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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客观真实距离有多远
2012年10月30日 19:23 来源:《人民检察》2012年第4期 作者:罗 欣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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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为,所谓专家研讨论证案例,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基本确定,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案件。由于本次研讨遴选的案件,乃是一起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为支撑的陈年积案,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证据采信上存在较多争点,而令专家们研讨时一度陷入对案件事实的种种质疑乃至猜测、心证,暂时扮演了办案人角色,却也从侧面印证了刑事诉讼中严格证明和直接审理的重要性。

 

犯罪发生后,国家为追诉犯罪,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制定各种方法和程序,即所谓现代刑事诉讼规则,其中以证据法则最为重要。言词证据乃证据一大类别,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其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也是潜伏证明虚假事实危险性最大的一类证据。

 

因此,本案中,对言词证据该如何采信是案件定性的主要争点。对言词证据要求经过庭上质证方可采信,所谓诘问和对质,被誉为“发现真实的利器”。目前,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硬性要求,而在国际通行证据规则中,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方取得作为证据的资格,而其证言证据价值高低或证明力大小,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仅凭侦讯笔录记载,没有经过对证人质疑察言观色之“亲历”,其对案件得出的判断难免恣意。因此,德国司法实践禁止法官朗读文书笔录替代亲自询问证人,概为直接审理原则之要求。同理,专家研讨的意义也不应停留于对文书笔录的甄别,而在于法律适用的解读、案件法理的启迪以及类案办理的指导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客观真实、有错必究的政策。但是,何为客观真实?很难有准确答案。对于宏大叙事的严肃历史,尚有“一切历史都是近代史”之质疑,而在刑事诉讼中,各人诉讼利益不同,“案件事实”呈现不同面貌,形似客观的评价,莫不出自人的主观经验。最终法庭所采信的,或许只能是一部分有证据证明的所谓案件事实。众所周知,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客观真实。然而,听凭自由心证会产生法官的恣意,而相对的中肯的证据评价规则,也有“个别经验一般化”与“集体偏见法条化”之纠结。我们只能借助于各种刑事诉讼工具和证据规则,尽可能地将所谓“案件事实”复原,缩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距离。

 

诚然,本案中有“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矛盾”理由,而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追诉的妥协做法,也并非司法机关不尽职责。同样,基于法的稳定性、诉讼经济、人权保障等价值权衡,考虑上诉与再审程序构造原理,考虑被告人对判决既判力的信赖保护利益,对于本案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李某提起抗诉,似可斟酌。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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