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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科技在证券监管应用中的挑战与回应
2020年10月28日 10: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泽军 字号
2020年10月28日 10: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泽军

内容摘要: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开始施行,开启了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新征程。新《证券法》作出了全面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等重大制度改革。新《证券法》新增第45条,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进行了规制,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证券交易数字化的监管。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日益广泛的应用,加剧了金融创新和证券监管之间的竞争,金融创新与市场风险相互叠加与聚合,使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开始改变现行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给传统监管理念、理论逻辑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为了更好地应对在新业态、新模式下的证券监管要求,需要突破传统证券监管固有理念,创新证券监管方式,在传统证券监管体系之外建构科技维度,构建一套科技创新驱动型多维监管体系,实现科技之治与法律之治相融合,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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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开始施行,开启了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新征程。新《证券法》作出了全面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等重大制度改革。新《证券法》新增第45条,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进行了规制,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证券交易数字化的监管。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日益广泛的应用,加剧了金融创新和证券监管之间的竞争,金融创新与市场风险相互叠加与聚合,使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开始改变现行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给传统监管理念、理论逻辑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为了更好地应对在新业态、新模式下的证券监管要求,需要突破传统证券监管固有理念,创新证券监管方式,在传统证券监管体系之外建构科技维度,构建一套科技创新驱动型多维监管体系,实现科技之治与法律之治相融合,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数字科技是以数据为基础,以互联网和云技术为依托的一系列前沿数字技术的总称,其中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为代表。为适应证券行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监管部门需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运用到证券监管同一场景中,发挥数字科技的普遍适用价值,提升监管效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科学性。

  人工智能是模拟、开发人类智能的一种新兴计算机系统理论,具备深度学习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在证券发行中,人工智能对证券发行监管规定进行深度学习后,能自主搭建出统一的审核标准模型,使审核流程自动化、标准化,不仅能提升审核效率和质量,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还能从源头上减少人工审核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和自由裁量空间。人工智能对招股说明书信息真实性还能进行交叉验证,对异常披露信息主动实时预警,事前规制虚假陈述行为,实现了事后补救性监管向事前预警、事中处置监管模式的转变。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安全透明、可回溯、去信任化等特点。在证券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实现点对点直接支付,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储结构能排除第三方中介介入,简化交易流程,提升交易效率,还可实现交易数据可追溯、不可篡改。区块链的核心技术是开放式分布记账技术,数据链上的交易数据更加透明化,每个节点的参与者均能追溯每笔交易。分布式记账可以使多部门共享同一数据账本,不同监管部门利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实时获取监管对象交易数据,及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风险提前进行化解,提升监管的时效性。

  数字科技在证券领域的逐步应用,对证券行业发展产生了变革性影响。证券数字化发展使得业务边界更加模糊,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给证券市场日常监管带来了挑战。大数据通过与云计算相结合,可以实现股票交易数据实时监控、证券账户资金流转分析、异常交易识别分析等监管行为。大数据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并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回溯,可从碎片化信息中深挖出有效信息,实现风险信息实时采集、实时预警,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实时监管、穿透式监管,对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更加主动化、精确化。尽管数字科技的发展日臻完善,在证券监管应用中的前景广阔,但其在实践中仍存在法律制度缺失、监管体系滞后、技术安全隐患问题,使数字科技在证券监管中的应用面临新挑战、新问题。

  第一,法律制度缺失。一是现行法规缺乏实用性。数字科技作为一种新兴科技,突破了现行法规规制范围,致使现行法规缺乏实用性,无法实现既定的立法目标,使数字科技的发展无法可依。二是立法难。数字科技不断地发展演变,现阶段对数字科技还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导致难以明确其法律地位,确定法律调整范畴、适用标准。三是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近年来,数字科技领域尚未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这加剧了数字科技市场间的分割和技术的不统一,不利于不同技术间的兼容和数据共享。因统一技术标准的缺乏,很难对数字科技建立统一的设计标准、评估标准、验证标准,这也导致对数字科技无法实现标准化管理。

  第二,监管体系滞后。一是与传统监管模式相悖。传统的证券监管模式为“自上而下”的中心化监管模式,而数字科技“去中心化”的特点淡化了监管部门在监管中的中心地位;数字科技“去信任化”的特点也会减弱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看门人”的监管功能,对传统监管模式带来冲击。二是监管理念守旧。证券监管部门传统的监管理念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法律治理,监管理念缺乏科技维度,尚未形成科技驱动多维监管理念。同时数字科技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在证券监管实践中的运用较少,监管部门在鼓励科技创新与防范风险的选择中会更加倾向于风险防范,这也导致数字科技难以运用到证券监管中。三是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还未成立专门的数字科技监管部门,造成各监管部门具体监管职权划分不清,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同时各监管部门也缺乏具备金融分析、数据处理、风险管理能力的复合型监管人才。

  第三,技术安全隐患。科技创新驱动监管提升了监管效能,降低了监管成本,但是科技创新风险与金融风险相叠加,也会使风险发生量变。一是技术性风险。一旦程序设计存在漏洞或缺陷,出现程序失灵或重启等情况,将会对证券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若被不法分子恶意攻击,存储的金融数据和个人信息也会被泄露。二是操作性风险。数字科技若被错误操作或者存在人工技术性失误,将会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三是个人信息被滥用。数字科技以数据为基础,在采集信息时存在未经个人同意随意使用、分析、处置个人信息问题,将会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

  要对数字科技在证券监管应用中的新挑战、新问题进行有效回应,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管制度的革新、安全机制的构建,防范化解数字科技在证券监管应用中的风险。

  第一,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加快数字科技应用立法进程。通过借鉴域外成熟监管经验,加强顶层立法设计,尽快完善数字科技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数字科技的法律地位、适用场景、适用条件、监督主体等内容,立法内容应当为数字科技的创新预留空间,寻找保护创新与控制风险的平衡点。二是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了解行业发展现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发挥软法补充作用,更好地规范数字科技行业发展。三是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通过建立统一行业标准,进而可以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评估标准、验证标准,实现不同技术间有效对接与数据共享,构建数字科技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对数字科技更加高效的应用与监管。

  第二,监管制度的革新。一是监管理念的转变。监管部门要拥抱数字科技,树立科技治理理念,实现科技之治与法律之治相融合,构建双维监管理念,实现对证券市场实时监管、数字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二是监管原则的厘定。坚持鼓励创新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建立负面清单,明确监管底线,对数字科技秉持包容理念,实现鼓励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坚持“技术中立”原则,通过引入监管沙箱制度,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逐步进行试点推广。三是监管主体的明确。成立专门的数字科技监管机构,因数字科技应用流程复杂,涉及研发、测试、评估等环节,可以对数字科技进行分段监管,并建立各阶段监管标准,实现全流程监管。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运用数字科技提升监管水平,实现监管的精准化、规范化。

  第三,安全机制的构建。一是建立动态监管与评估机制。由于数字科技还处在动态发展过程中,要构建动态监管与评估体系,优化风险管理设计,实时跟踪、预警、多维度评估数字科技存在的风险,使其始终处于系统控制中,防止数字科技在运行中出现异常。二是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是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底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风险能够实现风险的缓释、隔离、处置。三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新《证券法》将客户保密制度升级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要明确数字科技信息采集的边界、强度,构建规范的数据采集机制、使用机制、处理机制,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

  在数字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亟须以数字科技创新证券监管方式,构建与数字科技相适应的法制监管体系,实现科技、金融共融发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繁荣稳定。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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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泽军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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