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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完成模式设立刑法分则条文
2012年10月25日 08: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0月24日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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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犯罪既遂模式更为合理,更加符合中国刑法的规定,也有助于刑法条文的司法适用,因此应以犯罪完成模式作为对犯罪既遂模式的修正,以解决犯罪既遂模式无法解释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缺陷。

  刑法分则条文的设立模式,是指刑事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设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时,所依据的作为立法基准的犯罪状态。刑法分则条文的设立模式问题直接关系到具体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刑法各论研究中的基础问题,德日刑法理论中普遍认为刑法分则的设立模式是犯罪既遂模式,而在中国对于刑法分则条文究竟是以犯罪的何种形态为模式设立的,则存在犯罪既遂模式和犯罪成立模式之争,理界论的长期争议也影响了刑事司法实践的效果,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梳理和重新思考。

  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刑法分则条文模式:犯罪既遂模式

  所谓犯罪既遂模式,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犯罪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状态,刑法分则条文法定刑只能直接适用于犯罪既遂,犯罪未完成状态的认定和法定刑的确定需要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持犯罪既遂模式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犯罪既遂模式与中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相一致。刑法总则专门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在第2章第2节中进行规定,但是刑法总则对犯罪既遂却没有任何规定,显然是将犯罪既遂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进行规定,这正是刑法总则规定的意义所在。第二,犯罪既遂模式能够更好落实刑法总则对未完成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定。刑法总则规定,对犯罪的未完成状态应当参照犯罪既遂状态从宽进行处罚,可以选择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而依照犯罪既遂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只是具体犯罪既遂的法定刑,犯罪未完成状态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不确定的,可以根据犯罪既遂模式的法定刑进行从轻或者减轻,这显然更好落实了刑法总则对未完成犯罪从宽处罚的理念。第三,既遂模式能够合理区分具体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依照中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的预备行为原则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具体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对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进行一定的区分。根据犯罪既遂模式,刑法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既遂的罪状,所以其规定的仅限于实行行为,而相关犯罪的预备行为则根据《刑法》第22条予以确定,能够进行较明确的区分。

  然而,犯罪既遂模式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根据中国传统刑法理论,仅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既遂,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既遂状态,如何以犯罪既遂设定分则条文?由于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犯罪成立模式。

  基于中国立法规定的刑法分则条文模式:犯罪成立模式

  所谓犯罪成立模式,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犯罪是以犯罪成立为基准状态,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法定刑设置不仅适用于犯罪完成状态,也适用于犯罪未完成状态。

  持犯罪成立模式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犯罪成立模式能够更好地说明刑法分则的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设立模式问题。德日刑法对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处罚是例外规定,因此,其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基于此,可以认为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然而,中国刑法总则原则上对所有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均予以处罚,而非仅犯罪既遂一种形态。同时,中国刑法分则还规定大量的过失犯罪,并且,许多故意犯罪还包括间接故意犯罪,由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既遂、未遂和中止的划分,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划分,采用犯罪成立模式显然更符合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特性。第二,犯罪成立模式有助于贯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追究刑事责任唯一标准的刑法理念。依照犯罪成立模式,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等所有状态都规定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使犯罪未遂、中止有具体的条文依据,而不是只依靠刑法总则进行推演。同时,刑法条文中的许多具体犯罪规定,明显是规定了犯罪的全部状态,而不仅仅是既遂状态。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罪状描述中使用了“故意杀人的”这一对故意杀人罪所有状体的概括式描述,而不是类似“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描述。

  犯罪既遂模式的修正:犯罪完成模式

  结合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在上述两种学说中进行考量,犯罪成立模式的缺陷更为明显:第一,如果刑法分则条文以犯罪成立为标准,那么所有具体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要规定在刑法罪名的罪状中,这对于界定较为模糊的预备行为是不可能的。第二,如果采犯罪成立说,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的刑罚全部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条文的法定刑中,如何再进一步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法定刑差异?犯罪既遂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区分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成立模式上犯罪未遂无法再比照犯罪既遂,进行趋轻的处罚。第三,如果采犯罪成立说,犯罪既遂的标准将会难以确定,仅仅依靠主观上的犯罪是否得逞,不结合具体的犯罪既遂行为,会使犯罪既遂的标准流于主观。相比之下犯罪既遂模式更为合理,更加符合中国刑法的规定,也有助于刑法条文的司法适用,因此本文提出犯罪完成模式作为对犯罪既遂模式的修正,以解决犯罪既遂模式无法解释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缺陷。

  犯罪完成,是指某一犯罪行为,具备法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刑法分则立法模式实际上是以犯罪完成为基准状态,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是具体犯罪完成状态的构成要件,与分则罪状相对应的法定刑是犯罪完成状态的法定刑,对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法定刑适用,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和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完成状态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要明确的是,犯罪完成并不等于犯罪既遂,犯罪既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犯罪完成存在于一切犯罪当中。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由于此种犯罪的特殊危害性,立法者根据这类犯罪客观上危险性的存在作出价值选择,通过刑法总则的特殊规定,此类犯罪不需要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而是只要具备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以及犯罪客观要件的部分要素,犯罪即宣告成立,但是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如果具备全部客观方面要件的要素,犯罪同样成立但属于犯罪的完成形态,构成犯罪既遂。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立法者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总则中不存在特殊规定,所以对其未完成状态不以犯罪论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责任编辑:斯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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