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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讲人:黄智勇 律师
主持人:焦洪涛 副院长
时 间: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19:00—21:00)
地 点:东六楼法学院模拟法庭
主持人焦洪涛副院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卓越法律人讲堂第69期非常荣幸地邀请了全国知名律师黄智勇先生。大讲堂举办到现在是第一次邀请到真正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的校友作为主讲人。今年是华中科技大学建校60周年,在母校60华诞之际,黄智勇律师专程用从深圳回到母校,为法学院的师生们带来非常精彩的讲座,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对黄律师表示感谢!
黄律师既是在座各位的学长,也是我的学长。1987年,黄律师入读华中理工大学电磁测量专业,后又在管理学院攻读了MBA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在黄律师是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知识产权部主任、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科技法律、知识产权法务方面有精深造诣。黄律师曾经做过教师,公务员,现在从事高端的律师法务工作,经历十分丰富。
日前,我们到学校教务处去汇报教学和培养方面的工作,常务副校长和教务处处长询问法学院关于卓越法律人才项目的思路,他们问:“什么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什么是卓越法律人才,什么是法律的职业精英?”我认为除了抽象的标准、指标外,今天以黄律师为榜样和标杆,会给我们带来非常生动的,非常直观的,也非常有感染力的解释。下面请黄律师为我们做讲座!谢谢!
主讲人黄智勇律师:感谢焦院长的介绍,我非常高兴有机会能再次坐到温暖的教室,再次看到同学们一张张充满生气的脸庞。上一次是在学校八号楼举办讲座,可能有同学去听过我与大家的交流。那今天为什么我又来了?我就先介绍一下回来的原因。与我一同共事的很多年轻同事、助手,他们来自全国不同的法学院,各类法律知识都学得很好,并且各有特长,但是工作中,我发现他们由于刚从学校出来,缺少接触实际案例的机会,处理案件明显地缺乏实际经验。所以我就在考虑,大学教育与实践是否能做到有效结合了?缺乏接触实际经验的机会,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否是大学生的“通病”,所以我今天过来想与大家分享自己在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希望能在大学教育和实务之间建立一种联系。
今天讲座的主题是“思维的魅力”和“法律的尊严”。首先,我将通过分析具体实际案例,给大家分享一下良好的思维习惯在法律实务中的魅力。其次,我觉得有必要讲一讲关于法律的尊严,因为在工作中,我发现有些同仁们存在着不够尊重法律的现象,并且这在社会上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今天讲座的内容可以归结于两个字:术、道。
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给大家传递一个概念,即学好法律知识本身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完全不在同一层面上的两个概念。几个月前,我要招聘一名助手,当我发出招聘信息后,竞争态势很严峻,有150-200人前来应聘,但经过筛选能到最后面试时只有四五十个人,最后有机会应试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只有七、八位了。请他们处理真实案例的具体问题,是为了考察他们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宏观把控的思维能力。在处理实际案例过程中我能感觉到,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毕业生,他们法律基本知识都学得很好,但是处理具体实际问题时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没有找到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这不是大家没有学好法律知识,而是学习过程中缺少运用法律能力的训练,缺乏法律思维的锻炼。
我给大家打个比方。我们是学习法律的,学习了合同法,知道了合同法具体的法条规定,就相当于给士兵配备了一把冲锋枪:我们了解了冲锋枪的结构,知道了怎样拆装,怎样装填子弹,装填什么型号的子弹,怎么击发,怎样提高命中率。我掌握了这把枪,也就意味着学好了合同法。另一位老师又教给大家侵权责任法,这是六零炮,关于什么样的炮弹最合适,什么样的情况使用它,我们都要弄清楚。所有部门法的老师教授得很精彩,同学们也学得很开心。我们学到一门部门法就意味着获得一种武器,经过四年本科学习,抑或三年研究生学习,这些武器零零总总地堆砌在兵器库中。现在“敌人”来了,当我们真正面对“敌人”时,我们该用抢还是该用炮,该如何去排兵布阵,能有效运用所学到的这些法律知识,有效运用这些武器,让他们发挥最大效力,这才是关键,因此,我强调学好了法律本身与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这两个不是在同一层面上的概念。
一、思维的魅力
(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逻辑思维之光
下面我将与大家分享一些实际案例来具体谈一谈这个问题。首先,一个案例是我在06年时办理的一个案子,有一家生产Mp3的企业,要从深圳运输一批Mp3到浙江丽水,该企业委托深圳的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这家公司与该企业有长期的贸易往来,每年做生意约有600单,几乎平均每天两单,这是一个长期的合作。在600多单生意中有160多单的合同上都有一个条件——“等通知放货”。为什么要约定等通知放货呢?托运人解释说约定等通知放货的目的是,要求承运人必须在买受人付款后才能把货物交付给买受人,以保证自己货款的安全。这约定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其中有一次,承运人把一单货物运到了交付地点,交给了收货人;买受人收到了这批货物,并且完好无损。两个月以后,托运人状告承运人,诉讼请求是由于托运公司没有等到该企业通知就将所托运货物交付买受人,违反了双方运输合同约定,导致该企业所托运的这批货物货款2万元无法收回,造成损失,要求托运公司赔偿2万元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案件事实看似非常简单。承运人认为原告冤枉了他,请我帮他代理这个案件,提供法律意见。承运人跟我的解释:“我们明明是等到了通知才放货的,而不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放货。托运公司董事长的妹妹是负责发货的,她直接打电话通知我们这批货可以放了,我们才选择放货。”我说:“请你拿出证据。”但承运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等到了通知。现在大家一定在一边听,一边思考、寻找突破的方案。如果我们从法律性质上入手,认定这是一个运输合同,然后顺着这条思路一直走下去,你会发现这是一条死胡同。案件的症结点在于缺乏证据。被告抗辩认为合同上约定的是等通知放货,但没有详细约定通知必须是书面通知,因此等到电话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放货,不算违约。针对这个观点,对方反驳说:“我并没有认为必须得有书面通知,那现在请你拿出口头通知的证据来。”困难在于也没有口头通知的证据。其次,被告还去打印了双方的通话清单,发现双方每天都有电话联系,多的有十几个,少的也有五六个,但因为他们有长期业务往来,证明不了哪个通话说的是哪个事。这种情况下,基本就要败诉了。
我接手时就说:“死马当做活马医”。怎么“医”呢?我们转换思维重新思考这个案件。普通托运合同,一般要求是只要承运人安全及时地将运输的货物从A地运至B地,交给收货人,收货人签收货物,承运人就没有责任,除非货物有损坏或者丢失等情况。在质证时,我假设了三种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均得到对方律师的同意。第一,原告想要向被告索赔,获得法院支持,必须满足一个条件——这不是普通运输合同,必须附加义务,即“等通知”;如果没有“等通知”的义务,不管原告有没有收到货款,其诉讼请求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第二,如果被告确实是等到了通知按指令放的货,即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收不到货款与被告无关。第三,如果承运人真的违约,在没有接到受托人指令前提下,放了货,但是收货人遵守诚信如实把货款交付给了受托人,托运人没有任何损失,这时托运人也不可以状告承运人并获得法律支持。这三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关于“等通知”的义务,白字黑字,没有争议;第二,关于是否等到通知,我们双方各执一词,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因此搁置争议,不再谈;第三,关于有没有损失的问题,原告应该证明:有没有损失,有什么损失。如果原告本身是用这批货冲抵他与收货人之间的其他债务,货物安全送到即原告不存在损失;若收货人在该批货物发运以前已经支付过相应货款,货物送达收货人,原告也不存在损失,总之会存在很多可能,使原告可能不存在损失。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原告才会产生损失,即这是一笔买卖,货款为应收货款。此时原告申明这就是一笔交易,他有买卖合同为证。但遗憾的是原告在起诉时只提交了运输合同,而没有提交这份买卖合同,所以针对这批货物,原告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难以清楚。但如果原告撤诉以后选择再起诉,我们还是会面临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只有退一步,假定原告与收货人之间是贸易关系,这是一笔贸易,存在应收账款。但只有收不到才构成损失,“收不到”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去收”,第二是“不到”,首先要证明你有“收”的行为,其次得证明负债人不给。案件中,原告没有去收货款,他抗辩说找不到收货人,这纯属假话,由于我们预计到原告会这样抗辩,所以就请了浙江丽水的律师去查找了收货人的资料,资料上提供的电话可以接通,且跟收货单上的联系方式一模一样。但在法庭上法官检验证据时,原告就改口了,他承认的确可以找到收货人,可是即使找到他,他也不交付货款。我辩称收货人不支付货款,原告应该起诉他,为什么起诉我呢?对方律师说了一句外行话:“因为你和他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起诉你。”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随便连带;如果这种连带责任成立,今后发生了金融危机,最先倒闭的都是运输公司,这是不合理的。最后法官判决:因为原告不能证明存在损失结果,驳回诉讼请求。
大家听完案件可以去想,如果作为律师我们一味纠结于是否等到通知,那我们不可能胜诉。如果我们通过多种思考,采用了多种方法,即使败诉了,我们去告诉客户,确实是由于没有证据,导致难以胜诉,客户绝不会责备你,他会认为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搞好内部管理,没有注意证据的保存。但是两种处理方式(一种仅从法条思考,一种跳出法条思考),从处理的结果来看,如果按照最初的处理方式,则作为律师就没有尽到责任做到最好,就像电视剧中常有的情景:每一次手术门打开,医生们走出来遗憾地表示他们已经尽力了;但是不是真的已经尽力了呢?可能剪刀还在肚子里呢!只不过,因为涉及太专业的知识,家属不清楚。这就告诉我们,作为律师,我们要从案件表象中跳出来,不要拘泥于法条本身。
回想我们采取的处理方式,它跟我们最初运用法律的习惯方式区别在哪儿呢?一般面对一个案件,我们会先确立它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合同法律关系,去查合同法条文,若是运输合同专章,就看法条规定了什么权利义务,这样的话,我们避免不了举证责任。但用另外一种思维来考虑,这个案件中,被告违反了等通知放货的义务,因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等通知放货”,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等到通知,便给予一个固定金额的惩罚,即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不具有惩罚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定金才具有惩罚性,违反约定就适用定金罚则;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如果违约金约定得太高或者太低,法院还可以依法变更。在这个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我们没有强调适用哪一个具体法条,而是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原则。我们为什么会关注到这一点呢,这是一个思维习惯的问题。我是理工科出身的,并且是学电力专业的,我就用“电”做例子。这个案件中,原告是在搭建一个体系,就犹如我们要点亮这盏灯;被告要做的就是阻止这盏灯亮起来。原告的逻辑是“因为……所以……”,被告要做的就是让原告没有“因为……”,而不存在“所以……”。要点亮这盏灯,至少必须具备光源,电线和电源三个条件,但要这盏灯不亮,我只需破坏其中一个条件,最方便的就是除掉电源—关掉开关即可切断电源。灯不亮了,原告的诉讼逻辑也就不成立了。案件中,我们就是采用了这个逻辑进行思考,找出了必要条件。这是一个逻辑问题,因此建议学法律的人去学一点逻辑。希望处理这个案件的思维方式能给大家带来一点启示。
(二)合格产品中“格”含义的具体阐释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质量纠纷的。我们都学过《产品质量法》,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法律准确适用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分析。《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都应当合格,但是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呢?很多产品包装上都有产品合格证的图标,但是不是有合格证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呢?其实不是,这里的“格”指的是标准或者是合同的约定。在通常的贸易过程中,我们会对产品质量的规格有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产品标准要求,国家标准体系包括四级:国际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就是伪劣产品;地方可以制定出比国家更高的标准,企业标准是最高的标准。
那是不是利用这些标准,我们就可以去评判产品的质量了呢?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德国有一个公司叫Tesa,是专门做胶带产品的。其中该公司有一笔一百多万的货款没有收到,因此该公司起诉用户。用户是将产品提供给比亚迪公司,比亚迪公司将之用来贴某电子产品镜片,但是当其在进行跌落试验时,出现了很多镜片脱落现象。被告以此为理由,认为交付的胶带产品有质量问题。关于胶带粘不住镜片的检验报告有十几份,Tesa公司的工程师也在研究如何去解决脱落的问题。法院审判这个案件,会不会认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呢?跌落试验中的胶带不合格,我们认为不能作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这里存在着适用对象的问题,举例来说,如果涉案胶带的规格和质量正常用途是贴手机屏幕,而我们用它来贴电视机屏幕或类似的大型屏幕,当然会粘不住。关于胶带,不同情况会用不同质量和规格的产品,并且粘贴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具体情况,例如在家贴挂钩会遇到墙面上有油污等污质的情况,这影响胶带的粘度。比亚迪方面只陈述胶带粘不住的事实,但是却没有对胶带本身做过质量检测,因此并不能证明粘不住是因为工艺问题,还是胶带产品本身问题。要确定胶带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只能针对胶带产品本身做质量检验,看它是否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以此为理由来抗辩,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分
关于产品质量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合同法中违约有两种:一般违约,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这两者的区分在实务中有时候会很难判断。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个公司的领导需要为3000位员工采购6000件工作服,与生产商签订了合同。生产商生产好第一批工作服,共2000件,送到工厂。工厂发给了几个车间的员工。几天后,100多位员工反映穿上工作服后身上发痒,还起红点。公司了解情况后,马上联系生产商。生产商給出的解释是,可能在棉布洗水的工序中,没有洗透。于是生产商派人送来两桶水,说让员工将衣服放在桶中浸泡一晚,然后观看问题是否解决。公司的领导认为生产商应当将工作服收回处理好后再送来,而不是这样不负责地简单处理。双方就此发生矛盾,交易难以继续。
生产商提起诉讼,要求付清全部货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退货。其实反诉的理由不是很充分,但我们可以分析,看能不能找到法律规定使反诉诉求得到支持。现在唯一能支持退货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我将两件工作服送到深圳某检测研究院去做检测。我一送过去,正好有一个朋友在那里,他就问:“你是希望它合格还是不合格?”我说:“按检测事实来定吧!”他解释到由于检测的项目不一样,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检测有的项目,不合格的比例可能会高一些,比如DVD中的电磁兼容指标,在十年以前,很多产品在这个项目上都是不合格的。至于我带去的产品,我告诉他员工穿上之后出现的问题。他认为这有可能是色牢度缘故所导致,因而检测了一项光汗复合色牢度,这是一项很严格的指标,但检测结果是合格。我坚持还要检测最基础的指标——棉含量,因为合同中约定了棉含量要60%以上。检测的结果很有意思,两件衣服的棉含量,一件52%,一件57%, 都未达到60%。
现在问题是,我可不可以根据棉含度只有52%、57%,没有达到60%,要求退货?这是构成一般违约还是根本违约,法官也必须做出裁决,判决结果对双方将造成不同影响。对方抗辩认为这属于一般违约,提出购买工作服是为了穿,棉含度60%的工作服可以穿,棉含度52%,57%的工作服同样可以穿,并且没有多大的实质影响,为什么一定要求达到60%呢?但我们不认同这种看法。好比我们这教室里安装的灯,应该安装20瓦,那我们为什么不安装18瓦的灯呢?因为只有20瓦的灯的集合的效果,让我们的视觉最舒适。如果18瓦的可以接受,那么15瓦是否也可以接受?案件中,百分之几的棉含度没有多大的价值差别,但是棉含量与衣服穿着的舒适度有关,工作服的质量也体现领导对员工的关怀,质量问题也影响到企业领导的尊严,毕竟纯棉与涤纶是有很大差别的,另外最关键的是,合同中约定棉含度不低于60% ,棉含度缺陷不像是掉纽扣或者缝线不好等缺陷,是不能通过修补来改变令其符合合同要求的。最后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认为棉含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还是属于根本违约,判决我方可以拒收。这是一个我现在都认为可能会在理解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质量检验与质量鉴定的概念辨析
在这里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质量检验是技术部门用仪器对具体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质量鉴定需要专家的主观判断,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另外,质量检验与质量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有显著差异的。在这个案件中,检验一件衣服只需700多元,而申请质量鉴定需要一万三千多元,收费差别非常大。在实际操作中,判别是否进行检验或鉴定,替客户节省钱,是律师在职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我当时去鉴定时,没有拿涉案服装,也不是在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这可能有证据瑕疵。但如果过了鉴定时间还没有向法院申请鉴定,就是律师工作的失职。所以我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了一个附条件鉴定申请,即如果庭审中通过质证,这两份检验报告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效力得到了认可,我就撤回质量鉴定申请,这种方式既保证有举证时效,符合质量鉴定程序上的要求,也可以替当事人节省一万多元钱。因为法律问题是一方面,实际案件中我们还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支出。
关于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我还与大家分享一个形象的听说来的案件。这个事情是听说来的,真实性未考证。深圳有锦绣中华等旅游景点,不少香港人过来旅游,他们在附近一家酒店购买了一种叫鲍鱼片食品。回去品尝后认为这不是鲍鱼,而是响螺。鲍鱼与响螺都是海产品,要知道他们的区别,就需要鉴定,经鉴定两者的氨基酸含量和蛋白质含量都差不多,无法通过检验直接认定。这时质量检验解决不了问题,因此他们在具有资格的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请了五个美食家,请他们品尝这种食品,最后由多数决定这是响螺还是鲍鱼。根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规定,省以上的质量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质量鉴定。在案件中,法官由于不会特别懂具体的技术,不一定会直接采纳质量检验的结果做出判断,但是一般会采纳质量鉴定专家给出的意见。
(五)“半张借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析
下面我给大家讲解一下法律实务中举证责任的问题。我将跟大家分享的这个案子,是我从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看到的,叫“半张借条”,乙向甲借钱,借据上写明,乙向甲借钱一万元,上面有乙的签名和借款日期。借条由甲保管,甲是货车司机,他将借据拽在兜里,时间久了,借据被弄得脏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据的边沿裁掉了。
由于乙久不还钱,甲就起诉乙,要求还款一万元。乙辩称仅欠甲1000元,其他9000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归还给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并申称还钱的记录都是记载在原告手中的借据上,因为那张纸很大,记载在一起,对双方都很安全,可是现在原告把还款记录撕掉了。甲说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还钱这回事,请求神明的法官给予裁判。处理这个案件就要求很强的运用法律的能力。根据举证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呢?若乙还了钱是否有义务举证,若甲认为乙没有还钱,他该怎么证明乙没有还钱。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乙还甲1000元,即法院认可了乙已还甲9000元的事实。大家不用惊讶,也不用怀疑,这虽然是一个基层法院判决的案件,但被选进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得到最高院的认可。为什么会这样判呢?法院解释为,这个案件纠纷源于证据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带来的,如果甲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证据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及相关责任。
(六)侵权案件中高超的谈判技巧的应用
在法律实务中谈判技巧十分重要。我遇到一个案件,有一个做摄像头、鼠标之类小件物品的工厂的小老板在07年11月份,招了二三十个工人,并租用农民房作为他们的宿舍。春节前不久,工厂贴出放假通知,要求所有工人不得留宿。有一位小伙子,他的母亲是街道清洁工,母子准备留下过年,于是请求工厂老板允许他留住宿舍,并得到同意。大年三十晚上,一家人吃完团年饭后,小伙子回到宿舍,在里面洗澡死掉了。第二天他家人发现宿舍门窗紧闭,洗澡用的是直排式热水器。之后,死者老家的亲属前来要求工厂赔偿。工厂为其亲属提供住宿和饮食,但由于老板拿不出足够的钱,这件事一直得不到解决。
这位小老板找到我,希望我给他提供法律意见。小老板工厂里的存货价值只有一万多元,工厂设备都很简陋,根本不值钱。我问:“你最多能拿出多少钱?”他表示只能提供15万。于是我就带着15万的标准前去谈判。这个小伙子,19岁,在深圳呆满了三年,领有深圳暂住证。我见到他亲属,刚提到工厂只能拿出十几万来赔偿,对方已经开始破口大骂,说律师没有职业道德,工厂太黑等。我解释说:工厂现在最多只能拿出十几万,但这并不意味着您的孩子只值十几万;补偿只是一种安慰,它没有给生命标价,如果有人出价一百万元买您儿子的生命,您也不会同意啊!另外,您也希望尽早拿到这笔补偿,现在工厂还拖欠其他员工的工资,如果一直拖下去,今后能赔偿多少是难以保证的。
对方带来一个律师跟我谈判,他开始就跟说:“黄律师,按基本标准应当赔偿54万。”我说:“是56万,因为不久前深圳市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支出标准。但无论是54万,还是56万,当事人都支付不起。”他提出最低要35万。他说完,我就知道他的心理预期是30万,5万元讨价还价的空间。我跟他分析说:“这小伙子是怎么死的,有哪些责任人?直排式热水器因为很危险已经被国家淘汰十多年了,现在还在生产这种热水器的厂家有责任,销售者有责任,安装者也有责任,企业负有监管责任,我们不否认,房东本身也免不了责任,除了这些人,小伙子已经19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身也对结果负有责任,因为国家‘三令五申’淘汰直排式热水器,门窗紧闭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洗澡,无异于自杀,小伙子不应该不知道。这是多因一果侵权责任,责任承担是按份责任。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应该是最大的责任方,生产者、销售者共承担50%,房东承担10%,小伙子承担10%,安装者承担10%,企业最多承担20%,也就是十几万。对方律师就表示,如果这样,他的压力会很大。我解释说,冤有头债有主,但你们是能逮着谁就逮谁,于是缠着工厂不放。其他应当负担责任的主体找不着怎么办呢,工厂需要负担连带责任吗?如果一个人在公路上被车撞了,肇事司机逃逸了以后,难道先让路障公司或公安局赔付吗?这里没有法律依据。厂方逃避责任,是不公平;承担了本不属于他的责任,同样也是不公平啊。。。这方面的案件,律师如果不去思考,就是有一种潜意识,认为工厂本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谈判就无法进行,谈完了大家也怨气难消。最后谈判的结果是赔偿13万,加2万元的接待费。这个案件的核心也是思维习惯问题。
(七)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的版权和技术秘密界定
这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是:C某为A公司技术总监,已离职。A公司认为其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技术秘密,生产和销售有关产品,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构成犯罪。A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主要是:用于某产品电子模块中的源程序。公安机关对此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有两份鉴定报告。第一份鉴定报告在涉及软件源代码的部分称:“软件源代码属于企业内部的核心技术资料,企业一般不会将之公之于众,社会公众也难以通过检索现有公开文献资料或通过市场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故不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这是非公司型,且不同的程序设计人员所编写的软件程序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不会相同(这是排除偶然),故认为A公司技术资料中的某软件源代码为非公知技术信息。” 第二份鉴定报告在比对了上述源代码和C某为另一家公司编写的程序后认定两者有部分源程序段完全相同(相同部分约为15%),同时指出“完全相同是指双方上述源程序段的程序内容(包括程序语句、变量名定义、变量的排列次序、注释、排版格式等)均相同。同时认为,不同的程序设计人员、或同一程序设计人员在不同时期独立设计的源程序内容不会存在上述数量的非自动生成的源程序段的完全相同。” 第一份鉴定证明了秘密性,第二份鉴定排除了偶然性。公安部门根据上述两份鉴定报告认定:C某窃取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用于生产与A公司相同产品电子模块进行销售,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们审视公安部门和法院的逻辑过程,这样推论有没有问题?第一,源程序是保密的,一般不会公之于众;第二,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人在不同时候编写的程序在细节上不可能有那么多的相同。于是认为窃取了商业秘密。逻辑并不完整,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二份鉴定报告排除了偶然性,但证明两者是复制关系,复制关系是著作权内容,而不是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一份鉴定报告认为源程序代码属于技术核心,属于保密内容,但是软件的源程序是商业秘密呢,还是商业秘密的载体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在理工科学生的思维中有一种观念——“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一般研发的骨干,他的编程都不会差。现在一个研发团队有ABCDE五个人,团队有了最新的理念,最新的设计方案,准备研发最新的产品。在产品准备推出之前,需要一个人去编写软件程序,将软件与硬件链接实现产品的有效运行。在团队的每个人都有能力编写程序的前提下,团队指定了A去编写,但在产品上市前,A辞职了。A离开后,独自开了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团队设计的不一样。我们知道编写软件程序包括许多部分,但一般接口的程序不属于商业秘密,只有核心技术方案才是商业秘密。A编写自己产品软件时,可能会用到一些原来软件的部分代码,但这不涉及原来公司的技术方案;另外一种情况,产品推出前,B离开了,他也独自开了家公司,自己重新编写了一套程序,但依旧是实现原来公司团队设计的技术方案。如果这样鉴定比对,会认为A抄袭了原来公司的软件,事实上A离职后所编写的软件与原公司软件所实现的技术方案完全不一样;而B的软件如何对比,也不会认为与原公司软件一致。事实上,B恰恰是抄袭并实现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方案。若按照公安机关的鉴定和逻辑,认为B没有侵权,而A侵权了,这是荒唐的!
因此我们在看待貌似合理的判断中,不仅要看什么地方相同,还要看相同的地方体现了什么含义。
我在上海遇到一个案子,上海的一家公司起诉深圳的一家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的一家法院管辖。处理案件过程中,我去上海五次,但没有一次是开庭,全都是法庭调查,做质量鉴定之前的鉴定主题的确定。上海一家国家法定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实质性相同,但是我们不认可这种鉴定方式。在开庭时,法官问原告:“你们认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有哪几项?”他们列举了五项,法官问是不是除了这五项,其他的都一样?被告回答不是。于是法官就要求原告一次性把最相似的部分挑出来。在他们再次挑出了的一批中,我们否定了其中两项鉴定主题。两家公司都是做视频监控系统,如果都采用的是索尼公司的摄像头,摄像头需要与驱动程序接轨,而这部分的开源代码是索尼公司提供的,以此作比对是不公平的。去掉这两项鉴定主题后,北京鉴定的结果是不相似。有的案子都没有实质性开庭,关键是开庭前确定鉴定主题。在这个案子中,保密部分有相似的地方,但相似的地方是不是核心技术秘密,是不是核心技术秘密方案?我们认为这里侵犯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商业秘密,但是不是著作权中出版发行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PPT展示的是对这个案件的分析和第二个讲题,大家看一下:
“问题:该源程序是否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技术信息的载体与技术信息
1、源代码与技术文章
2、源代码是技术信息的载体,完整的源代码才具有可执行性
结论:不能直接认为源代码即技术信息
两份鉴定报告的理解
鉴定报告一:“不同的程序设计人员所编写的软件程序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不会相同。” 说同样的技术信息,不同程序设计人员会以不同的程序形式来表达。
第一份鉴定报告,可以得出源代码非公知的结论,而不能说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是非公知的。
鉴定报告二:
“完全相同是指双方上述源程序段的程序内容(包括程序语句、变量名定义、变量的排列次序、注释、排版格式等)均相同;不同的程序设计人员、或同一程序设计人员在不同时期独立设计的源程序内容不会存在上述数量的非自动生成的源程序段在程序的语句、变量名定义、变量的排列次序、注释、排版格式等方面完全相同。”
表达方式完全相同且这种相同是不可能由巧合造成的。——版权法上所说的复制。
结论:可证明C某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不能证明其侵犯商业秘密。
准确界定程序的版权和商业秘密的要点
一、两者保护对象不同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计算机程序构成了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技术秘密保护的是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对软件而言,正是版权保护所排除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程序本身不等同于技术信息 ,完整的程序和程序片断性质也不一样
三、权利和侵权构成方式不同
复制权是著作权(版权)权利
技术秘密保护是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和信息。
四、侵权判定方法
著作权(即版权):直接比对作品;
技术秘密:找出秘密点后作出判定
包含秘密点:即使表达方式不一致也构成侵权;表达方式一致则同时侵犯著作权
不包含秘密点:不侵犯技术秘密,只考虑是否侵犯版权。”
还有一个关于网络侵权诉讼的取证问题的案件,也请大家看一下:
“A软件公司认为B公司在建立其公司网页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产品C软件,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有关主体资格证据外,提交法院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主要证据为:1、C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C软件商标注册证;3、C软件源程序光盘一张;4、B公司网页公证资料一份。
证据说明:
1、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为C软件标准版
2、 C软件商标注册证:证书显示A公司为C软件申请的商标已获得核准注册
3、 C软件源程序光盘:未封存裸装光盘,内容为C软件升级版源程序
4、网页公证书摘录:
…打开计算机,进入Internet,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bcompany.com.cn/main/chinese/products/2003581/viewproducts.jsp,计算机显示后面打印页......点击“查看”选择“源文件”,显示以下信息…打印页显示页面出现C软件商标LOGO,以及有关源文件。
庭审质证焦点:
1、对于原告主张的侵犯商标权,被告称:所公证网页从未使用,从主页不能访问到公证页面;公证过程并未提供链接渠道,因此不能证明公开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2、对于著作权,被告称:光盘源程序与登记证书不存在对应性;光盘的录制时间与公证书时间顺序上无法界定先后;故无法作为比对依据。
案件启发:
1、根据证明的要求全面考虑举证要点。证明商标侵权不仅要证明涉案商标存在(原告公证书已证明),还要证明该商标被公开使用(公证书未证明);应从首页提供完整链接(证明公开使用)
2、证据之间的配合要严密、关联。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光盘的关系;公证网页与B公司的关系.
二、法律的尊严
(一)“弱势文化”和“强势文化”
下面我谈第二个方面——“法律尊严”。为什么要谈法律的尊严呢?最近我一直在做一件事——经常会不遗余力地往还于大学生与小学生之间,向他们宣扬“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当我与小学生交流时,他们询问:“什么是‘强势文化’?”我反问:“强盗是属于强者还是弱者?”其实,强盗是明显的弱者,是最懦弱的生存方式,他们没有勇气与其他竞争者在这个社会规则下公平竞争,就采取了抢劫等对现有规则肆意践踏的方式,是对现有规则的不尊重;学生考试抄袭,没有信心去与其他同学公平竞争考出好成绩,也是弱势文化的表现,平时不认真学习,考试中去做违规乱纪的事;同样,律师给法官送钱也是弱势文化的表现,作为一个律师不是通过专业的职业技能,而是依赖旁门左道去影响司法公正,试图寻求不正当利益,也是弱势文化的典型。我甚至认为“弱势文化”是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但当下“弱势文化”横行,让很多人对“强势文化”的生存空间产生了怀疑。例如司法腐败的问题,曾经有个律师跟我说:“黄律师,好像你是生活在天堂里,不知道人间的疾苦,现在所有的法官都是这样子,我们不去跟法官拉关系,几乎就无法生存。”我反问:“你什么时候做的调查——所有法官都是这样子。我今天又多听了一次,就是从你嘴里说出来。”我不认为所有的法官都会受贿、都是腐败分子,我见到的法官,绝大多数都很敬业,很廉洁,会尊重法律和当事人。我在深圳从业多年,我感觉深圳大部分法官的职业素养都是不错的,上海、北京也一样,大部分法官都严格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尊严。作为一个律师,我并没有感觉到司法环境恶劣到无法生存,相反,对司法环境的改善,我还存有很大信心。虽然我不熟悉武汉的情况,但与武汉的律师交流中感觉,武汉的司法环境也并不是那么糟糕。
(二)清晰认识法律现状
我们都是学习法律的人,今后从事的职业或者进入国家“公检法司”,或者进入公司、企业的法律部,或者从事律师行业,如果对整个法治环境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没有一种洁净的理念,我们将会活得很痛苦。我应聘助手时,前来应聘的学生中,我只能录取一名,但我会和他们每一位交谈半个小时以上。因为他们太宝贵了,他们一直生活在象牙塔中,对外面的世界直接了解很少,应该说还没有受到“污染”。虽然他们可能听过别人宣讲外面的世界是如何黑暗或者如何光明,但自己始终没有亲身经历过,所以当他出来之后职业上遇到的第一个人,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他对之前印象的判断,乃至影响他的职业生涯。
我曾经一个助理是一位很优秀的女孩子,她在我这儿应聘之前去过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那儿的律师询问她:能喝多少酒,家人是做什么的,家人跟法院熟不熟。我不清楚那个律师到底想干什么,但可以想象,如果一开始就不想用自己的业务技能去做好工作,而是打算采用旁门左道拓展业务,这是很糟糕的。例如我们去光谷逛街,走累了想找块地方坐下来休息,我们会先吹一下台面,吹干净了再坐下来,这说明我们对于洁净还有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根本不在乎,就直接坐下来,就表明你不爱惜自己,对于洁净已经没有了要求,就很难保持洁净。如果大家形成习惯坐下之前都吹一吹,至少干净的地方也就逐渐扩大。在这方面,我感觉华中大法学院学生的正义感要比其他学校的学生强。我想用自身的经历告诉大家:法律现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糟糕。这也就是我还能坚持律师职业的缘故。从05年开始,从业七年来,我没有请法官吃过一顿饭,但是办理的一百多个案子都没有受到任何法官的刁难,迄今无一败诉。当然,我不可能把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应该败诉的案件打成胜诉,而是要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认真客观的分析,当有的案件明知道打下去基本上是将要败诉了,应当建议当事人尽量争取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对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争取最大化。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三)优秀律师的素质要求
在座各位之中相信会有很多人选择律师行业,但怎样去走好这条道路呢?根据我多年的从业体会,我认为主要具备以下几项素质:一要充实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学习了部门法,掌握了“十八般武器”,大家应当加强在武器库中熟练选择武器和有效运用,“排兵布阵”的能力;二要培养逻辑思维能力,法律实务中经常会需要用运逻辑推理,学习逻辑会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提供很大帮助;三要训练表达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校园内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大家拥有很多锻炼机会。
我还希望大家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涉猎和积累更多、更广的非法律专业知识,成为知识渊博的人。我上个星期回到广西某大型企业,与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所所长交流后感触很深。
谈完法律问题后谈及其他,发现此人学识极为渊博,从考古、地理、历史、天文、物理、数学。。。。涉及面非常广。我算是毕业于理工科专业,对于这些还算有些了解,平时也比较注意积累各方面的知识,因此能在除了回应他的话题外,还跟他谈量子力学、时空的弯曲、谈黑洞、宇宙的起源、等物理学问题。最后,科学谈到极致就会谈到哲学,我们还谈黑格尔、尼采,谈事物的虚无与有形。最后,畅快淋漓的交谈后,我们成了真正的朋友。如果我们只懂法律条文,缺乏其他知识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是不可能在这位专家面前平等对话的,又谈何得到真正的认同和尊重。
希望大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积累更多、更广阔的知识,这些,总会有一天你发现是有用的。
(四)律师的道德自律和对法律的尊重
曾有某单位在律师范围内举办过一次题为“谁比我更像律师”的演讲比赛。许多发言者着重谈的是律师衣着,言谈举止,外在形象等网上还有有一些描述律师怎样塑造形象文章,很受人的欢迎。例如,一位律师在口袋里只剩下一千元钱时,他会花九百元卖一套西装,另外花一百元饱饱地吃一顿,然后信心百倍地走上职业之路。这是扯淡,真到这样地步,没人会这样做。真正的律师应该怎样的?不是只看外表,而是心存尊重和责任。“尊重”是尊重法律,而责任,就是对当事人负责,对客户的责任。如果身为法律人都不尊重法律,他无论如何都不会像律师。像这类跟当事人一见面就说“事情难办,需要到法院‘活动’”,把责任推到法院身上的人,属于典型的“弱势文化”的体现。他为什么要把责任推给别人呢,这就是常说的一句话“论到囊中羞涩时,怒指乾坤错”:怪的都是别人,自己总没错。
这里与大家说一个我生活遇到的人,他是一个执业不到两个月的律师。在代理某银行申请执行案件中,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两处房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那个律师居然给被执行人的妻子打电话说只要给他三十万,他马上帮忙她把这其中一套房屋解封。我听了非常震惊,这还只是毕业才两年、拿到执业证不到两个月的学法律的人,他怎会如此无耻呢?他代表的银行的利益被他放到哪里去了?他对被告的要挟,把他自己的人格扔到哪里去了?这种人即使穿上西装,打上领带也是畜生,不妨碍别人评价他是个人渣,怎么都不会是律师。这样的人,越早清除出律师队伍越好。对律师的所谓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中伤评价,很多也许源于这类人。依旧是那句话,人的法则是:一颗阴暗的心永远托不起一张灿烂的脸。
律师需要自己尊重法律,对当事人和社会责任,需要强烈的正义感才能赢得尊重。民族也是一样,现在社会上的有些人以听到自己民族的丑恶就很兴奋,对政府的负面新闻乐此不疲,对社会的正面新闻则充耳不闻甚至于无端怀疑而不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民生得到极大改善,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那为什么很多人只对政府的丑闻感兴趣呢?这是极不正常的。有些时候,反而是国外的人更能客观的评价我们的祖国和社会。我希望在座各位拥有一颗慧眼,客观冷静看待每一条信息。我也要提醒大家,在学校里你们还没有被污染,所以很容易公平地去看待一些事儿。但进入社会参加工作之后,如果受到压力,这种信念还能坚持多久?像赵传在《我是一只小小鸟》中唱的那样“生活的压力与生命的尊严哪一个重要?”我们都是学法律的人,那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像厨房里的菜刀,性质是好还是坏?用菜刀切菜可以做出美味的菜肴,但也可以拿它去杀人,这时候菜刀便成了凶器。所以菜刀没有好坏之分,关键是运用它的方法和目的。法律也是一样的,它是好还是坏取决于是用它陷害人,还是保护公平社会秩序和公民正当权益。
(五)择业与人生规划
至于怎样走好做律师的第一步,我还要告诉大家一个观点——律师这一行是可以“插队”的,并且任何时候都不晚。律师是一个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的行业,做律师之前积累的任何经验会有很大的价值。所以大家出去工作时不必所有人都去律师事务所“扎堆”。进入太大的企业也不一定是好事,大企业中的律师太多了,每人负责的仅仅是法律业务的细小分支,很难系统性的接触较全面的法律事务,难以学到丰富知识,达到锻炼目的的。
进入一个企业,若三年时间里,自己的经验能力都没有上一个台阶,没有彻底了解自己从事的这个行业的精华,没有掌握无论自己去哪儿都是一笔财富的知识,那这三年就浪费了。人生事业又有多少个三年呢?大家有多少青春可以挥霍,有多少时间可以浪费呢?一般研究生毕业已经25岁了。一般人的职业生涯就三十年,如果55岁事业还没有开始,那就很难再开始真正的事业了。我感觉人生事业可分为三个“十年”,第一个十年是在不断摸索自己适合做什么,选择方向;第二个十年是好好做;;第三个十年则取决于第二个十年的效果。”大家要做好个人的人生规划。如果大家还没有规划,不知道做什么,我告诉大家去做一件你们永远都不会后悔的事——读书、学习,坚决不要停下。在人生的某一段不知道自己要做啥的时候,没有方向的时候,读书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在职读书,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又可以积累知识,是很好的。若是脱产,还是要谨慎的。另外,在选择自己的事业方向的时候,还有一个要注意的就是要发现自己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比如美国和墨西哥相比较,假设美国工业生产率是墨西哥的五倍,农业生产率是墨西哥的两倍,墨西哥的工业、农业与美国相比都处于绝对的劣势。如果可以不考虑政治因素,仅从经济角度看,墨西哥应当生产农业,它的一个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美国一个农民生产的二分之一。美国应当生产工业,因为它的一个工人生产的产品是墨西哥工人生产的五倍,然后两国进行贸易。这不是绝对优势,而是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给你自信,我们都很难说有绝对优势,但是比较优势还是始终存在的。所以大家择业时考虑兴趣的同时,还应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
工作时,选择律师事务所应当分两种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是刚毕业进去实习,建议去比较大型的律所,很简单的道理,比如学医的两个人,班上第一名分到了县医院,学习普通的同学分到了省医院,三年以后,你会发现省医院的那位医术水平可能已经远高于县医院那位。因为省医院里可以见识更多,接触更多,会有更多的操作、实践机会。而县医院里,只要病比较严重,就会被送到省医院,连接触的机会都没有。所以在比较大型的综合的所,见到更多的“疑难杂症”,接触更多优秀的律师,会有更多的学习资源。另一种情况是当我们在法律行业或其他行业积累了一些经验,然后转入律师行业的,这时一个“丘陵式”的律所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丘陵有高有低,有峰有谷,大所形象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自己业务起步阶段建立客户信任,而丘陵的低谷处则给了更多新人崭露头角的机会。我与大家就分享这么多,留更多的时间为大家解疑答惑。
主持人焦洪涛副院长:请同学们提问。
提问一:我本科是软件专业。对功能模块设计很感兴趣,平时我留意到朋友网等社交网络与最先推出的人人网,盛大网的“三国杀”和腾讯网的“英雄杀”,他们的功能模块设计十分相似,并且程序设计者在功能模块设计上耗费了大量精力。这种行为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
黄智勇律师回应: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是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和创意,因为创意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实施方案,它只是具体实施方案的载体。例如,手机操作系统,网上有一种软件能使安卓与苹果的系统界面完全一样,但实现的过程却不一样,这就不构成侵权。你所提到的软件功能模块相似,不一定就代表其软件源程序存在侵权。但是,功能模块设计本身也可能产生著作权,如果功能模块设计确实存在著作权,则抄袭他人的模块设计也属于著作权侵权。
提问二:如果律师的执业环境都充斥着腐败,本有神圣理想的律师都丧失了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仰。面对这种情形,您还会一如既往地坚持选择的道路吗?
黄智勇律师回应:社会上的压力对个人的决定和选择肯定会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自己的坚守,这时最重要的是信心。我感觉司法环境远远没有那么糟糕。抗日战争时,南京已经沦陷,日本全面侵华,中日实力悬殊,日寇锐不可当。在这种情况下,汪精卫就认为抵抗不可能坚持下去,选择了放弃抵抗,而蒋介石和毛泽东等人对抗战胜利则充满信心,最终取得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看出了不同的结果。现今这些压力再大,也比不上当时中华民族面临的压力吧!
至于我,会选择坚守,因为我有信心,并且身边有很多持同样信念的朋友。另外,我再次给大家推荐《天道》这部电视剧,它里面所宣扬的“强势文化”,对强势文化的诠释非常到位。强势文化逐渐盛行,很多情况就会逐渐改善。我建议社会当加强文化建设,像是加强企业文化、律师文化、校园文化、司法文化等建设。
提问三:我是法学二年级本科生,即将面临出国留学和国内读研的选择。留学会在思维方式有所收获,但可能造成“广而不专”的现象,不利于自身发展。有人认为出国留学最大的好处是提高语言能力,这对做今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帮助大吗?
黄智勇律师回应:留学问题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要务实,明确自己将来准备做什么。这里举个例子,在对比腾讯和微软公司时,不会有人认为腾讯公司的科研能力比微软公司强吧?腾讯公司之所以能做大做强,在于它根植于中国文化,了解中国市场需求。留学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回到国内做律师,是以他山之石攻玉。在涉外企业中会有优势,但在律所除非从事涉外业务,否则并没有感觉到明显优势。第二,我认为出国留学的最大优势不是语言,而是扩展国际视野。了解国外法学教育的背景,接触国外律所或公司,这将对提高个人思维能力有较大帮助。
提问四:您怎样看待李庄案?
黄智勇律师回应:关于李庄案,很多人都在回避,不评论,因为不知道具体信息和真实情况。事实上是否存在串供或有政治因素介入,都不清楚,因此难以判断,无法评价。
提问五:您是怎样看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它是否存在乱用法律条文。
黄智勇律师回应:最近我比较繁忙,还没有认真看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文本。据我从有关新闻报道的了解,这次修改是将“可不通知家属”的范围缩小了,而不是扩大。在实务操作中,修改前的“有碍侦查”才是最大问题,这次将“有碍侦查”去掉了。所以感觉应该是更谨慎了。
提问六:请问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有什么区别?您阅读了大量文史哲,数理化的书籍,这些知识给您的思想带来什么影响?
黄智勇律师回应:关于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的区别,专利代理人工作包括专利文件撰写、专利侵权分析、专利的有效无效判断、专利授权与诉讼等。专利律师则主要负责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如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策划等,两者工作性质差别还是挺大的。关于学习和积累其他学科的知识,完全是由于兴趣。在这个过程中,它给自己带来愉悦。并且随着生活阅历的增加和知识的积累,逐渐会对哲学问题感兴趣。多思考一些,生活也更精彩一些。主持人焦洪涛副院长:黄律师为大家讲了150分钟,非常精彩。我也谈一点自己感受。聆听黄律师的讲座,感觉很充实,很愉快,很温暖,也很清新,深切感受到黄律师的风范,我认为无论黄律师在人生什么阶段、在什么地方执业,都有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生的本色——不会因一时一地的得失,而放弃自己的原则、立场和操守。今天讲座的题目,刚好与“智”“勇”两字吻合,前半句“思维的魅力”,即智;后半句“法律的尊严”,即勇。当你是一个有坚定法律信仰、有明确法律理念、有娴熟法律技能,兼具了良好的科学和人文素质的法律职业精英,就敢于正视和面对一切的困难和挑战,以此而产生内心强大的勇气,是为勇。我觉得“智”“勇”两个字非常契合今天的讲题。
昨晚,应法学院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邀请,黄律师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而且协会敬聘黄律师为协会顾问。我们希望黄律师能常回母校看看!黄智勇律师下次回母校讲学时将正式受聘为“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我们期待。
[1] 德国Tesa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胶带制造商之一,Tesa胶带公司所制造的胶带产品以其卓越的品质闻名于世。它原系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辖下三大业务单位之一, 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两大类业务包括知名品牌NIVEA(护肤用品)及HANSAPLAST(医用胶带)等。2001年4月,德莎胶带正式成立为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tesa SE。
[2] 光、汗复合色牢度,简称光汗牢度,是指纺织品的颜色在使用过程中受人体汗液和日光共同作用下保持原来色泽的能力。
(录音由文江才整理,李东东校,录音各部分标题、注释由录音整理者根据讲座内容拟定,以方便阅读)
责任编辑:斯宾







