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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法律分析
2016年04月07日 10: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孙 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法律;分析;送达;被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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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大幅增强,人们由于婚姻、经商、打工、照顾亲属生活等原因,离开住所地长年在外的人员数量日益庞大,时间越来越长,导致公民与住所地之间的联系不断弱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给下落不明的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文在此做以浅析。

  一、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种情形: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第二种情形: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需要指出的是公告送达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也即依靠起诉人提供的被告人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无法将被告和其他人区别出来,那么起诉人的起诉是没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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