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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监狱制度已实施了超过半个世纪,变得日趋合理和完善。在该制度的帮助下,一批又一批的服刑人员被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社会新人。总的来说, 我国的监狱制度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国家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共同完成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 (2) 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贯穿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全过程; (3) 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共同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1]其制度的每一个细节、步骤、程序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并且是为最终能够将犯罪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服务的, 它的核心工作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狱政管理、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其中,狱政管理是整个监狱工作的基础,而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改造手段在实践过程中相互补充, 三者有机联系并遵循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宗旨,而最终实现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
可见,从我国现存监狱制度所具有的特征而言, 它是非常符合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基础的,因此可以说是典型的现代监狱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改造活动在制度上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从理论上分析,它们也完全符合我国监狱部门关于改造服刑人员、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的理论设想。总的来说,它可算是一项有效的罪犯改造制度。而其之所以在长久以来被认为是有效的,关键原因在于这一制度运用了现代管理体制中的较为科学与高效的管理与激励方法,从而达到了良好的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的目的。那么,从服刑人员自己的角度来看,它是否真的能起到改造犯人的作用呢?本文根据对女子监狱X中多名女性服刑人员的实地调查结果分析所获,虽然有的服刑人员(尤其是文化程度比较低的犯人) 无法在事先意识到监狱的改造活动对其是有益的这一点,但大部分服刑人员都承认她们在这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变,比方说学会了怎么与人相处,知道了生活的来之不易,学会了花钱有计划等等,这些无疑都是些良性转变。然而与此同时,长时间的监禁生活亦为她们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 的负面影响。而怎样更好的消除和应对这些消极方面便成为我们未来监狱制度和监狱工作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监狱制度中的激励机制
回顾历史,管理科学是随着工厂制度和工厂管理实践的发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系统形成的,其最主要的理论是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科学管理” 是本世纪初在西方工业国家影响最大、推广最普遍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理论,它包括了一系列关于管理合理化以及生产作业标准化的科学方法及其理论依据,因为它是由泰罗首先提出并极力推广的,因此也常被称为“泰罗制” (Taylorism)。泰罗认为,要实行科学的管理必须做好三方面的工作:形成标准的作业方法、作业环境与作业条件以及根据工作要求选择合适的从业者;实行科学的分配方法,采用差别计件工资制;加强对于组织的管理。[2]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又形成了许许多多新的现代管理理论,与经典的泰罗制相比,它们大多更加强调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管理理论并未在根本上颠覆泰罗制对于组织内部管理方式的建议,因此,这一制度的内在核心一直在组织管理领域延续至今。事实上, 也可以认为科学管理制度是随着现代性的进程而出现和发展的。
科学管理机制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的潮流与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并且,按照马克斯· 韦伯对于科层制的描述,所有的现代组织最终均将走向一种科学化的、标准化的科层组织形式。[3]依据此种观点,监狱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也必然会按照科层制的原则进行发展,并且在管理上同其他的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采取较为科学的管理手段。以女子监狱X 为例,对服刑人员的管理确实是完全按照其组织的目标分配劳动岗位的, 将每个服刑人员安排在最“适合” 她们的岗位上进行改造,并且根据岗位的不同, 每个服刑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也不尽相同。而从总的制度上而言,监狱对于所有服刑人员的基本要求又是同样的,她们都需要在完成基本规范的前提下,再完成各自不同的学习与劳动任务。并且,对于不合时宜的劳动分配以及权力授予,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监狱民警在任何时间均有权力作出调整。另外,具体到服刑人员所从事的劳动,其运作原则亦基本符合泰罗制的精神,即对于每一项工作的岗位要求和工作环境都是标准化的,在对所完成的任务进行考核时,也倾向于运用泰罗制所提倡的“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即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 服刑人员完成额外的工作越多,越有可能得到额外的奖励。
既然说监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作是一个现代化的组织,运用了科学化的管理手段,那么它也必然会采用一种现代化的激励机制。那么是什么样的激励手段促使服刑人员积极的全方位的投入到改造活动中去的呢?在我国目前的监狱制度中,这种激励机制就是计分考核制度。
从行为矫治的角度来说,计分考核制度是一种类似于代币制(tokeneconomies) 的制度。所谓“代币制”,是在斯金纳的操作条件反射理论,[4]特别是条件强化原理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起来的一种行为主义治疗方法。它通过某种奖励系统, 在“病人” 做出预期的良好行为表现时,马上就能获得奖励,即可得到强化,从而使“患者” 所表现的良好行为得以形成和巩固,同时使其不良行为得以消退。在这一系统中,代币作为阳性强化物,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表示, 如用记分卡、筹码或证券等各种象征性的方式。代币在其使用的范围中具有如同现实生活中的“货币” 那样的功能,可换取多种多样的奖励物品或“患者” 所感兴趣的活动,从而获得价值。用代币作为强化物的优点在于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用起来极为便利,还可进行连续的强化; 只要“患者” 出现预期的行为,强化马上就能实现;用代币去换取不同的实物,从而可满足受奖者的某种偏好,可避免对实物本身作为强化物的那种满足感,而不至于降低追求强化物(奖励) 的动机。并且在“患者” 出现不良行为时还可扣回代币,使阳性强化和阴性强化同时起作用而造成双重强化的效果。[5] 通过各种实践表明,在集体行为矫治中实施代币制是较为有效的,因此它在精神病院、在特殊教育的班级中以及在工读学校、管教所和监狱中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据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对多动症儿童、药瘾者和酒癖者等的矫治中,以及在对衰退的精神病人的康复中,代币制疗法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6]同样的,监狱也是一个广泛使用代币制的场所。在我国的监狱制度中,这一被称为“计分考核制度” 的代币制成为最重要的核心激励机制,它覆盖全部监狱工作的三大改造手段———狱政管理、劳动改造以及教育改造。虽然全国不同的监狱其计分和考核的方式、细则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相同的,简单的说就是服刑人员通过积极的劳动、学习以及平时认真遵守监狱中的各种规章制度来换取一定的分数,然后依靠这些分数来赢得在狱中处遇级别的提高以及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权利。正因为此,X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普遍表现出了对监狱改造项目的顺从和配合。
二、监狱生活的正面影响
根据对X监狱的考察,在计分考核制度的激励下,服刑人员普遍乐于投入到监狱组织的改造活动之中,而由此所产生的对于其的正面影响是显而易见、有目共睹的。在监狱中,她们不仅学会了有用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在综合素质、思想认识以及待人接物、与人交往等能力上都有很明显的进步与提高。具体地说来,这种良性影响可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促使服刑人员形成向上、向善、向美的生活态度,充满对未来生活的希望。通过各种学习和改造活动,很多服刑人员的人生观变得积极向上了,她们对自己产生了自信,认识到自己也是有用之人,也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也是社会的一分子,不但没有被社会所抛弃,反而还在为祖国的发展作贡献。
(2)使服刑人员矫正恶习、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劳动习惯、知道生活的艰辛。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每个人都是要遵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取合法收入的。而相当多的犯罪者却因为妄图不劳而获,采取各种卑劣手段大量侵吞公、私财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经过调查发现,很多服刑人员在进监狱之前甚至都没有过正经的工作,她们没有依靠劳动赚过钱,很多都是由于游手好闲、不学无术而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她们根本不知道劳动是怎样的,也不知道如何利用自己的双手赚钱来养活自己。因此,组织服刑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是矫正其恶习、促使其养成劳动习惯的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7]她们进入监狱之后参加生产劳动,了解到了生活是来之不易的,明白了想要得到任何需要的东西都是需要付出劳动的。只有让其认识到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和发展需求,才能使其改掉好逸恶劳的生活态度。这一点认识对于她们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或者甚至可以说是促使她们接受和形成“正确” 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关键。
(3)树立为集体、为社会服务的观念,培养服刑人员良好的组织性与纪律性。虽然说监狱是一个与外界社会相对隔离的“孤岛”,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的监狱所从事的生产大多为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劳动力密集型的、且比较现代化的大生产,其生产的产品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是社会生产环节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可避免的带有很强的社会性。从操作性的层面而言,监狱工厂的生产必须适应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原料要来自社会、产品要销往社会,技术上要与社会其他工厂进行交流,生产上也要同社会的其他企业进行协作。如此一来,作为生产者的服刑人员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与外界社会发生联系,她们也会在“这种为国家为集体为社会的生产劳动中逐渐培养起和社会,和时代脉搏息息相通的情感,被自然地纳入社会现实生活的轨道,逐渐明确自己改造的方向和人生的价值, 逐步树立起为社会、为集体的道德观念”。[8]比方说X监狱的监狱工厂是一家服装加工厂,平时经常会有相关的技术人员来作现场指导以及教授服装制作流程;并且,监狱工厂本身的日常生产管理也和一般的社会工厂没有太大的差别。可以说,在生产上,监狱工厂基本上是与社会接轨的。
(4)学会有用的知识和谋生的技能。参加劳动和监狱教育可以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以及学习相关知识,这是已被几十年改造实践所证实的一条成功的经验。“几十年来,监狱机关通过技术教育,生产实践把一批批肩不能担,手不能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不劳而食的寄生虫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9]依据对X监狱的调查所知, 监狱服刑人员的文盲、半文盲比例接近50%,远远高于我们社会的平均水平(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计算, 全国16岁至59岁人口中文盲半文盲的人数比例是7.3%)。很多人在进监狱之前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不懂,更谈不上什么一技之长。而在监狱中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她们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改造项目,不仅学会了简单基础的文化知识,而且还懂得了很多法律、实事知识。在技术教育方面,X监狱主要教授的是服装制作的工艺流程。一般而言,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学习,服刑人员就可以掌握服装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的制作工艺,很多都可以独立制作出一件完整的衣服或裤子。有些较为优秀的,刑期也比较长的服刑人员,还会被安排去学习服装工业中含金量比较高的技术。通过劳动,服刑人员大多可以学会至少一门手艺,这样可以保证她们刑满之后能够依靠自己的双手来养活自己。
(5)劳动可以给人带来一种满足感和成就感。正如马斯诺的需求层级理论所说的,人类形形色色的需要按其所发生的前后次序可分为5个层次,分别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形成一个从低级需要向高级需要发展的阶梯。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劳动满足了一部分服刑人员“尊重的需要” 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些高层次的需要类型。
(6)人际交往能力的提高。很多服刑人员原先性格偏激、个人主义倾向严重,不能很好的与别人相处,甚至有些犯人还有明显的人际交往障碍。通过在监狱中与别的服刑人员相处,参加集体活动,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再辅助以民警的关心和心理咨询的帮助,大部分服刑人员在人际交往能力上都有很大的提高。
三、监狱生活的负面影响
凡事总有一体两面,虽然监狱改造工作的正面效果是非常显著的,然而我们不能忽略其依然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1) 由于长时间的“与世隔绝” 的生活,监禁为服刑人员带来了很多心理上的“阴影”。这些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在服刑人员入狱和出狱的两个转型时期,比方说入监时的适应性障碍、临出狱时的思想负担等等,当然,在服刑期间,服刑人员由于接触不到外界社会,亦会产生很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首先,在初入狱时,服刑人员大多会表现出“不适应” 的状况,大多数服刑人员需要经历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适应期,在此过程中,她们大多无法以正常的心态来生活,而是每天生活在失落、担心、焦虑等情绪之中。具体地说, 这种情绪可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A.心理打击。许多服刑人员均表示, 在失去自由的那一刻,她们从内心是很难接受这一事实的。她们大多能够从理智上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但要在情感上完全接受“坐牢” 这一事实, 而不再产生任何抗拒感则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尤其是那些入狱前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服刑人员还存在着面临巨大的社会地位落差这样的现实。她们一夜之间从位高权重、身居要职的“人上人” 变为身陷囹圄、毫无人身自由的“阶下囚”,这一落差致使她们需要一个相当长的适应与调整过程。
B.消极悲观看不到希望。对于服刑人员(尤其是长刑期的) 而言,一想到漫漫的大好年华都要在这铁窗、高墙中度过, 便会产生强烈的消极情绪。十年、二十年对于一个人的人生而言是非场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看, 无法不令人产生悲观、绝望的消极态度。
其次,监狱是个与世隔绝的世界,可算是个社会的“孤岛”, 在里面生活的服刑人员常年接触不到“外面的人”,更无法了解外面的社会。她们处在一个完全与世隔绝而且又常年不变的封闭环境中,可谓是处在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 的生活状况。在监狱中生活的时间长了,会明显的产生与时代、社会脱节的问题。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服刑人员由于监禁这而致使产生夫妻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反目等严重的家庭问题。
最后,很多快要出狱的服刑人员都对出狱以后的生活心存担心,她们一方面害怕出去以后遭到社会的歧视,另一方面更害怕自己无法适应外面的生活,无法赶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具体来说,她们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害怕出去以后遭到歧视,不能被社会接受; 害怕自己无法适应外面的生活,被社会所淘汰;以及害怕面对家人和亲朋好友。
(2)由于实施了计分考核这样的激励制度, 犯人们在狱中大多表现出了顺从以及受到监狱管理者认可的“良好” 的行为, 但我们仍然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她们在获释后能否继续这种良好的行为呢?
(3)根据X监狱的调查来看,在计分考核制度的激励之下,服刑人员的狱中生活更多的在于尽最大努力获得分数以求早日挣脱监狱环境的束缚。那些在监狱中适应良好的服刑人员都拥有很强的能力、能够出色地完成监狱安排的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有很强烈的改造意愿。并且,根据调查所示,多数服刑人员并不完全懂得甚至并不在乎她们参加各种监狱活动是为了帮助她们改造。对她们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挣分。笔者相信,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根据笔者的理解,服刑不是为了让犯人学会服从,而是让他们进行心灵和思想的反省。因此,笔者认为监狱的评估制度不应被简化为:你表现良好,笔者就给你奖励这么简单直接的单线逻辑;相反,笔者们应该更深入的令犯人能够对以往的错误和罪行进行自笔者反省。因此, 笔者认为,改进监狱的评估制度———计分考核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有助于增强犯人的改造意愿。
四、我国监狱制度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针
对我国监狱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所出现的负面相应,笔者认为, 未来的改革方向可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改进“计分考核制度” 这一激励机制。虽然这一机制在鼓励服刑人员参与监狱组织的活动方面是十分有效的,服刑人员和狱警均视其为“改造的动力”,并且很多服刑人员也确实有了很大的改观, 然而它作为一种评价体制却无法真正起到评估服刑人员改造成果的作用。因此,作为服刑人员改造的制度策略,计分考核制度是存在严重缺陷的。一个完善的服刑人员评估体系不应该只依靠简单的定量化的打分制度,还应该包括更深层次的评估服刑人员的态度、信念、以及个人社会角色之反思等关于服刑人员的“品质” 方面的要素。
在笔者看来,分数不应该成为评判服刑人员减刑和假释机会的唯一标准。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引入更多的评估方法,比如咨询师或治疗师提供的服刑人员接受心理或行为治疗时的表现报告,或者狱警出示的关于服刑人员对自己罪行的反省态度和日常行为的报告等。这里,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因为中国人生活哲学的实用主义倾向,催生了服刑人员在计分考核制度下对分数的追逐和对改造的忽视。所以,在监狱中的“成功” 归因于她们的个人能力(即是否有能力获取分数),而不是归因于她们的改造意愿或者说改造的动机。然而,如果评估体系不再单纯依靠分数,而是考虑到犯人的改造意愿,事情也许会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配合适当的治疗和咨询服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服刑人员还是可以更关注于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同样的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他们会认识到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自己所犯罪行和端正改造态度将会增加她们减刑和假释的可能。因此,他们会更愿意实现服刑的真正目标———改造。同时,那些由于缺乏获得分数的能力而无法很好的适应监狱生活的服刑人员也许不会再“沦入监狱生活的底层”,如果他们能够表现出足够的改造意愿的话。
其次,针对服刑人员由于长期监禁所导致的心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的引入各种不同的咨询和心理矫治项目。尤其对于女性来说,她们相较于男性更容易受心理问题困扰,也更需要更多的情感支持。[10] 因此,她们更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并且,此种咨询或心理矫治服务建议采用一对一的模式进行。尽管沈园花曾经探讨过针对中国男犯人际交流问题的群体咨询模式,[11]但笔者认为对于服刑人员(不论男性还是女性) 而言,个人咨询更加适合。正如在调查中笔者所发现到的,X监狱的很多受访者不愿意在其他服刑人员面前谈论自己的经历和想法,所以笔者认为一对一的咨询模式比团体咨询更有重点也更能保护犯人的隐私,同时也更容易起到较好的效果。
第三,考虑到服刑人员(不论是长刑期犯还是短刑期犯) 普遍担心在出狱后受到社会歧视这样一种心理状态,笔者认为在未来我们可以考虑逐步引入“社区矫正刑” 这样的非监禁刑罚用以替代短期的监禁。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以及社会标签理论的催化,同时社区渐渐发展成熟,促使社区矫正模式在西方社会中渐渐发展起来,并开始探讨行刑社会化的问题。“行刑社会化不仅包含对被监禁的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的问题,而且包含对一部分判刑较轻的犯罪人,不再采取关押的方式,而是采取缓刑、社区服务刑等非监禁刑形式,把他们放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或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适用假释、工作释放等非监禁刑,以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能尽快地适应社会,减少再犯”。[12]之后,社区矫正模式在西方社会的刑罚实践中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学术界也认为可将“社区矫正刑” 作为对短刑期监禁的有效替代。
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并未真正实现全方位的“社区矫正”,目前还处于对此的积极探索与讨论其可行性的阶段。目前我国已有的“社区矫正” 实践主要局限于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三类犯罪人员, 覆盖人群和范围都非常有限。在未来,我们或许可以考虑在更大的范围内实施社区矫正。在笔者看来,社区矫正至少有如下三大优势: (1) 有利于社会稳定。服刑人员大多面临着家庭破裂的危险,这就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而对相当一部分服刑者(比如表现好或即将出狱的犯人) 实行社区矫治,则可以避免很多的家庭破裂。(2) 服刑人员长时间坐牢会导致其长期脱离社会,以致出狱时要花很长时间才能够再次重新回归社会。而那些重新适应不了的则难免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而社区矫正则可以避免这种现象。(3) 减轻国家负担。目前全国的监狱越来越多,并且每个监狱都人满为患,耗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有些罪犯可以在监外服刑,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负担。可见, 社区矫正还是有一定益处的,它不但可以使服刑者不脱离社会,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为社会做贡献,并且在此期间仍然可以对其安排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样使其得到改造。
不过,鉴于社区矫治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它比较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者、以及少年犯等对社会危害较轻、具有很强可塑性的犯罪人员;另外,那些已经在监狱中改造了比较长的时间,已经由精神到思想,由身体到行动完全接受了监狱教育的服刑人员, 也可以采取提前释放的方法让其在余下的刑期做监外服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提高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当然,监外服刑还有着许许多多的管理和安全上的困难,需要我们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划;不过其最显著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维持相当一部分家庭的完整,以及节省了大量的国家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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