得出可靠的结论。可以说,关于两汉赦免与“复作”的生成及其刑期之间微妙关系的探讨,依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系兰州城市学院文史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