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法学研究所原所长
坚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是此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有效地保证了宪法修正案的实质合法性,体现了我国宪法的鲜明人民性。
宪法修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这是宪法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特征。我国宪法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名副其实、不折不扣的“人民的宪法”。
现行宪法文本中,“人民”二字出现频率高达三百多次,如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各族人民、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解放军等等,大部分国家机构都冠以“人民”二字。早在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的报告中就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的不同。我们有广大的统一战线,我们政权的任务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要打倒它们,就要打倒它们的国家,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宪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人权,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而且还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以宪法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以法治保障人权得以实现,在新中国宪法和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的宪制基础,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提供了宪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