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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
摘 要: 拒腐反贪,乃古今中外的统治者们不可回避的治国之策,只是不同时期反贪的特色有所不同而已。民国后期以制度反贪著称。为了政权的稳定,国民政府以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力主权力制约、制度治贪,有效遏制腐败。为此,国民政府开展了反贪的机构立法与刑事立法,下达了诸多行政命令,实行了一系列具体反贪举措。尽管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反贪制度没有执行到位,但是其反贪制度的建构历史,对当下中国的反腐工作,也不乏启示意义。民国后期重视反贪制度建设、预防腐败收效明显、纠弹违法力度较大、反贪机构体制更新变化等诸多方面,值得今天的反腐工作者思考。
关键词: 民国后期;贪污腐败;制度治理
贪污腐败是一个国家政权毁灭的致命性因素,这也是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清楚的历史教训。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统治者们在执政期间,大都要开展反贪工作,惩治贪污,杜绝腐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中国一段特殊的历史阶段——民国后期也不例外。为了政权的稳定,国民政府实行一系列反贪举措,并以反贪制度著称。尽管由于后期政权失控,国民政府反贪制度没有执行到位,最终导致政权毁灭的结局,但是其反贪制度的建构历史是不可否认的,反贪制度的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反贪的理论基础:五权宪法思想
五权宪法,是一种政治制度模式,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构成。这种制度由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时期独有,它是将西方的权力制衡模式与中国古代的考试和监察制度综合起来所形成的中国近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其中,“监察权在孙中山‘五权宪法’构想中独为一权,民国后期,‘五权’思想被付诸实际,监察院成为‘五院’之一,执掌监察”[1]。可以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南京国民政府开展反贪工作、成立反贪机构——监察院以及制定反贪制度的理论依据。早在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与该鲁学尼的谈话中就表露了对五权中国内特有“二权”的期盼:
考选制和纠察制本是我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但考选制度被恶劣政府所滥用,纠察制度又被长期埋没而不为所用,这是极可痛惜的。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2]479
孙中山先生从中国实际出发,认为考选和纠察是确保中国官吏队伍纯洁的两种重要制度,尤其纠察制度在防止中国官吏腐败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孙中山先生的这一思想源于他对中国问题的深入思考和热切关注。早年,孙中山先生对晚清朝廷腐败无能深恶痛绝,他认为中国积贫积弱的主要原因在于“官吏贪污、政治腐败之为害也”[3],必须遏制贪腐。
当然,孙中山先生十分清楚,包括治腐反贪在内的国家治理是个系统工程,必须通盘考虑,全面布局。只有从整个国家的权力架构上酝酿设计可行方案,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腐败,或者产生比较好的反贪效果。由于五权分立“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连成一个很完美的完璧……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4]。因此,孙中山先生极力主张施行五权宪法,建立监察机构,制定反贪制度,强调依法治吏。诚如学者所言:“人类政治与法律发展的历史和逻辑证明,失去约束的权力最终会成为极端危险的力量。”[5]显然,五权里面的“监察权”是实施反贪的重要权源。对此,1910年2至3月间,孙中山先生在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刘成禺的谈话中,就有专门的论述:
自唐虞赓歌飏拜以来,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行人采风之官,百二十国库宝车之藏,所以立纲纪,通民情也。自兹以降,汉重御史大夫之制,唐重分司御史之职,宋有御史中丞、殿中丞。明清两代御史,官品虽小而权重内外,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御史自有特权,受廷杖、受谴责在所不计,何等风节,何等气概!譬如美国弹劾权,付之立法上议院决,上议院三分之二裁可,此等案件开国以来不过数起,他则付诸司法巡回裁判官之处理贪官污吏而已。英国弹劾亦在贵族、平民两院,关于皇室则在御前议政院,亦付诸立法也。如我中国,本历史习惯弹劾鼎力为五权之监察院,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2]481
这里,孙中山先生从中国古代的御史官吏谈到西方英美的弹劾机构,肯定它们作为监督制度在人类文明史上的地位,号召民国时代应吸纳中国古代及西方近代监察监督的理念,建立自己的监察机构——监察院,以便为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尤其是对国家官吏的严格管理和监督,防止贪腐发生。这样,在孙中山先生看来,中国必须设置监察院,实施对官吏的监督,反对贪污腐败,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因此,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特别是其中的监察理念,为国民政府反贪制度的设置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权力需要制约,否则极易产生腐败,这是自古希腊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思考、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孙中山先生的执政生涯中,一直主张官吏应该清正廉洁。1912年4月10日,孙中山先生在湖北军政界代表欢迎会的演说中曾强调:“官吏不过为国民公仆,受人民供养,不必谋生,当为民尽职,以答人民之供养。”[2]491 1921年12月7日,孙中山先生在桂林军政学七十六团体欢迎会的演说中又指出:“大总统是全国人民的公仆。”甚至要求:“官吏就职,必发誓奉公守法,不取贿赂,以后有违誓者,必尽法惩治之。”[2]538在孙中山先生的思想中,官吏当为人民效劳,而不是向人民索取利益;官吏必须自身素质过硬,腐败的发生与官吏的自身素养方面不无关系。
民国初期,中国的内忧外患有增无减,军阀官僚贪婪更甚,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歪风恶浪。那么,如何才能防止和控制这些贪污腐败的滋生,孙中山先生认为必须在权力分配、制度设置方面做文章。他指出,根除贪污腐化,必须下定决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实行法治。“奉大法以治国,依民意以御暴,也即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6]的确,根绝贪污腐化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体系,五权宪法思想恰好顺应了这一制度体系的要求。也正如现今中国学者所言:“要想真正实现反贪、治贪,首先是而且最主要的也是把反贪、治贪的权力交给广大人民,并且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制度固定下来,这些法律还要切实得到执行。这也许是我们从孙中山的反贪思想中应该得到的有益启示。”[7]253孙中山先生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考虑,设计五权分立体制,力主权力制约、制度治贪,有效遏制腐败,那么,声称承继孙中山遗愿的南京民国政府理当遵从。
民国后期,国民党中央领导集体标榜继承孙中山的遗愿,继续完成中山先生未完成的事业。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开始实行五权宪法,“试行孙中山先生五权制度中的第一种具体方案”[8],五权宪法实为权力制衡、防止权力贪腐的原则精神,由此启动了国民政府监察机构建设的进程,拉开了反贪工作的序幕。无疑,这一工作与孙中山先生生前所强调的观点是分不开的,也即治理贪腐必须有一个独立自主、实行法治、不受任何势力干预的健全的监督机构。可以说,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理论中建立监察机构的思想,是南京国民政府反贪工作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反贪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反贪机构设置,都一如既往地贯彻了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