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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其认定
2013年04月28日 15:22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05期 作者:胡敏 万富海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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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特征认定

  内容提要: 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是“严打”整治斗争中要重点打击的犯罪。正确把握这类犯罪的特征,界定其相互间的区别,对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结合办案实际,对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区别及如何认定,作了初步的探讨。


  近年来,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有呈上升的趋势。他们有的组织严密,有严厉的帮规家法;有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基础;有的正向政治和经济领域渗透,以寻求“保护伞”。黑恶势力发展已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严重腐蚀了党政干部。铲除黑恶势力,给其以毁灭性的打击,是迫在眉睫的大事。因此,本文试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区别及如何认定,作一探讨。

  一、有组织犯罪

  
(一)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的认识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众说纷纭,意见分歧,至今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较权威性的概念或定义。

  尽管世界各国的有组织犯罪情况复杂,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但因其犯罪的国际化和普遍性,必然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征。这些有组织犯罪主要的共同特征是:

  1.一般没有意识形态的目标,主要是追求、获取经济利益。这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他们通过某些正当的或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抢劫、盗窃、诈骗、敲诈等,最大限度地掠夺财富和赃款赃物。然后通过“洗钱”的手段,将巨额资金投资商业等,向经济领域渗透,以便通过合法经营手段来维护既得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2.是一个内部等级森严、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的长久性组织。他们具有长远的计划和目标,核心成员相对保持稳定,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具有3级或3级以上的垂直权力结构,内部等级森严。如意大利、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澳门的14K、香港的三合会和台湾的竹联帮。

  3.犯罪手段是威胁、暴力和贿赂。历史上,有组织犯罪充满着血雨腥风,恐怖和黑暗。威胁与暴力,是得到认可并被普遍采用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有组织犯罪已把目标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部门。他们在议员、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中物色“对象”,寻找“合作伙伴”,用贿赂的方式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毒品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我们想原因大概在于此。

  4.有组织犯罪现不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且也逐渐从事正当合法的商业活动。一些组织已将从赌博、卖淫、毒品走私等活动中获取的钱款,投入于能够产生更大利润的合法经营中。如美国黑手党的经营活动,几乎渗透到美国的各个行业。

  从以上的特征中,我们似可对“有组织犯罪”作这样一个参考性的定义:3人以上,按照一定的纪律和等级,长久性地聚合在一起,主要为获取经济利益,采取威胁、暴力和贿赂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1]

  (二)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特征及认定

  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的共犯形态,是由犯罪集团实施的共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可以划分为一般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两种形式。一般犯罪集团即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它们可以存在于任何犯罪之中,不具有专属性。特殊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120条、第294条、第300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它们除了具有一般犯罪集团的特点外,还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组织形式、活动内容等。主要特点是:规模大、成员多、组织严密、危害严重。它们是某些特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专属性。

  犯罪集团实施的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因此,它除具有一般共同犯罪的普遍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犯罪的人数较多,至少3人以上。2.犯罪成员中主要成员具有稳定性,即犯罪集团中有固定的核心成员。3.集团成员为长期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为实施需要多人或较多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而纠集在一起,在较长的时间内,进行一种或数种的刑事犯罪活动。4.犯罪集团中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集团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5.犯罪目的性明确。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为有预谋的犯罪活动。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6.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较之一般共同犯罪严重。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并且实施多种犯罪,逃避侦查的能力也比较强,所以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特别是与那些松散型的结伙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犯罪的预谋程度上来看,由于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前一般经过较为充分的策划,有相当的预见性和准备过程,因而得逞的可能性较大;结伙犯罪在一般情况下系临时起意,对作案目标、对象有一定的盲目性,因而得逞与否,带有偶然性。2.从犯罪的主体固定上来看,犯罪集团一般是为进行多次犯罪而建立起来的有组织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固定或比较固定,相互之间联系比较紧密;而结伙犯罪中一般也有为首的分子,但其没有组织形式,人员流动性大,联系松散。3.从犯罪的分工情况上来看,犯罪集团内部有较为明确而具体的分工,实施犯罪的每一个环节一般都事先策划、专人负责;而结伙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分工,一哄而上。

  犯罪集团是危害社会治安最危险的犯罪组织形式,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成员。实际上它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特殊形式,可理解为为首的主犯。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为多人。首要分子要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不论其是否参与了犯罪集团的每一次犯罪,其都要对每一次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一般按其地位和作用,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分别负责。如犯罪集团的某成员实施了该犯罪集团预谋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其个人负责。

  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

  有学者指出:就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而言,集团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相同的,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组织程度远远超过一般的集团犯罪,它已经达到了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的程度。[2]我们认为,“黑社会”与“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黑社会”,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3]它是一种组织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加有序的犯罪集团。因此,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尚未形成。根据刑法第2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3人以上的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建立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它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没有黑社会组织那样的严密、有序。其主要特征是:

  1.组织结构严密,有固定、核心的成员,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等级和较严格的组织纪律。2.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活动范围较广。3.犯罪手段主要是暴力、威胁、敲诈和贿赂等。有的还用贿赂、威胁手段,引诱、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建立“保护伞”。4.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王称霸,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划清的界限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的一个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即依照294条第3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认定本罪要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结伙犯罪区别开来。后者虽也有多人组成,并有首要分子,经常纠合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其组织结构不严密,成员不稳定,时分时合,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主观上主要是蔑视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这与前者是有所不同的。应按照他们所触犯的具体罪行进行定罪处罚。

  3.认定本罪还要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区别。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行业性、公然性,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称霸一方,维护其经济利益;而一般犯罪集团虽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但一般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犯罪形式相对单一。如走私犯罪集团、诈骗犯罪集团、盗窃犯罪集团。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犯罪集团则不是一个罪名,仅是一种从重量刑情节。

  (三)关于“团伙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团伙犯罪”的概念,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概念。对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罚;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纯属临时纠合、无固定成员的结伙犯罪,则只能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我们认为,团伙犯罪是集团犯罪与结伙犯罪的统称,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的共同犯罪的形式。笔者认为,全国治安工作会议指出的要重点打击的其中“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旨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对于团伙犯罪的打击,重点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就属团伙犯罪,说得更具体一点,就是集团犯罪。我们对3人以上共同犯罪,不属这次“严打”整治重点打击的团伙犯罪,则应按其所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处理。

  三、流氓恶势力犯罪

  
(一)流氓恶势力犯罪的一般特征

  我们认为,“流氓恶势力犯罪”一般是指:由地痞、流氓和不法分子多人组成的,出于共同的犯罪目的,经常纠合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下,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预谋或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的总称,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流氓恶势力犯罪”的一般特征:1、犯罪主观上,主要是出于共同的流氓犯罪目的。2、组织结构一般比较松散,3人以上,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为首分子。3、经常纠合在一起,多次共同或者分别实施以流氓性质为主的犯罪活动。4、活动方式,往往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以暴力等方式称王称霸,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因此,流氓恶势力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形成了“村霸”、“市霸”、“街霸”、“路霸”等。这些霸匪,横行不法,鱼肉百姓,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取豪夺,强买强卖,欺男霸女,设赌抽头,组织、容留妇女卖淫,作恶多端,人民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二)原流氓罪分解后的罪名特征及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流氓恶势力犯罪”不是法律用语。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了,并将其分解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猥亵、聚众淫乱等罪。所以,我们认为“流氓恶势力犯罪”除了上述4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形式一般均为共同犯罪。因此,对流氓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其构成什么具体的罪,就定什么罪。

  1.聚众斗殴罪。该罪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报复他人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聚众。即3人以上,相互间有共同犯罪的关系。如斗殴一方为3人以上,另一方仅2人或1人,但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对聚众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的,则按聚众斗殴罪处罚;对非聚众方构成犯罪的,可按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等定罪处罚。(2)斗殴。即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暴力形式的互相击打的行为。(3)互相斗殴的双方,必须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如一方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另一方虽聚众而无斗殴故意的,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则以该罪论处。依照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有4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对上述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因民事、邻里纠纷而互殴的行为相区别。两者在互相斗殴的形式上很相似,但在犯罪目的上有很大的不同。后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或寻求刺激的犯罪目的。

  2.寻衅滋事罪。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进行骚扰破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认定寻衅滋事罪要注意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闹事行为相区别。两者在形式上有所相似,但目的或动机则完全不同。要注意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相区别。寻衅滋事罪造成的结果,有时同后几种罪相同,但它们之间的犯罪目的是不同的。

  3.猥亵罪。该罪是指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行为。本罪犯罪的对象是妇女,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猥亵是指奸淫以外的一切满足自己性欲的有伤风化的色情行为。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无耻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依照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要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的非法行为区别开来。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要分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且不限于妇女,目的是为了败坏他人人格、名誉。办案中还要注意划清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以及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界限。关健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奸淫的行为。

  4.聚众淫乱罪。该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3次或3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主观上是淫乱取乐。客观上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如群奸群宿等。依照刑法第301条规定,犯聚众淫乱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偶尔参加的,或虽有淫乱活动但未聚众进行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流氓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比较

  流氓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两者既有相同点,但也有区别。

  两者的相同点是:1.组织结构上,人数均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2.活动范围上,在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地域和行业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犯罪手段上,均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前者的组织结构相对后者来说较松散,成员多数不固定,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的文化等素质较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才纠合在一起,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组织、领导者常直接参与作案。二是犯罪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不仅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还有其他多种目的,违法犯罪目的呈现出多样性;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而后者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三是前者没有或较少有“保护伞”。而后者或多或少有些“保护伞”或“关系网”。四是犯罪的领域,前者主要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势力范围相对较小。而后者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等,势力范围较大。

  因此,我们在审理这类犯罪案件时,要注意两者的区别,正确把握流氓恶势力与一般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界限。既要严厉打击流氓恶势力犯罪,防止以罚代刑,又要防止扩大化。

  四、审理“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不是法律用语,它是对这一类犯罪、这一类组织和行为性质的统称。审理时,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在法律文书中,宜统一使用法律规定的提法。

  (二)上述这类犯罪中的3种情形,存在着包容、交叉关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均为共同犯罪。因此,有组织犯罪包含了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部分流氓恶势力犯罪。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属有组织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有些通过有组织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级阶段,发展下去有可能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三)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认定标准不能过高,只要其行为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就要予以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4个特征。这里用“一般”来表述,我们认为有其特定的含义。即通常情况下要具备这4个特征,但又不是绝对的。不是所有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都要完全具备这4个特征。有些案件基本符合这些特征或主要特征相符即可。

  (四)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两个基本”,体现“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打击。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审理。总之,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程序关。

  (五)对办理这类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和严密法律条文。鉴于黑恶势力在某一地区范围一般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影响,有些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还有一定的腐蚀和渗透力。因而,对这一类案件是否宜由市公安局、检察分院和中级法院直接受理和审理?另外,对黑恶势力的侦查和取证是否应有特殊规定?对证人和被害人如何予以保护?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很重要,值得研究,并应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以确保打击这类复杂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有效性。

  【注释】

     [1]参见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于2001年4月15日下载于WWW.China law info.com。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3]刘海琦:《透视中国黑社会》载《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斯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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