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草案》提出了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在内的“大慈善”概念。
关键词:草案;募捐;慈善组织;慈善公益;公益事业;政府;慈善行业组织;器官捐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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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上海讯(记者 李玉)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草案》提出了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在内的“大慈善”概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定,《慈善法(草案)》(一审)公开征求意见,11月18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联合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广西等地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慈善组织、法律等领域相关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召开了《草案》意见讨论会。讨论会上,专家建议将慈善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凸显“大慈善”概念,同时呼吁把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慈善法。
凸显“大慈善”概念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内容,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救助自然灾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民间普遍认为的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草案》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也归类到慈善里,是一种‘大慈善’的概念。”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表示,在目前中国的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实际只占很少比例,差不多不到20%,更多的慈善活动还是属于公益一类。考虑到民间对慈善的理解基本上是小慈善的含义,为了宣传公益理念,可以考虑把公益凸显出来,将法律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这样能使更多人关注“大慈善”,关心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业,而不仅仅把慈善行为局限在简单的扶贫救弱上。
另外在法条的细节上,徐家良也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比如在慈善主管部门方面,鉴于《草案》的规制领域已经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国家慈善公益委员会和地方慈善公益委员会,代替民政部门对慈善事业进行整体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等领域现在分属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管理,这些部门和民政部门是平级单位,一旦涉及这些领域的慈善活动,需要多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如果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慈善公益委员会来专门统筹慈善事业,效率可能会提高不少。”徐家良表示。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挽救了数以千计的生命。除器官捐献外,近几年,媒体上也不乏角膜捐献、骨髓捐献的报道。在人们感动于捐赠者挽救他人生命的“大爱精神”之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30.1%的受访者担心捐献出去的器官会造成器官买卖。“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和对捐献者的激励补偿机制,要解决这个困境,就要用法律来保护捐赠者的权利,让越来越多的捐赠者不再是无名英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教授汤晖认为,现在的《慈善法(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这是《草案》的一大缺憾。
“既然是慈善方面的整体法律,就不应该把属于慈善领域的器官捐献等内容排除在外。”汤晖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