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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应用
2020年10月28日 10: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宁 字号
2020年10月28日 10: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宁

内容摘要:区块链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新兴技术概念,是科技金融创新的底层技术支持方式,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核验和保存数据、运用分散式节点共识算法得出和更迭数据、利用暗码学的方法保障数据传送安全、运用自动基础代码构成的智能合同来编辑数据的分布式基础结构与计算手段。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无法修改、全程留痕、能够追查、全员保障、公开等特征确保了参与人员的诚实与信用,解决了多主体间信息无法共享等问题,实现了多个参与人的合作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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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链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新兴技术概念,是科技金融创新的底层技术支持方式,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核验和保存数据、运用分散式节点共识算法得出和更迭数据、利用暗码学的方法保障数据传送安全、运用自动基础代码构成的智能合同来编辑数据的分布式基础结构与计算手段。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无法修改、全程留痕、能够追查、全员保障、公开等特征确保了参与人员的诚实与信用,解决了多主体间信息无法共享等问题,实现了多个参与人的合作信赖。

  2019年,我国法院大力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深度应用。建成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创新在线存证方式,推动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问题。可见,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智慧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着日趋关键的作用。目前,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普遍存在域外法查明难、域外当事人身份认证复杂、境外形成的授权委托材料和域外形成的交易证据认定难,以及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当事人和法官共同信任的技术来支持和解决,而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使其能够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核验参加“互联网庭审”的域外自然人的身份。随着全国范围内智慧法院建设的全面铺开,我国法官利用“互联网审判庭”开展涉外民商事案件网上庭审、网上证据交换和网上调解日趋普遍,“互联网庭审”模式在提高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证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的正常审理。但是“互联网庭审”模式本身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如域外当事人身份造假或者非本案当事人冒名参与庭审。目前,“互联网庭审”所依托的小程序无法对此进行有效的鉴别和认定。但区块链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其难以更改性和全程留痕的特性经过嵌入、应用在“互联网庭审”的后台程序中,则会使当事人无论身处国内还是域外,均能谨慎、诚实地参与“互联网庭审”。若发生虚假诉讼等情况,法官亦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上链的整个庭审过程、参与的全部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有效的甄别。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确认域外自然人、公司、组织等身份证明文件和域外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的真实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域外的公司、组织在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必须经过其国家公证机构的公证,同时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在我国境内没有居住地、住所地的外籍当事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授权我国律师等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从境外邮寄的委托书,也必须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当事人提交的上述“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法官无法核实其真实和有效性,但如果当事人将该部分材料上链全程留痕予以保存,由于上链后难以修改,极大地减少了法院在程序审查环节的工作量,也能防止虚假诉讼或者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或者灭失时导致实体审理出错,并且能防止恶意的委托代理人假冒案件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行为。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确保当事人提交的交易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境外交易形成证据的真实性。这是区块链技术与涉外商事审判最有效的结合。区块链技术只需三个流程即可完成一般的正常商事交易:首先,将交易凭证编辑成可自动履行的智能合同;其次,将合同内容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区块链社区;最后,为交易各个环节的所有权变动“盖上”不可更改的时间戳,以供全体参与人员查阅。这三个基本流程保证了整个交易过程的不可篡改性,虽然所有参与交易的人员均能各自上传或保存数据,以及均能实时同步查询链上数据,但是所有数据的再次上传与变更则需要得到全部参与人员的确认,这就确保了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提交的交易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国际交流与国际贸易的频繁和不断深化,商事主体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跨境支付行为也日趋增多,而区块链技术的特性能够提升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链上数据形式的电子证据能够较好地帮助法官充分查明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事实。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人心和广泛运用,我国法院对区块链存取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日趋持肯定态度。2018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以两个案例进一步说明如下。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原告杭州某传媒公司诉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系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对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予以采信的案件。同年,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的原告某出版公司诉被告某商务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亦采信了原告提交的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若是在境外形成的,如公文书证等,必须经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完成上述程序,会使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要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采信这部分证据更是困难。如果当事人将该部分证据上链,会让存证、取证变得更方便,让证据更可靠,法官与合议庭不必再纠结于域外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上链后,无法再私下改动,极大地提高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效率并且确保法官与合议庭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也可以让域外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感受中国法院的高效诉讼体验。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存在的域外法查明,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案件的基本问题。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域外法查明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案件等存在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域外法的相关规定、普通法国家的判例、当事人需要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域外民事判决的材料上链,这里可以考虑引入公证程序。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外国法、国外判例是否现行有效,当事人提交的域外民事判决是否真实存在、生效时,即可作出肯定性评价,极大地简化该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提高审判效率。

  因此,我国的公证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可以有条件地开展认可当事人在区块链上提交证据、域外当事人基础信息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同时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其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业务,防止诉讼当事人因为无法证明上链证据是原始证据而被我国法院不予采信,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提交的上链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同时亦能保证我国法官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程序的合法性与实体审理的有效性。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实现案件当事人实时查询其参与案件的审理进度,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线上自主完成数据查询、提交、撤回、变更、修改。当事人可以自主参与案件审理全流程,增强了信息对称和信赖感,也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总之,区块链技术凭借其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不可更改性、全程留痕和去中心化等优势,自然地融入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程序性事项审查以及当事人提交的交易等证据认定的难度,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增强了域外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信赖程度,可以全面提高我国法院的国际公信力,为营造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奠定了优质的司法基础。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也给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对此应持接纳和开放的态度,除了要努力提升自身审判工作能力外,还要在当代科技手段日新月异的形势下保持对不同的交叉、复合学科的学习力,不断创新涉外案件审判理念,让参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中国法院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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