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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用是法治的根本
2014年03月07日 11:43 来源:《人民公安报》2014-3-6 作者:宋广玉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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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大会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提高立法质量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需要下比较大的力气去提高法律质量。用更通俗的话讲,过去我们是要解决我们国家有没有法的问题,今后要把重点放在解决我们的法管不管用这个问题上。

  的确,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不管是普通人民群众,还是各级政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活动。社会上依法办事、有事找法的风气也渐渐浓厚起来。

  法治的重要性无需多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除了一些法律法规仍存在操作性不强、立法不科学等“质量问题”外,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某些地方或者某些部门还不管用,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以及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利益面前习惯于以“人治”代替法治,以至于一些人对法律失去了信仰,在他们利益受损的时候,转而寻找法律以外的救赎途径。如此,也让我们的法治建设受到阻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傅莹说今后要重点解决法律管不管用,无疑是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根本。

  法律的重要性在于民众对它的信任,而民众的信任必须建立在法律能否约束政府、约束官员,以及法律能否维护民众的基本权利上。因此,要让法律管用,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有信仰,当下除了立法时应更注重科学性、可操作性外,最要紧的就是把各级政府官员和执法者、司法者管住,让他们依法办事。而要管住他们,必须从法律上约束和限制他们的权力,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公开透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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