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熊浩,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原文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京)2016年第20161期第137-152页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笔者在西南中国基层法院全程参与的两个个案,以田野“深描”的方法,旨在细腻刻画基层法院适用调解时的微观过程与法官的实践技艺。基于此两则案例分析,文章梳理了司法调解在西南基层社会运作过程中的优点与缺陷,并对如何在制度层面克服这些缺漏提出了政策建议。同时,本文也在结论部分对一个法律经验研究中涉及的方法问题,即“失败个案”问题作出了归纳与讨论,以试图拓展田野工作的效率与人文关怀。
关 键 词:
法院调解/难办案件/西南地区/失败个案
标题注释:
本文部分内容的英文文本发表于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2014年第2期,但该文在英文版本基础上有诸多改动调整,并按照中文行文习惯重新书写,补充了新的资料,在结论部分亦作出了新的拓充。作者向香港大学法学院赵云教授表示诚挚的谢意,本文的完成得益与赵云教授的多次细致讨论。同时,作者感谢哈佛大学法学院摩尔(Sally Falk Moore)教授阅读了本文的英文初稿,以及在讨论中提出中肯与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提交给“2015年法律与社会科学年会(中国海洋大学)”,作者感谢朱苏力教授、桑本谦教授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和鼓励。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叶为燊同学对写作本文亦有贡献,一并致谢。
一、导 言
自2008年起,中国大陆的宏观司法政策发生了明显变化。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治下,中国法院系统被要求重新回归“群众路线”。①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法院调解”被再次放置到了异常突出的位置,官方将这一政策变革概括为——“大调解”。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大调解时代全国法院系统的平均调解率已近达到68.15%。②然而,此“大调解”政策自其颁布之日起,便引发了法律实务界与学术界的批评和激烈争论,也引起了西方学术界的关注。③纽约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孔杰荣(Jerome A.Cohen)认为此项改革是对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主导的职业化倾向的司法改革的全面背叛,是“以‘民主’为幌子的‘群众路线’(Mass Line);是明显地倒退到了将法律当作‘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过去。”④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教授则认为,在过去十年: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导向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突出审判和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消极和中立,律师扮演积极角色……这种司法模式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适用性和有效性,在宏观层面需要适度调整。有鉴于此,从宏观层面看,我认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实验和推广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⑤
其实,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⑥从一种思想理念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时开始,调解与法治,正义与规则,威权与民主,司法传统与社区传统,纠纷解决中的霸权与政治等,此间的争论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就从未停止过。⑦而之于当下中国,法治尚未定型,司法尚且不彰,在此情况下强调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冲突,这也自然会构成实用主义与自由主义、西方学理与中国语境在多层论域内的冲撞。虽然,今日大调解的热潮已在渐渐退去,但刻下中国的大部分纠纷依然正在通过法院调解予以解决,这使得我们在概念与意识形态的意义上关于调解的争论即使是有价值的,也是不足够的。一些更为直接的问题应该被回答:例如,法院调解机制是如何运作?是否适用、有效?有何优点与缺陷?对其缺点如何克服与修正?正如葛兰特(Marc Galanter)教授指出的:“我们可以期待关于司法调解的系统知识及其制度措施的快速发展。但是这样的知识(发展)需要我们发展出适当的工具(措施)能对司法调解之过程及结果的质量予以评价。”⑧——而这些对调解过程与结果质量的认知,只能通过深深地扎根纠纷解决的过程本身,通过经验研究的方法才能获得。对于中国调解而言,相关的经验研究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是非常缺乏的,⑨这是现有调解研究中的一个明显缺漏。值得一提的是,经验研究并不先验地肯定或否定研究对象存在的合理性,而是在通过“在场”的体验与观察(定性)或调查与统计(定量)来寻找和评估这种合理性是否可以建立的真实理据。
除了经验研究的缺乏,现有研究的另一个明显缺陷还在于,它们都是笼统地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或者作为中国的整体发言。中国被视为一个同质性的整全实体,而所有的学术研究是以整个中国为论域来展开和论述的。然而,在事实上,中国幅员辽阔以及地理与人口的多样性,中国事实上构成了一个在统一的民族国家表层下多元现实共存、相继的复杂论域,其异质性在省际甚至在一个省区内部都是非常显著的。⑩裴宜理也指出,应该将中国研究看作一个尚待完成的由区域研究所构成的学术拼图,而非“树木—森林”的关系,这将更有利于准确地理解中国现实。(11)所以,诸多社会科学都已相继指出,将中国作为一个同质的整体在方法论意义上存在重大失误。而在法学领域,这种尊重区域差异,在方法上强调或重视由“区域”构成的论域限制,并对研究结论有效性抱有必要的“区域节制”的研究作品是罕见的。本文是在这一方法论起点上对中国法院调解进行研究的,所以本文着眼于中国西南一隅的基层社会,故而得出的结论是基于个案的谨慎拓展(Case Expansion);不是普范性的,而是区域性的。
在本篇文章中,笔者会首先介绍案件的内容、处理过程以及案件嵌入的西南中国基层法院之社会生态,接下来将对由本案所体现的法院调解的利弊予以分别讨论,然后得出相关结论。在结论部分,本文还就“失败个案”问题作出方法意义上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