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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优秀法官;要素;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全文】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粗线条勾勒,法官职业化改革又成为关注热点。然而,从世界范围看,不论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职业法官模式,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职位法官模式,[1]都有其适合司法客观规律的普适性,也有与各自社会结构和历史传统相契合的特定性。因此,在研究法官职业化问题时,无论如何不能忽视中国法官的现实环境,不能忽视中国法官在解决中国纠纷中所积累的特有的知识或技能,不能忽视中国法官在中国现实的塑造下所具备的特定要素。对于这些要素的归纳、总结或提炼应该是我们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逻辑起点。
一、 讨论范畴的必要说明——什么是优秀法官
本文将归纳、总结或提炼法官要素的对象范围限定为“优秀法官”,但“优秀法官”这一概念存在模糊之处,其外延并不完全确定,且“优秀法官”的标准也因人而异。概念的模糊性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并不鲜见,只要概念在意义上具有某种边界,可以大体上对概念所指称的事物作出区分,依据该概念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就是可欲和可能的。据此,“优秀法官”的概念虽然模糊,但其意义边界是存在的,尤其是将“优秀法官”与相关概念放在一起时,其意义边界更为清晰。根据学识、经验、能力等的不同,可以笼统地将法官区分为优秀法官、普通法官和不合格法官三类。当“优秀法官”的概念与“普通法官”、“不合格法官”的概念放在一起时,人们基本上都会对“优秀法官”的外延有一个大体一致的判断。比如,古代的徐有功、海瑞,当代的宋鱼水、姜颖等,在各自的司法评价体系下基本上会被认为是“优秀法官”。在此意义上,“优秀法官”的外延就较为确定了,从而,围绕“优秀法官”概念所进行的分析和讨论也就成为可能。本文在行文过程中,也将在与“普通法官”和“不合格法官”相区分的意义上使用“优秀法官”这一概念,并以在相应司法评价体系下大体上被认为是“优秀法官”的个人作为分析标本。
按照常理,要归纳中国法官的要素,应以普通法官为对象才最具代表性。然而,我们所要发掘的是在传统的或当下的主流司法评价体系下具有垂范作用的要素,这些要素将具有价值目标的意义,并可能成为法官涵养的方向指引。普通法官虽然是绝大多数,但从普通法官身上发掘出的要素不足以成为学习效仿的目标,以此作为涵养法官的方向指引,高度稍嫌不足。优秀法官尽管从数量上不具优势,但却是很多普通法官的学习榜样和努力方向,优秀法官的要素因而更具前瞻性,更具研究价值。
二、优秀法官的要素资源——传统的、文本的和现实的分析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有承继接转,我们所要发掘的优秀法官要素也是如此。至少,中国传统中的优秀法官,法学文本描绘的优秀法官以及当代中国现实中的优秀法官都是我们发掘和建构优秀法官要素可资利用的优质资源。
(一)传统典籍中的优秀法官镜像
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同时处理司法实务,因而只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法官,其中堪称优秀者也屡见于各朝。比如,唐朝的徐有功、明朝的海瑞等。在历史上,徐有功以不畏权贵、公正执法、清正廉洁闻名。但也能看到其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注重推理等法律适用技术的例子。根据史书记载,韩纪孝接受过徐敬业(曾起兵反对武后)封官,其本人已经死亡。但推事使顾仲琰建议对韩纪孝家属予以缘坐,武则天照例批准。徐有功为此专门上书称:“律,谋反者斩。身亡即无斩法,无斩法则不得相缘。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按照法律,谋反者应该处斩,但是罪犯已经死亡的,就无法处斩;而法律规定的家属缘坐,是在罪犯处斩的情况下才适用。既然罪犯韩纪孝此前已死,因而就无法对其处斩,家属缘坐也就不能适用。后来,武则天“诏从之,皆以更赦免,如此获宥者数十百姓。” [2]在这里,徐有功以“慎刑、少杀”的实质判断为利益衡量的基础,通过严密的法律推理,得出家属不能缘坐的结论,值得赞赏。
作为法官,海瑞的典型特点是不谋私利、不媚权贵、刚直不阿,尤其是其清廉,几乎到了难以理解的地步。明人周晖描写海瑞死后宦囊遗物说:“竹笼中俸金八两、葛布一端、旧衣数件而已。如此都御史,那可多得!”[3]除此之外,海瑞对司法断狱也有贡献。明嘉靖年间,海瑞曾被任命为淳安知县,他根据在淳安的经验,写成《兴革条例》。其中有言:“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4]这是在存疑案件中给当事人差别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虽然现代学者对此多有异议,但从中可以看出海瑞在法律适用中并非简单地贯彻古代清官所热衷的“法不阿贵”,而是在争产业案件中对弱势一方给与保护,在争言貌案件中对优势一方给与保护。这是针对不同场合进行的实质判断,并经过妥当的利益衡量之后总结出来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当时社会环境下,非常难得。海瑞还主张处理案件必须明辨是非曲直,坚决反对无原则的“和稀泥”,他说:“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说,乡愿之道,兴讼启争,不可行也。”[5]
中国古代优秀法官远不止徐有功、海瑞,但这二人堪为代表,从中可以管视到中国古代优秀法官不畏权贵、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共有特质。同时,在徐有功和海瑞身上还可以看到一些古代其他优秀法官不具有的特殊品质,主要是依据实质判断进行利益衡量以填补法律漏洞或对不确定性概念进行价值补充,这是对现代法学方法中利益衡量论的恰当运用,尽管这种运用是自发而不是自觉的。此外,海瑞关于司法裁判应注重确定性避免“和稀泥”的思维,也是对司法为社会提供行为指引的敏锐洞察。这些都是建构中国当代优秀法官要素的优良的传统资源。
(二)法学理论文本中的优秀法官画像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这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盛赞法官的代表性名言,在各类法学文本中,诸如此类褒扬法官的哲言亦不少见,法学者在理论言说中对优秀法官寄予厚望,精心描绘了理想中的优秀法官画像。第一,法官是公正的化身。亚里士多德有言:“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6]第二,法官是理性的使者。司法的过程是判断的过程,优秀法官的判断过程往往是以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运用形式逻辑并运用价值判断对当事人的行为及相关事实进行评判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着严密的逻辑推理,是一种典型的理性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进行概括总结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7]第三,法官是独立的典范。马克思曾通过法官与书报检查官的比较论述法官的独立品质,他说:“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不独立的书报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8]
法学文本中的公正、理性、独立未必是当代所有中国法官具备的品质,甚至未必是当代所有中国优秀法官具备的品质。但无疑,这应该成为当代中国优秀法官的要素资源。关于公正,为了确保法官公正,法律设定了公开审判、回避、判决说理等诸多规则。但优秀法官更看重自身的公正意识,他把公正作为一种信仰,上升为一种价值,确保公正的法律规则只是他实现公正信仰的工具。关于理性,优秀法官总是千方百计训练自己更为严谨、更为缜密,优秀法官的理性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和积累。也因此,法官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中老年人的职业。关于独立,就优秀法官而言,这种独立不仅是外在制度意义上的,更是内在精神自治意义上的,而内在精神自治意义上的独立要求法官在裁断案件时必须自主做出判断,而不能做其他权力的传话筒。
(三)当代司法中的优秀法官实像
宋鱼水。宋鱼水经手独立审结的案件1700余件,其中70%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她认为,与判决相比,调解更契合中国人“和为贵”的理念,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宋鱼水对自己约法三章:不轻视小案件,公平对待当事人,宽容对待当事人。[9]评价法律效果的主体不仅仅是法官、律师,它常常是我们的当事人,以及我们的党和人民群众。我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这意味着司法的功能单纯满足法律效果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效果实现社会效果。[10]
陈燕萍。陈燕萍在基层法庭工作15年,办案3000余件,无一例错案、无一例上访、无一例投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被誉为“三无”法官。陈燕萍将她的工作方法归结为: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11]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有义务也有责任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真相。对于诉讼能力低下,或因贫困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应当进行适当的引导,使他们能够充分举证。法官在诉讼中有释明的义务,不能无为而治。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直接调查权。[12]
姜颖。身患类风湿病忍着病痛在中级法院工作近20年,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00余件。她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反向假冒也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等诸多观点,填补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多项空白,并被立法和司法解释采纳。[13]她学术成果丰硕,多次参加国际研讨,应邀参加了专利法修订草案等 6 项重要立法活动的专家论证。她把判决书当成自己的名片,每一份判决书都堪称完美。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界,姜颖已经成为中国法官的形象代表。[14]
从三人身上可以看到中国当代明星法官的过人之处。一是其丰富的审判经验。他们都是办案多年的一线法官,有长期的实践积累。二是其个人道德品行及人格魅力。可以说,三人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其个人魅力。而这种品格因素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这两点对于建构中国优秀法官要素极具意义。
同时也能看到宋、陈作为基层优秀法官和姜作为中级法院优秀法官的不同。[15]主要是,基层优秀法官更为贯彻群众路线,更为注重社会效果。而中级法院优秀法官更注重判决理性的阐发,更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但这只是表象,姜颖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经常深入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常有调解的案例。宋鱼水是法学博士,本身也有很深的法学造诣。之所以会有上述表象,主要因为基层法官和中级法院法官面对着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当事人。通常来看,基层法院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对引导社会形成价值判断的意义不明显,且要直接面对当事人。通过群众认可的方式和语言裁断案件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中级法院案件量虽少,但基本都是标的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或经过初审法院无法解决的那些对抗激烈、疑难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对引导社会形成价值判断的意义较为明显,且一般都有律师参与诉讼。通过法言法语和判决书的充分论证,能够引导社会形成价值判断,推动规则的形成,为社会提供行为指引,发挥司法改善社会治理的功能。上述分析对于建构中国优秀法官要素的意义在于,一个优秀法官在基层法院和二审法院应有不同的思维和司法行为方式。
2014年以来,北京市某中级法院法官中获得“北京市模范法官”称号2人(领导除外),获得“北京市审判业务标兵”称号共计5人。北京市某区法院法官中获得“北京市模范法官”称号3人。囿于分析样本资料数据的局限,现仅将“年龄、学历、经历、从事法官工作时间,年结案数量”作为参数制成表格,考察、分析我们身边的优秀法官。[16]

表一:北京某中级法院优秀法官情况

表二:北京某区法院优秀法官情况
表一、表二中所列北京法院10名优秀法官不能代表北京优秀法官的全貌,更不具有全国性分析标本的意义。但是,作为现实优秀法官群体中的局部,他们完全可以成为我们发掘和解释优秀法官要素的素材之一,就如同前述传统典籍和法学文本中为我们提供的并不全面的素材一样。表一表二共同表明:首先,现实中的优秀法官要审结比本庭其他法官更多的案件。由于“模范法官”和“审判业务标兵”评比中对“差错案件”的一票否决,他们的结案数量是在保证案件质量基础上的数量。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优秀法官往往经历过更多的案件,就像优秀医生往往经历过更多的病例一样。第二,中级法院优秀法官群体要比基层法院优秀法官群体更为年长,且担任法官的经验更为丰富。这与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于法官经验的要求不同也是吻合的。第三,基层法院优秀法官结案数要明显大于中级法院优秀法官。这是因为,基层法院案件量大,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很多可以通过简易判决或调解结案。经过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那些对抗激烈、疑难复杂的案件才会进入二审程序(中级法院审理),二审法官经常需要以判决结案,并应通过判决为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一个优秀法官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应有不同的思维。第四,我国的优秀法官表现出年龄较轻、经历较单一的特点,这与我国的法官养成机制有关,也是我们在提炼优秀法官要素时需要关注的方面。在如火如荼推进的司法改革中,这一点也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并对相关措施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