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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钱宁峰,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 随着宪法史研究的学术性回归,当前宪法史研究(中国内地)呈现出思潮史、文本史和学说史三大范式。从整体上说,三大范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各自建构了自身的研究价值取向,这为人们认识中国宪法史提供了不同的想象空间。但是,三大范式存在着相互割裂的倾向,并且忽视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分析。要拓展宪法史研究的发展空间,必须在范式上倡导概念史研究。这就必须打破思潮、文本、学说之间的界限,走向一种融合之道。
关键词: 宪法史;思潮史;文本史;学说史
2010年第6期《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发表了王勇所著《晚清立宪与近代政治观念擅变的基础性思维—兼从金观涛、王人博近著评晚清宪政史现状》一文,该文结合王人博等合著《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与金观涛和刘青峰合著《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以下简称《观念史研究》)对晚清宪政史的实证史和思想史模式的讨论,进一步指出了其背后存在值得反思的思维模式。上述两本著作在出版社、出版年份上的重合,加上对关键词的共同关注,不能不让人产生诸多联想。从学术史来看,其中的核心人物王人博、金观涛、刘青峰三位学者一直以来保持着对近现代中国政治思想史(含宪政思想史)的关注,并阶段性地发表了诸多成果。[1]在某种意义上说,政治思想史对宪政问题的关注也对宪法学研究方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宪法学领域兴起了宪法史研究的热潮,其突出特征就是宪法学者向以往大多仅为法制史学者关注的专题法律史研究之一宪法史“进军”。这一趋势已转化为一系列研究成果,比较典型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叶中教授、江国华教授领衔的中国立宪评论丛书[2]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主持的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3]笔者认为,随着宪法史研究的学术性回归,当前宪法史研究(中国内地)呈现出三大范式,即以王人博教授为代表的思潮史、以周叶中教授和江国华教授为代表的文本史及以韩大元教授为代表的学说史。[4]这些研究模式的出现丰富了宪法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展现了中国宪法的多重历史维度,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惜乎学界对此尚未总结并展开比较研究,笔者在此不揣浅陋,试图对上述三大范式进行分析,以提醒人们注意宪法史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缺失,希就教于方家。
一、思潮史、文本史和学说史: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运用分析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宪法史已经成为法史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这种研究的动力或许来自于宪法变迁,其间的内在关联性表现为宪法史接续了1982年宪法以来的宪法修改史。然而,
(一)思潮史范式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传统中国思想史领域,逐渐出现了以宪政思想史为主题的研究。这种宪政思想史往往是以宪政文化的面目出现的,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宪政视为一种文化,以文化视角观察宪法在近现代中国的引入过程和内在逻辑。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研究思路,显然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的法律文化学有很大的关系。宪政文化作为法律文化学分支之一不可避免地为学界所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与思潮在不少作者的著作中存在着互相置换的情况。这里我们不讨论宪政文化研究路径的成功与否,而是以此背景来观察
(二)文本史范式
前已提及,文本史范式为传统宪法史研究的基本模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方式,原因在于法制史学科发展的需要。既然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的演变,那么作为专题史之一的宪法史也应该以宪法的演变为中心,而宪法最为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宪法典。这样,宪法史研究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必然。这种范式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已经为许多作者所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并没有改变既有范式的影响,只不过在理论和内容上进行了深化,如采用现代化理论视角进行研究。[11]而
(三)学说史范式
与前两种范式相比,学说史范式的提倡相对较晚,其与
二、成就与不足: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利弊分析
对于上述宪法史研究的三大范式,理论上如何认识从目前来看似乎尚未引起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范式已经为人们所固化了,并将之视为约定俗成的模式。正如王勇一文所指出的,“现有宪政史研究的线性思维模式和类型化方法不仅影响了对具体的史实的解释,同时也遮蔽了作为基础性和整体性思维发生作用的旧学政制观念”,[16]笔者以为,从学术发展角度来看,这三大范式在运用过程中既有成功之处,也有不足之处。
从整体上说,三大范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各自建构了自身的研究价值取向,这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认识中国宪法史提供了不同的想象空间。从宪法史研究过程来看,宪法史曾经一度依附于政治史,沦为论证政权合法性的工具,其间必然充满了过于武断的评述。而上述三大范式在不同的面向上逐渐荡涤了简单的说教,而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承认历史中的宪法文本和宪法思想的独特价值。毕竟,这是中国人在认识宪法过程中所拥有的历史体验,不容抹杀。而从其研究思路来看,思潮史范式侧重于关注语词,文本史范式侧重于关注法典,而学说史范式则关注学说,可谓各有各的着重点,形成了多元竞争的学术生态。
但是,三大范式亦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在于忽视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分析。尽管三大范式在研究方法上各有差异,亦各有自己的缺点,但是在制宪记录或修宪记录这一资料的运用上基本上被忽视了。在这一点上,文本史范式相对于思潮史范式和学说史范式而言在某些方面已经引用了若干材料,但是远远不够。这种忽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宪法史研究的拓展空间,而沦为与一般历史研究无异的境地。试想,如果缺少了丰富多彩的制宪过程或修宪过程的论争过程,宪法史作为一种专题史的存在就颇为可疑了。也许人们会认为,研究宪法思潮史或宪法学说史就不需要去关注制宪或修宪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人物的写作从来不是无的放矢,其间必定贯注着其某一历史时期的特定命题。事实上,梁启超、康有为、严复、孙中山等都曾参与政治,并对政治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况且,制宪或修宪机构内外的不同群体均会从不同角度去参与、影响宪法。因此,不将制宪或修宪记录纳入研究领域的做法只会使研究不完整、不系统。以思潮史为例,国外政治思想史已经不再简单地满足于人物思想的分析,而走向了语境分析。尽管
此外,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由于倡导者自身研究的需要而成鼎足而立之势,似乎彼此之间并无联系。
综上,尽管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开拓了此一领域的发展空间,但是依然难以摆脱后继乏力的困境。
三、倡导概念史研究:宪法史研究的未来方向
要想让宪法史研究始终具有生命力,为宪法学的发展提供历史性借鉴,就有必要重新思考宪法史研究的路径。事实上,在学说史范式下,有学者就提出了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入手,倡导一种话语分析方法:“我们当然不妨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切入,来回溯性地寻找思想家及其文本。范畴是一种学术话语,是宪法(学)著作常用的基本概念。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是理论思维和理性认识的一种形式,也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家认识活动的产物。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但由于百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独特性,为使得研究本身能够容纳更多的分析文本和材料,得出比较公允的观点,我建议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一些话语如何兴起(被提出和被接受),其在学术体系内部如何演进、发展并对外部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形成了哪些研究范式。”[19]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打破思潮、文本、学说之间的界限,而走向一种融合之道。笔者虽然赞同该作者所提出的从基本范畴入手的思路,但是在范式上却并不倡导话语分析方法,而倡导一种概念史研究范式。因为话语分析方法的分析对象是“语言学文本”,[20]而不是概念。尽管德国历史学家考斯莱克认为,概念史和话语史是相互指涉的,[21]但是,话语史不能替代概念史的地位。之所以倡导这种概念史研究,原因在于从国外历史研究动向来看,随着语言学转向趋势的日益明显,概念已经成为关注的重点。同时,这种概念史融合了思潮、文本和学说的内容,而且将概念变迁与政治社会的变化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方法。正如有学者所言,这种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将为研究政治、社会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条比话语分析、‘考古学’和解构所提供的论述更为名符其实的途径。”[22]值得注意的是,王勇一文所提到的金观涛和刘青峰两位教授所著《观念史研究》一书在方法论上已经呈现出汉语概念史研究的特征。[23]囿于本文篇幅限制,这里不可能对概念史研究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笔者只结合《观念史研究》一书的研究方法就概念史研究方法在宪法史领域中的运用提出以下的基本框架。
首先,选择概念。对于概念史研究者而言,概念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词语。一个概念是一个已经“吸融其被使用时的全部意义语境”的“词语”。[24]正因为如此,概念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具有代表性的。一般来说,概念史研究选择的概念有三类:一是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民主、民主制;二是重新解释的概念,如公民社会、国家;三是新词,如凯撒主义、法西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25]而从《观念史研究》附录二来看,其共收录了92个中国近现代政治术语,依据该书讨论的十大基本观念,即理性、公共领域、权利、个人、社会、民族国家、民主、经济、科学和革命,将词意相近或相关的术语按序分为十组。[26]借鉴这种做法,可以将宪法史研究中出现的范畴划分为宪法、权力、权利三大类,每一类中可以根据宪法实践中出现的概念进行归类。以宪法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宪法、立宪、宪政、立宪主义等;以权力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主权、国权、权力、政权、治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等;以权利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人权、民权、权利、人民权利、公民权利等。在选择概念时不能仅仅根据学者的认识而定,而必须根据立宪活动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认识概念的变迁过程。从目前宪法史研究来看,在概念的选择上过于狭窄,如宪法、宪政、基本权利、人民主权、分权等较为宏观的概念,而没有将宪法中出现的其他词汇纳入其中。
其次,搜集资料。在确定概念之后,概念史研究要求必须充分挖掘各种资料来源。这些资料来源不仅包括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神学、文学等的思想家论著,而且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报纸、刊物、小册子、议会中的报告和演讲;二是政府、行政和司法官僚体系的文书;三是回忆录、通信和日记;四是词典、百科全书、手册和类属词典。[27]值得注意的是,《观念史研究》所建立的数据库则分为六类文献:“报刊”、“档案”、“清代经世文编”、“论著”、“来华外人中文著译”和“晚清西学教科书”。[28]因此,就宪法史研究领域而言,也应将资料来源的范围大大拓展,不仅应该囊括整个立宪过程的议事记录,而且要广泛收集立宪内外各种资料,如报纸、刊物、政府文告等。只要是与立宪活动有关的资料,均应纳入其中。这样,才能了解相关概念在不同阶层中的流布情况。从目前宪法史研究来看,思想者的著作、宪法文本和若干史实资料均得到了关注,但是立宪活动的资料则关注不多。对于立宪记录的分析,近年来分析较为深入的是严泉所著的《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一书。该书在研究现状评述中认为,“内地学界关于民国早期制宪问题的专门研究至今仍是空白,国会制宪过程的详情不为人知,缺少个案研究现象比较突出。研究者过分注重宏观评论,漠视与个案有关的政治精英政治选择、宪政制度比较分析、制度结构等具体问题研究”,同时就台湾学者著作而言,“总的来说,这些著作研究视野偏窄,主要集中在史学领域,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方法几乎没有运用。虽然台湾的史学研究著作一向以史料丰富见长,但是却忽略了对制宪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的使用,以至于有关制宪过程的描述还是语焉不详。此外,由于台湾学者的研究多数集中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前,受国民党中心史观的制约,认为国民政府时期才是中国制宪大业步入有成的开端,对1927年前的制宪历史评价难有大的突破与创新。在台湾近年来出版的有关宪法学著作中,对早期制宪历史往往是一笔带过。”[29]笔者以为,这一评价从整体上亦可以作为目前晚清以来的立宪史研究现状。这种忽视立宪记录的倾向曾经在新中国宪法史研究中亦存在。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各种宪法纪念活动的展开,有关制宪或修宪过程的资料经由当事人的回忆而呈现在世人面前。在这方面,我国宪法学前辈学者
最后,展开分析。尽管概念史研究在各国学者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对于概念史的研究,就必须使用衍生于哲学、历史语义学以及结构语言学的一整套方法,以适应概念史自身的目的。其在甄别和追踪概念时,交替使用了对于语言的历时分析和共时分析,同时也使用了语义符号学(对于一个术语或概念所有涵义的研究)和专名学(在一种语言中,对同样的事物,或者文本中同样的概念的所有名称和术语的研究),而且还对语言中的政治词汇和社会词汇的语义场进行了分析。[32]这意味着概念史研究是一种跨学科的分析方法,其不仅关注“思维和言说史”,而且关注“制度、事实和事件史”。“‘概念史’声称其代表了‘思维和言说史’与‘制度、事实和事件史’之间的一种结合:思维和言说是制度、事实和事件的概念结构,而制度、事实和事件则是思维和言说的论辩情境。”[33]而《观念史研究》亦有类似的视角,即“通过对文本深度挖掘出的其他数据,如文本所涉及的人物、事件、学说、征引文献等,建立规范性意义分析的数据库,研究上述变项对观念变化的影响。”[34]从目前宪法史研究来看,尽管有学者提到了对范畴的话语分析,但是真正符合概念史研究要求的研究似乎尚未出现。笔者以为,在概念选择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在分析时应该不仅关注思潮、文本和学说,而且要深入分析概念在思潮、文本和学说之间的互动关系,进一步将概念置于特定的语义场之中,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考察概念在立宪过程中的运用情况,这样才能呈现出立宪中语词竞争的过程。
通过上述基本框架,可以展现出在宪法史领域中的概念史研究的基本设想。要实现这一设想,显然需要宪法史研究者们组织一项规模巨大的学术工程,即宪法领域的概念史研究,其目的是追溯宪法领域诸基本概念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过程。这项工程可以分为三大时间段展开:一是1908至1927年之间的立宪活动,主要关注《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的立宪记录;二是1927年至1949年之间的立宪活动,主要关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立宪记录;三是1949年至今的立宪活动,主要关注建国初期三个宪法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立宪记录。显然,对于当代中国宪法学最有意义的是新中国以来的宪法史,其不仅能够廓清当代宪法领域诸概念的来龙去脉,同时为宪法解释提供“原初意图”的解读。这种以概念为中心的研究方法给宪法史研究所带来的冲击力主要在于其通过概念来分析立宪运动,展现出立宪过程中不同人物、不同阶层对立宪活动的认知。当然,这并不是说概念史范式能够替代思潮史、文本史和学说史三种范式,毋宁是对后三种范式的综合。
四、结语
笔者对上述三种模式的概括,目的是希望厘清宪法史研究中存在的诸多歧路。事实上,宪法史研究中的种种困境亦是法律史所面临的问题。为了展现法学者的品格,无论是宪法史还是其他法律史,均应回归于与法律文本最近的场域:立法活动;同时,又不固步自封,充分借鉴史学的研究方法,展开与史学的对话。只有这样,宪法史研究才更有生命力,更吸引人们去关注它,理解它。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笔者实际上亦参与了上述文本史范式的有关写作,本文亦可视为对“昨日之我”之反思,希望有朝一日能够通过一个概念来展示这种概念史研究设想。
注释:
[1]王人博教授以往关于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史的代表性著作有:《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而金观涛、刘青峰以往关于近现代中国政治思想史的代表性著作有:《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该书以《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为名于2011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再版)、《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1840 ~1956)》(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该书以《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于2011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再版)、《中国现代思想的起源:超稳定结构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国立宪评论丛书共出版四卷。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编:《博弈与妥协—晚清预备立宪评论》、《从工具选择到价值认同—民国立宪评论》、《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和《在曲折中前进—中国社会主义立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该项目目前正在研究过程之中,但已经发表了大量的论文,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三组文章。第一组文章于2008年发表在《法学家》第4期上,分别是卞修全的《君宪、共和之争与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马小红的《试论“传统”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失落》、马岭的《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上官丕亮的《值得重温的两种立宪主义学说》、曲相菲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权语词在中国的使用》、郑磊的《清末与民国时期宪法学方法论运用状况考察》。第二组文章于2009年发表在《山东社会科学》第4期上,分别是韩大元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意义》、秦强的《中国宪法学说研究中的中国面向》、诸宸舸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范毅的《论我国二十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的宪法学说》。第三组文章于2009年发表在《山东社会科学》第5期上,分别是刘伟、范进学的《美国宪法理论在中国的最初传播》、王贵松的《日本宪法学在清末的输入》、李忠夏的《百年前德国宪法现实—1908年“每日电报”门事件引发的宪法问题》、李晓兵的《法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的影响—以人民主权和分权学说为中心》、王德志的《论梁启超的宪政学说》。
[4]这种归纳可能存在以偏概全之弊端,一方面有关宪法史研究的作者并非局限于上述三者,另一方面其他研究者是否可以另成一种范式亦未可知。笔者认为,如果仔细辨析围绕近现代中国宪政史专著,传统研究方法均偏重于文本评述,而思想史和学说史却是两种较新的范式。
[5]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代序第10页。
[6]同前注[5],王人博书,修订说明。
[7]同上注,第1页。
[8]王人博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9]同上注,第7页。
[10]同上注,第6页。
[11]如郭宝平、朱国斌的《探寻宪政之路—从现代化的视角检讨中国20世纪上半叶的宪政试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其他的著作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12]周叶中、江国华主编:《从工具选择到价值认同—民国立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6页。
[13]韩大元:《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意义》,《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14]韩大元:《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求是学刊》2011年第1期。
[15]韩大元:《宪法学的未来发展》,《检察日报》
[16]王勇:《晚清立宪与近代政治观念嬗变的基础性思维—兼从金观涛、王人博近著评晚清宪政史现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17]同前注[13],韩大元文。
[18]同前注[14],韩大元文。
[19]诸宸舸:《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20][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海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21]参见[英]汉斯·恩里克·鲍德克:《概念·意义·话语:重新思考“概念史”》,载[英]伊安·汉普歇尔-蒙克主编:《比较视野中的概念史》,周保巍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
[22][英]梅尔文·里克特:《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张智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页。
[23]参见钱宁峰:《现念史抑或概念史—评<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学术界》2011年第4期。
[24]同前注[21],伊安·汉普歇尔-蒙克主编书,第78页。
[25]同前注[22],梅尔文·里克特书,第50页。
[26]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9 ~ 490页。
[27]同前注[22],梅尔文·里克特书,第53页。
[28]同前注[26],金观涛、刘青峰书,第474页。
[29]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3页。
[30]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1]参见韩大元编:《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庆福、韩大元主编:《1954年宪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同前注[27]。
[33]同前注[21],伊安·汉普歇尔-蒙克主编书,第95~96页。
[34]同前注[26],金观涛、刘青峰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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