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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讯(记者李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综合监管、法制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进行全面规范。
8月2日,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的《条例》专家解读会上,复旦大学教授龚柏华谈到,《条例》第三章“投资开放”值得特别关注。由于自贸区的设立是以开放投资为抓手,以开放倒逼改革,最终落实为政府职能转变,因而“投资开放”是自贸区设立的直接动因。《条例》在其总则部分强调,上海自贸区要“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该规定将会成为今后法律解释的原则。
同时,“投资开放”又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主要看点。龚柏华认为,这主要体现在负面清单的规定,“备案制为主,核准、审批制为辅”的管理体制,改革外资工商管理制度,“先照后证”,境外投资的管理原则及规定企业清算和注销原则等六个方面。
《条例》还规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投资收益自由转移、优惠措施调整等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内容。对此,龚柏华表示,要谨慎使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防止该机制成为同行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投资收益自由转移”涉及“外汇自由转移”问题,《条例》仅在第30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外商的高度关注不相匹配。“优惠措施调整”的具体规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