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裁判文书;庭审方式;分流;要素;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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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两级法院为提高民事司法质量和效率,以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为路径,改革裁判文书格式与审判方式,初步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审判体系:一是以“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简易民事案件裁判机制,力求小额案件快速审;二是以“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判决”为特色的类型化案件审判方式,力求做到简单案件简易审;三是以“标准化说理和标准化条文引用”为特色的复杂案件标准化审判机制,力求复杂案件精细审。
采用三类民事裁判文书
令状式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设计此种文书目的主要在于配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让案件审理真正能够快起来。适用令状式简易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
由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记载在庭审笔录中,令状式文书不记载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深圳中院又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要求庭审全程录音或录像并附卷保存,当事人可以调取;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笔录;当事人可以申请答疑。
要素式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要求当事人首先填写相关要素,法院围绕双方填写的要素开庭审理,重点调查双方争议的要素,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要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种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而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是一种变革。
要素式文书能够避免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表述方法单一、重复内容多等问题。要素式裁判文书区别传统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一)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单独陈述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争议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二)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可能对同一事实均有论述,显得较为累赘、重复,而且分开陈述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对同一事实的看法,读起来不连贯。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于无争议要素(事实)用一句话概括,不再分开陈述三方意见,显得简明、精炼。对于争议要素(事实),则集中陈述三方意见,显得条理清晰、争点突出;(三)传统民事裁判文书采用先叙述、后言论的写作方法,“本院查明”是叙述,“本院认为”是争议,而要素式文书采用分要素“夹叙夹议”写作方法;(四)要素式裁判文书要求庭审时围绕要素调查和辩论,不再单独分开调查和辩论两个环节,另外对于证据的展示和质证也是围绕着争议要素而展开,对于无争议要素的证据可以简单或无需质证。而传统裁判文书的庭审分调查和辩论两个程序;(五)要素式文书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要素表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和服务,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主张权利。同时,要素表对法官也是一种指引和约束,有利于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表格式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是指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单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包括纯表格型的裁判文书和附表格型的裁判文书。
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式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以下案件类型:简单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赔偿案件;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表格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同小异,只是这类案件的要素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操作方法相同。
推行两种配套庭审方式
深圳中院在推行裁判文书的同时,设计了与令状式、要素式文书配套的“门诊式”和“要素式”庭审方式,以期对庭审方式进行繁简分流和探索类型化庭审以提高庭审质效。
“门诊式”庭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设计了与令状式判决相适应的“门诊式”庭审。所谓“门诊式”庭审指开庭时不再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工作而对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次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简易案件开庭审理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一)庭前核对当事人工作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工作由法官助理核实,法官不再核查;(二)开庭类似于医生看病,一个庭接一个庭,中间不休息;(三)庭前法官对所有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的告知;(四)从有利于快速审理角度出发,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确认证据效力和相关事实与否等不是必要的保留程序;(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根据展开调查和辩论,其重点和首要的问题就是获得案件真实,抓住事实才能抓住案件的审理重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就有保证。要力求通过一次庭审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六)庭审较为随意,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边审理边做调解工作;(七)这种庭审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
“要素式”庭审
针对某些类型化案件,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设计了“要素式”庭审,以期对类型案件实行类型化庭审。所谓“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模式。要素式庭审具有以下特点:(一)要素式庭审不再按照法庭调查与法院辩论阶段进行划分,而是按照案件相关要素确定审理顺序;(二)双方当事人均已提交要素表的,庭审时不再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但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被告亦需针对诉讼请求作出承认与否认的表态;(三)被告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即开始按照相关要素的顺序对案件进行审理。首先确定无争议要素,然后归纳争议要素;(四)对争议要素的调查和辩论同步进行。先由原告对该争议要素(问题)陈述意见并举证、质证,后由被告对该争议要素反驳原告意见并举证、质证,最后法院组织双方辩论。
“要素式”庭审一般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填写法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制作的要素表。如果被告对原告填写的内容一致,庭审时则直接确认,如果有异议,则在庭审时组织双方重点进行调查和辩论。要素表的作用有三:其一,对当事人有诉讼指引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主张权利,更好地举证、质证、辩论;其二,有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法官无需调查无争议的要素,可以直接调查争议要素;其三,对法官也是一种指引,要素表本身也是庭审提纲,可以节省法官庭前阅卷的时间,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庭审调查的内容。
总之,深圳中院推行的繁简分流审判改革无论是对满足当事人司法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都产生了积极的成效。2015年,实施这项改革的法院以10%的民商事法官审结了40%的民商事案件,最多法官一年审结一千多宗,平均审结数是其他业务庭法官的2倍。审理周期缩短一半,平均审理周期为40天至50天。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深圳中院的这项改革将更加制度化、程序化和持续化。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