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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2014年08月07日 09:31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4-08-07 作者:尚爱国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财产刑;刑罚执行;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

  【中文摘要】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基本属于检察监督的空白地带,监所检察部门也缺乏成熟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经验。监所检察部门应当重视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为完善财产刑监督机制奠定实践和理论基础,为财产刑执行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从建立健全发现财产刑执行违法机制、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纠正违法及检察建议机制、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保障机制等三个角度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中文关键字】财产刑;刑罚执行;检察监督

  【全文】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广义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还包括对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统一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而财产刑执行监督属于刑事裁判执行活动监督中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因此财产刑执行监督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规则》第六百五十八条则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试就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问题作一粗浅研究,希望为构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是财产刑执行监督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应当说,原来的《规则》即使没有修改,财产刑执行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监督职责内容之一,只是由于修改前的《规则》没有明确刑罚执行监督职责全部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故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的分工处于不明确状态。检察机关内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实践中前三个部门均没有开展这一监督工作。有的地方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认为这一职责属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范围,应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因此在此前有意识地开展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但就全国范围来看,财产刑执行监督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二是监所检察部门缺乏成熟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经验。《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明确将刑事裁判执行监督权统一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当然也包括财产刑执行监督。正是由于长期以来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基本上是检察监督的空白点,监所检察部门基本上没有开展过这一工作,因此实践中也缺乏成熟的监督经验。监所检察部门如何正确理解和履行好这一新的监督职能,就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是目前缺乏完善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讲,完整的财产刑监督制度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方法、发现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机制及监督保障机制等。财产刑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监督内容是财产刑是否执行以及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目前这些内容是明确的。但是,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关键内容是发现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机制以及监督保障机制,而目前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恰恰是这三个机制不完善。

  1.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的来源和渠道不畅通,即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完整的罪犯财产刑判决的内容,无法获取法院执行部门关于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相关信息,缺乏发现执行违法的渠道。

  2.监督方式和手段有待探索完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发现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违法后如何提出纠正意见,什么情况下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什么情况下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如何落实等,都有待探索。

  3.监督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如财产刑监督的人财物保障问题都需要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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