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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
2016年07月01日 08:48 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 作者:林清红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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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林清红,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沪)2016年第20161期第28-34页

  内容提要:

  近年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越来越多地曝光于公众面前,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事实上,当前青少年的心理并没有比以往更为成熟,其实施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治标不治本。刑罚对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而言并不具有多大的效用,只会适得其反,对其成长极为不利。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不利于保障刑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关 键 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刑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各种暴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如女孩将婴儿从高楼抛下、男孩实施强奸等新闻引发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争议不一而足。“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且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周岁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各省市的统计数据也充分证明了青少年犯罪年龄的低龄化趋势。”①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青少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却让人们对该原则产生了质疑:青少年越保护犯罪年龄却越低,是不是刑法对青少年的保护和宽容变成了庇护和纵容?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格外关注,有论者认为应当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加大对未成年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这种单纯加大打击力度的做法是否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呢?笔者对此持坚决的否定态度。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的出现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要从根源上治理某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深刻分析其社会原因,而不应当狂热追求刑法的严酷惩罚功能,企图用刑法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刑法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员,虽然贵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但也无法替代其他法律的作用,更不可能仅依靠刑法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对于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也不能通过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实现对青少年的管理。

  一、社会角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推卸责任之嫌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犯罪层出不穷,包括我们讨论的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由于我国社会开始出现的变革变迁,使本来就处于心理躁动期的青少年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心理和行为的不适应,出现了社会结构稳定时期青少年很少发生的心理问题。比如青少年犯罪、问题行为以及心理疾病加剧等。”②但这些现象不能完全归因于刑法打击不力,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的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家庭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国一贯坚持对青少年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是立足于社会对青少年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立场。

  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不均衡的结果。“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失去应有的平衡性、传统道德信仰基本丧失、价值观和文化取向出现多元化;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还在高速推进、新的社会结构还未稳定,科技变革导致的传媒信息泛滥,个人和社会的思想领域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所有的这一切,势必造成转型期社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社会环境紊乱因素如道德信仰失范和经济社会发展失衡,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肥沃土壤’。”③社会经济的发展带给了青少年更好的物质成长环境,让青少年的身体较以往更为强壮,甚至比以前的成年人更为高大强壮。但是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相应精神生活的进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水平非但没有随之提高,甚至还受到了许多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比如营利性的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经济产业设施比比皆是,而非营利性的文化宫、体育馆等公益社会事业设施则相对很少。④因而难以满足青少年的社会健康参与需求,导致青少年社会参与相对缺乏,由此增加青少年犯罪的机会,因为“游手好闲和时间的不合理消耗都会导致犯罪行为”。⑤

  根据社会控制理论,个人与社会关系纽带的强弱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实施犯罪。当社会联系的纽带足够强大时,个人就无法自由自在地违反规则,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控制和遵从;如果社会联系的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不良和越轨行为就会发生。⑥青少年犯罪跟青少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薄弱也密切相关。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看,社会转型发展对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影响巨大。在城市化进程的推动下,农村家庭往往选择去城市打工,但父母因为受制于经济条件以及时间、精力等因素,只能将青少年留在农村,成为“留守儿童”,或者即使打工带在身边,但无暇照顾、教育,只能放任自由,使青少年成为无人看管的孩子。理论上来说,家庭关照的不足可以由学校来弥补,毕竟学校是青少年除了家庭以外所处时间最多的地方。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状况看,教育资源非常紧张,学校及老师需要面对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学生,无法顾及到每一个学生的课余生活,特别是对所谓的“差生”、“坏孩子”,不愿意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这一类青少年已经无法从家庭获得完全的安全感和依赖感,更不用说来自家庭的教育,同时学校也某种程度上放弃了他们。赫西在其社会控制理论中提到:“读完中学后不能立即就业的青少年,最有可能从事犯罪行为,因为其同时失去了学校和社会的依赖,甚至有些青少年也同时失去了对家庭的依赖。”⑦对于留守儿童或者农民工子弟来说,家庭无法给予他们太多的依赖,而学校、老师也无暇给予他们太多的关注。在一个只有十来岁的青少年世界里,他的社会就是家庭与学校,他与家庭、学校的关系越密切,他就对这个社会以及社会的规则越是充满了敬畏,他如果实施反社会的行为就会考虑要为此付出的代价。当他与这两者之间的纽带关系都细如蚕丝的时候,就意味着他与这个社会联系的纽带已经十分薄弱了,他可以无所顾忌地实施违法行为。

  因此,青少年犯罪有着深深的社会烙印,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在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并没有因为对其严厉治理而减少,相反,随着大量务工人员涌入城镇,流动青少年和‘留守儿童’增多,导致流动青少年犯罪和留守儿童犯罪不断增加。但该现象也只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特有的产物,最终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减少。”⑧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问题不仅是刑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靠严刑峻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的。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为青少年成长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环境,从根源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如果说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恶”,需要以刑罚处罚,那么尚未成年的青少年犯罪则是一种“错”。这种“错”的根源在于社会,在于学校,在于父母。我们常说人生路上难免犯错,青少年犯错需要更多的包容和引导,而不是予以最严厉的法律处罚——刑罚。更何况这种错是社会之错,社会无法给青少年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却需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让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不但对青少年不公平,对国家、社会而言,也有推却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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