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关键词: 俄罗斯;反恐;恐怖犯罪政治目的说;反恐怖主义法
内容提要: 俄罗斯恐怖活动异常活跃,其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恐怖活动的频发必然推动反恐立法的发展,世界各国联合反恐的需要也促成了俄反恐立法的跟进。俄罗斯反恐采双层式的立法模式:一为前置性专门法律,侧重反恐预警与反恐活动的展开,即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二为事后防控性的刑事基本法,重点预防和控制恐怖活动犯罪,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俄罗斯反恐立法以抛弃恐怖主义政治目的说、立法内容丰富、立法体系多样见长。在反恐立法取向上全方位出击,以宪法为轴心,将基本刑事法典与专门的反恐法相结合,实体法具体个罪的应用与刑事诉讼程序法相呼应,基本法与反恐规章、条例的辅助法相衔接,它们相辅相成,互相配合,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反恐立法体系。透过俄罗斯反恐立法全貌,管窥俄罗斯反恐立法的特点,吸取其成功的经验,以为我国制定相关立法所借鉴。
俄罗斯是世界上恐怖主义活动的重灾区,其恐怖活动的特点不同于美国,美国的恐怖袭击系境外对美国的攻击,而俄罗斯恐怖活动缘起于本国。饱受恐怖活动磨难的俄罗斯,既要维护国内政局的稳定,又要缓解民族宗教的积怨,因此,俄罗斯反恐立法具有鲜明的特色,表现在其反恐立法具有特殊的背景,反恐立法对恐怖犯罪政治目的弱化,以及立法内容丰富、立法形式多样的特点。我国也面临着恐怖主义威胁。如何构筑立法防线,遏制恐怖主义的蔓延,俄罗斯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 俄罗斯反恐立法背景
俄罗斯反恐立法的出台与其恐怖事件频发、恐怖活动造成巨大危害密切相关,同时也是惩治与预防恐怖活动的必然选择。自1991年苏联解体开始,独立浪潮涌现、民族冲突激增、宗教纠纷不断,恐怖活动也趁机而起。恐怖活动频发必然推动反恐立法的发展,立法者试图以严密的反恐法网控制恐怖活动的增长。此外,联合反恐的需要也促成了俄罗斯反恐立法的跟进。当今社会,恐怖活动趋向全球化发展,在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支持、纵容下,恐怖活动在全球肆意泛滥,因此,必须加大国际协作,共同打击恐怖活动。
概言之,是反恐的内外需要,推动着俄罗斯反恐立法的不断完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恐怖活动依然很活跃,俄罗斯恐怖势力是强劲的一支,因此,立法上的防范不能松懈。以宪政体制为核心的俄罗斯,以宪法为基准,制定了众多的反恐基本法律与条例规章。俄罗斯的反恐立法模式具有双层式的立法特点,一为前置性专门法律,侧重反恐预警与反恐活动的展开,即专门的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的概念、反恐怖主义组织原则、反恐怖行动等予以明确规定;二为事后防控性的刑事基本法,重点预防和控制恐怖活动犯罪,打击对象明晰,刑事责任明确,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该法关于恐怖活动犯罪条款多达20余条。俄罗斯在反恐立法取向上是全方位出击,以宪法为轴心,将基本刑事法典与反恐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呼应,基本法与辅助法相衔接。
二 取消政治目的的反恐立法
恐怖活动犯罪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犯罪,这里的目的就是恐怖分子通过实施恐怖行为所要实现某种目标的心理态度,是宣扬主张其思想的主观追求。传统观点认为,恐怖活动犯罪就是为了追求政治目的。纵观俄罗斯反恐立法,关于恐怖主义政治目的规定却越来越弱化了。问题的关键是,恐怖主义概念是否必须包含政治目的,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主流观点认为,恐怖活动必须具有政治目的, [1]国际上也有立法文件予以佐证。1937年《防止与惩治恐怖活动公约》就是一例。该公约规定,恐怖行为即指具有政治目的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者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虽然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该公约未能生效,但其恐怖主义政治目的的基调一直被承认或者默认。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在处置恐怖事件争端时,往往将恐怖主义认定为是具有一定政治目的的行为。迄今为止,依然存在恐怖主义就是天然带有政治目的的观点,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第二种观点承认恐怖主义犯罪一般具有政治目的,但在界定和认定犯罪时无须强调政治目的,应该关注的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该观点目前在世界上渐占上风,俄罗斯深受国际反恐形势的影响,特别是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俄通过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表明了自己弱化政治目的的主张。该公约明确恐怖主义是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民众、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个公约已经凸显了俄关于恐怖主义目的宽泛化的走向。之后,俄反恐立法彻底抛弃了恐怖犯罪政治目的观点。
第三种是取消政治目的说。这是俄罗斯反恐立法坚持的观点。从1998年反恐法到2006年的反恐法,及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都没有强调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目的。它们对恐怖主义的判断,用词最多的是破坏公共安全。 [2]甚至在2006年反恐法中,只是概括列举客观上造成了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根本未涉及恐怖犯罪的目的。可见,面对严峻的反恐态势,俄罗斯已经摒弃了政治目的羁绊,为了满足强硬打击的需要,立法上模糊了恐怖犯罪目的的界限。具体分析如下。
(一)俄罗斯反恐立法没有政治目的的明确规定
与1998年反恐法相比,2006年新《反对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恐怖主义概念更加简约,该法第3条第3款规定,恐怖主义行为是指意在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的决定施加非法影响,实施爆炸、放火等其他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造成民众恐慌和人员伤亡,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灾难等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就是说,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以非法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恐吓民众并妨碍政府、国际组织作出决定的,就是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固然包括基于反对国家政权,直接针对政党的领导者以及引起外交冲突或战争等“政治目的”而实施的犯罪;但即使没有这些政治目的,仅仅出于其他“非政治的目的”而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自由权,引起普遍的恐惧感、危机感的犯罪也是恐怖活动犯罪。政治目的的有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施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恐怖效果。
(二)俄罗斯刑法没有将“政治目的”作为必要条件
从俄罗斯刑法典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类型分析,如果是带有强烈政治目的的犯罪,一般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理应纳入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类罪中,并且也并不以政治目的作为必要条件。恐怖活动在前苏联时期以及苏联解体后,都被规定为犯罪。俄罗斯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范界定,也可以证明政治目的的逐渐弱化。这些规定多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里,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主要罪名如下:
第一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比如,刑法第205条恐怖行为、第206条劫持人质、第207条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第208条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恐怖主义行为。其中,第205条规定恐怖活动罪是指,具有实施爆炸、纵火或其他造成人员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带来其他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并且其目的是为了破坏公共安全,恐吓民众或对权力机关做出决定施加影响,以及为了同样目的以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行为。 [3]此处,特别指明了破坏公共安全的目的。
第二类,涉及违反宪法和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比如,刑法第277条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生命安全罪、第278条暴力颠覆政权罪、第279条武装叛乱罪、第280条公开煽动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罪、第282条煽动仇视或者侮辱人格罪等。其中第277条-第279条明确规定有政治目的,即以推翻俄罗斯宪政体制为目的之外,其他恐怖犯罪行为也没有规定政治目的。
第三类,其他恐怖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360条关于袭击受国际法保护人员罪规定,为了终止国务活动家或者社会活动家的国事或者其他政治活动,或出于报复,而对其实施恐怖袭击的行为构成本罪。这里,尽管终止政治活动一定程度上可归为政治目的,但出于报复却不能等同于政治目的。
(三)俄罗斯反恐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没有政治目的的要求
一般而言,恐怖活动犯罪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是推动犯罪人进行此类犯罪的内心激励因素,属于犯罪动机的范畴,不同于犯罪的目的。政治动机只是推动犯罪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内心起因之一,而非唯一要素。
“政治目的说”与俄罗斯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均不相符。从刑法理论上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不说明行为性质本身。因此,行为人是否因某种政治目的而实施恐怖活动,并不影响恐怖犯罪的构成。此外,就恐怖活动发生的原因上看,政治因素也仅是其中之一,还包括诸如经济、文化、种族、民族、宗教等其他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联合国多部反恐文件虽然将恐怖主义犯罪描述为“出于政治目的而故意或有计划地在一般公众、群体或特定个人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但这里的政治目的的范围则包括“基于政治、哲学、信仰、种族、伦理、宗教或其他可能用以辩护的理由”[ 4]由此观之,恐怖活动犯罪已经从最初的反对国家、推翻某种政治制度的目的,演变为更广义的已经超出政治目的的目的。
俄罗斯学界根据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通常把恐怖活动划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是政治恐怖主义,比如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权力机关代表生命的行为。第二种是有组织犯罪实施的刑事恐怖主义,比如阻碍刑事侦查活动等。第三种是破坏俄罗斯领土完整的民族宗教分裂恐怖主义,比如车臣进行的一系列分离恐怖活动。第四种是空中恐怖主义,比如劫持飞机寻求政治避难的行为。第五种是国际恐怖主义,比如杀害外国首脑,目的在于挑起战争的行为。 [5]政治目的仅仅是其中一种类型的恐怖主义。
在司法实践中,俄罗斯司法部门发现,恐怖犯罪除了政治目的外,还有其他的目的。以劫持人质罪为例,犯罪分子不一定出于政治目的,大多数是为了攫取巨额财产,或者向政府首脑提出满足其愿望的要求,或者是迫使政府停止打击某些犯罪活动,或者是为了释放被审判的被告人。 [6]
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政治目的弱化,也是为了在反恐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为更有效地打击恐怖犯罪,应当尽量减少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歧义。各国的国情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如果以政治目的为要件,恐怖主义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联合反恐上就会出现混乱而难以执行。
三 反恐立法的完善及实施
俄罗斯有关反恐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反恐立法内容也较为丰富。这里的法律体系既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也包括诸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等基本法,还包括一些专门的反恐法,比如俄罗斯联邦反恐法,以及其他与反恐有关的配套规范,比如反恐的规章、特定区域反恐的规定。
(一)宪法的纲领指导
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为俄反恐立法奠定了基础。该宪法指出,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但是禁止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中还规定,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但是禁止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此外,宪法还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者引渡给其他国家。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因为政治信念以及因为俄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给外国。引渡被控实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国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
正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指导下,俄罗斯联邦反恐法有了基本方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有了坚实的基础,俄罗斯反对恐怖主义法有了稳固的框架,俄罗斯反恐的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条例有了制度保障。
(二)刑法个罪的适用
俄罗斯刑事立法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众多,总计有20余条。形式上既有一般条款,又有特殊规定;既有概括规则,也有具体列举;既有分论的细化,也有总论的宏大。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当下的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不再划分为三种类型。2006年反恐法明确宣布,1998年的反恐法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废除。新反恐法没有沿袭先前做法,不再对恐怖主义犯罪加以区分。但是,这并不影响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的认定,反而是扩大了恐怖主义入罪门槛。的确,刑事立法上符合恐怖主义类罪的行为很多,此处仅择取其中重要犯罪加以阐释。
1.以爆炸为主要手段的恐怖活动犯罪
以爆炸为主要手段的恐怖活动犯罪,又称爆炸型恐怖主义,特指一切故意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基础设施等场合,投掷、放置、遥控、引爆爆炸性或其它致死装置的非法行为。俄罗斯刑法除了规定恐怖活动的爆炸手段外,还有纵火等其他方式。当然,恐怖分子实施的爆炸手段所引起的危害与后果特别巨大,有关爆炸的恐怖犯罪和以实施爆炸相威胁的信息,及其高密度的自杀式爆炸产生的影响,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俄刑法典中符合此类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有:恐怖行为罪、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罪、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生命罪等。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国际公约》,俄罗斯已经签署加入了该公约,并将公约有关内容纳入到国内刑事立法中来,发挥了刑法打击爆炸型恐怖活动的实效。
这里,以俄罗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恐怖行为罪为例,说明爆炸型恐怖主义的基本特点。恐怖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以爆炸、放火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只有直接故意,并且以危害公共安全为主要目的。自然,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不仅是破坏公共安全和对政权机关的决定施加影响,而且还包括制造恐慌气氛,这也反映了恐怖主义的本质。恐怖分子破坏公共安全的结果就是引起社会混乱,尤其是在某一居民点或者公共场所产生的集中破坏,极易导致社会冲突,招致地区之间的对立仇视。对政权机关的决定施加影响意在提醒相关人员接受有利于恐怖分子的请求,迫使政府部门改变对恐怖分子的强硬做法。
2.以劫持为主要手段的恐怖活动犯罪
以劫持为主要手段的恐怖活动犯罪,又称劫持型恐怖主义。这里的劫持对象广泛,既有物也有人。依照俄罗斯刑法规定,劫持型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有: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劫持人质罪等。比如,俄罗斯《刑法》第227条规定的海盗罪体现了该类型犯罪的基本特点。海盗罪被国际社会规定为普遍管辖的国际犯罪。198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规定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是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所有缔约国均对该罪享有普遍管辖权和适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俄罗斯签署并同意了该公约,并在刑法中规定了海盗罪。
俄罗斯刑法所规定的海盗罪,配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里,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有公共安全,也有公民个人的安全,还有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袭击船只、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极易造成船只沉没、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包括实行犯和教唆犯。主观方面是故意。俄罗斯刑法有关海盗罪的规定,共计有3个条款。第一个条款规定了什么是海盗罪和怎样处罚。为了攫取他人的财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袭击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的行为,为海盗行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里,海盗行为只能在公海上,若是发生在具有主权国家的领海上,就是强盗罪。第二个条款规定使用武器或者用其他物品当武器实施上述行为的,处8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附加适用或者不附加适用罚金刑,罚金范围是50万卢布以下或者3年之内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这是在第一条款基本犯之上的从重处罚内容。第三个条款是进一步从重处罚的内容,实施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行为,并且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罚金刑,罚金范围是50万卢布以下或者3年之内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
3.侵犯宪政制度的恐怖活动犯罪
俄罗斯侵犯宪政制度的恐怖活动犯罪特指政治目的型恐怖主义,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以政治目的为必备要件的恐怖活动犯罪。按照俄罗斯刑法规定,侵犯宪政制度的恐怖活动犯罪主要有:暴力颠覆政权罪、武装叛乱罪。实际上,组织极端主义集团罪、组织极端主义团伙罪等也归类于危害国家安全罪里。但是,它们没有政治目的规定,就不属于该类型犯罪。需要说明的是,组织极端主义集团罪、组织极端主义团伙罪为新增设的罪名。2007年8月12日,俄罗斯刑法修正案生效实施,规定在刑法第282条基础上,增加补充条款,即第282-1条、第282-2条。第282-1条罪名为组织极端主义集团罪,第282-2条罪名为组织极端主义团伙罪,原有的第282条继续保留。组织极端主义集团罪、组织极端主义团伙罪是有组织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是重点打击的恐怖主义犯罪类型之一。通过俄罗斯刑法修正案对两罪的规定,再次证明了俄罗斯刑事立法中越来越淡化政治目的倾向。
这里,以武装叛乱罪为例,说明侵犯宪政制度的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特点。按照俄罗斯《刑法》第279条规定,武装叛乱罪是指以意图推翻或者暴力改变俄联邦宪政制度为目的,或者破坏俄联邦领土完整为目的而组织或者参加武装叛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俄联邦宪政制度和国家领土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武装叛乱的行为或者参加武装叛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推翻或者暴力改变俄联邦宪政制度目的,或者破坏俄联邦领土完整为目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以上所述,仅是俄罗斯刑法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部分内容,不难看出,俄刑事立法涉及的个罪内容十分丰富。比如,若以煽动型恐怖主义作为类型划分标准,俄罗斯刑法还有公开煽动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罪(第280条,第29章侵害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犯罪)、煽动仇视或者侮辱人格罪(第282条,第29章侵害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犯罪)等。
(三)反恐法的实施
在反恐怖立法建设上,俄罗斯最突出的表现是两次专门出台了《反恐怖主义法》。1998年反恐法是第一部,现已失效。2006年反恐法是第二部,正在适用中。两部法律均为反恐法的执行确立了法律基本原则,都具有可操作性。自2006年反恐法生效之日起,历经多次修改,到2011年为止,共计修订了8次。但是,俄罗斯制定反恐法的目的始终未变,即是为了确立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规定反对恐怖主义和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法律和组织结构,减少或消除恐怖主义的影响,并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反恐的法律和组织结构。此外,反恐的法律基础、反恐的基本原则、反恐的国际合作等事项也没有发生改变。
2006年反恐法第1条表明了俄联邦反对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础,即反恐的法律渊源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国际法公认的惯例与准则、俄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俄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规、俄联邦总统的法律命令、俄联邦政府的行政规章,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其他权力机关发布的条例。可见,反恐法遵循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规则。基于此,俄罗斯反恐法还明确了恐怖主义概念,打防并重跃然纸上。俄罗斯学者总结为,恐怖主义就是暴力活动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制造恐慌和迫使人们做出或者不做出满足恐怖分子需要的行为。 [7]
另外,俄反恐法还明确了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它是在总结俄联邦宪法、国际公约以及俄联邦其他基本法律基础上,特别列出了反恐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含的内容很多,共计有13个条款。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该法律全局与根本问题的展示,是贯穿法律始终并必须遵守的准则,能够体现出一部法律的特质与立法精神,但若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过多过杂,一方面难以驾驭与运用,另一方面也冲淡了本法的特色。俄罗斯反恐法的基本原则,共计有13条,未免过于繁琐,完全可以合并压缩为几个原则,或者删除冗余部分。
俄罗斯新反恐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保障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2)法治原则;(3)优先保护遭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4)恐怖活动必受惩罚的原则;(5)系统综合地运用政治、传媒、社会经济、法律手段,专门措施和其他方法相结合防控恐怖主义;(6)国家与社会组织、宗教协会、国际社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共同反恐;(7)优先适用反恐措施;(8)反恐行动的人财物统一领导;(9)反恐的公开方法与秘密手段并用;(10)反恐行动的特别措施、技术手段、斗争策略以及参加人员的信息保密;(11)绝不向恐怖分子政治妥协;(12)减少或者消除恐怖主义的影响;(13)反恐的措施与恐怖活动危害程度相适应。显然,俄罗斯反恐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为其反恐行动提供了足够的理由。
俄反恐法的另一特点在于明确了反恐的国际合作的正当性。俄罗斯与其他国家联合反恐过程中,除了依据签署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建立反恐合作外,在保障个人、社会、国家安全的同时,还可在本土内侦查涉嫌实施恐怖活动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该条规定展示了俄罗斯愿意与各国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的诚意,又表明自己在维护主权上有条件合作的立场。其目的是防止将反恐问题政治化,避免某些国家以反恐名义推行单边主义。
(四)其他法的配合
这里,其他法是指上述法律之外有关反恐的法律、条例、命令等。比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对恐怖活动犯罪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在遵循审判程序规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官的决定,可以秘密审判。在对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认定方面,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被确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的,查封该组织,在偿还债权人合法债务后,没收其财产,收归国库。对于在俄境内活动的境外恐怖组织,禁止和关闭其在俄境内的分支机构并且没收财产上缴国库。如果是涉嫌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对恐怖活动的特殊程序,主要通过俄罗斯反恐法表现出来。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是保障人权与恐怖活动必受惩罚相结合,在优先保障安全前提下,兼顾公民的自由。比如,为了反恐的特殊需要,俄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的负责人、总统、总理、联邦委员会主席、国家杜马主席、联邦总检察长等,可以宣布建立反恐行动的法律机制。在紧急状态下,反恐人员具有特殊的侦查权,比如,检查证件,如果没有相关证件,就被送往俄联邦内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查验身份;监听电话和其他通过电话联络的通讯信息,搜索追踪电子信息的来源,搜查邮件的内容;强制征用车辆;暂停通讯服务或者限制使用网络与通信;限制车辆和人员在街巷、道路、个别路段的出入;对来往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其中包括技术手段的应用;无障碍进入公民的住宅和其他场所、进入私人领地,以及任何所有制形式的组织住地,等等。在程序上还规定了反恐人员的特殊保护制度。受特殊保护的人员既包括参加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场调查并制作追踪记录的俄联邦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加反恐斗争的军人、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还包括发现、防止、阻止、揭露和侦查恐怖主义行为并降低恐怖主义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所列上述人员的家属。
此外,俄罗斯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司法协助制度。为了有效反恐,需要各国之间开展相互合作与协助,提供收集检控或引渡罪犯所需的证据,在尊重保护人权的同时,尽可能地相互给予刑事司法协助。为此,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54章专门规定了引渡制度。其内容为按照相互原则书面保证进行引渡;引渡范围分为不得引渡和必须引渡。不得引渡主要是指外国请求引渡的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请求引渡的人因为种族、宗教信仰、国籍、社会团体属性或者政治信仰可能在该国受到迫害,因而俄罗斯联邦对它提供庇护。还规定了被引渡人由于正受刑事追究或者服刑的延期引渡和由于追诉失效届满的暂时引渡;为保障引渡采取监视居住或者羁押的强制措施以及被引渡人的移交和物品移交等内容。 [8]
除此之外,俄罗斯还发布了系列配套的反恐规范,主要包括:一是紧急状态下的反恐规范性文件。比如总统签署的命令、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文件、紧急状态法等。二是应对恐怖活动的规章,比如关于武器、警察、检察、法律援助与心理咨询的规范,核材料和化学物质补充规定或者决议等。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俄罗斯很重视恐怖活动受害人及参与反恐人员的心理康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受国家保护,是社会康复的对象。社会康复包括心理、医疗和职业的支持和帮助,提供法律援助、安排就业、安置住所,目的是使这些人尽快重新融入社会。三是特定区域或领域反恐的规定。比如某些地方自治的规定,信息安全规则等。此外,还有针对特殊主体的规定,要求特殊职业的人恪尽职守,强化反恐的防御机制。比如,消防安全法,反贪污贿赂法,国家安全法等涉及的人员。
附:
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
2006年3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6年2月26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6年3月1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根据俄联邦法律2006年7月27日第153号,2008年11月8日第203号,2008年12月22日第272号,2008年12月30日第321号,2010年7月27日第197号,2010年12月28日第404号,2011年5月3日第96号,2011年11月8日第309号修订)
本联邦法律旨在制定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规定反对恐怖主义和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法律和组织结构,减少或消除恐怖主义的影响,并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反恐的法律和组织结构。
第1条 反对恐怖主义的法律框架
反恐的法律渊源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国际法公认的惯例与准则、俄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规、俄联邦总统的法律命令、俄联邦政府的行政规章,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其他权力机关发布的条例。
第2条 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
俄联邦境内的反恐建立在以下基本原则之上:
(1)保障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2)法治原则;
(3)优先保护遭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
(4)恐怖活动必受惩罚的原则;
(5)系统综合地运用政治、传媒、社会经济、法律手段,专门措施和其他方法相结合防控恐怖主义;
(6)国家与社会组织、宗教协会、国际社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共同反恐;
(7)优先适用反恐措施;
(8)反恐行动的人财物统一领导;
(9)反恐的公开方法与秘密手段并用;
(10)反恐行动的特别措施、技术手段、斗争策略以及参加人员的信息保密;
(11)绝不向恐怖分子政治妥协;
(12)减少或者消除恐怖主义的影响;
(13)反恐的措施与恐怖活动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3条 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的基本概念如下:
(1)恐怖主义是一种暴力思想,是以恐吓居民或者其他暴力威胁方法,影响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或者国际组织决定的活动。
(2)恐怖主义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а)组织、策划、预备、资助和实施恐怖主义活动;
(б)教唆恐怖主义活动;
(в)为了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组建非法武装,组成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组织犯罪团伙,并参加其中;
(г)招幕、装备、训练和利用恐怖分子;
(Д)在策划、预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中提供信息或者其他帮助;
(е)宣传恐怖主义思想,散发蛊惑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资料或信息,或者散播证明恐怖主义活动必要性的资料或信息。
(3)恐怖主义行为是指意在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或者国际组织施加影响,实施爆炸、放火等其他行为,威胁居民并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财产巨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恐怖主义行为也包括以实现上述目的而实施的威胁行为。
(4)反对恐怖主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从事的下列活动:
(а)预防恐怖主义,包括厘清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并最终铲除之(恐怖主义的预防);
(б)发现、防止、阻止、揭露和侦查恐怖主义行为(与恐怖主义作斗争);
(в)减少或者消除恐怖主义的影响。
(5)反恐行动是指综合各种措施,专门的、军事行动的、军事与其他的军事设备、武器与专门的设备,确保自然人、组织和机关的安全,并尽量减少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4条 俄罗斯联邦反恐的国际合作
1.俄罗斯联邦遵照自己签署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各国的护法机构和专门机构、国际组织建立反恐合作。
2.俄罗斯联邦在保障个人、社会、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可在本土内侦查参加恐怖活动的被告(犯罪嫌疑人)。
第5条 反恐的组织基础
1.俄联邦总统有权决定:
(1)反恐领域的国家政治基本立场;
(2)联邦执行机关的反恐权限,领导反恐活动;
(3)针对袭击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公民或长期居住在俄罗斯的无国籍人的恐怖行为,总统在适当时候,有权派俄罗斯联邦军队和特种部队到俄罗斯境外反恐。
2.俄联邦政府:
(1)明确联邦执行机构的反恐权限,领导他们与恐怖主义作斗争;
(2)组织制定和实施反恐的措施,减少或者消灭恐怖主义的影响;
(3)组织必要的人财物以保障联邦执行机关、俄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反恐活动。
3.联邦执行机关、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构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反恐。
4.为了保障协调联邦执行机关、俄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反恐活动,依据俄联邦总统的命令,成立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其他人组成的机构。为了实现上述机构的决定,上述机构可以开展活动(联合行动),该机构代表是相应机关的组成部分。
5.为了及时向民众播报恐怖活动发生的信息,为了组织打击恐怖活动的行动,为了降低恐怖活动的威胁,以下这些机构可以不受法律、公民自由的限制,采取补充措施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即俄联邦执行机关、俄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成立的机关。恐怖活动危险等级的确立、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采取的补充措施,均由俄联邦总统决定。
第6条 俄联邦武装力量在反恐斗争中的运用
在反恐斗争中,俄联邦武装力量为下列目的而适用:
(1)拦截飞机,该飞机正用于恐怖活动,或者被恐怖分子劫持;
(2)F阻止俄联邦内水和领海的恐怖主义活动,铲除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及海洋生产中恐怖主义活动以确保国家海上安全;
(3)根据现行联邦法律参加反恐活动;
(4)在俄联邦领土之外,清除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第7条 制止空中恐怖主义行为
1.依据俄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俄联邦武装力量可以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以便消除空中恐怖主义行为威胁或者制止类似的恐怖主义行为;
2.如果航空器不理睬地面指挥的无线电指令,违反俄罗斯联邦航空规则,或者对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拦截飞机的无线电和视觉信号没有反应,或者拒绝服从,或者没有任何解释,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以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迫降以制止其飞行。如果航空器不服从迫降并发生航空器内人员死亡的现实危险,或者发生环境灾难,可以采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摧毁航空器以制止其飞行。
3.若获取了利用航空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者劫持航空器的可靠信息,已采取了所有的迫降措施并且出现人员死亡的现实危险或者面临环境灾难,俄联邦武装力量可以运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摧毁航空器以制止其飞行。
第8条 制止在俄联邦内水、领海、大陆架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并确保本国海上安全
1,依照俄联邦法律规范,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以运用武器和军事装备,以便消除俄联邦内水、领海、大陆架恐怖主义行为威胁,以及保障本国的海上安全,其中包括水下环境安全,或者为了制止类似的恐怖主义行为可以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
2.如果海上和河流的舰船(航行设备)对停止进犯俄联邦水上(水下)规则的指令或者命令置之不理,或者拒绝靠岸,俄联邦武装力量可以使用军舰(航空器)上的武器迫使其靠岸,以便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如果航行设备拒绝听从靠岸的命令或者无法对其强制靠岸,同时用尽了所有的使其靠岸的措施,并且出现人员死亡的现实危险和面临环境灾难的现实危险,俄联邦武装力量可以使用军舰(航空器)上的武器摧毁航行设备阻止其继续航行。
第9条 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参加反恐
1.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分区和军队根据反恐行动领导者的决定、依照俄联邦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反恐活动。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依照俄联邦法律规范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联合参加反恐行动。
3.在参加反恐行动时,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分区、军队和联合兵种,依照俄联邦规范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使用军事装备、武器和其它专门设备。
第10条 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在境外打击国际恐怖活动
1.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根据俄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本联邦法律和联邦其它法律规定,参加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清剿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1)从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武器打击境外的恐怖分子和他们的基地;
(2)投入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在俄联邦境外执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任务。
2.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做出动用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武器,在俄境内打击境外恐怖分子及其基地决定。
3.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议会委员会的决议,有权做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以下简称俄武装力量)到俄罗斯境外,执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任务的决定。
4.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俄武装力量的人数、执行任务活动区域、国外服役期限和轮岗程序。
5.原条款已经失效。见2006年7月27日俄联邦法律第153号。
6.有下列情况之一,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出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撤军的决定:
(1)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任务执行完毕;
(2)不适合继续驻扎在国外。
7.俄罗斯联邦总统向俄联邦议会委员会告知武装部队撤军的决定。
8.派驻国外的俄联邦武装力量采取军人自愿、签订服役合同方式。上述服役人员应事先进行专门培训。
9.俄罗斯联邦政府给予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物质技术保障,向服役军人提供医疗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10.为了保证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组建的顺利进行,俄政府根据总统授权做出自愿派驻境外的决定。俄政府确立服役人员执行任务活动区域、国外服役期限、轮岗程序,并且解决其他保障性问题。
11.根据本法第10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做出在国外派驻的工作人员撤回、俄武装部队撤军的决定。如果上述人员不适合继续驻扎在俄罗斯境外,俄罗斯联邦总统或者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总统的授权做出撤回的决定。
第11条 反恐法律制度
1.为了防止和侦破恐怖主义行为,以尽量减少恐怖活动的影响,并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根据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公职人员,做出有关反恐行动区的反恐行动决定,应为反恐法律制度。
2.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决定,包括反恐活动区域(适用对象),在适用的范围(界限)内实施该制度,以及采取措施的明细表、时间限制的目录。同时,还有取消在该区域内实施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的决定。建立与撤销两个决定应当立即向公众公布。
3.依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在反恐行动期间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和临时管制:
(1)查验身份证件,如果自然人没有证明证件,应送往俄联邦内务部(其他有关部门)查验身份;
(2)将反恐行动区的人迁移出特定区域,清除设施并拖走车辆;
(3)加强公共秩序的保护,加强国家维护的设施保护,保障居民生活安全,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及加强具有珍贵物质、历史、科学、艺术或者文化价值的物品保护;
(4)监听电话和其他通过电话联络的通讯信息,搜索追踪电子信息的来源,搜查邮件的内容,以便查清实施恐怖活动的内幕,查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员,最终目的是预防其他恐怖主义行为的发生;
(5)使用属于该组织的车辆,不分所有制性质(使领馆、其他外国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通工具除外)。而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若延迟可能会危及人的生命与健康,可以征用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将急需救治的人员送往医疗机构,以及追捕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使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赔偿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6)暂停利用爆炸性、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物质进行生产的行业、组织的危险活动;
(7)暂停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通讯服务或者限制使用网络与通信;
(8)临时将居住在反恐行动法律制度地区的自然人,搬迁到安全地带,并有义务向这些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居所;
(9)隔离检疫,进行人、畜流感防疫和其他检疫措施;
(10)限制车辆和人员在街巷、道路、个别路段的出入;
(11)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反恐人员可以无障碍进入公民的住宅和其他场所、进入私人领地,以及任何所有制形式的组织住地;
(12)对展开反恐行动地区的自然人、物品的来往(进入和离开)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交通工具和车辆上搭载的物品,其中包括技术手段的应用;
(13)限制或者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专有物品和有毒产品,限制或者禁止出售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属买卖的酒精以及含有酒精的制品;
(14)限制和暂停私家侦探及护卫活动。
4.在展开反恐行动范围内,应建立(推行)综合措施与本条第3款规定的临时手段并用制度,以及个别措施与临时管制相结合的规则。
第12条 反恐行动的条件
1.如果动用其他力量和手段不能制止恐怖行为,就发动反恐行动以便打击恐怖活动。
2.启动和终止反恐行动的决定,由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做出,或者根据该负责人的指示,由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的其他公职人员做出,或者若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的负责人没有做出其他决定,由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反恐部门领导人作出。
3.若反恐行动需要大量的人财物资金,并且有众多居民生活在反恐行动区域的情况下,俄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的负责人、总统、总理、联邦委员会主席、国家杜马主席、联邦总检察长以及必要的其他公职人员,均可以宣布制定反恐行动的相关法律及其实施范围。
第13条 反恐行动的领导
1.依照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发出反恐行动决定之人是反恐行动的领导者,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在反恐行动进行过程中,行动的负责人只有经过联邦安全局执行机构领导的决定,才可替换。
2.反恐行动的负责人有下列领导权:
(1)确定行动指挥部的结构和工作程序,以及指挥部成员的任务与职责;
(2)明确反恐行动必备的人财物,以及发布吸收其他人进入反恐行动指挥部的决定;
(3)向反恐行动指挥部发出准备行动的命令和提起反恐行动的动议;
(4)依照俄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的法律规定,俄联邦执行机构,即国防部、内务部、司法部、外交部、人防部、保卫局、消防局、水上安全局,以及其他联邦执行机构、俄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共同提供反恐行动必需的兵力和装备,以降低恐怖活动产生的后果;
(5)确立行动指挥部负责人,负责与媒体和公众保持联系;
(6)确立反恐行动管制区(适用对象),并依照本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推行综合措施和临时管制手段;
(7)发布符合本法第15条规定的调动兵力与装备的军事命令(军事指示);
(8)领导反恐行动的其他权力。
第14条 行动指挥部的权限
1.行动指挥部的领导人和行动指挥部的人员组成由俄联邦总统任命。
2.行动指挥部的权限:
(1)收集情报,概括、分析、评价信息,以便明确预备或者已经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的特点和规模;
(2)准备评估和动议反恐行动;
(3)制定反恐行动计划并在计划付诸实施后监督完成计划;
(4)准备军事方案(军事命令),起草预备和展开反恐行动的文件,酝酿反恐行动法律制度程序的文本;
(5)协调配合反恐行动需要的兵力和装备;
(6)其他预防恐怖活动和降低恐怖活动影响的措施。
第15条 反恐行动的兵力和装备
1.俄联邦安全机关可以使用兵力和装备制止恐怖行为,甚至可以为此创建兵力及装备布置;
2.为了开展反恐行动,按照反恐行动负责人的命令,设立兵力装备部;
3.兵力装备部的组成包括:分队、部队、俄联邦武装力量的联合军队;联邦权力执行机构的分部,即安全部、国防部、内务部、司法部、人防部、保卫局、消防局、水上安全局,以及其他联邦执行机构的分部;俄联邦主体执行机关的分部。
4.服从兵力装备部统一管理,同时包括听从本条第3款所列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代表和分部的调遣,服从反恐行动负责人的指挥。所有参加反恐行动的军职人员、工作人员和专家,从反恐行动开始之日到结束之时,一律服从反恐行动负责人的指挥。
5.自反恐行动负责人发布调动兵力和装备的军事命令起,负有管理本部兵力装备的任何人,均不得干涉。
6.参加反恐行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即本条第3款所列的内容,依照俄联邦法律规范使用军事设备、武器和专门设施。
第16条 反恐行动中的谈判
1.为了保护民众生命与健康,反恐行动负责人特别授权之人可以与恐怖分子进行谈判。
2.在与恐怖分子谈判时不得满足其提出的政治要求。
第17条 反恐行动的结束
1.以下情况视为反恐行动结束:恐怖主义行为被铲除(停止)和处于反恐行动区的居民生命、健康、财产以及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威胁已经解除。
2.符合本条上述第1款规定,反恐行动负责人宣布反恐行动结束。
第18条 恐怖主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
1.国家按照俄联邦政府的规定,向因恐怖主义行为遭受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给付赔偿金。因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由实施者予以赔偿。
2.因合法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依照俄联邦法律,由联邦财政拨款,根据俄联邦政府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因合法打击恐怖主义行为造成恐怖活动参加者健康和财产的损害,甚至死亡,均不予赔偿。
第19条 恐怖主义行为受害者的社会康复
恐怖主义行为的受害者以及本法第20条列举的人,均是社会康复的对象,包括心理、医疗和职业的康复,提供法律援助、安排就业、安置住所,目的使恐怖主义行为的受害人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康复的资金来源于联邦财政的拨款,根据俄联邦政府的规定支出,还来源于开展反恐行动的俄联邦主体财政支出,以及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20条 参加反恐行动受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人员
1.参加反恐斗争,并受国家保护、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的人员范围:
(1)参加反恐斗争的军职人员、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2)参加反恐斗争,长期或者临时支持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工作,发现、防止、阻止、揭露和侦查恐怖主义行为并降低恐怖主义影响的人员;
(2.1)俄联邦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反恐行动地区参与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场调查并制作追踪记录者;
(3)本条第1、2款和第2. 1款所列人员的家属,由于上列人员参加反恐斗争,其家庭成员必须受到保护。
2.参加反恐斗争人员的社会保护,应根据俄联邦法律和立法规范文件,按照俄联邦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21条 参加反恐斗争人员的损失赔偿及其社会保障措施
1.根据本法第20条的规定,由于参加反恐斗争而引起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依照俄联邦法律,按照俄联邦政府的规定予以赔偿。
2.因参加反恐斗争光荣牺牲的人员,应向其家属和被抚养人一次性发放60万卢布补助金,同时,向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支付住房、公用设施服务的补助费。向殉职反恐人员的无劳动能力家属和受殉职人员抚养的人发放抚恤金,根据人数确定数额。
3.因参加反恐斗争重伤致残的人员,由联邦财政一次性补偿30万卢布,并且按照俄联邦法律发放退休金。
4.因参加反恐斗争致伤但未残疾的人员,一次性补偿10万卢布。
5.因参加反恐斗争财物丢失或者损坏的人员,有权按照俄联邦政府的规定进行索赔。
6.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同时出现上述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几种情况,由补偿金获得者选择其中的一种。
第22条 合法损害
因反恐行动而导致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死亡、受伤、财产损失,或者造成法律保护的个人、社会、国家利益受损,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一律认定为合法的损害。
第23条 参加反恐斗争人员工作年限的优惠计算
1.军职人员、在分部服务(曾经服务)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参加(曾经参加)反恐斗争的,服役期满(工龄)计算退休金时,服役1天计算为1天半;直接参加反恐行动的,服役1天计算为3天。
2.直接参加反恐行动的军职人员、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服役期满(工龄)计算退休金时,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计算。
3,直接参加反恐行动的军职人员、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军职工资(岗位工资)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联邦政府予以提高,也可以设立额外的保障和补贴。
第24条 组织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责任
1.在俄联邦境内禁止以宣传、赞同、支持恐怖主义为目的或活动内容而组建恐怖主义组织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实施俄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06条、第208条、第211条、第220条、第221条、第277条-第280条、第282-1条、第282-2条和第360条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2.恐怖主义组织的确认和取缔(禁止其活动),由俄联邦总检察长或者下属检察长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以该组织名义或者为了组织利益而组织、预备、实行俄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06条、第208条、第211条、第220条、第221条、第277条-第280条、第282-1条、第282-2条和第360条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以及该组织的权利义务人操纵上述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均可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法院作出取缔恐怖主义组织(禁止其活动)的裁判效力适用于恐怖组织的各个地区、分支机构。
3.被取缔的恐怖主义组织偿还债务之后剩余资产,按照俄联邦政府的规定,依照本条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法院做出没收财产,上缴国库的判决时,一并做出取缔恐怖主义组织的判决。
4.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和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以及俄联邦境内恐怖主义组织的分支机构、分部和代表处。
5.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关应开列恐怖主义组织名单,包括国外恐怖主义组织和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俄联邦法院判决的恐怖主义组织。该名单应在俄联邦政府指定的出版物上正式定期刊登。
第25条 协助反恐的奖励
1.协助发现、防止、阻止、揭露和侦查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举报和抓获预备实行、正要实行或者实行了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可从联邦财政资金中给予现金奖励。
2.奖励资金的来源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3.奖励资金的数额、依据、程序由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关确认。
第26条 俄联邦部分法律(立法规定)失效的确认
1.自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以下法律确认失效:
(1)1998年7月25日的联邦法律第130号“与恐怖主义作斗争法”(俄联邦立法汇编1998年第31卷,第3806页),其中第1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和第23条-第27条;
(2)2002年11月21日通过的联邦法律第144号“与恐怖主义作斗争法”补充条款(俄联邦立法汇编2002年第47卷,第4634页);
(3) 2003年6月30日通过的联邦法律第86号“关于修改和补充俄联邦部分法律,并宣布部分法律失效的说明。即,废除内务部工作人员的保障措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通监管的工作人员保障措施、废止联邦税务警察人员的保障措施改由国家管理。”(俄联邦立法汇编2003年第27卷,第2700页)。
2.下列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失效:
(1)1998年7月25日通过的第130号联邦法律“与恐怖主义作斗争法”(俄联邦立法汇编1998年第31卷,第3808页);
(2)2000年8月7日通过的联邦法律第122号“俄罗斯联邦确定奖金和社会奖励数额的办法”的第4条第22款(俄联邦立法汇编2000年第33卷,第3348页);
(3)2004年8月22日通过的联邦法律第122号“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宣布部分法律失效的决定”第106条,修改补充联邦法律“关于立法组织(代表)一般原则和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执行机构一般原则”,以及修改补充联邦法律“俄联邦地方自治机关组织原则”(俄联邦立法汇编2004年第35卷,第3607页)。
第27条 本法律生效时间
1.本联邦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3条之外。
2.本联邦法律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3条,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
B.普京
【注释】
[1]Ставицкий В.А.Кровавый террор.М.2000.С.9.
[2]Борзенов Г.Н. Курс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М.2002.С.214.
[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页。
[4]ЛитвиновН.Д.Анти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терроризм. М. 1999. С. 46.
[5]Терроризм:психологические корни и правые оценки//госу арс во и право.1995.NO4. С.26-27.
[6]ДолговаА. И. Криминология. М. 2008. С. 599.
[7]Крыов Н. Б.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терроризм-угроза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Советск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право.1987.N02.С.78
[8]《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11-3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