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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行为结构与宪法性质 ——以1954宪法和1787宪法制订过程为核心
2014年08月11日 15:11 来源: 作者:韩秀义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制宪行为结构;制宪目标;制宪资源;制宪策略;宪法性质

作者简介:

  【中文摘要】虽然影响宪法性质的因素众多,但制宪行为无疑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因素。若将制宪行为假定为一个结构化存在,那么制宪目标、制宪资源和制宪策略就是构成制宪行为的主要元素。对于1954中国宪法和1787美国宪法而言,正是因为在制宪目标(“巩固”和“建国”)、制宪资源(“他有”和“自有”)和制宪策略(“义理先定”和“规则先定”)方面存在重大的分野,才影响甚至决定了两部宪法的不同性质。因此,不论政治宪法学宏观上的政治立宪主义主张,还是微观上的制宪权研究导向,都切中了中国宪法问题的要害。只有准确解释中国宪法的性质,政治宪法学才能为中国宪法相关问题的展开提供资源支持;也只有对中国宪法性质走向做出合理展望,政治宪法学才能为中国宪法相关制度的设想提供目标指引。

  【中文关键字】制宪行为结构;制宪目标;制宪资源;制宪策略;宪法性质

  【全文】

  中国宪法性质定位问题实际上是中国宪法各种研究倾向发生争论的核心原因或症结所在。因为一国的宪法性质不仅在宏观上标示着该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也在微观上影响甚至决定着该国宪法的实施方式及现实作用。从既有的研究状况来看,研究者往往对中国宪法性质问题暂时性地强行搁置,而径直从自身的学术偏好出发对中国宪法性质做出单一的、理想化的假定,进而去谋划中国宪法实施的各种对策。可问题是,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对策设想究竟有多少学术意义,恐怕值得再反思和再考量。在再反思和再考量的过程中,既需要把宪法性质问题置于核心地位,也需要从制宪过程角度去进一步解释究竟有哪些因素在决定着一国宪法的性质。

  一、目标、资源和策略:分析框架的简要解释

  制宪过程就是制宪行为的展开过程,制宪行为的直接成果就是一部宪法的产生。因此,对一国制宪行为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一国宪法性质为何如此的解释。常识表明:行为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换言之,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包含多种因素的结构化存在。

  对于构成制宪行为的结构性因素而言,笔者将其简略地概括为制宪目标、制宪资源和制宪策略或手段。所谓制宪目标,主要是指制宪主体欲图达到的目的或效果;所谓制宪资源,主要是指在实现制宪目标的过程中制宪主体所可利用的各种力量、机会与参照对象;所谓制宪策略,主要是指制宪主体在使用制宪资源实现制宪目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手段与方法。

  在这三个因素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简而言之,即是:制宪目标影响着制宪资源的选择与制宪策略的运用,所以,制宪目标具有引领与定向的作用;制宪资源影响着制宪目标的选择与制宪策略的运用,所以,制宪资源具有支持与限定的作用;制宪策略影响着制宪资源的选择与制宪目标的实现效果,所以,制宪策略具有限定与决定的作用。制宪主体以制宪目标作为引领与定向标,调动与运用制宪资源,选择相应的制宪策略,从而使一国的制宪行为呈现出独特的形态,进而也决定了该国宪法的文本结构和宪法的性质。

  之所以使用制宪行为结构来分析中国1954宪法和美国1787宪法的制订过程,主要原因包括:其一,学界通常认为,1954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并且认为现行的82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1954宪法的回归,所以,解释1954宪法的制订过程就不仅具有历史意义,也会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其二,1787美国宪法不仅以其稳定性和独特的实施方式而著称,而且由于中国相关学者的阐发和鼓噪而形成了在中国“言宪法必称美国”的学术景观,所以,解释1787宪法的制订过程,就不仅能够窥见支撑美国宪法稳定的原因为何,也能够提示:如果要借鉴甚至模仿美国宪法的相关制度,那么借鉴甚至模仿的前提应是什么,或者说,如果搁置对1787宪法制订过程的历史讨论,那么,对美国宪法制度的借鉴甚至模仿会不会倒果为因进而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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